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东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的负效应及理性控制策略分析
李卫东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
以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不良现象为背景,研究文物艺术品鉴定和拍卖机制存在的负效应,利用社会公众与拍卖企业之间和拍卖企业与其他拍卖参与人之间的博弈,拍卖企业只有树立起良好的信誉,才能抵制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不良现象,在拍卖中生存下来,成为拍卖中的达标和示范企业。
文物艺术品;负效应;声誉
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始于 1993年,经过近 20年的发展,整个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呈现出空前的繁荣,繁荣同时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就是常常提到的“假拍”和“拍假”等现象,究其成因——涉及到参与拍卖的拍卖企业、买方、卖方以及媒体等拍卖参与人的诚信问题。2010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使文物艺术品拍卖在法律和行业标准上有了执行的依据,然而要使中国的文物拍卖市场健康的发展起来,中国的拍卖企业作为文物拍卖的主要执行者和参与者,任重而道远。本文针对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实践中存在的不良现象,从文物艺术品的鉴定和拍卖机制两个方面存在的负效应机理,分析产生这种不良现象的根源。利用社会公众与拍卖企业之间和拍卖企业与其他拍卖参与人之间的博弈,说明拍卖企业能否建立良好声誉,以及怎样建立良好声誉。得出拍卖企业只有树立起良好的信誉,才能抵制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不良现象,在拍卖中生存下来,成为拍卖中的达标和示范企业的结论。
拍卖 (auction)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规则和买者竞价所决定的价格来决定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机制。即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 (最低)应价者的买卖方式①刘晓君,席酉民著:《拍卖理论与实务》,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4:2。文物是指对于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财产。艺术品泛指经人类加工、制造的、具有艺术观赏价值、收藏价值和非再生性,体现个性和民族性的艺术性载体。目前有关拍卖的文献很多,而提及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不多。刘晓君、席酉民 (2000)在《拍卖理论与实务》一书中,仅用了一章的篇幅分析了竞买人购买艺术品的动机、艺术品的鉴定与拍卖方式和两家世界著名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展现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有关基本内容。郑鑫尧(2010)在《世界拍卖史》展现了国内外文物拍卖发展的历程和主要的拍卖公司。盛运付 (2002)就针对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 90年代末,消费需求不足,市场容量缩小,这个时期艺术品拍卖明显下滑的问题,呼吁企业参与艺术品收藏。陈泽伟、于滨(2004)揭示了中国拍卖企业过多过滥的现象,拍卖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客源和货源,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如雇托儿、哄抬画价、赝品伪作等,使消费者对拍卖行失去信任。赵静(2006)从拍卖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们在私利的驱使下,使拍场假案由早期的个案逐渐向普遍化发展。拍品的真伪成为制约文物艺术品拍卖发展的主要因素等方面,说明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出现了信任危机。陈培林(2007)从浙江艺术品拍卖市场繁荣背后存在的拍卖企业过多、良莠不齐,赝品充塞、市场混乱等问题,建议拍卖行业从“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方面促进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当任何行为主体(不管是企业还是消费者)的经济活动影响到其他行为主体的福利的时候,前者的行为就产生了外部性。当受到影响的主体获益时,外部行为是正的,而受到损害时,外部性是负的②刘晓君,席酉民著:《拍卖理论与实务》,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4:2。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如果参与拍卖中如果甲方的行为主体影响了乙方的行为主体的既得利益,甲方的行为就产生了外部性;如果这种外部性是负的外部性,也称为甲方的行为主体给乙方的行为主体带来负效应。一提起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负效应,人们往往最先想到的就是假拍和拍假。所谓“拍假”,主要指的是标的的假,也就是说拍的是赝品。“假拍”则是一个大概念,它可以将“拍假”现象包括在内。目前来看,“假拍”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就是“拍假”,即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拍卖假的标的;第二种是拍卖公司刻意抬高评估价格,比如明明可以估价为 1万元的拍品,拍卖公司故意将估价抬高至 10万元,即便该拍品流拍,拍卖公司仍能从中收取高额佣金,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容易出现在小型拍卖公司;第三种情况就是拍卖方或委托方在拍卖过程中刻意抬价。
(一)文物艺术品鉴定中存在产生负效应的机理
在文物艺术品鉴赏中,即使是对最高权威的鉴定,也会遭到不同意见的评论。从学术角度而言,专家的鉴定结论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说不定有一天会把所定的结论全部反过来。这一事实在艺术品交易中并不少见。例如:20世纪初,被誉为最高权威的专家——伯纳德·贝伦森 (Bernard Berenson)1907年对一幅《圣母与圣子》图的鉴定意见是“好像完全是由维罗丘的助手所画”,1922年被伯纳德和杜维恩以 12000英镑买进,1924年以 33000英镑专售给收藏家本杰明·奥特曼。出售这幅作品时,伯纳德的鉴定为“这是一幅维罗丘的早期之作,是绝对的真品”。由于“专家”的介入,艺术品的真伪更加难辨。尽管很多专家是可靠的,但许多情况下“专家”也会起变化的。因为他们并不想用评论某些年轻有为专家的评论意见去损害年长的、德高望重的艺术家。他们也不想推翻自己早先的见解,或推翻某些重大的鉴定。
(二)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存在产生负效应的机理
1.竞买人之间的非对称性
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竞买人没有门槛进入限制,只要愿意买而且买得起,就可以参与竞买。而且竞买人对文物艺术品的了解程度差异很大,对一些所谓文物艺术品“圈内人”对文物艺术品比专家还更清楚其来源,大多数竞买人对文物艺术品知之甚少,仅从个人的偏好、媒体的相关报道,所谓的“专家”的意见中,形成对拍卖品的认识,这就形成了对拍卖品的不同估价,前一类竞买人称为“强”式竞买人,后一类竞买人称为“弱”式竞买人,如果拍卖品最后被“弱”式竞买人所得,就会造成更大的“赢者灾难”。
2.拍卖中信息的非对称性
所谓不对称信息,就是每个市场参与者所拥有的知识是不对等的。也就是说,在市场交易中,一方掌握的信息多于另一方。而拍卖是以不完全信息为特征的,拍卖的一方拥有资源优势,一般卖方会有意地夸大标的的价值,而买方则会故意压低自己的估价。
资源的初始分配必然会影响最终分配。有一种观点引用科斯定理认为,如果拍卖后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产权的初始分配不会影响最终分配,这说明它是有效率的。因而根本不需要拍卖设计。科斯定理表明,只要分配无效率,参与者就会根据自己的利益继续进行购买、出售、交换以消除分配的这种无效。
由于拍卖中信息的非完全性,容易造成质量差的商品代替正品的商品,这就是常见的“拍假”现象,在经济学中称这种现象为逆向选择。如果由于拍卖中信息的非完全性,对文物艺术品的鉴定不可靠、“假拍”现象,在经济学中称这种现象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结果,拍卖市场就会充塞质量差的拍卖品,即使质量好的拍卖品,竞买人也不愿出正常价,影响整个拍卖市场的存活。道德风险的存在,会使想通过拍卖实现商品交换的参与人,对拍卖望而止步,不敢用拍卖这种交易方式,会严重影响拍卖的声誉。
3.拍卖中的合谋行为
勾结 (collusion)指一个市场中的企业之间就生产的产品或收取的价格达成的协议。在拍卖实践中,竞买人之间完全有可能勾结起来达成隐性或明确的合谋协议。当相同的若干个竞买人在一连串的拍卖中相互竞争时,很容易出现合谋现象。竞买人在合谋中可能商议让每一个竞买人都有机会在特定的拍卖中实现购买的对策,也可能协商一个在多次拍卖中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应用重复博弈的理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合谋者达成一个共同协议,即谁背叛大家谁将在未来的拍卖中受到惩罚,则合谋就是一个非合作博弈的一个均衡。可能的威胁越强,合谋的可能性越大。拍卖的实践表明,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合谋就是在报复战略的威胁下形成的,而这种报复性的竞争可是拍卖物品达到一个疯狂的价。目前在文物艺术品拍卖过程中,关系最为复杂的就是拍卖方与委托方。有时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两者会暗箱操作,结合成一个利益集团,从而获取买受人的利益。这种现象严重伤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同时也为拍卖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4.拍卖中的关联信号
大体来说,如果一个信号取较高值使得另外一个信号也更可能取较高的值,而且这一性质对两个信号的所有信号空间都成立,那么我们就说这两个信号是关联的。拍卖中由于信息是关联的,标的物的最终价格越依赖于其他竞价人的信息。在纯共同价值模型中,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对所有买主而言都是相等的,但是各买方都拥有关于该标的物实际价值的私人信息。在此情况下,某一买方如果能够了解到其他卖方的信息,他就会改变其对该标的的估价。例如,你对一幅画的估价主要取决于你的私人信息(你到底有多喜欢这幅画),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其他人的私人信息(别人对该画有多喜欢),这是因为后者会影响该画转卖时的价值以及拥有该画的尊崇感。另外“连接法则”表明,如果卖主拥有与标的真实价值有关(进而与竞买人的私人信号相关联)的任何私人信息来源,他的最优政策就是预先承诺会诚实地予以披露。将赢家的支付价格同与赢家的信息相关联的信息连接起来可以提高期望收入。
既然文物艺术品鉴定和拍卖机制中存在产生负效应的机理,作为拍卖实践的主体——拍卖企业为了自己的存活问题,不能对其坐视不管,任由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负效应得以滋生和壮大。因此拍卖企业首先要挑战这种负效应,树立起自己的诚信——良好声誉,接受社会公众和其他拍卖参与者的检验。这一部分用博弈论说明拍卖企业能否建立良好声誉,以及怎样建立良好声誉。
(一)社会公众和拍卖企业之间的博弈
图示的含义:A:拍卖企业;B:社会公众。行为 B在开始时必须决定是否相信 A。如果 B并不信任 A,双方所得为零。如果B信任A,A必须选择:善意对待B信任,双方所得各为 1,也可滥用这种可信度,A得 2,而B为 -1。
在博弈的过程中,参与人 B必须决定是否信任 A,如果B信任A,A必须决定是善意对待B信任还是滥用这种可信度。如果得到B的信任,滥用对A是最好的,但是如果B预期到这一点,他将不会信任 A,这对双方都会造成损害。所以,A应向 B承诺,他不会滥用这种信任,但这种承诺可信吗?A的收益水平在前,B的收益水平在后。假设A和B进行重复信任博弈。具体地说,在每一轮博弈之后,有 0.2的概率刚刚完成的博弈是最后一次,有 0.8机会他们至少还要进行新一轮的博弈。当获得信任后,A会善待 B的信任吗? A若能做的这一点,就将继续这样做下去,只要博弈进行下去,这样A获得预期收益为:或者A可滥用 B的信任,马上得到的收益水平为 2,但从今以后 A再也得不到 B的信任,所以继续博弈中只能得到 0,这样的预期收益为:1+(0.8) ×1+(0.8)2×1+…=5或者A可滥用 B的信任,马上得到的收益水平为 2,但从今以后 A再也得不到 B的信任,所以继续博弈中只能得到 0,这样的预期收益为:2+(0.8)×0+ (0.8)2×0+… =2
结论:(1)如果 A享有可信任的声誉,那么 B将会在所有博弈中都相信A;但如果A的声誉是不可信任,那么B就不再信任A。(2)A视目前声誉如生命。如果A享有可信任的声誉,它将善待B的信任。但是如果A有着不可信任的声誉,就会表现出滥用行为。(3)如果开始时A的声誉是可信任的,只要它从未滥用 B的信任,A的声誉就一直会保持下去。一旦它滥用B的信任,它就有了不可信任的名声,这种名声永远洗刷不掉。
(二)拍卖企业和拍卖实践中的其他参与人的博弈
图示含义:C:拍卖实践中的其他参与人。行为人 C必须决定是否对行为人A的声誉提出挑战。如果不提出挑战,C得零,A得 2。但是,如果A受到挑战,它必须决定是进行斗争还是默许。选择默许,A可获得 1单位,如果斗争,A将付出 1单位,所以,当A受到挑战时,很可能会选择默许。所以C可对A毫无忌惮地提出挑战而得到 1单位受益。
在博弈的过程中,参与人 C必须决定是否对 A提出挑战。如果C向A提出挑战,A必须决定是进行斗争还是选择默许。如果遇到挑战,A选择斗争并不利于它自己,如果 C相信A将选择斗争,C也就不会向A提出挑战,这有利于A。所以,A向 C发出威胁,如果遇到挑战,它将会选择斗争。但这种威胁可信吗?A的收益水平在前,C的收益水平在后。假设A和 E进行重复信任博弈。具体地说,在每一轮博弈之后,有 0.2的概率刚刚完成的博弈是最后一次,有 0.8机会他们至少还要进行新一轮的博弈。假定 C向 A提出挑战。如果A进行斗争,它将付出 1单位效用水平,但保全了它的声誉。假定 C转为维护A的声誉策略,那么A获得数值为 2的收益。所以预期收益为:-1+(0.8)×2+(0.8)2×2+ (0.8)3×2+…=7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 A默许了,它马上获得 1单位效用,但损害了声誉。只要博弈继续,从余下的博弈中每轮只能得到 1单位效用。这样,它的期望收益为:1 +(0.8)×1+(0.8)2×1+… =5
结论:(1)只要 A享有良好声誉,那么 C不会向他提出挑战。如果A有声誉不良的前科,那么,C将提出挑战。(2)只要A享有良好声誉,那么 A会与任何威胁它声誉者进行斗争。如果A有声誉不良的前科,那么,A将选择默许。(3)如果开始时,A享有良好声誉。除非它默许其他拍卖参与人损害自己的声誉,A会一直享有这种声誉。在声誉丧失后,声誉不良的前科再也无从洗刷。
面对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存在的负效应,拍卖企业的良好声誉能发挥作用?或者说,拍卖企业以其良好声誉做出的承诺可信吗?“可置信”是博弈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动态博弈论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可置信”问题。所谓可置信是指动态博弈中先行动的博弈方是否该相信后行动的博弈方会采取对事前承诺的行动①(美)曼昆著,梁小民译.拍卖:经济学原理 (第 4版):微观经济学分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8.338。本文通过博弈模型说明了拍卖企业一贯声誉良好,社会公众和其他拍卖参与人就会维护其声誉,不会做出影响其声誉的事情。如果拍卖企业视声誉如生命,它就会和任何威胁其声誉的其他参与拍卖人进行斗争,维护自己声誉,从而达到维护拍卖市场声誉。如果拍卖企业滥用过自己声誉,这次声誉不良的前科将永远无法洗刷。因此一个拍卖企业要想持久发展,只能保持良好声誉。
正值《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实施不到一年的时间,本文建议:如果一个拍卖企业想成为达标、示范企业,必须从树立自己良好声誉做起。
F724.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4-0154-03
李卫东,男,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拍卖协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