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新华、曲广伟、谢百盛
鼓励创新,推动合作
——“欧盟诸国如何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创业”观察之二
文 李新华、曲广伟、谢百盛
(1)英国:英国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研发,制定了中小企业研究计划,目的是提高中小企业获得政府研发合同的成功率,增加中小企业的市场规模。根据这项计划,政府研发采购计划均向中小企业开放,提高中小型企业在政府研发采购中所占的比例。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的研发工作。规定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投资研发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这样,投资研发的中小企业可减少相当于研发投资30%的费用。尚未盈利的小企业投资研发,可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2)法国:政府专门设立技术信息传播网络,组织研究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新思路,介绍新技术,帮助企业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介绍技术人员和工程师,进行技术和管理人员更新,使研究院所与企业结合起来。
法国政府资助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的主要形式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为鼓励发明和创新,对企业新上技术项目财政部地区工作及中小企业司和科研成果价值化中心提供50%的贷款。如果项目成功,这笔贷款就还;如果项目失败,则由价值化中心承担风险。法国还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提供资助费用的国家科研推广局,对研究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偿还期为15~50年的无息贷款。规定凡研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投资增加额50%的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征收的利润税税率从33%降至19%,以鼓励企业投资于技术创新。为鼓励年轻的高科技人员留在法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两年以上的高科技人员,可连续两年得到每年3.5万美元的补贴。由国家扶持创新研究署专门提供企业创新基金,凡具有创新能力但又面临资金困难的企业,都可以向其提出申请,由此可获得无息贷款。
法国的中小企业非常重视吸引高级技术人才,为留住人才,企业将股本向他们开放,而高级人才去中小企业的目的,很多也是为拥有企业的股权。法国的中小企业还采取对高级人才分配方面的激励,把高级人才的收入分为直接工资和辅助工资,辅助工资用于送公司股份,让人才与企业通过资本纽带联结成命运共同体,利益均享,风险共担,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才的内在潜能。法国创新署(OSEO)的主要职能是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及国际合作提供财政支持。该机构还协助企业寻找合适的国内外合作伙伴,鼓励法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中小企业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3)德国:在德国,2/3的专利技术由中小企业研究出来并申请注册。但中小企业融资较困难,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较弱,多数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能力有限,创新能力受到制约。因此,德国的各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都把中小企业作为技术成果转让的重要对象,并提供咨询与信息服务。德国政府采取措施加强产学研联合,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中小企业高新技化;通过资助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的技术和产品;建立160多个技术研究协会,鼓励中小企业和研究机构共同承担研究项目,共享研究成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这些合作均给予补贴。
德国政府还通过一定的风险担保,促使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进行贷款贴息。设立中小企业开发促进资金,对中小企业科研开发人员费用和技术项目的投资给予补助;在德国,如果一个企业雇佣一个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其工资的40%~50%将由企业所在地的州政府提供。此外,以技术为导向的中小企业的创建,可以在厂房建设,设备购置、技术开发等方面得到政府的资助。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德国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还联手合作,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孵化系统,建成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中心,拨专款实施政府资本参与计划,帮助中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
(4)其他:为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吸收技术的能力,欧盟设立“创新驿站”网络,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创新、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瑞典通过发展技术经纪人和技术信息网络,加速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丹麦通过组织创新来提升中小企业的研发能力,通过企业间签订“人员交换合同”,建立网络来使企业的创新人才流动更具弹性。
(1)欧盟:在新创事业、中小企业之间建立学习和交流网络,以分享创业经验、最佳实务和各类资讯。通过新创事业、中小企业间的互动交流,从而推动各种要素的优化组合,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受益,共化风险,提高新创事业和中小企业的生存能力和存活率。
欧盟各国还纷纷选择以产业集群的方式发展中小企业,鼓励形成以地域为依托的产业集群,在集群内再实行有序的分工合作。因为生产分工是发生在同一个工业区域内,所以不同的公司可以很容易地共享新技术。这种新的生产系统相当灵活和有弹性,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和新技术的应用交流水平。
(2)英国:英国的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到资金不足、设备不全、原料短缺、技术力量单薄、市场面比较窄的困难。为应对共同的问题,解决单个中小企业无法单独解决的难题,提高中小企业的生存能力,增强产品竞争力,英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联合起来,在联合过程中政府给予资金、技术上的帮助。
(3)法国:鼓励中小企业组成集团共同出口,政府将对集团组成的费用给予最多达50%的补助,从1万欧元到2万欧元不等。2007年1月,法国总理德维尔潘宣布,为鼓励中小企业出口,在未来几年内将成立1000个中小企业出口集团,目的是使中小企业能够共同分担市场调研经费,互相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担风险。
(4)德国:禁止在大企业之间签订生产领域的卡特尔协议,但支持中小企业间签订卡特尔合同,增强中小企业抗衡大企业的能力,使中小企业具备良好的外部发展条件。鼓励相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在资本相互参与的情况下组成联合财团,各成员企业在竞争中开展合作,克服单个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弱点,例如主要由中小型公司组成的德国的机器制造公司。
(5)意大利:推动La Spezia企业跨国合作计划,协助本国设计或研发型新创事业与外国生产型企业形成合作伙伴。该计划能够降低企业接触的成本,让中小企业国际化更加容易。
中小企业与外部大企业建立一种长期良好的关系,形成产业关联,可以带来一种良性循环。通过“和大鱼(大企业)一起游泳”的企业共生的机制,新创事业和中小企业可以减少风险,获得成长的机会。
(1)英国:鼓励大企业把“非核心资源”外包出去,促进分包商网络的形成。在英国,许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协作关系,并成为大企业的“卫星企业”。例如,为著名的英国罗尔斯-罗伊斯航空发动机公司提供产品配套协作服务的国内外中小企业多达3000多家。之所以小企业与大企业要协作发展,是因为小企业促进了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大企业可以利用小企业之间的竞争降低成本支出,有利于大企业提高效率;而中小企业通过与大企业的协作关系,也可从中获得发展壮大的资源和机会。据英国工业联合会的调查,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关系中,95%的中小企业可从其协作的大企业获得技术指导与帮助;60%可获得资金援助,解决自己资金不足的困难;80%以上可以获得企业管理活动方面的指导与培训;75%可以从大企业庞大的销售网络信息中心和市场调研机构获得发展自己产品的信息。
英国这种小企业与大企业共生关系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政府政策的作用在于保护竞争,维护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功能。因此,英国政府政策的重点是对大企业实行反垄断。
(2)法国: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在两者间建立互利互惠的关系。通过协作,一方面,大企业不仅获得了成本低廉、技术独特、质量有保证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能够避免成为全能企业,节约在技术开发、厂房设备、物流运输或管理经营等方面的成本,大大提高其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法国的中小企业在产品和技术等方面拥有优势,但是一般都缺乏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借助大企业的力量,可以获得更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地化竞争为协作。
(3)比利时:推行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PLATO计划,建立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互换机制,通过公共机构和大型企业的帮助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该计划的第一个目标,是通过吸收大企业的经验来培训中小企业,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第二个目标是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能力和培育企业家,通过创业者在大企业的工作经历,使其更好地理解中小企业的含义,增强其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该计划被证明非常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网络建设,有利于经验的交流,现已在五个欧盟国家广泛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