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庞湃 林振洪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机制
文/庞湃 林振洪
一般意义上说,非营利组织是指具备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优待,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并具有民间独立性质的组织。
治理是一切组织通向目标的必经之路,非营利组织也不例外。非营利组织治理就是以所有权、控制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为基础,以利益相关者协同为重心,以委托——代理理论为主线,以公共责任为依归。非营利组织治理应奉行以理事会为中心,保障独立理(董)事的有效作用,吸纳利益相关者多方参与,加强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治理原则。
非营利组织治理包括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非营利组织内部理事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的职责配置与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关键是理事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功能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治理离不开其身处的环境,非营利组织承担着实现公益目标的使命,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显得格外重要,建立在良好法制环境基础上的有效的政府监管和利益相关者监督,是非营利组织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完善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的策略可以有以下四种:一是增强权力机构的行为能力。非营利组织的权力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讨论确定非营利组织的重要事项,具体由组织章程予以明确。实践中,很多非营利组织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的相应职责。但是,这也相应引发了会员代表确立的问题:如何确定会员代表,如何保证会员代表具有真正的代表性,是应当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可以考虑这一模式:每个会员拥有一个表决权,若干会员可以推举一个代表行使他们的权利。秘书处是非营利组织的常设机构,也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执行机构。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或聘任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某种程度上,秘书长可以说是社会组织的职业经理人,是社会组织的中枢和纽带。
二是形成科学的治理结构。内部治理并非意味着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事必躬亲,通过建立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并进行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权责制衡就能充分实现会员大会的有效授权。由于股东或其大会的行为能力的局限,首先必须设定经营权主体,而后设立监督经营权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有权要求的主体。原本属于所有者的权力、责任、利益,现在必须在各设立主体之间进行分割,并能相互制约,最终实现经营者的行为与所有者的目标达成一致,这要依赖于科学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利的分割体系。目前,理事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通常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具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个人不得同时成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仅在理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违反协会章程或者涉及会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才召开会议,并具有最终决策权。
三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了保护组织财产的安全、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证组织的经营决策得以实行而在组织内部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董事会与总经理或其集体的分层委托代理关系体系中,所有者的财产被分层委托代理经营、管理,经营者或其集体的决策也在分层授权执行,组织各层次的信息也被分层逐层上报或逐层下传,要保证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全面实现或实现有坚实的基础,不能仅仅依靠高层的组织治理和决策治理结构,还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控制体系,使组织的每个层次都能保证所管财产的安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对决策的执行有力。
四是明确社会组织的使命。一个非营利组织的使命是该组织治理的首要问题,确定和规约组织活动的目标、领域和方式。非营利组织应该致力于解决那些对中国的发展影响大,社会很需要,但政府感到最难办的问题,如基础教育、扶贫、社会服务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等。这样,国家体制和市场体制都会为非营利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并保障生存与活动空间,并易于得到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