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诺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杨丽棉
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对策及建议
普诺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杨丽棉
1、提升转让定价法律级次:应提升立法层级较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使之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2、加大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我国的反避税制度规定来看,税务部门对避税行为只能进行税额调整,不能处以罚款。
3、增加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产生转让定价的前提条件。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股权测定法和实际控制法。因此,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运用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宽关联关系适用范围,从只看股权关系和血缘关系,扩大到不拘形式(如个人与企业),只要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即属关联企业,另外,与避税地有交易的企业也应纳入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范围。
4、明确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不少国家在转让定价税收立法中有一个重要突破,即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即如果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认为税务部门的判决是正确的,就可以认定企业有避税行为,按规定进行补税。
5、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将国际上新出现的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利润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二是借鉴OECD的公平交易值域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要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并可列举方法如何使用的实例。
6、细化劳务提供的规定:应该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明确集团内部按成本转让劳务的可能性,并对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1、企业要依法税收筹划,积极依靠中介部门,申请签订预约定价协议
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税务部门在必然会加大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对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也必然会加强审查和监管,如果企业在税务部门的审查中暴露出了问题,被限令补缴税款并被处以罚款,不仅没能达到避税的目的,而且对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还会产生不利影响,是得不偿失的。
2、税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转让定价调整机制,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
改善投资环境。一是要树立服务宗旨、二要依法治税、三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有关政策,服务企业和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强化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识,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国实际的预约定价税制。根据我国很多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小的特点,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专门制定适合于中小型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则,简化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节省其申请时间和费用,从而增加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的积极性。
1、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作
我国税务部门遵循国际惯例,进行适当合理的,有节制的反避税调查。税务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反避税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税务人员、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避税活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经济秩序,从而自觉地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积极与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工商、外汇、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等部门通力协作和配合,加强信息交流,严格监控,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2、建立健全反避税机构
目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绝大部分无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多由综合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这些工作人员缺乏涉外税收知识,不熟悉跨国公司内部核算制度,外语能力差,计算机水平亦不佳,致使我国转让定价税收实务处理进展缓慢。
3、加强反避税与其它税收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税务部门在反避税工作中,要将反避税与其他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如在纳税申报环节,要全面完整准确地审核企业关联申报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审核评税环节,发现避税嫌疑户,要及时移交反避税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在日常检查、审计环节,发现避税问题的,应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将涉及反避税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移交反避税调查管理部门处理。
4、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积极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本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地市级税务部门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能力。
5、加大反避税经费投入
税务部门要将反避税经费列入预算管理,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提供充分保障,解决办公、办案、交通、经费不足问题,从而保障反避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在反避税工作中有创新和特殊贡献的人员,要给予特殊奖励。
1、加强信息搜集,建立信息网
税务部门一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反避税资料信息库。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动态。二是要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税收监控数据库。在实施企业和个人金融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原始交易网络系统;全面推广电子货币、电子发票和银行转账业务,最大限度地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性。三是要建立完整准确的税收档案,开发跨国公司档案,包括检查历史上跨国公司的行为、定义跨国公司的特点,统计关联企业数量,以便更好地了解跨国公司,为应用数据库和网络技术服务。
2、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强化大户联查制度
要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同时,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开展大户联查工作,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提供充分保障,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调查对象,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调查中注意协调配合,发挥全国联查的优势,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联查模式,拓展产业链的纵向联查、同行业的横向联查和个别关联交易行为的专项调查等创新模式。
3、合理选择调整方法
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在选择调整方法时,要注意各种方法的不同特点和适用的不同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种传统调整方法对可比性分析要求较高,对存在的差异要进行量化修正。
4、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
对结案企业的跟踪监控是巩固反避税成果的主要手段。要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1]汪海粟.《资产评估》,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
[2]张人骥.《对防范转让定价滥用的几点建议》,《中国税务》2003年第11期
[3]赵晋琳.《关于目前转让定价的分析与预测》,《商场现代化》2004年第10期
[4]张文春.《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发展趋势》,《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1期
[5]赵喜.《转让定价税务处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税收与企业》200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