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经适房惹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2011年3月11日,北京市民刘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海淀区君安家园的一套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约定中介公司需按季度支付租金,逾期付款需支付月租金200%的违约金。签约当日,刘女士收到了首季度房租,但当第二季度房租交费时,中介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为避免因对外出租导致罚款等不利后果,该公司未能将刘女士的房屋出租营利。
一般房屋租赁纠纷案,只要双方有租赁合同,法院都会按照租赁合同作出判决,像刘女士这种情况,其索要租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多半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由于刘女士出租的是经济适用房,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法官指出,经适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按照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并建议双方尽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以纠正违规出租行为。刘女士了解到违规出租经适房出现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后,主动撤诉。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