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警务危机谈判的基本理念与谈判组构架

2011-11-02 09:0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人质警务谈判

于 洋

(广东警官学院 警务战术指挥教研部,广东 广州510050)

试论警务危机谈判的基本理念与谈判组构架

于 洋

(广东警官学院 警务战术指挥教研部,广东 广州510050)

警务危机事件处置无外乎武力与和平两大方法。通过警务谈判,以最小的代价换取事件的和平解决(零伤亡)应该是当下公认的最理想价值选择。文章期望通过对警务危机谈判理念的探讨与谈判组基本框架的设计,推动危机事件谈判在专业领域的发展。

应急警务;危机处置;警务危机谈判

一、警务危机谈判的基本理念

平息危机时在策略选择的利弊权衡中,基于成本与价值的理性分析总是必不可少的,在危机管理的经济学分析中,成本最低而损失最小时收益可以达到峰值。由此,从人道主义、缩小事态、保护民众与维持地区性局部秩序的综合视角分析,危机事件警务谈判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警界的首选。①《危机谈判》.张明刚、何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

(一)危机谈判概述

危机谈判是指警方在处置警务危机事件中,以和平化解危机或缓和现场对抗气氛为目的,通过不断的沟通对话,努力降低危机事件的危险程度,并通过双方的条件交换和相互妥协,寻求化解危机的办法,并逐步化解危机的过程。危机谈判包括在谈判无法达成的时候,通过谈判为武力解决创造战机的战术性谈判。

以谈判的方式处置劫持人质等警务危机事件是对20世纪70年代用传统方式处置人质事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②在回顾危机谈判在全球警界发展历程中,“慕尼黑”劫持人质事件应该是最具代表的事件之一:1972年在西德慕尼黑奥运会上发生了劫持以色列运动员的劫持人质事件。该事件持续了16小时。当恐怖分子的要求被拒绝后,警方以武力强攻的方式解救人质。令人遗憾的是,该事件以10名恐怖分子、全部11名人质和1名警察的死亡而告终。该事件使西德政府威信扫地,也令全世界颇为震惊。其反思,导引了警务危机谈判制度这一新事物的产生。最有开创性的是美国纽约警察局的试验。1973年1月,纽约警察局设置了人质救援处,该处有特警小组和接受过培训、扮演谈判员角色的特殊警察。随即,联邦调查学院设立了“特殊行动与研究小组”,负责培训联邦调查局的警务谈判员。相继,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与美国类似,先后在警察部门建立了警务危机谈判制度。1975年,香港警察局建立了“香港警察谈判组”。

(二)危机谈判机制之价值意义

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发生在中国内地的危机谈判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以劫财劫物为主要目的的“低层次的劫持事件”居多。此类劫持者可以视作“社会弱势群体的变异者”。对此谈判作为警方处置的首选措施,通常可以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能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能使其从警务执法活动中感受到社会和谐。

二是社会治安形势的迫切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增多,加之国际恐怖主义的不断渗透威胁,社会矛盾激化的现象较为普遍,各种诱因的恐怖事件、劫持人质、绑架、自杀、家庭暴力等危机事件层出不穷,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和多发性使得我们必须加强利用谈判解决危机事件的研究和探索,避免盲目使用武力造成严重后果。

三是公共安全危机处置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手段。在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谈判通常是一种比较经济的解决方式。正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与直接动用武力实施强攻相比,它可以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来换取最理想的处置效果——和平解决危机事件。当然运用谈判处理人质事件并不是不需要调动包括特警在内的警力资源,谈判只是使我们在运用武力直接解救人质的方式之外,又多了一种弹性的处置手段。①

四是谈判先行——执法人本理念的要求。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给社会提供安全保障,保护公民免受暴力侵害,是警方和警察义不容辞的职责。在任何情势下,警方都应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危机谈判的最高原则是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拯救人质的行为,首先要建立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上。而其中包括人质的生命、谈判专家的生命、现场警力的生命,乃至劫持者的生命。

五是有利于警队良好形象的树立与警务公共关系的改善。谈判在展示警方专业实力的同时,还可以展现警方及政府部门对公民生命权的充分尊重,争取当事人家属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可以对企图铤而走险的不法之徒起到警示作用,昭示法律的威严与神圣。从而,赢得社会对警方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充分展示警方文明、规范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警察公共关系的改善与建设。

(三)危机谈判的目标指向与基本功能

1.和平处置危机事件

处置以劫持、绑架、爆炸等为表现形式的警务危机事件的方法无外乎谈判与武力两种。而基于成本与产出效益的经济学角度分析,以警务谈判方式来解救人质或当事人,成本较低且代价较小,警务效益高,社会效果好,由此成为警方追寻的最高目标。

2.平息危机现场的紧张状态

危机事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和人质,都处在十分紧张的状态之中。特别是大批警察的到来会使嫌疑人做出更为过激或非理智行为从而产生消极后果。在危机事件发生迅即展开谈判,谈判员的巧妙周旋,无疑可使现场紧张状态缓和下来。

3.赢得时间

危机事件发生具有突然性,警方在情况不明朗的条件下难以即时做出最为有利的应对。采取谈判小组介入,及时稳定嫌疑人员的情绪,尤其是应对一些涉及重大刑事暴力犯罪的危机事件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为指挥员制定方案、定下决心、情报的有效收集与研判以及警力和装备的准备争取宝贵的时间。

4.情报的搜取与研判分析

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是现场指挥员作出正确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快速科学处置危机事件的前提条件。通过谈判,警方可以迅速获得情报以帮助判断劫持人质事件的类型、原因、人数、伤亡情况等重要情报,帮助谈判组谋定策略。

5.营造斯德哥尔摩效应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Stockholmsyndrome),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症②1973年8月23日,两名有前科的罪犯Olsson与Olofsson,在意图抢劫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在警方与歹徒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因歹徒放弃而结束。然而这起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这四名遭受挟持的银行职员,仍然对绑架他们的人显露出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院指控这些绑匪,并表达他们对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却对他们照顾的感激,并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更甚者,人质中一名女职员Christian竟然还爱上劫匪Olsson,并与他在服刑期间订婚。,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警方在谈判中应有意识地诱发和利用斯德哥尔摩效应,设法使人质和劫持者在接触中有沟通的机会,为保障人质的安全与最终和平解决危机创造机会。

6.战术性策略

(四)危机谈判的基本原则

1.安全至上原则

危机谈判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安全、和平地解决危机且保障多方人员的安全。

(1)注意谈判人员的安全

谈判中应注意谈判人员的安全。如果面对的是持有枪支或爆炸物等杀伤性很大的凶器的谈判对象,谈判人员应该选择电话、对讲机或专用谈判器材进行谈判。原则上不应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如果谈判对象持有杀伤性小的凶器,如刀具等,谈判人员可以与其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但必须保持在安全的距离并选择安全的位置,确保危险发生时有掩护物,能得到武装人员的保护。

(2)保证人质的安全

谈判中要保证人质的安全。谈判时,谈判人员应策略地向人质传达和平解决危机的信心和希望,最大限度地稳定人质的紧张激动情绪。为免人质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切忌向人质提出配合警察的武力突袭行动,或向警察提供有关劫持者不希望警察了解的情况的要求。

(3)保证相关中介人员的安全

谈判中还要注意保证相关中介人员的安全。在安排中介人与谈判对象见面,或相关人员执行运送物品、接收人质等任务时,事先一定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且,谈判员应就此计划的内容和谈判对象沟通,在得到谈判对象同意后方可进行。

伊泰普水电站当时初步选定的单机容量为700 MW,对其向上取700的倍数,分别得到12 600 MW和14 000 MW。所以伊泰普水电站的初期(1991年)装机容量为12 600 MW,并预留了扩建2台700 MW机组的机坑。到2007年伊泰普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从12 600 MW增加到14 000 MW,年发电量为900亿kW·h。该数据与表2中数据基本一致,验证了该方法的可靠性。

2.团队协作原则

团队协作原则,是指在危机谈判中谈判者群体通过对谈判活动进行层次上的划分,对人员分工与协作进行合理的安排,最大限度地增强现场谈判实力,达成有效地实现或灵活地调整既定谈判目标为目的的谈判原则。

对于大型、复杂的危机谈判活动,一般将谈判活动划分为核心层、中心层、力量层、关联层,对人员分工与协作进行合理的安排,以便协同配合。

核心层是由谈判的权力人物及智囊人员组成的。核心层的基本职能是决策和判断。

中心层是由现场谈判人员组成的。现场谈判人员在谈判中的作用、配置、更换等取决于核心层的部署。中心层的基本职能是执行、调整和反馈。

力量层是由未参与谈判但直接影响着谈判实力的人员、机构及相关装备、通讯、交通、后勤人员等组成。力量层的基本职能是增强谈判实力。

关联层是由不能直接控制或直接施加影响,但对谈判会产生制约作用的更大范围的各种政治、经济、舆论、环境等因素构成,是警方应当关注和重视的“场外”力量。

3.双线发展原则

危机处理过程中的双线发展原则,指和平解决与武力营救两种手段双管齐下。即在谈判主导阶段,武力攻击人员要积极准备,随时准备进行武力攻击;在攻击主导阶段,谈判人员要积极配合攻击行动,以利于实现对目标的攻击。

(1)谈判初始阶段

在谈判的初始阶段,劫持者紧张而敏感,此时稍微的外界刺激都可能直接导致人质被伤害。为了防止事态恶化,警方首先应当稳住局面,即稳住劫持者的情绪,根据现场情况,尽快安排可行的谈判计划,以防意外。

(2)实质性谈判阶段

在实质性谈判阶段,劫持者处于清醒理智、犹豫反复的心理状态,谈判单位的策略主要是:进一步加深信任;尽可能地收集情报。在此阶段,武力攻击单位应依据情报和现场变化调整突击计划。在实质性谈判阶段,攻击行动随时待发,应注意同时兼顾配合谈判工作。

(3)武力攻击阶段

此时谈判转为战术性谈判,以配合武力攻击行动为目标,收集情报、创造战机、降低攻击风险,与攻击单位一起共同达成攻击目标。

三、警务危机谈判组的基本架构

(一)谈判组织的构成

1.根据谈判对象确定组织规模

危机谈判队伍的具体人数通常由六人组成,其中包括一名指挥员。其理由是:第一,在这个范围内,谈判组织能够有效地进行工作,内部能适当而严密地分工和协作,内部的意见和交流也易保持通畅;第二,根据管理学原理,每个管理者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当他直接指挥和协调的下属人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领导,因为他应付不了自己和下属人员间迅速增加的交往量。人质危机谈判作为紧张、复杂、多变和危险的活动,既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独创性和独立应变的能力,又需要内部随时协调统一。

2.谈判人员应层次分明,分工明确

在人质危机谈判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性知识,仅靠一个小组长是难以胜任的。选择谈判人员时,既要有掌握全面情况的队员,还应当考虑各种专业知识的需要,考虑人员的层次结构,而且,一定要分工明确,这样才能组成一支强有力的人质事件谈判队伍。

(二)谈判人员的组织结构

1.组长:负责制定整体谈判方案和谈判工作的指挥协调;与现场指挥员保持联络与沟通,将谈判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员汇报。

2.谈判员:按照谈判方案和谈判原则与谈判对象对话,套取情报,讨价还价,实现谈判工作目标。

3.策略员:为谈判员出谋划策;与组长联络与沟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必要时充当临时谈判员。

4.联络员:与相关单位联络,搜集情报进行分析,提供给组长或策略员,负责向备勤小组交接工作。

5.物料处理员:与特警队联络,确定安全的谈判地点,安排劫持者和人质所需的食物和用品,与特警队制定运送计划。

6.记录员:负责记录谈判进程和内容。

通常处理企图自杀事件中,谈判组的职能相对简单,有二至三人即可。二人组合时,分为谈判员和策略员,策略员需兼顾其他职责;三人组合时,分为谈判员、策略员和队长,队长需兼顾其他职责。处置严重暴力案件、恐怖事件包括劫持人质案件,可视情况安排多名联络员、记录员和物料处理员。必要时,警察临床心理专家也应参与谈判活动,负责分析恐怖分子的心理状态,提供参考意见。如果在事件处理中发生人员伤亡,临床心理学家还需对谈判员做心理恢复工作。谈判小组的具体架构如图3-1所示。

图3-1

[1]张明刚,何睿.危机谈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DominickJ.Misino,JimDeFelice.谈判致胜[M].闾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郝宏奎.反劫持谈判与战术[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英]埃米尼亚·伊瓦拉.谈判(英文影印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美]勒罗伊·汤普森.人质营救手册[M].张博,刘佳圭,孙迪辉译.北京:军事谊文出版社,2011.

[6]李伟,欧阳立平.人质解救与特种部队[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5.

D630

A

1673―2391(2011)05―0064―03

2011―05―12

于洋(1981―),男,广东警官学院警务战术指挥教研部讲师。

本文系2007年公安部软科学课题“人质危机现场处置模式与训练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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