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木土
四 川 任渝婉/文
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的道德准则与法律规制
山西木土
四 川 任渝婉/文
民以食为天,国以食为安。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关注,成为各国政府和消费者谈论的焦点,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关系到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政治稳定。种种不安全食品不断被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为了我国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道德准则、法律规制,从而加快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步伐。
从传统看,中华民族是很强调道德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说的都是这方面的道理。此外,所谓“举头三尺有神明”,怕遭报应的心理,也使得一些人不敢肆意作恶。但这些传统道德观受到了现代文化的巨大冲击。
“现代性”促使传统社会的一切神圣价值“脱魅”,促使人们的思维方式理性化,导致现代社会中一切行动都变成可计算、可预测的,并把功能效率原则凸显到极致。这种做法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推广开来,就表现出其不合理的一面即把手段当作目的来追求。在食品行业,有人就认为既然利润是最高目的,那么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材料也是合理的。
在这种形势下,食品安全的道德准则又在哪里呢?因此,重新完善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茅于轼先生在《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中提出应该构建一种“自利但不损人”及“诚实、敬业、守信”的市场经济的道德底线。在“民以食为天”这个中国传统饮食观念下,我们更应该发挥道德规范作用,构筑坚强的道德支撑,将“利己但不损人”作为道德准则来限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法律规制,百姓的饮食安全更是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1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产生的理论依据——供给与需求理论
市场有提供某种程度食品安全的激励,然而市场总体上又无法提供社会所希望数量的食品安全。原因有二:一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无法判断其是否安全;二是当消费者进食不安全食品生病时,成本从消费者本人延伸到社会,社会也希望消费者和生产者投入更多的资源来保证食品是安全的,以避免额外的社会成本。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是当市场本身无法提供社会所希望的食品安全水平时,增加市场提供食品安全数量的一种保障。
2.2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食品法律法规欠缺系统性和完整性。例如,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作了规定,而不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因而没有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这就使监管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盲区,造成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法律法规的处罚较轻,法律效力不够。这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执法力度不够。如有些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二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导致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订,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等,但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三是技术支撑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有些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如检验检测方面的法规。
第三,法律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目前,由于食品安全执法主体多元化,导致了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命令,相关部门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食品又重新泛滥起来。这种执法主体多元化、食品安全职能交叉的现行体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3.1 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3.1.1 制订食品安全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我国应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作为参考,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重在防范的科学、全面的多层次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部门法、单行法对食品安全的诸多方面应进行更加明确、全面的规定。其中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的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价等。
3.1.2 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食品安全工作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因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3.2 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3.2.1 整合执法力量,集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要进一步明晰,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将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和执法人员整合为一,解决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消除政出多门的监管格局。
3.2.2 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管制和监管
目前,我国应当从两个方面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管制:一方面,加强国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准入管制。由于我国地域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收,对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食品采取纵容的态度。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建立严格的食品准入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准入管制,同时要尽快建立一套具有国际水平的检疫技术。由于食品流通涉及众多环节,而每个环节都可能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因此对食品安全的监督需要贯彻在各个环节中。
3.3 加强道德理论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一、要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一切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二、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建设,形成诚实、诚信的社会氛围,只有全民素质提高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3.4 加大媒体信息披露力度
媒体应该充分发挥其信息传播者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生产商,不合格产品的披露;另一方面要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引导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尽量选择正规的经营单位和有正规标识的商品,自觉选择安全健康消费。同时,还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在宣传途径上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3.5 加强国际合作,采用国际化标准
我国已加入WTO,为排除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的阻碍,保障食品的出口安全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食品的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因此,应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系统研究和全面了解国际标准,找出我国现行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差异,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依据。要注重引进与创新并举,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AOAC、CAC、FAO、ISO、WH0等先进标准,开展标准技术创新研究,为保证食品安全和为政府部门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进出口监督检验策略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