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经验与启示

2011-09-27 02:21曲顺兰中共中央编译局北京100032
国际税收 2011年4期
关键词:财产税税率社会保障

曲顺兰(中共中央编译局 北京 100032)

高国强(山东经济学院 济南 250014)

国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经验与启示

曲顺兰(中共中央编译局 北京 100032)

高国强(山东经济学院 济南 25001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也逐渐凸显。“十二五”规划把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到战略高度。发达国家通过建立有效的税收调节体系,明显缩小了贫富差距。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具体税收政策措施,总结其成功经验,为我国建立有效的税收调控体系提出了建议。

调节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 财产税

收入分配差距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已经超过基尼系数的警戒线,影响社会稳定。如何缩小贫富差距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有力工具,在世界各国普遍受到重视。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总结这些经验,有利于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税收政策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实现经济的包容性增长。

一、国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做法与经验

(一)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税制体系

综观国外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并取得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发达国家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降低个人收入水平,减少可支配收入,调整社会收入结构,对调节收入分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通过征税前后基尼系数的变化可以看出英国个人所得税对贫富差距的影响是显著的。比如,2004年,英国税前基尼系数为0.36,税后基尼系数为0.32,个人所得税对基尼系数的变化效应为11.1%。①郭敏《完善我国的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

国外发达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上有以下共同之处:一是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的税率征收,从而改变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合理确定减除费用标准。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基本生活需要,规定相应费用扣除额,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者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有效地缩小收入差距,达到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三是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并针对不同家庭状况制定不同的征税方法。四是严格征管。对个人所得税的严格征管在确保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二)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税的作用

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有指定用途的税种,专款专用于社会保障方面。这些项目受益者多为低收入阶层。从这一角度说,社会保障税也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之一。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2010年全世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许多OECD成员国最大的税收收入来源,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0%以上,最高的法国达到了16.3%。②何雨欣、罗沙《中国再提“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新涵义》,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cj/cj-plgd/news/2010/04-02/2206391.shtml。

(三)重视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财产是个人长期收入积累的结果,在累积中极易出现“马太效应”。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居民财产积累具有再调节作用,能消除财富过度集中,对缓和分配不公、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具有重大意义。财产税分为一般财产税和净值税两类。一般财产税比例税率在1%左右,实行累进税率的国家,最高税率也不超过3%。有些国家是中央税收,如瑞典、智利;有些国家是地方税收,如美国。在美国,财产税收入规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0.44%,但在地方级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却达到75.43%。净值税的税率一般为0.5%或1%。此税多由中央政府征收,也有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如瑞士、丹麦等。③孟祥舟《发达国家“财产税”怎样缴》,中国国土资源网http://www.clr.cn/front/read/read.asp?ID=25418。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一个税种。该税种有利于鼓励慈善捐赠、调节收入分配、实现起点公平。

(四)运用税收手段激励慈善捐赠,弥补二次分配的不足

慈善捐赠是对国民财富的“第三次分配”,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起到弥补二次分配不足的作用。在发达国家,税收对慈善捐赠有着较强的激励作用。各国税收激励慈善捐赠一般有: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款指定制度④现在很多人不捐款或者缺乏捐款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因为他们不明确捐款使用情况。如果明确捐赠行为带来的相关税款用于公益事业等,会有一定激励作用。和双倍扣除四种方式。一般实行累进税率的国家,多采用税收扣除的方式。如美国自1917年制定了捐赠扣除政策,对捐赠者的鼓励力度较大,其优惠措施主要体现为扣除范围较广,扣除比例较高,允许扣除的捐赠形式较多等。其做法:一是纳税人向公共慈善组织和私人基金会的捐赠可在税前扣除。二是如果是现金捐赠,企业向公共慈善组织和私人基金会捐赠的扣除上限为企业应税所得的10%,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前结转5年,结转的捐赠扣除要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个人向公共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只要不超过收入的50%即可进行税前扣除。⑤樊丽明、郭健《社会捐赠税收激励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涉外税务》2008年第11期。自20世纪以来,美国享受税收激励的慈善公益机构超过120万个,所掌握的资金超出6 000亿美元。⑥王卫平、邓颖《发达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与启示》,《党政论坛》2007年第2期。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总结国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做法和经验,针对我国客观实际,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来促进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解决:

(一)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考虑到征管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它是对纳税人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在内的所得列入综合征收项目,采用累进税率计征。对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分别按比例税率分类征税。这样,既坚持了“量能纳税”原则,又符合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

2.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设计合理的边际税率。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物价上涨、人们生活成本费用增加,应该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目前的减除费用标准过低,一些低收入工薪阶层也要缴税,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税率设计时既要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又要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可借鉴美国做法,采用不等额累进税率表,税率从低到高增加越来越快,降低“中段”的累进率以有意培养中等收入阶层。同时引进“累进消失”的安排,即应税所得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全额适用最高边际税率征税。

3.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的模式。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参照国外的经验,可将家庭进行分类,如根据单身、已婚及家庭成员数量来衡量具体家庭的负担能力,选择不同的征收标准,以家庭成员的总收入为征税依据。税前的费用扣除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活负担情况,对抚养孩子的支出、赡养老人的支出、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和住房贷款利息等项目应允许税前扣除。还可借鉴日本的工薪所得扣除方法,设定最低扣除额和相应的扣除率。

4.严格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应深化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改革,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与银行等机构建立有效的配合渠道;采取抽查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对工薪阶层采取抽查方式,对高收入阶层采取监控措施;强化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有效调节居民收入的“良税”。此外,还应加强税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

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并确立全国统一的征收标准,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凡是在我国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在哪,都要在我国承担社会保障纳税义务。雇主应纳的税额由雇主自行申报纳税,雇员应纳的税额,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薪时预先扣除,定期报缴。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确定不宜与目前各项费率相差过多,更不能高于目前费率,而应适度调低税率。具体说来,应考虑两点:1.采用差别险种税率。不同险种有不同的风险,实行差别险种税率,将税率与风险联系起来,高风险的险种,税率相应提高。2.采用适度累进税率。通过适度累进税率既可以缓和税基上限设置所产生的累退性,体现公平原则,又可以采取与通货膨胀率挂钩的累进税率,将税率与通货膨胀率结合起来,保持两者同步变化的趋势,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定可靠。还要注意扩大社会保障税的覆盖面,在解决城镇社会保障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结合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完善以房产税为主的财产税体系

尽快开征房产税,可采取以下步骤:1.扩大房产税的税基,配合房产登记部门,将城镇居民自有住房、农村的非住宅和非农业用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对廉租房、生活用惟一住房等给予优惠;2.以房地产的现值或市场评估值为计税依据;3.适当提高房产税的负担水平,增强房产税的调控功能。可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的设置要体现针对性,对住宅划分为别墅、公寓、普通住宅等类型,对别墅可全额适用最高边际税率征税,对普通住宅可设置一定的起征点,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完善财产税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健全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的重要举措。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并行征收,将赠与税作为辅助,以免死者生前大量转移财产。可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发生的累计超过2万元的赠与财产应缴纳赠与税。在遗产税税制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囿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征管水平有限,考虑选择总遗产税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进行各种扣除后,就其超过免税额的部分综合课征。2.计税依据的确定。财产总额依据财产现值或评估价值确定,扣除项目可包括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等。3.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利于收入再分配目的的实现。

(四)运用税收手段激励慈善捐赠,弥补二次分配的不足

一是制定统一、系统的慈善组织法律法规。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专门的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明确我国慈善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税法中有关捐赠的各项税收政策,切实保护捐赠人权益。个人所得税中,应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慈善捐赠继续实行税收扣除政策,同时允许捐赠扣除的比例从30%提高至更高的上限。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具体化,如捐赠扣除应当在捐赠发生的纳税期进行,以次、月为纳税期的应当在捐赠发生的年度内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计算扣除额,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在税前扣除存在最高比例限制的情况下,对一次捐赠数额达到或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的可考虑加成扣除或在以后年度中递延扣除。三是明确实物捐赠和劳务捐赠的相关税收激励政策。现实生活中,实物捐赠占了个人慈善捐赠的相当比重。比如我国2009年捐赠中,货币约227.5亿元,物资折价约105.28亿元。①《2009年全国接收各类捐赠款物332.78亿 捐款227.5亿》,2010年4月8日,http://news.163.com/10/0408/18/63P53O2U000146BD.html。捐赠者往往会被实物捐赠和劳务捐赠的税前扣除计算所困扰。要尽快出台实物捐赠的税收扣除办法,并相应制定实物作价的实施细则及价格认定的具体规定。

(1)何雨欣、罗沙《中国再提“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新涵义》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cj/cj-plgd/news/2010/04-02/2206391.shtml。

(2)孟祥舟《发达国家“财产税”怎样缴》,中国国土资源网http://www.clr.cn/front/read/read.asp?ID=25418。

(3)樊丽明、郭健《社会捐赠税收激励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涉外税务》2008年第11期。

(4)王卫平、邓颖《发达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与启示》,《党政论坛》2007年第2期。

责任编辑:周 优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problem of income distribution gap has been gradually highlighted. The 'Twelfth Fiveyear' Plan puts forward that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shall be narrowed from strategic perspective.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effective tax adjustment systems to narrow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gap.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on establishing an efficient tax adjustment system in China through learning from specific tax policies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concerning adjusting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summarizing their successful experiences.

Adjusting income distribution Individual income tax Social security tax Propert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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