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及法官职业风险研究

2011-11-20 11:10郑玉宝苗滋滨
克拉玛依学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法官当事人

郑玉宝 苗滋滨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河南焦作 454000)

2003年,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被告虽然辩称为原告出具的借据是受胁迫所致,但提供不出来任何证据。莫法官只得做出判令被告还款的判决。随后,被告在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为此,莫法官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羁押,经历了一审二审之后才最终宣告无罪。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商丘市政法委协调之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赵作海服刑多年之后,当年被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害人重新出现。2010年 5月 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赵作海案为错案,将当年审理赵作海案件的三名法官停职,并向赵作海支付国家赔偿 65万元。2010年 6月 1日,一名当事人因几年前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离婚,认为法官办案不公,于是持枪进入法院办公楼扫射,导致三名法官当场死亡、三名法官受伤的悲剧。

还有很多案事例见诸报端,像湖北佘祥林案、广州许霆案、广西执行法官被泼硫酸案、贵州法官蒋庆被帮教少年犯杀害案……。

上述触目惊心的案事例,揭示出了两个字——风险。本文所要研究的,就是人民法院因审判工作所产生的诉讼风险以及法官因审理具体案件这种职业需要而产生的风险。

一、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和法官职业风险的含义

风险本身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综合起来讲就是主观意愿之外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将风险这一概念引入诉讼领域,则最早见于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书制度。2003年 12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 17种诉讼风险进行了归纳总结。此后,全国法院系统开始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但时至今天,人民法院和法官并没有深刻地感受到风险就在人民法院和法官身边。

(一)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和法官职业风险的定义

通常认为,诉讼风险是当事人所要面临的败诉或胜诉后无法执行等不利后果,人民法院是诉讼程序中居中的裁判者,在诉讼过程中根本没有自己的利益在其中,自然没有风险可言。但事实告诉我们,人民法院和法官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当前对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进行研究者甚少,笔者甚至没有检索到相关的定义。笔者试着将法官的职业风险定义为:法官因处理各类纠纷所遇到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无法预知或虽预知但无法克服的各种不利情况,并由这种不利情况带来的使自身财产、名誉甚至是自由和生命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 (为研究方便,下文除特别注明专属于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或法官的职业风险外,将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和法官的职业风险并称为诉讼风险。)则相应地可以定义为:人民法院因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职权而承受的对人民法院自身财产及政治声誉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1.诉讼风险的特点。一是诉讼风险的消极性与相对性。诉讼风险对人民法院而言是一种消极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将不得不承受损失。但相对的,这种损失的出现,必定会满足一些人的精神或经济需要,故此诉讼风险也许就是这部分人积极追求的结果。如人民法院为了信访稳定的需要,对信访人给予一定的“救助”,这种“救助”对人民法院来讲是一种物质上的损失,而对信访人而言则是经济上的收益。二是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可控制性。风险实际上是否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只有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才可能发生。而这种客观条件的成就,可以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来推迟或阻止。因此,客观上就有了对风险的预知和控制。比如,目前法院系统推行的信访等级评估制度,就是通过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信访等不稳定因素进行预判,对存在信访隐患的,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2.诉讼风险的承担方式。承担诉讼风险的责任方式主要有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是诉讼风险承担的主要方式,也是相对人积极追求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国家赔偿。如赵作海案件支付的 65万元就属于国家赔偿。在法院承担了国家赔偿之后,可以向办案法官进行追偿。第二,信访救助。为化解矛盾而被迫或主动给予信访人一定数额的金钱。第三,差旅以及其他费用。比如笔者所在的法院,曾因为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进京上访,在奉上级指示将信访人从北京接返途径新乡时,由于司机疲劳驾驶发生一死、两重伤、车辆损毁的特大交通事故,本院为此直接经济损失近 100万元。政治责任也许不是相对人积极追求的结果,但对人民法院和法官而言,也许比承担经济责任还要严重。其主要方式有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司法权威的丧失等,法官将会面临通报批评、警告、降级、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其政治前途和个人声誉将受到极大损害,甚至面临被开除等风险。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甚至有人将法官职业列入高危职业之一。

除上述责任承担方式外,法官的职业风险承担方式还有人身方面,如身体受到损害,自由受到限制,甚至付出生命。

(二)诉讼风险的分类

由于人民法院诉讼风险的复杂性,笔者尝试着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人民法院诉讼风险进行简单的分类。

1.根据风险承担的主体,可以分为集体的诉讼风险和个体的诉讼风险。人民法院因处理案件而发生的风险,其后果既可能由人民法院承担,也可能由办案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甚至是和案件无关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承担。比如由于错案造成国家赔偿,其责任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赔偿。即使事后向办案法官追偿,也不影响赔偿责任的集体性。比如在河南天价逃费案中,风险的承担者既包括了平顶山中级法院,还包括办案法官、负有审核和领导责任的庭长、院长。

2.根据风险承担的方式,可以分为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人身风险。风险的本质是造成损失,人民法院诉讼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复杂多样的。既可以是物质、经济的损失,如国家赔偿,也可以是政治上的损失,如法院被取消荣誉称号、限制评先,还可以是法官的人身风险,如因办错案被开除,因当事人报复,身体致残、死亡等。

3.根据风险的来源可以分为内在的诉讼风险和外来的诉讼风险。人民法院因诉讼而引发的风险,可能是来自于办案法官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致,也可能是由于来自于法院外部的因素造成。比如法官办案时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就可能引发当事人信访等等。再比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并无任何过失过错,但由于当事人的缠诉、缠访,就是来自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同时,由于当事人信访,引起国家机关的关注,比如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督办、交办,要求做信访人的停访、息诉工作等。

4.根据风险是否可以预知和避免,可以分为可以预知却无法避免的风险、不可预知无法避免的风险、可以预知并能避免的风险。很多事情,在发生之前是有一定征兆的,可以提前感知,但这个提前的时间量有长有短,长的可以提前很早就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人民法院现在对每一起案件进行信访风险等级评估,就是对当事人情绪、言行等进行预判,从而做出风险的等级评估。但有些风险表现出来到损害后果的发生,时间很短,甚至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比如莫兆军法官所遇到的当事人在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法官根本无法预判。再比如,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当事人情绪激烈,可能会发生信访风险,由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法官必须做出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从而眼睁睁看着当事人开始信访。这就属于可以预知却无法避免的风险。

二、人民法院诉讼风险的来源及成因分析

(一)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的诉讼风险

笔者所在的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中,被告住所地即在本辖区。但其在应诉时明知没有法律依据,仍然坚持提出管辖异议,并在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时,再次坚持对裁定上诉。由于被告滥用诉讼权利,致使案件审理期限人为地延长,导致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同时,人民法院明知被告的不正当目的,却没有任何办法可以阻止被告。诸如此类的表现还有很多,像没有任何理由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等不胜枚举。

更有甚者,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或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就是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极大地贬损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必须进行严厉的打击。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尚无法对此有效进行遏制。

(二)弱势群体的社会报复引发的诉讼风险

一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维权能力较差,极易产生一种心理失衡,从而报复社会,企图以这种方式引起社会的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报复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动的积极的方式,如犯罪、暴乱等;另一种是消极的被动的方式,主要是自暴自弃,“主动”边缘化、底层化。比如,湖南永州零陵区法院的事件,就属于积极的报复方式,其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触目惊心的。再比如莫兆军事件中当事人的自杀,属于消极的自虐行为。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比如被拆迁的拆迁户自焚的事例就频见于报端。

(三)信访引发的当事人诉讼风险的转嫁

根据风险理论,风险的承担者应该是事件的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本不应有风险。但由于风险转嫁,致使人民法院面临着更加复杂的风险形势。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不得不面对败诉的后果时,就想方设法将其风险转嫁给法院。而信访无疑是作为弱势群体在败诉或未达到自己诉讼目的时转嫁风险的首要选择。愈演愈烈的“信访潮”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压力,是每一个法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甚至是很重要的因素。

作为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分配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往往难以让人皆大欢喜。而随着当事人对法院解决矛盾纠纷的期望值越高,在判决后所引致的心理落差可能也会越大。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当事人便迁怒于法官,甚至会出现上访、缠诉等现象。而由于上级对信访稳定的高度重视,也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对信访问题如临大敌,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规举措来平息信访。

(四)来自网络炒作和不良舆论的诉讼风险

1.信息公开带来的风险。引起轩然大波的天价逃费案,就是平顶山中级法院为了完成法制宣传任务,将该案作为新类型案件未经审核就进行宣传报道后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最终为所在法院和法官带来了风险。另外裁判文书上网也会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2.舆论的非理性带来的风险。湖南枪击案、广西硫酸案等几起针对基层法官的极端暴力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部分欢呼之声,甚至把施害者称为“英雄”。据《东方法眼》网站调查,95%的网友认为导致这些事件的原因是法院自身在司法过程中存在不公。因而,舆论的非理性引导,可能会将人民法院和办案法官置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3.网络干预司法带来的风险。很多案件,甚至在受理之初,当事人就通过媒体和网络给法院施压,企图获得对其更为有利的结果。这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正常的程序性行为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地在网络上发布,引起很多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更有好事者或者是别有用心者极尽灌水之能事,将所谓的“民意”放大,企图以“民意”绑架司法。

(五)调解隐含的风险

目前对民商事审判“调解优先”的政策导向,使法官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调解上。由于调解是在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法院一般不做审查、判断的工作,因此法院对协议中可能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难以察觉,有些当事人就利用调解程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用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有的当事人发现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时,双方可以不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意推翻原判决,通过二审调解来修正弥补判决给他们带来的不利,从而致使调解不合法,损害了司法机关裁判的严肃性。调解看似本着当事人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却隐藏着深不可测的危机。

(六)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风险

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如莫兆军法官办理的案件,从举证责任来讲没有任何过错,却造成了法律认定的事实和客观事实不一致的结果。

(七)司法被权力干预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经常受到来自于方方面面的阻力,很多阻力人民法院可以抵御,但还有一些来自于权力机关或权力机关领导干部的干预,人民法院的抵御能力就很差。比如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轮奸案、轰动全国的赵作海案,均存在司法被权力所干预。

以上只是简要的列举,绝对概括不了所有的成因。显而易见的原因还有像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释明权的不规范行使、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等等,都可能给人民法院的诉讼带来风险。

三、诉讼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一)人民法院诉讼风险防范的缺失

第一,诉讼风险防范意识严重滞后。由于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部分人民法院和法官都存在疲于应付的情况,没有精力认真考虑人民法院诉讼风险的问题。即使考虑到了,也抽不出专门的人员和精力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诉讼风险应对措施严重滞后。如前文所述的一些恶意诉讼的问题,要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却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托,即使想对这些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理,也是有心无力。

第三,对客观真实的无限追求加大了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近年来上级法院动辄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还,一定程度上使得下级法院觉得都不会办案了。

第四,对群众情绪的无限迁就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正常运行。在国家对于和谐稳定的要求之下,个别部门对信访稳定做出了“群众满意是唯一标准”的要求,无意中把“群众”的概念转换为“当事人”,而当事人由于有复杂的利益关系在其中,若使其满意就需要实质性内容。各地为了让信访人满意不惜一切代价,盲目迁就当事人,不仅破坏了司法的权威,还会引发更多的人通过闹事达到自己的目的,酿成更多的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 。

(二)防范和控制诉讼风险的建议

针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问题,目前各地法院已经建立了信访评估机制、设置安检门等措施,但仅有这些措施还远远不够,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大对恶意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等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对扰乱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更为严重的行为的处罚却没有任何规定。根据世界各国较为通行的做法,建议设立恶意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的惩罚机制。

一是设立对恶意诉讼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恶意诉讼的处罚部分,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其行为的程度,给予罚款、拘留等措施,对律师参与恶意诉讼的,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职业资格,必要时可以以诉讼诈骗为由移交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设立管辖异议快速处理机制。对个别当事人无任何正当理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口头裁定等方式驳回其申请。如当事人坚持要对管辖异议进行上诉,可以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待关于管辖问题最终结论做出后,异议不成立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

第二,理性对待信访问题,将审判与信访稳定脱钩。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总有一方甚至双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其正常进行上诉、申诉都无可厚非,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信访,就会成为法院最棘手的事情。因此,建议将审判和信访责任脱钩,避免因当事人的一己之私牵制人民法院太多的精力,以便使法官更好地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去,用有限的精力去解决更多群众的纠纷。当然,将信访与审判脱钩,并非是要推脱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是违法审判的法官的责任,对经过核实确实存在违法审判的法官,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严厉追究纪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第三,建议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突发事件应对规范。2009年 10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 (试行)》,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如何应对进行了规范,但对诉讼中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如何应对还缺乏明确的规范。

第四,建议最高法院出台法院和法官职业风险保障机制。在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建议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对法官非因本人过错招致的损害予以充分有效保障。同时,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尝试人民法院诉讼风险社会保障机制,分散人民法院和法官的风险。

第五,建议最高法院出台上级法院参与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政法委协调机制。针对人民法院对同级权力机关干预案件审理抵御能力较差的现象,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共同参与下级人民法院同同级政法委协调案件会,对协调结果是否合法进行事前监督。如发现下级法院的同级政法委协调结果有误时,可以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六,强化对舆论的引导和宣传的审查工作。2009年 12月 8日最高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是对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关系阐释的纲领性文件,应严格执行。故此,建议设立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人员统一对外发布消息,统一审核法院工作人员撰写的对外宣传稿件,以提高人民法院宣传工作的效果。

诉讼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有对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有了正确的认识,才可以在审判工作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地对风险做出准确的预判,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风险的存在才使得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始终存在一种危机感和紧迫感,是人民法院不断改进工作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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