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课题组 (上海 200041) ■文
公民继承权实现的两种途径
——继承权公证与继承权诉讼实证比较调研报告
联合课题组*(上海 200041) ■文
Two Measures of Realizing Citizen’s Rights of Inheritance
编者按:
随着公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公民申请办理财产继承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公证机构的继承权公证和法院的继承权诉讼方式是公民实现继承权的两种途径,从不同方面满足了民众的需求。本文作为国内该领域第一份实证调研报告,主要以法院和公证机构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公民实现继承权两种途径各自的优劣之处进行了多方位的对比和分析,为创建多元化的财产继承案件处理模式提供了依据,并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提供了参考。
随着公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公民申请办理财产继承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在继承案件没有纠纷的情况下,公民一般倾向于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对有关的权利进行确认;而在纠纷难以调和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会诉诸法院,以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和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案件的过程中各有优劣,从不同方面满足了民众的不同需求。由于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实践中的各种财产继承案件层出不穷,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财产继承的现实需求,配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本课题组对法院的继承权诉讼和公证机构的继承权公证两种解决财产继承问题的途径进行比较,集中分析了一定时期内两种财产继承解决方式中各类数据的特点,阐述了上述两种财产继承问题解决途径各自的优劣,以期能对创建多元化的财产继承案件处理模式有所裨益,同时也希望能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提供一定的参考。
1、全国和上海市的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总数
(1)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汇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 2008年共审结继承案件约为 36310件①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公布 2008年审结继承案件的具体数据。文中所列数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推算所得,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 2008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1320364件,按照该院 2009年工作报告中公布的继承纠纷案件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 2.75%的比例推算,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 2008年审结的继承案件约为 36310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09)》中的统计数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件在 2009年共审结继承案件 38036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10)》中的统计数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件在 2009年共审结继承案件 48877件。
(2)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汇总。2008年至 2010年期间,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继承类案件 9219件,其中,2008年共审结继承类案件 2336件,2009年共审结继承类案件 2922件,2010年共审结继承类案件 3961件。
2、全国和上海市的所有公证机构受理的继承案件总数
(1)全国所有公证机构的数据汇总。2008年至 2010年期间,全国所有公证机构共受理继承案件 1513043件,其中,2008年共受理继承案件 415204件,2009年共受理继承案件 531337件,2010年共受理继承案件 566502件②本统计数据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提供,特此致谢!。
(2)上海市所有公证机构的数据汇总。2008年至 2010年期间,上海市所有公证机构共受理继承案件 54209件,其中,2008年共受理继承案件 17117件,2009年共受理继承案件 18210件,2010年共受理继承案件 18882件。
3、上海市区级人民法院受理继承案件的数量和分类
(1)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8年至 2010年期间,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继承案件 116件,审结 98件,其中包括涉外案件 10件,无涉港澳台案件。近年来,该院年均审结的继承类案件的数量相差不大,2008年至 2010年分别审结的继承类案件数量为 33件、32件和 33件。在审结的98件案件中,法定继承案件 91件,占结案总数的92.86%;遗嘱继承案件 6件,占结案总数的 6.12%;代位继承案件仅 1件。
(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8年至 2010年期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继承类案件 97件,审结89件。该院 3年内分别审结继承类案件的数量为 20件、28件和 41件。在审结的89件继承类案件中,其中法定继承案件78件,遗嘱继承案件 9件,遗赠纠纷案件 2件。
(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8年至 2010年期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继承类案件 337件。2008年该院共受理继承类案件 101件,其中法定继承案件 88件,遗嘱继承案件 13件;2009年该院共受理继承类案件 256件,其中法定继承案件 236件,遗嘱继承案件 20件。
4、上海市公证机构受理继承案件的数量和分类
(1)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2008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 1263件,其中已出具公证书的为 1209件,因各种原因终止的为 54件。2009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 1268件,其中已出具公证书的为 1194件,因各种原因终止的为 73件,因当事人之间存有纠纷而拒绝办理的为 1件。2010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案件1244件,其中已出具公证书的为 1201件,因各种原因终止的为 43件。具体来说,各类继承公证案件的受理、办结或终止的情况如下:
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公证的办案数量。2008年,在已出具公证书的 1209件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类案件为 1178件,占该年度已办结继承案件的 97%;遗嘱继承类案件为 31件,占该年度已办结继承案件的 3%。本年度未受理过因遗赠抚养协议引起的继承公证。2009年,在已出具公证书的1194件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类案件为 1152件,占该年度已办结继承案件的 96%;遗嘱继承类案件为 42件,占该年度已办结继承案件的 4%。本年度未受理过因遗赠抚养协议引起的继承公证。2010年,在已出具公证书的 1201件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类案件为 1154件,占该年度已办结继承案件的 96%;遗嘱继承类案件为 47件,占该年度已办结继承案件的 4%。该年度未受理过因遗赠抚养协议引起的继承公证。
图表一: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法定、遗嘱继承公证情况统计
②法定继承公证案件的继承情况统计。2008年度,在已办结的 1178件法定继承案件中,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为 1162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 99%;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为 16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 1%。另外,存在转继承的继承案件为 56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 5%;存在代位继承的继承案件为 74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6%。2009年度,在已办结的 1152件法定继承案件中,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为 1135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99%;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为 17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 1%。另外,存在转继承的继承案件为 46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 4%;存在代位继承的继承案件为 49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 4%。2010年度,在已办结的 1154件法定继承案件中,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为 1124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 97%;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为 30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 3%。另外,存在转继承的继承案件为 65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 6%;存在代位继承的继承案件为 62件,占法定继承案件总数的 5%。
图表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法定继承公证案件情况统计
③遗嘱继承类公证案件的情况统计。2008年度,在已办结的 31件遗嘱继承类案件中,属于遗嘱继承的为 28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90%;属于遗赠的为 3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10%。在上述 28件遗嘱继承类案件中,适用公证遗嘱的为 21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68%;适用代书遗嘱的为 8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26%;适用自书遗嘱的为 2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6%;未有使用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的案件。2009年度,在已办结的 42件遗嘱继承类案件中,属于遗嘱继承的为 37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88%;属于遗赠的为 5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12%。在上述 42件遗嘱继承类案件中,适用公证遗嘱的为 35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83%;适用代书遗嘱的为 4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10%;适用自书遗嘱的为 3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7%;未有使用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的案件。2010年度,在已办结的 47件遗嘱继承类案件中,属于遗嘱继承的为 36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77%;属于遗赠的为 11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23%。在 47件遗嘱继承类案件中,适用公证遗嘱的为 40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85%;适用自书遗嘱的为 4件,占遗嘱继承类案件总数的 9%;未有适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案件。
图表三:上海市东方公证处遗嘱继承公证案件情况统计
(2)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08年度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共受理继承案件 692件,占该处涉内民事案件总数的 28%。2009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 687件,占该处涉内民事案件总数的 20%。2010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案件 653件,占该处涉内民事案件总数的 24%。
(3)上海市青浦公证处。2008年度上海市青浦公证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 225件,2009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 205件,2010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 322件。
(4)上海市闵行公证处。2008年度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 995件,其中遗嘱继承类案件 41件,法定继承类案件 954件。2009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960件,其中遗嘱继承类案件 36件,法定继承类案件 924件。2010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 1028件,其中遗嘱继承类案件 32件,法定继承类案件 996件。
5、数据的对比分析与总结
(1)法院和公证机构受理继承案件数量比较。从相关的统计数据可知 (参见图表四),法院和公证机构在继承案件的受理数量上差距悬殊,公证机构继承案件的受理数量远高于法院的受理数量,实践中 90%以上的继承案件是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解决的,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在继承发生之后,绝大多数的继承案件没有纠纷,或即便有纠纷,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至公证机构申办继承权公证成为当事人处理财产继承问题的首选方式,一般只有在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才会诉至法院,这也符合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形成的厌诉心理。从上海市各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闵行区人民法院的继承案件数量远高于卢湾区、青浦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从上述三个区公证处的继承案件数量来看,闵行公证处的继承公证案件数量也是遥遥领先。另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海市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上海全市常住人口为 23019148人,其中闵行区为 2429372人,卢湾区为 248779人,青浦区为1081022人。上海市上述三个区的人口分布有一定的差异,闵行区常住人口基数较大是该区继承案件较多的重要原因。但从继承案件总数③包括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受理的案件总数,并主要以 2010年的统计数据为准。根据本文图四的数据可知,上海市共受理继承案件 22843件,闵行区为 10524件 (该数据为闵行区公证机构 2010和闵行区人民法院 2009年数据的总和),卢湾区为 683件,青浦区为 363件。占人口数量的比例来看,全市及各区的比例分别为:全市为万分之八,闵行区为万分之五,卢湾区为万分之二十八,青浦区为万分之三。从上述比例来看,卢湾区的比例远高于全市的平均数。人口基数虽是影响继承案件数量的原因,但地处中心城区的卢湾区因其可继承的财产较多,继承案件也就随之增多。由此可见,财富的积累以及可继承财产的增多是影响继承案件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2)继承案件具体情况的数据分析。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既然 90%以上的继承案件是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解决的,那么公证机构的相关统计数据即可充分体现实践中继承的具体情况。通过具体分析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①在继承案件中,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的案件超过了 95%④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和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定继承案件和遗嘱继承案件的统计数据也对该结论提供了支持。。与此相对应的是,遗嘱类继承案件仅占所有继承案件总数的 4%⑤根据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遗嘱继承案件占继承案件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10%。。从理论上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遗嘱继承必将会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处理身后财产的首选方式,但在我国现阶段遗嘱继承的方式并未被普遍地使用⑥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版,第 286~287页。。公证机构和法院的统计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同时陈苇教授在其所著的《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一书中的相关统计数据也得出相同的结论⑦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 2008年版,第 58~59页。根据对北京、山东和重庆地区做的调研,陈苇教授得出的结论是,我国被调查地区的民众对于遗嘱这一继承形式并不熟悉,使用频率较低。而在遗嘱的具体使用上,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都是民众所习惯选用的形式,其中又以首选口头遗嘱者居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国民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了以家产共有为主要内容的法定继承制度,这种继承习俗在当代中国人心理具有很强的持久性和稳定性⑧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版,第 319页。。因此,我们认为遗嘱继承在实践中适用较少,绝不是因为法定继承比遗嘱继承更公平、更简便,而是由于法定继承的方式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②在法定继承中,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占绝大多数情况。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 (参见图表二),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案件超过了 96%。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第 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案件,以子女和配偶继承为主,具体可参见图表八和本文第四部分的相关论述。
③在遗嘱类继承案件中,遗赠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 (参见图表三),遗赠案件2008年度为 3件,2009年度为 5件,而 2010年度为 11件,占遗嘱类继承案件的比例从 2008年的 10%上升至 2010年的23%。可见,公民在生前通过遗赠的方式处分财产的情况呈上升趋势,体现了遗嘱自由的思想开始渐入人心,同时也说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成为遗产受益人的情况也在逐渐增多。
④适用公证遗嘱的继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 (参见图表三),适用公证遗嘱的继承案件数量 2008年度为 21件,2009年度为 35件,而 2010年度为 40件,占遗嘱继承案件总数的比例从 2008年的 68%上升至 2010年的 85%。可见,公证遗嘱在遗嘱继承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凸显。
图表四:法院和公证机构受理继承案件数量统计汇总
1、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期限
(1)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继承类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复杂的案件。近年来,该院审理继承类案件的效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就非涉外案件而言,2008年的平均审理天数为 81天,2009年的平均审理天数为 82天,2010年的平均审理天数为 73天。审理期限最短的不足 1天,案件受理当天即成功调解。就涉外案件而言,由于送达、追加当事人等诸多原因,审理期限往往较长,在已经审结 9起案件中,平均审理天数为 717天。
(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08年至 2010年期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办结法定继承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 99天,其中 2008年的平均审理天数为 99天,2009年的平均审理天数为 134天,2010年的平均审理天数为 64天。审理期限最短的不足 1天,最长的为 530天。另外,遗嘱继承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 134天,比法定继承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长。
(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08年该院审理法定继承案件平均天数为152天,审理遗嘱继承案件平均天数为 58天;2009年该院审理法定继承案件平均天数为 139天,审理遗嘱继承案件平均天数为 53天。
2、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案件的期限
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统计数据:2008年度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 1263件,其中已出具公证书的为 1209件。根据已出具公证书的 1209件继承案件的统计数据,2008度继承案件的平均办案期限为 25天。2009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计 1268件,其中已出具公证书的为 1194件。根据已出具公证书的 1194件继承案件的统计数据,2009年度继承案件的平均办案期限为 28天。2010年度该处共受理继承公证案件计 1244件,其中已出具公证书的为 1201件。根据已出具公证书的 1201件继承案件的统计数据,2010年度继承案件的平均办案期限为24天。
图表五:法院和公证机构继承案件办理期限统计汇总
3、数据的对比分析与总结
根据以上的统计数据可知,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所需期限是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案件期限的数倍 (参见图表五)。公证机构继承案件的办理期限一般控制在 26天左右,而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平均期限最短也超过 53天。本课题组认为,具体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办理期限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涉外案件没有审理期限的要求。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5条、第 146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而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十五个工作日内。⑩参见《公证程序规则》第 35条。”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远远长于公证案件的办理期限。
(2)由案件本身的情况决定。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一般都存有争议,原、被告双方意见的不一致必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困难,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难免耗时耗力。而公证机构受理的继承公证案件一般都没有纠纷,即便当事人之间有一些争议,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因此,当事人在申办继承公证中通常会积极配合完成公证流程,因此,继承公证的办理期限相对较短。这也是当事人选择继承公证这一继承方式的重要原因。
1、法院审理继承案件财产的种类和标的额
(1)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的统计数据,在以判决和调解结案的 71件继承案件中,结案标的总金额达人民币 5617余万元,平均每件案件的结案标的额为人民币79万元,远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结案标的额的平均值,更有个别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千万余元,继承标的额较高也是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的导火索。而涉案财产的种类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 92件案件中,除了传统的存款和家用电器之外,有 46件涉及房产继承,约占案件总数的 50%,有近33%的案件涉及股票债券、公司股权、古玩字画、养老金、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多种财产类型。财产种类的多元化增加了界定遗产范围、评估遗产价值、分割遗产的难度,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的相关统计数据,在以判决和调解结案的 78件法定继承案件中,结案标的总金额达 1903余万元,平均每件案件的结案标的额为 23万元,其中最大起诉标的为 321万元,最大结案标的约为159万元。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平均起诉标的为 62万元,最大起诉标的为 300万元。
2、公证机构受理的继承案件财产的种类和标的额
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该处 2008年度受理的 1263件继承案件中,继承标的平均价值为人民币 34万元,其中继承标的为房地产的案件为 717件,占该年度继承案件总数的52%;继承标的为其他不动产⑪指有关于不动产的各类协议合同项下的财产权益。的案件为26件,占该年度继承案件总数的2%;继承标的为存款的案件为211件,占该年度继承案件总数的 15%;继承标的为股票或基金的案件为 312件,占该年度继承案件总数的 23%;继承标的为其他动产的为 106件,占该年度继承案件总数的 8%。该处 2009年度受理的 1268件继承案件中,继承标的平均价值为人民币 42万元。其中继承标的为房地产的案件为 880件,占该年度继承案件总数的65%;继承标的为其他不动产⑫同注⑩。的案件为 27件,占该年度继承案件总数的 2%;继承标的为存款的案件为 220件,占该年度继承案件总数的 16%;继承标的为股票或基金的案件为 156件,占该年度继承案件总数的12%;继承标的为其他动产的为 68件,占该年度继承案件总数的 5%。该处 2010年度受理的 1244件继承案件中,该年度的继承标的平均价值为人民币 58万元。其中继承标的为房地产的案件为 815件,占该年度已归档继承案件总数的67%;继承标的为其他不动产⑬同注⑩。的案件为29件,占该年度已归档继承案件总数的 2%;继承标的为存款的案件为 234件,占该年度已归档继承案件总数的 19%;继承标的为股票或基金的案件为 113件,占该年度已归档继承案件总数的 9%;继承标的为其他动产的为 73件,占该年度已归档继承案件总数的 6%。
图表六: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公证案件标的情况统计
3、数据的对比分析与总结
(1)通过比较分析法院和公证机构处理继承案件涉案标的平均价值,法院继承案件涉案标的平均价值高于公证机构继承案件涉案标的平均价值 (参见图表七)。其主要原因在于,如果继承标的额较高,继承人在遗产的分割问题上较容易产生纠纷,因此诉诸于法院的可能性较大。
(2)从继承案件的标的总额来看,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一年的标的总额接近于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三年的总额,远高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三年的总额。虽然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涉案标的平均值比公证机构高,但由于公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远高于法院的受理数量,因此,在继承标的总额上,公证机构遥遥领先。可见,绝大多数的公民还是选择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方式完成遗产继承。
(3)在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中,遗嘱继承案件的涉案标的高于法定继承的涉案标的。可见,实践中在标的较大又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更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对遗嘱效力的认定成为实践中日渐重要的问题。
(4)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案件占所有继承案件一半以上。根据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案件约占所有继承案件总数的 50%。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案件占所有继承案件的比例也超过 50%。可见,不动产在继承实务中是重要的遗产种类。一方面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有相关要求,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动产本身价值较大,比较容易引起纠纷。
图表七:法院和公证机构涉案财产标的额统计汇总
1、人民法院审理的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08年至 2010年案件的统计数据,在法定继承案件中,同代之间纠纷为 20件,两代及两代以上纠纷为 64件,另有 13件案件同时包括法定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同代之间纠纷为3件,两代及两代以上纠纷 6件。
2、公证机构办理的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范围
本部分介绍的公证机构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范围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另外,由于公证机构处理的继承类案件在受理时一般没有纠纷,而在受理后发生纠纷或其他原因导致公证机构无法继续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公证机构一般会告知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或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终止公证。因此,公证机构统计继承类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范围时,统计的是遗产的最终继承人和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
(1)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情况统计。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在 2008年已办结的继承案件中,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父母的案件为 52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4%;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配偶的为 587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40%;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为 785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53%;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为 30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2%;遗产的最终继承人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为 30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2%;遗产的最终继承人为其他人员的为5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0.3%;未发现由被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情况。在 2009年已办结的继承案件中,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父母的案件为 55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4%;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配偶的为570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38%;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为 812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55%;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为 22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1%;遗产的最终继承人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1%;遗产的最终继承人为其他人员的为9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1%;未发现由被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情况。在 2010年已办结的继承案件中,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父母的案件为 54件,占已办结继承案件总数的 4%;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配偶的为484件,占已办结继承案件总数的 36%;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为 729件,占已办结继承案件总数的54%;遗产的最终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为 29件,占已办结继承案件总数的 2%;遗产的最终继承人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19件,占已办结继承案件总数的 1%;遗产的最终继承人为其他人员的为 20件,占已办结继承案件总数的1%;未发现由被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情况⑭同一案例中可能存在多个最终继承人。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图表八:继承权公证中最终继承人情况统计
(2)放弃继承的情况统计。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在 2008年已办结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182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16%;被继承人的配偶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181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16%;被继承人的子女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656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56%;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放弃继承的案件为44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4%;其他人员放弃继承的案件为24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2%;另有 2例遗嘱受益人放弃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案件。在 2009年已办结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163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15%;被继承人的配偶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174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16%;被继承人的子女放弃继承的案件为637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59%;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27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2%;其他人员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34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3%;另有 3例遗嘱受益人放弃遗嘱指定继承的遗产案件。在 2010年已归档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133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15%;被继承人的配偶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131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15%;被继承人的子女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525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58%;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放弃继承的案件为 36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4%;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 7%;其他人员放弃继承的案件为13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1%⑮放弃人员的身份在同一案例中可能存在重叠现象。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图表九:继承权公证中放弃继承情况统计
3、数据的对比分析与总结。根据法院和公证机构对涉案当事人情况的统计,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继承案件纠纷主要集中在两代及两代以上的人之间。这样就扩大了涉案当事人的范围,也给法院查清所有涉案当事人增加了难度。一旦发现有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为涉外人士时,案件将启动公告程序或涉外程序,这无形中又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这也是法院审理周期较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2)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以子女和配偶为最终继承人的情况居多,约占所有继承案件总数的 90%。可见,在可以自由选择继承或放弃的情况下,由配偶、子女继承遗产是大多民众的真实意愿。
根据张玉敏教授的调查,虽然立法上将父母、配偶、子女都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群众的继承习惯仍然是子女优先于父母继承。当被继承人有子女、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时,被继承人的父母不参与继承,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财产向旁系分散⑯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 350-351页。。另外,根据陈苇教授的调研结果,在北京、山东、重庆和武汉地区,有六至八成以上的人认为配偶应当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四至五成人认为子女应当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仅有二至四成的人认为父母应当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⑰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 2008年版,第 45-46页。。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继承权公证的办理结果与调研的民众真实意愿相吻合,更贴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通过继承权公证这种缓和的继承方式,不仅有利于维持家庭关系的和睦,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3)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未成为继承公证的当事人。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没有出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最终继承人的情况,也没有发现他们作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首先,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该处 2008年至 2010年受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案件分别为 16件、17件和 30件。可见,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可能性很低。其次,由于人的寿命因素影响,一般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祖父母和外祖母仍在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实践中由被继承人祖父母或外祖母继承的情况几乎没有。
(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成为最终继承人的情况较少。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成为最终继承人的情况较少。该处 2008年至 2010年受理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成为最终继承人的案件分别为 30件、22件和 29件,均未超过案件总数的 2%。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继承案件中放弃的案件数量则较多,相应为 44件、58件和 36件。由此可见,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或通过转继承的方式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选择放弃的情况居多。原因在于,兄弟姐妹在成立家庭之后,各自家庭的经济相对独立。特别在被继承人有子女、配偶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一般不会介入被继承人的家庭,实践中一般以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维护各自家庭的经济独立。
1、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结果
(1)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在该院 2008年审结的 32件继承案件中,判决结案的为 11件,调解结案的为 16件,撤诉的为 5件;在 2009年审结的 30件继承案件中,判决结案的为 7件,调解结案的为 16件,撤诉的为 6件,移送的为 1件;在 2010年审结的 30件继承案件中,判决结案的为 13件,调解结案的为 11件,撤诉的为6件。
(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在该院 2008年至 2010年法定继承案件中,判决结案的为 12件,调解结案的为 42件,上述案件中强制执行的为 13件,强制执行率为 15.48%。在遗嘱继承案件中,无强制执行的情况。
2、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案件的结果
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2008年该处共有54件继承案件终止,约占受理的继承公证案件总数的 4%。在这些终止办理的案件中,因继承人下落不明而终止、撤回的为 8件,占继承案件终止总数的 15%;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终止、撤回的为 22件,占继承案件终止总数的41%;其他各类原因终止撤回的为 22件,占继承案件终止总数的 44%。2009年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共有 73件继承案件终止,约占受理的继承公证案件总数的 6%,有 1件案件因当事人之间存有纠纷该处拒绝办理。在这些终止办理的案件中,因继承人下落不明而终止、撤回的为 9件,占继承案件终止总数的 12%;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终止、撤回的为 42件,占继承案件终止总数的 57%;其他各类原因终止撤回的为 23件,占继承案件终止总数的 31%。2010年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共有 43件继承案件终止,约占受理的继承公证案件的 4%,在这些终止的案件中,因继承人下落不明而终止、撤回的 7件,占继承案件终止总数的 16%;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终止、撤回的 16件,占继承案件终止总数的 37%;其他各类原因终止撤回的 20件,占继承案件终止总数的 47%。
3、数据的对比分析与总结
图表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继承类案件一审处理方式情况统计
(1)根据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一审以调解结案的继承类案件数量呈下降的趋势 (参见图表十)。主要原因在于涉案财产标的额的上升,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较大。审理中发现,当事人自愿放弃继承的情况日益减少,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争夺遗产,置亲情于不顾,对簿公堂,乃至针锋相对,导致案件调解难度增大。
(2)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在公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公证机构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能为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但仍有约 5%的案件因存在各种原因而无法办结。造成案件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因此,公证机构需要在调查、核查事实等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
1、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优势
(1)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重要、最具普适性的解决方式。
从前文的统计数据来看,法院处理的继承案件数量远不及公证机构处理的案件数量,但是法院处理的基本都是争议较大的继承案件,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对继承权给予了最后的保障。与公证机构相比,法院对一些纠纷或者无法调查核实的案件可以进行裁判或者采用公告等程序来解决,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原告与被告的举证与辩论以及法院的调查等多种手段来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公证机构一般只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虽然也可从多方面进行核实,但是仍然可能出现由于当事人的欺诈而出具错误公证书的情形。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是通过审判来解决的,其所处理的社会纠纷只是所有纠纷中的一部分,在整个庞大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还可以通过诸如仲裁、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审判的方式是最广泛、最经常运用的解决方式。法院作为化解纠纷的审判机关,一方面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在审理继承案件纠纷时能解决一揽子矛盾,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相关社会矛盾。
(2)司法裁判具有最高权威。在现代社会,司法审判可谓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法律制度的方式设定法院裁决形式的优先性与有效性,从而使其具有其他机构所不具有的终局权威性,而且其解决方式具有排他性,一旦纠纷者选择司法救济并已作出了生效裁判的就不得再选择其他方式。当事人持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能顺利地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且如果其他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判文书。
2、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劣势
(1)时间成本高。法院有时为了一揽子解决继承纠纷,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对遗产范围争议较大、涉案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被拉长,不利于及时对遗产作出处理。
(2)司法救济的事后性。尽管各级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创新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但是法院的基本功能仍是解决纠纷,而这种功能的发挥往往具有被动性和事后性,即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才诉至法院时,法院才有发挥功能的可能性。
(3)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冲突。法院庭审认定的事实不同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矛盾容易导致当事人产生不理解的情绪。其原因在于诉讼证据规则强调了法院审判的被动性,法官只能在特定的几种法定情形中依申请调查取证,诉讼中所需的证据主要由当事人自己提供。这就可能会产生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他所主张的全部事实,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难以被法律全部确认的无奈情况。
1、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案件的优势
(1)符合中国传统的“厌讼”文化心理。确认继承权是一个法律过程,一般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和法院两种途径进行确认。在中国传统社会,并不存在这两种模式,这些都是现代中国私有财产制度逐步建立后产生的确权模式。相对于法院的诉讼模式来说,公证确认继承权的模式可能更加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一直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一种避讳诉讼的观念,虽然这种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中国社会还是以家为基本单位的构造,而继承一般也是在有血缘关系的家庭单位中发生,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继承人都希望能够自行解决继承中产生的相关问题,而不希望与自己的亲属去法院解决继承的相关问题。公证机构在我国已经逐渐成为独立地行使证明权、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公证机构不再是公众眼中的司法行政机构,公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更加直接、简便和充分,一般只要当事人提供公证机构所需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通过审查核实便可以出具公证书。在继承权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不仅能够充分参与到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该处理方式也更符合一般公众处理家庭财产的习惯。因此,由公证机构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大多数当事人首选的方式。不仅如此,很多当事人都存在一种类似的趋利避害的行为习惯,对于法院审判的方式存在一些偏见,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意到法院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继承人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如果可以通过公证方式迅速完成对继承权的确认,顺利进行房地产权过户等权利登记变更手续,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2)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公证机构作为继承权的证明机构,与公证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公证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充分尊重公证申请人的意愿,可以根据公证申请人的申请灵活处理相关继承事宜。当事人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的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也可以一并申请办理。公证机构对于一些公证申请人临时决定放弃继承权表示充分地尊重,在审查其本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之后,便可让其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者要求其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在继承公证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办理时还可以先接受单独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申请。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同时,公证机构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帮助当事人顺利地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3)有助于节约社会成本。通过前文的数据统计可知,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办继承权公证,不仅节约了时间成本,而且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消耗。
①根据我国《公证法》第 30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因此,对于继承权公证来说,一般除了公证机构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所需的时间之外,15个工作日内就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从前文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案件的统计数据可知,继承案件的平均办理期限为 26天,该期限远低于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办理期限。公证机构的继承权公证在办证效率上具有绝对优势,从而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②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案件中,一般由一名公证员全程负责。而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除了配备书记员外,一般由三名审判人员共同办理,只有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才由一名审判人员办理,因此,在人力资源的消耗上,公证机构更加高效。
③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可能就同一份证明文件各自进行调查取证,重复工作在所难免。而在继承权公证中,申请人会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公证员综合衡量后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公证书,避免了重复工作。
综上,申请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不仅降低了各方的时间成本,且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节约了社会的综合成本。
(4)有利于降低解决继承问题的成本。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可以充分利用公证申请人或者被继承人已经在该公证机构办理的相关公证,尤其是亲属关系公证、遗嘱公证等,由于在办理上述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已经提供过一些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也已经作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因此可以避免重复调查取证。公证机构还可以通过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先前办理的其他公证文书,来避免重复调查核实。尤其是与公证遗嘱等相关制度结合,可以明显降低解决继承问题的成本。因为被继承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已经提交了当时有效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财产凭证等材料。伴随着公证遗嘱查询系统的普及,公证机构在一定区域内实现公证遗嘱的统一查询,实现资源共享,可以有效地降低查证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公证系统资源,从另一个方面也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快速流转。
(5)有助于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谐社会需要构建能有效平衡或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良好的平衡与解决纠纷的机制在本质上是和谐社会内在生命力的体现。我们必须充分挖掘现有的制度资源以解决目前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尖锐的矛盾。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其设立的功能之一就是预防纠纷。继承权公证虽然是公证机构证明当事人的继承行为,但是公证机构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一些发生在继承事宜中的分歧与矛盾。公证机构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能够为公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帮助,这种公正的立场可以使公证申请人提出自己的想法,并充分了解其他相关人的想法与意见,避免由于对法律的误解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矛盾。同时公证机构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起草遗产分割协议并办理公证等,帮助当事人解决后顾之忧,从而顺利解决继承中可能存在的矛盾,保证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
2、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案件中的劣势
(1)公证机构的调查取证权受限。调查取证是公证机构对继承法律关系的各种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关键步骤,直接关系到继承权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在实际办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公证机构经常会遇到调查取证的困难。《公证法》第 29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对于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协助。但是法律没有明确给予公证机构以调查的权限,有关单位可以以各种理由不配合调查,此时公证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例如,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的存款,但是对于存款的具体情况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财产凭证,而银行又拒绝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导致继承权公证无法办理。
(2)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难以处理。因为无法保护到所有继承人的利益,目前公证机构对有此类情形的案件一般都采取回避的态度。我国《民法通则》对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其继承权如何行使并未作出规定。公证机构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无法进行登报告知等处理,只能指导当事人去完成这些内容,这使得办理继承权公证变得十分繁琐。如果当事人无法配合或表示不愿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公证就无法继续办理继承权公证。
(3)办理公证过程中产生纠纷时难以处理。公证机构受理的继承权公证案件一般都是没有纠纷的,但是常常会出现一些继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证办理过程中产生矛盾。对于这些矛盾,公证机构通常以中立的第三方的立场告知各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解决矛盾,继续办理继承权公证⑱江苏省公证调研课题组:《江苏公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中国公证》2010年第 9期。。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公证机构有调解纠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一些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较为复杂或严重的纠纷,公证机构往往难以处理,一般只能终止该继承权公证案件。
通过对法院与公证机构各自受理和处理继承案件的分析以及优劣对比,可以发现,公证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再从中国社会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的趋势来看,应更多地倡导、培育和发展公证等非诉讼的权利保护机制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也是与中国民众的传统文化心理相吻合的。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在《继承法》等法律修订时,在法律上明确公民遗产继承必须经公证机构或法院确认,公证确权与法院的确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地产等登记机关凭公证文书或法院裁判文书方可办理遗产过户登记,使《宪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得到切实的落实。
*本课题组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和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联合组成,课题主持人为王秋良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院长)、黄群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主任、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课题执行主持人为薛凡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业务指导室副主任),课题组成员为孙晓冬、张斐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汪国标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助理)、杨颖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方遴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刘金妫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徐明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0级诉讼法学研究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文成对本报告的写作给予了诸多支持,特此致谢。
本课题组主要选取了上海市几个有代表性地区的统计数据,包括地处中心城区的卢湾区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的统计数据,具有城乡结合特点的闵行区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的统计数据,以及地处郊区的青浦区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的统计数据。同时,课题组也对全市最大的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统计数据进行了收集和分析。另外,课题组对上海市以及全国法院和公证机构的继承案件的总数进行了统计,希望能够充分反映财产继承问题解决的真实情况。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