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隽鸿
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文 隽鸿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上海张江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务院的批复中指出,“同意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确定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措施。”本文将依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对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出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所谓股权激励就是指通过员工持股将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在经营者、员工与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以股权为基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并以此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有效地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
《实施办法》共8章48条,其基本内容主要有:
第一是区分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3种股权激励形式,规定每种情形下激励对象、实施条件、可授予的股权数额、业绩考核条件等,并对股权来源、转让条件、股权份额限制等股权管理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二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以科技成果自行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过程中给予技术人员分红激励,并探索岗位分红制度。
第三是完善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的内外部程序,对激励方案涵盖内容、审核程序、责任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是建立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后续管理机制,要求企业将激励方案等进行报备和适当披露。
根据国务院同意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参照中关村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批复精神,此《实施办法》可适用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第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第三,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出台的《实施办法》虽然是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不是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但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回应高校和院所有关技术人员的强烈要求,《实施办法》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30%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的,由接受科技成果出资的企业,从高校和院所获得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激励对象按其所在单位不同,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当是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是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类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包括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人员、高校内担当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技术经纪人。
为更好地体现激励的作用,同时避免“股权激励”政策成为企业全员分享利润的新式“大锅饭”,侵占股东应得的权益,《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以保持上述人员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实施办法》作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一项分配制度,针对的主要是高科技企业,因此对按《实施办法》开展激励的企业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包括: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此外,为保证激励实施过程清晰、顺畅,《实施办法》要求企业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并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除要求满足上述条件外,《实施办法》还作出了特殊要求。即,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激励对象一般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主要考虑是,在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下,激励对象直接分享企业已取得的发展成果,其前提,应当是企业在近3年有一定的发展和结余,且激励对象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作出了相应的贡献。
《实施办法》设计了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两类方式。股权激励通过授予激励对象股权,建立个人利益和企业发展紧密联系的纽带,其中: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适用于发展前景较为明朗、财务状况相对稳定的企业;股票期权适用于处于初创和成长期、财务不确定性较大的企业。分红激励通过项目收益分成,确保激励对象能分享部分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的效益。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将股权分配给个人时,《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技术人员。这意味着管理人员必须以股权出售方式获得股票,同时不排除技术人员以股权出售方式获得股票。换句话说,企业最终授予的股权中,有一半以上是需要支付对价的。
举个例子来说,某企业激励对象确定为10人,其中技术人员6人,管理人员4人。一个可行的分配方案是:每个技术人员获得奖励1股,购买0.5股;每个管理人员购买1股,则激励总额为13股,其中奖励6股,购买7股。奖励6股占激励总额13股的比例为46%,低于50%的要求。
《实施办法》设定了以下两类分红比例:
第一类是持续性分红,在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3种情形下,按项目收益的5%-30%掌握。分红下限5%,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如果不设定分红上限,弹性过大,实际上无法操作。因此,延续《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文的规定精神,将分红上限定为30%。
第二类是一次性分红。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按项目收益的20%~50%掌握。下限20%,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上限定为50%,考虑与持续性分红一致,应有所上浮,但区间不宜过大。
《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拟订激励方案,作为实施激励的基本计划和程序安排。激励方案的内容,主要分四类:一是对基本情况的披露,包括企业发展状况、股权结构、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企业符合实施条件的情况等;二是激励条件设定,包括激励方式选择、激励对象确定依据、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激励对象持股方式等;三是有关金额计算,包括股权数量和比例、股权出售价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激励水平等;四是对变动情况的处理,包括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下的调整以及激励方案变更、终止程序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激励方式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以及对公司管理层的报酬事项,激励方案应当依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为解决激励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实施办法》区分了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另一种是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但无论哪种方式下,政府部门仅对激励方案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内容进行审批,并要求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依审批意见发表意见。
为了保证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稳步推进,《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激励方案、相关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报送本级财政、科技部门,接受相关监督。财政、科技部门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