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汉生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筹备办主任 北京 100125)
李 华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 南京 210008)
周兰领 (司法行政学院 北京 100125) ■文
构建科学的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系
施汉生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筹备办主任 北京 100125)
李 华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 南京 210008)
周兰领 (司法行政学院 北京 100125) ■文
Building a Scientific Notary Education and TrainingWorking System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项事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公证服务的领域更宽、层次更高,专业性要求日益提高,对广大公证员的知识结构、办证技能、服务水平的要求也更高。然而,目前,我国公证员教育培训体系尚存在培训对象不加区分、培训内容略显单一、培训方式流于传统、培训项目尚不配套、缺乏教材与学科体系支持、没有固定的培训师资、培训经费保障不明确、尚没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等问题。基于此,构建科学的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系成为保障公证员素质的关键。
参照我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行)》以及《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确立的有关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科学的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构建科学的公证员教育培训体系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公证员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不断提高公证员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努力建立保障公证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长效机制。
1、坚持服务大局、促进科学发展。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牢固树立充分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着眼于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将公证服务延伸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真正把公证服务的过程变为依法构建经济社会关系、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不断提高公证员的政治理论与实务技能,确保服务的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
2、坚持统一规划、分工配合。公证员教育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通力配合、协作,坚持做到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司法部及其中国公证协会负责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各地根据全国规划要求,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做好检查、考核、验收等配套工作,形成科学、完备、有效的公证员教育培训体系。
3、坚持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相结合。根据公证体制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公证员参训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加强对调训计划的统筹协调,提高调训计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证调训落到实处。推行公证员自主选学,鼓励公证员自愿参训,逐步扩大公证员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的自主权。积极创造条件,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注重实效的方针。积极稳妥开展公证员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合作。
4、坚持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活动。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公证员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真正形成培训机构联系实际办学、教师联系实际教学、学员联系实际真学的机制。
5、坚持加强指导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在坚持公证员教育培训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健全司法行政部门规划指导、公证协会积极协助、公证员教育培训机构具体开展教学活动的公证员教育培训格局。
公证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在职公证员。参加和接受教育培训是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要为公证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提供相应的保障,公证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公证员参加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后,有权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类,公证员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实施,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 12天或 72学时。重点做好公证处负责人、公证业务骨干、新任公证员以及公证处辅助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现状和需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公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
根据公证行业的现状,建立全国和省级公证员教育培训格局。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证员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中国公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融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沟通国际交流。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协会的要求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具体而言,全国统筹的公证员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及其管理由司法部负责,具体的管理协调工作由中国公证协会协办,具体的施教活动由司法部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省级公证员教育培训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本地的规划、计划及其管理,各省公证协会协办,各省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施教。司法行政系统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切实保障公证员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
公证员教育培训的内容,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贴近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推动公证法律服务深入、有效介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公证员了解和掌握有关新政策、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要致力于提高公证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知识素养与实践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要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国情和形势教育,引导公证员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业务知识培训上,着重加强公证服务于民商事交易活动、重大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对外开发、保护知识产权等重要工作领域的培训。进一步做好夯实公证事业发展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文化培训、公证机构应急管理及处置培训、公证信息化建设培训以及借鉴域外公证制度与实践的专题培训等。在职业道德教育方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公证职业道德和纪律为重点,进行讲诚信、尚廉洁的高尚道德情操、拒腐防变的教育。
司法部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证员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公证员教育培训学科、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打造品牌培训项目,实施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工程,大力开发案例教材。具体措施如下:(1)成立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指导委员会,加强宏观指导和审核把关,确保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2)按照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的分类,尽快研究提出公证员教育培训课程设置,确定公证员教育培训的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专业科目立足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公证员掌握新的公证知识和方法,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可以包括《公证法律制度概论》、《公证管理》、《公证实务》、《公证职业道德和纪律》等课程;而公需科目则是拓展公证员知识、开拓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培训科目,可以包括最新科学技术知识和社会管理知识等。(3)面向社会开发公证员培训的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利用 3~5年的时间建设出一批覆盖公证各层级、各领域的培训课程和教材体系,推荐教育培训机构使用。
构建科学的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系,最终体现在直接针对培训对象的教育培训项目上,培训项目是培训计划的载体,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管理单元。教育培训项目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公证行业健康发展和公证员个人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进行科学设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工作管理部门在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员素质能力的新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全国和本地实际,调查和征求公证员接受教育培训的需求意见,制定全国和地方的年度公证员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机构再据此设计出具体的教育培训项目,安排、组织和实施教育培训教学计划。在此过程之中,教育培训需求调研成果应当共享,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工作管理部门、公证协会和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建立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共同参与重点培训项目的设计与管理。此外,还应推行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按照 “经费跟着项目走”的经费管理和保障模式,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运作,也便于接受培训的公证员的评价和监督。
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应实施品牌战略,逐步打造一批重点培训项目,并在组织实施比较固定成熟的基础上,开设精品课程,编写精品教材。根据目前实际,比较成熟的全国统筹公证员教育培训项目有:全国公证处主任轮训、全国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全国公证员考核任职培训、全国高级公证员培训、全国涉外公证业务高级研修等。地方统筹的培训项目可根据东、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设计实施。在学历教育项目上,可考虑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针对公证员的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项目。在开展公证员学历教育方面,还可以与境外高校合作开展合作办学。
公证员教育培训应当改变单一的集中培训和单向讲授的刻板模式,大胆探索形式多样、灵活创新的培训形式。在创新培训方式方面,应从培训效果考虑,对集中培训方式进行改进,科学设置培训班次,推广专题研究、短期培训、小班教学,突出按培训对象的岗位、执业阶段和专业领域等类别分类开展培训。随着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教育培训机构也应自觉运用网络技术,开发精品课程课件建设,开展网络远程教育培训。此外,随着涉外公证事项不断增加,可以选拔和组织一批中青年优秀公证员赴境外访问、进修和攻读学位。在创新培训方法方面,要改进讲授式教学,更加强调教学互动、同行交流研讨,撰写研究论文等,变静态教学为动态教学,变被动培训为主动研修,推广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
探索建立符合公证员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坚持专兼结合,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专职公证培训师资,大力选聘公证管理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公证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公证实务界优秀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成立公证员教育培训师资库,形成结构合理、专兼职比例适当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全国统筹的公证员教育培训项目经费应争取由中央财政专项保障,地方统筹的公证员教育培训项目经费争取由地方财政及协会会费保障。严格实行“经费跟着项目走”的办法,加强公证员教育培训项目经费管理。除了法定必须参加培训的项目外,自主自愿选学培训项目费用可由各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予以支持。对于参加学历教育项目的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参训人员和公证机构的承担比例。
加强对公证员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价,既是对教育培训成效的检验,也是对公证员参加培训的督促。原则上,所有的公证员教育培训项目都必须在培训结束时,对参训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运用理论和知识等情况,并据此作出书面鉴定,注明学时和考核评价等次,纳入其人事档案和执业档案,并作为公证员职务职称晋升时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