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进入深水区

2011-10-10 11:08本刊编辑部
中国报道 2011年3期
关键词:受贿罪罪名腐败

反腐进入深水区

“十二五”规划如是说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严格管理,严格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

2月12日下午,新华社播发消息称,中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证实,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这是继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因腐败问题落马后,又一位在任期内落马的部长。

近年来,“反腐败”几乎成了民众“孜孜不倦”关注的话题之一,2009年、2010年,官方媒体所做的“两会”热点调查,“反腐败”的排名从未跌出前三。而来自中纪委的最新消息显示,2010年,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5098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04人。与2009年相比,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同比增长三成。从2010年判刑及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人数看,这个数字在近5年中是比较高的。无论从查办、移送司法的官员级别和人数看,还是从群众关注度和查案深度看,都标志着中国反腐已经进入深水区。

2010年,中纪委出台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内的一系列反腐新规。这些规定有的具体到领导干部财产等个人事项,还有一些具体涉及了土地建筑房产、国有企业等较易发生腐败的领域。

这表明中央的反腐规章体系已经由全局性规章细化到具体领域规章。在制定规章的同时,制度反腐的执行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工作也开始向地方延伸。2010年,全国数省相继成立地方预防腐败局,国家反腐机构的“地方真空”现象开始得到弥补。但是,个别地方的反腐仍存在流于表面的问题,部分地方对于中央制度的落实情况往往是“一阵风”,持续的落实和监督机制仍有待加强。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于今年1月10日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说,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要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还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发生的腐败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I专家观点 I

科学规划反腐倡廉

任建明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提升我国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反腐倡廉要有科学的目标定位。反腐败可以有不同的目标定位,典型的有两种。一是工具性的目标定位,即把反腐败作为一个工具,反腐败是服务于中心工作的。这种目标定位是不彻底的。二是目的性的目标定位,即一定要彻底地解决腐败问题,一定要取得反腐败的成功,彻底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廉洁。

第二,反腐倡廉要有科学的要件。基于反腐败成功和失败的正反两方面的国际经验考察,反腐败能否成功主要需要五个方面的条件,分别是:有利于防治腐败的法律体系(立法),有力、高效的反腐败机构体制(执法),领导人彻底的、真正的政治决心,兼具打击、预防和教育的综合性的反腐败战略,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第三,反腐倡廉要有科学的路径模式。我国的反腐败一定不可能一下子从整体上取得成功,唯一可能的成功模式或路径就是“渐进主义”,具体的操作方案就是选择一些地区作为廉政特区或反腐败改革试验区。通过特区试验,创出一条反腐败成功的路子,然后进行推广以实现普遍的廉洁。

第四,反腐倡廉要有科学的行动规划。我国反腐倡廉战略规划从总体上看,需要分两步走:廉政特区试验是第一步,普遍推广是第二步。总战略的每一步,每个阶段都应该设定阶段目标,同时必须开发可行的工具,跟踪测量每一阶段的实际进展。

I“微”观反腐 I

@李成言

今年各地方政府换届,可能会在干部人事任用时出现买官卖官现象,构成腐败的重灾区,官方对此已经释放强烈的反腐信号。一些强权部门“一把手”的权力过大,造成了“多年垄断+便捷式”的腐败,这无疑是今年反腐的重点。

@3猫涩

目前中国有效的反腐手段有:1.夫妻反目;2.家中被盗;3.意外事故;4.情人举报;5.网民诅咒!

@强国之魂

没有人民参与的反腐不叫反腐!

@浊浪花

现在的反腐,揪出来的都是富可敌国的“巨腐”,为什么不早治?不是经常教导我们要在萌芽状态处理么?可见,反腐力度并没有减,只是反腐的环节盯不紧呀……

@律师威龙

从证据的角度讲,查查官员本人以及配偶和子女的消费情况基本就差不多了。

@小兵哥1903586583

中国应高度重视互联网在加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举报网站法规制度建设,健全举报网站受理机制及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为公民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利提供便捷畅通的渠道。

I延伸阅读 I

2010年被判刑的部分省部级官员

陈绍基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

罪名及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缓;索取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959.5万元。

王华元 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

罪名及判决: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缓;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价值89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王益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

罪名及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缓;索取、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

皮黔生 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原主任

罪名及判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死缓;收受贿款人民币755万,并曾致国有资产损失2.2亿。

黄瑶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

罪名及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缓;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954万余元。

郑少东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

罪名及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缓;索取、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

朱志刚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

罪名及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

康日新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

罪名及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金额为660万余元。

黄松有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罪名及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金额为510万余元。

《香港反腐败制度体系研究》

作者:段龙飞 任建明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0-08-01

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香港曾经贪污横行、公义不彰,贪污贿赂行为无论在政府部门还是私人机构之中都大行其道,甚至出现了不少集团式贪污。然而,从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时算起,香港大约只用了10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从严重腐败到高度廉洁的巨变,而后其又在20多年的时间里,基本维持了这种高度廉洁的局面。

猜你喜欢
受贿罪罪名腐败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日本刑法中的受贿罪
旺角暴乱,两人被判暴动罪
刑法罪名群论纲*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重新认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关系*——兼论《刑法》第397条的结构与罪名
腐败,往往由细微处开始……
国外警察腐败控制与启示
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