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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读者张泽亮问:我被指定为我们单位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同时还将被指定担任入党介绍人。请问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有何区别?
本刊编辑部答: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总体上讲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和培养、考察工作。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具体任务不同。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指导下,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是:负责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具体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填写考察记录;在党组织研究发展党员时,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而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被介绍人各方面的情况,向他介绍和讲解党的基本知识,针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切实的教育和帮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二是介入时间先后不同。培养联系人是与写入党申请书的入党积极分子保持联系并对其加以培养和考察的人;入党介绍人是在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由发展对象自己约定或由党组织指定的人。
太原读者马春明问:我们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无效合同。请问无效合同由什么部门裁定?如何处理无效合同?
本刊编辑部答: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大同读者杨萍梅问:我们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签订后这个商场向我们收取了800元用工保证金。请问用人单位收取用工保证金是否合理?
本刊编辑部答:用人单位在与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应聘人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应聘者可以向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应聘者。
太原读者李晓东问:我家是城市困难家庭,想申请廉租房,请问怎样申请?
本刊编辑部答: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的家庭,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还应有当地城镇户口。同时,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租赁的住房困难家庭须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低于60%的,可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低于40%的,可全部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另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
朔州读者梁红霞问:我们村有一位村民已数年没有音信,请问人员下落不明,其个人债务由谁承担?
本刊编辑部答: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 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是利害关系人。我国法律对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前一顺序的申请人不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宣告则无效。公民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后,在财产关系变动上,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对死亡者或被宣告死亡者,财产可通过继承方式确定。在劳动关系变动上,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临汾读者贺有财问:最近我购买了一套住房,发现面积有些短缺,我想申请复测,请问应该找什么部门?
本刊编辑部答:首先,房屋在交付的时候,开发商必须要提供一个由房地局测绘大队出具的实测面积表,看这当中的面积和你买卖合同当中的面积是否相差比较大,看后如果仍然有疑问的话,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测绘大队提出复测申请,由他们进行复测。这之后如果仍然有疑问不能解答,可以要求上一级的测绘大队进行复测。
忻州读者朱小青问:我们邻居对我进行隐私监控,请问侵害隐私权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
本刊编辑部答: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侵害隐私权,是指不法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搜集、利用和公开私人信息,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多种多样,一般可以概括为下列几种形式:
(1)侵入住宅。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搜查其住宅或者其它方式破坏他人的居住安宁。我国宪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侵害隐私权。非法侵入住宅包括未经允许强行侵入或者秘密进入他人住宅。(2)监听。即非法对他人的住宅、民所以及个人行动等进行监听、监视。例如,在他人电话内安装窃听装置,窃听他人电话内容;跟踪他人以了解其私人秘密等。(3)偷窃、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以了解他人的秘密,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故意偷窃他人居室、利用望远镜或其它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行为,都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4)公开披露或宣扬他人隐私。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公布他人受害记录、疾病史、生理缺陷、家庭生活、婚恋生活等个人隐私。这些个人隐私包括受害人过去的和现在的隐私。披露或者宣扬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不定期现代通讯技术等其它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多种行为。披露或者宣扬他人隐私即包括原始的披露、宣扬,也包括扩大传播范围的披露、宣扬。例如,某甲在其工作单位披露某人的私人隐私,某报记者获悉后又在报刊上对此进行报道,使披露范围扩大,那么某甲和某记者都构成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