同工不同酬:现实状况、负面效应与政策建议

2011-11-20 11:04张千友
关键词:雇工劳动力粮食

张千友

(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关于同工同酬,早在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就通过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我国于1990年批准加入该公约。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根据国家已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拟定的条文,“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十七届三中全会还指出,必须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条件,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逐步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从上述政策法规来看,“同工同酬”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从最早强调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到关注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权利的平等,再到具体关注劳务派遣工、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同等待遇问题。然而,回顾相关政策法规的演进历程,同工同酬更多的关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工业和服务业领域内的待遇平等问题,较少关注过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同工同酬问题,甚至在现实政策体系中也还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政策障碍。

一、研究现状及述评

长期以来,学术界关于同工同酬问题的讨论很多。在上世纪末期,学者主要关注和讨论男女同工同酬等性别歧视问题,以及在“按劳分配”原则下,如何实现“同工同酬”这一派生原则,并从理论上讨论了“同工同酬”的标准和要求,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同工同酬”问题。到本世纪初期,讨论的焦点转移,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农民工同工同酬、非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同工同酬等问题,主要关注同工不同酬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的思路。曾湘泉针对事业单位内部聘用人员和在编人员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认为其原因在于事业单位在用人上实行身份管理,而不是岗位管理。要改变这一状况,就要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1]。叶青认为“同工不同酬”问题的根源在于职工不具备“财富分配自主权”。企业领导掌控了对财富分配的绝对权力,拥有超量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自己“说了算”,职工没有一点“发言权”、“自主权”。她因此认为,财富第一次分配的不公,背后一定有着权力配置的不公;而公平的权利,是很容易被绝对的权力所戕害的[2]。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学者们主要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同工同酬问题。陈满玉从法律的角度讨论了在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中如何合理使用“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预测了农民工“同工同酬”立法的趋势。认为国家行政部门应该对各行业的工作岗位和工种再作细分,并由统计部门对这些工作岗位的平均劳动时间或劳动量以及相应的劳动报酬做出统计,在此基础上充分完善我国的“同工同酬”法律制度,则我国“同工同酬”的法律制度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定量执法的标准[3]。愈肖云分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固定工、合同工和临时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其原因在于:一是“同工”的认定的条件限制;二是不同身份职工的话语权差异;三是企业的短期利益主导[4]。李广瑞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遇到的仍然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不同酬,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不同酬,编制外劳动者与编制内职工同工不同酬。除此之外,在一些中外合资企业中,还存在中方经营管理人员与外方经营管理人员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然存在同工不同酬的原因在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机关事业单位受编制计划的限制,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力度不够等[5]。

纵观学者和专家们关注的焦点,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政策法规执行等层面分析同工不同酬形成的原因,面临的现实状况,解决的具体措施等,但是鲜有关注农业生产领域内同工不同酬这一现实问题,相关讨论很少。在现实中,农业生产领域的同工不同酬问题已经影响到农业和农村的和谐发展,制约农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亟需解决。

二、农业生产领域同工不同酬的现实状况及原因分析

(一)农业生产领域内同工不同酬的现实状况

1.农业劳动日工价与农业生产雇工工价之间的差异体现出同工不同酬。农业劳动日工价与农业生产雇工工价是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制定,每年调整一次。其中,农业劳动日工价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在进行农产品成本核算时,规定的一个正常劳动力从事农村种养业每天(一般为8小时)所获取的报酬;雇工工价是指平均每个雇工劳动一个标准劳动日(8小时)所得到的全部报酬(包括工资和合理的饮食费、招待费等)[6]。二者是农产品成本调查的重要核算指标,亦是农产品最低收购保护价格测算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农民与请来的雇工从事同样的农业劳动,但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劳动日工价和农业生产雇工工价却差异很大,反映了农业生产领域内同工不同酬的矛盾。以三种粮食的平均成本数据为例,近10年来农民劳动日工价和农业生产雇工工价如表1所示。数据表明:国家相关部门长期以来执行的劳动日工价大幅度低于雇工工价,也就是说,从事同样的农业劳动,自己干和请人干所获得的工价是不一样的。

表1 农民劳动日工价和农业生产雇工工价对比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

2.农业生产领域内同工不同酬的矛盾长期存在,而且呈扩大趋势。根据过去劳动日工价和雇工工价的数据(1998-2008),我们绘制出二者的比值趋势图(图1)。从图中可以看出,1998-2008年这11年间,农业劳动日工价与农业生产雇工价格之间的比值大约维持在1.5到2.5之间,2008年最高为1:2.15,1999年最低为1:1.48。在11年的期间内,二者的比价关系也不稳定,波动幅度大;自2002年以来,二者比值有明显的上升势头,反映出同工不同酬矛盾呈现扩大趋势。

3.农业劳动日工价与农村劳动力市场上的实际雇工工价差距悬殊,加剧了同工不同酬的矛盾。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农业劳动日工价低,而农村劳动力市场中的实际雇工工价高,二者差距很大。以2008年为例,国家公布的农业劳动日工价为21.6元/日[注]数据来源于: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09)。,而地方各省调查结果反映出劳动力实际工价远高于国家公布的劳动日工价水平。以海南省为例,2008年海南省种植业平均每个劳动日工价为32.73元,饲养业平均每个劳动日工价为33.49元,建筑行业平均每个劳动日工价为90元,装修行业平均每个劳动日工价为90元[7]。另据湖北省物价局课题组调查,农村农忙时的雇工工价一般是每天50元另加两餐饭,青壮农民进城务工的日均收入多在70元以上,而确定粮食种植人工成本的标准即“劳动日工价”却只有18.8元(湖北省2008年标准),二者相差太大[8]。政策制定的工价与实际工价的巨大差异进一步加剧了农业生产领域中同工不同酬的现实矛盾。

(二)农业生产领域内同工不同酬产生的原因

1.农业劳动日工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是导致农业生产领域内同工不同酬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国家有关部门为了核算农业生产的成本和收益,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评判农业生产效益,一直采用规定具体工价的办法,通过政府定价的方式规定具体的劳动日工价,而不是直接采用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雇工工价。然而,在实际生产活动中,由于受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调节作用,农民只能根据市场形成的劳动日工价雇工。结果导致政府规定的劳动日工价无法反映真实的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形成农业生产领域内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2.劳动力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农业生产领域内同工不同酬的矛盾。改革开放后,城市就业空间大,劳动力工价高,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土离乡,转为从事工业、建筑业、服务业。据相关资料统计,全国有2.26亿农民外出务工,实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转移[9]。与此相反,在农村劳动力市场,一方面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农村劳动力尤其是优质劳动力几乎转移殆尽,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是老弱病残人员;而另一方面,劳动力的需求基本维持不变,结果在农村劳动力市场上的雇工价格自然会大幅上涨。如图2所示,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人多地少,国家限制农村人口自由流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充足,也就是说,需求相对有限,而供给过剩,结果农村劳动力工价自然就低,均衡价格处于P0的水平上。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最近二十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打工,也就是说,农村劳动力市场中的供给量减少,劳动力供给曲

图1 农民劳动日工价与农业生产雇工工价比值趋势图

图2 农村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动图

线由S0水平向左移动到S1,假定需求不变,则形成新的均衡价格为P1。前后价格上涨幅度为△P=P1-P0。虽然国家制定的农业劳动日工价也先后进行多次调整,具体工价每年也在上涨,但幅度太小,远远低于实际劳动力市场上价格的上涨幅度△P。

据笔者调查,近年来许多地区,农村雇工价格已经基本上接近城市劳动力工价。在农忙时节,农村劳动力供求关系更加紧张,其工价甚至超过城市。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劳动日工价增长幅度又太小,与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工价相比,差距不断拉大,进一步加剧了农业生产领域内同工不同酬的矛盾。

三、农业生产领域同工不同酬的负面效应

(一)农业生产领域同工不同酬,使农产品成本收益核算失真

农产品生产成本是农产品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亦是制定和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基本依据。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棉花、油料和生猪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但是由于农业生产领域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长期存在,导致农业劳动日工价和农业雇工工价低于实际水平,结果在统计农产品收益时,主要农产品成本被人为压低,使人感觉农业生产的获利水平相当高。以稻谷为例,1998年至2008年50公斤稻谷的平均出售价格、总成本、净利润和成本利润率情况如表2所示。在最近5年(2004-2008),成本利润率在35%-63%之间。如此高的成本利润率,显然与广大农民反映的“种粮划不来”、农村中部分耕地抛荒的现实大相径庭。这种成本核算的“失真”,根源就在于农业生产领域内同工不同酬,国家核定的农业劳动日工价大幅度低于农业生产领域的市场调节价。实际上是人为的通过价格手段减少了农民应得收入,剥夺了农民的应得利益。

表2 50公斤稻谷的成本收益情况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

(二)农业生产同工不同酬,动摇农业基础地位

长期以来,农业劳动日工价偏低,不反映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致使农产品保护价格长期低位运行,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在经济利益诱导下,一方面优质农业劳动力源源不断流出农村,流入城

市,进而也带动了农业内部的相关生产要素(资金、土地)流出;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生产部门无利可图,农业外部生产要素(人才、资本、技术、信息)也远离农村和农业,因此,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长期难以提高。由于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国家被迫实行农产品低价政策。从长期来看,农产品价格偏低产生的恶性循环,将形成农产品低价陷阱,威胁到农业的基础地位(图3)。

图3 我国农产品价格陷阱示意图

四、政策建议

(一)按照“核心粮农”的雇工工价调整现行农业劳动日工价核算标准

一般观点认为,小农生产方式在我国农业中普遍存在,导致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劳动生产率偏低,农业劳动日工价自然不能与二三产业工价相比。然而,在生产方式已发生改变的条件下,如果我们继续坚持以过去定点调查农户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资料制定农产品价格政策,将违背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政策取向。以粮食为例,为了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利用价格政策引导粮食生产走区域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生产经营的道路,建议在粮食成本调查样本的选择过程中,将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的粮食生产专业户或粮农专业合作社即“核心粮农”的生产成本作为制定粮食价格政策的主要参照系。这样,在粮食成本的测算过程中,参照种粮专业户和粮农专业合作社的平均雇工工价,会使农业劳动日工价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有利于消除农业生产领域中同工不同酬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专业户和粮农专业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的集约化程度较高,平均用工数量一般大大低于散户,“价增量减”的综合效应将大大缓解提高农业劳动日工价对粮食成本上涨所构成的冲击。该研判可以从广东省2008年晚稻生产成本效益汇总资料[10]数据中得到验证,从传统定点调查散户与抽样调查专业户的效益比较看:(1)亩产量散户7.58担,专业户9.07担,比散户高19.66%;(2)每担成本散户96.22元,专业户79.14元,比散户低17.73%。其中,①人工费用散户35.53元,专业户20.38元,比散户低42.64%,散户用工量1.17个,专业户0.29个,比散户低75.21%;②工价散户30.37元,专业户73.56元,比散户高1.42倍。

(二)建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目标价格制度

农业劳动日工价是农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根据市场雇工工价标准进行核算,将导致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成本价格大幅上升,与当前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出入很大。根据中国价格协会课题组的测算,在对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土地成本以及利润率等项目进行调整以后,测算出2010年全国早籼稻成本平均为120.48元/50公斤,而该年实际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才93.00元/50公斤[11]15。我国自2004年开始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以来,每年定期公布粮食最低收购价格预案成为惯例,事实上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已经成为国内粮食市场价格波动的轴心。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虽然能够保证粮食储备安全、防止“谷贱伤农”,但它同时也会扭曲市场机制,传递虚假的价格信号,并且无法消除农业生产领域中同工不同酬的矛盾。因此,为了解决农业生产领域同工同酬以后农产品成本合理上升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建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目标价格制度。

首先,粮食目标价格是解决农业生产领域同工不同酬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欧美等国的经验,粮食目标价格是国家公布的一个虚拟价格,作为国家补贴粮农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建立的粮食目标价格应该是高于市场价格和最低收购价格,保证持续提高粮农收入的目标价位,而不是实际执行的收购价格。在市场价格、最低收购价格和目标价格这三种价格形式中,只有目标价格能够解决农业劳动日工价提高带来的粮价上涨问题,起到既提高粮农收入又减轻国家通胀压力的作用。

其次,粮食目标价格政策的实施,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措施体系作保障。第一,科学测算粮食目标价格。我国粮食目标价格测算方法的设计,应根据我国历年价格改革取得的已有经验和欧美等国探索目标价格的实践,正确理解我国目标价格的科学内涵,坚持完全成本原则、平均收益原则、渐进调整原则和理顺差价原则等四大原则,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目标价格测算方法。第二,建立粮食目标价格动态调整制度。为了保证粮食目标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议目标价格每年进行一次调整。(1)规范成本核算和调整工作。每次调整成本,应当反映农资价格波动的影响,将目标价格与农资价格波动挂钩;每次调整人工成本,要根据市场雇工工价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实现农业劳动日工价与市场雇工工价联动,不断巩固农业生产领域同工同酬取得的成果。(2)合理确定粮食目标价格中的利润水平。每年对目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时,要根据当期粮农的真实收益情况,进一步理顺工农产品比价关系、农产品内部比价关系以及种植业与养殖业之间的比价关系,按照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有利于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和国家财政资源许可等要求,合理调整粮食目标价格中的利润水平。第三,目标价格的实施需要与其他政策配套。以现行的各项直接补贴为例,建议将目标价格政策与现行的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补等三项惠农补贴平行实施,统一发放,一方面有利于新旧政策的接轨,另一方面也将大大节省管理费用,并为将来目标价格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的融合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曾湘泉.一部促进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法律[J].劳动保障世界,2007,(9):15.

[2] 叶 青.再为“城乡同工同酬”呼吁[J].中国统计,2007,(4):1.

[3] 陈满玉.浅议农民工“同工同酬”的法律问题[J].南方农村,2008,(6):47-49.

[4] 愈肖云.关于同工同酬的伪问题[J].中国统计,2008,(1):25.

[5] 李广瑞.《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同工同酬问题[J].山东劳动保障,2009,(8):18-20.

[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09)[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7] 程 娇,许环忠,洪伟平.海南价格成本调查:劳动力市场工价今年普涨[EB/OL]http://news.qq.com/a/20080923/001074.htm.2008-9-23.

[8] 湖北省物价局课题组.完善粮食价格支持政策促进农民增产增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6):4-6.

[9] 龚秀松.农业比较效益低是当前制约“三农”发展的突出矛盾[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3):13-15.

[10] 文武汉.建立广东稻谷目标价格政策研究报告[J].中国物价,2010,(1):30-37.

[11] 中国价格协会课题组.建立粮食目标价格政策研究报告[R],2009,(12):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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