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卫国
近年来,人们提倡素质教育,提倡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社会向教师提出了很高的“师爱”要求,学校也明确规定禁止对学生的体罚,可禁止“体罚”不等于禁止“惩罚”,体罚只是惩罚措施的一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教师(甚至学校)曲解了这些政策的本意,在教学中搞成了“爱的泛滥”,对犯错的学生不仅没有了体罚,也没有了必要的惩罚,更有甚者,因为怕得罪学生和家长,不仅不对学生的错误予以惩戒,还要想方设法为其开脱或粉饰,结果使“爱”的教育走入了另一个误区,教师成为学生“温柔的杀手”。
现在的学生,大多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很多孩子从小受到父母过多的宠爱,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我行我素、任性自私,缺乏与人为善的良好品质,在品德教育方面形成家庭教育的缺失。进入学校后,旧习不改,依然如故,教师放弃惩戒,家长仍旧溺爱,久而久之,学生的错误成了不良习气,由不良习气到不良习惯,由不良习惯到道德败坏,这样把小错酿成了大错,一步步将孩子推向了危险的深渊。
教育不应放弃惩罚。如果将社会比作一个大学校,无疑我们要教育人们遵守秩序,和睦相处,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有作奸犯科,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者,法律将给以严惩,我们的社会总是在交替使用着褒扬和惩戒两种手段。小到家庭教育,理智的父母决不会溺爱孩子,他们会用善巧的方式让孩子明辨是非,养成良好道德品质,他们“爱”的善巧中往往也包含着严厉的惩戒。再比如,教育如园丁修剪花木,去其枯枝、摘其杂叶就像惩戒学生去其恶习一样。由此而推,学校教育是不该放弃惩罚的,奖励与惩罚正如车之两轮,人之双臂。马卡连柯说过:“我个人相信,惩罚并不真的有那么大的好处,但我相信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惩罚也和其他的一切方法一样,也应当用一种自然的、通常的和合乎逻辑的方法来提出。”
惩罚要分清错误的性质,也要分清教育的对象。一般来说,惩罚更多的用于学生品德方面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在认知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学习基础差、智力障碍、学习方法不恰当等,就不用惩罚,而是正面引导。在惩罚学生之前,一定要先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真正弄清批评对象的问题所在,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惩罚。学生的性格、气质、生活、学习习惯等往往千差万别,只有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给需要表扬的孩子以表扬,给“需要”惩罚的孩子以惩罚,才能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反之,可能会使事情走向反面。
惩罚也是爱。这是教师使用惩罚方式的出发点。惩罚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克服缺点,矫正不良行为,使之成为品学兼优的人才。惩罚不是体罚,更不是心理上的鄙视,言语行动上的讥讽、打击。教师要时刻拥有炽热的情怀,爱学生如己子,使惩罚一方面是爱的施予,一方面是力的折服,这样学生就不会逆反和抵触,学生在面对惩罚时也心悦诚服。
惩罚要适度。把握惩罚的尺度,不要闯入“体罚”的禁区。依据校纪校规对学生处罚是合理合法的,这样亦无损于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体罚往往是教师自己情绪的不理智爆发,它很可能是一种主观的、超越法律限度的不当行为。惩罚是教育,而体罚则是伤害。可见惩罚和体罚有着严格的区别,所有的依法处罚教育都不会有体罚。在教育中,体罚这种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是必须反对的。
教育惩罚应充满现代民主精神。在李镇西的博客中看到一篇文章,谈到了对教育惩罚的一些观点,颇为赞同。文中写道:教育惩罚不应该只是来自教育者,而应该来自学生集体意志。比如在我的班上,所有的惩罚都来自学生民主讨论最后无记名投票通过的《班规》,因此,“惩罚”已不是来自教师的“铁腕”(如果这样,很容易导致教师不自觉的“专制倾向”),而是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内的集体意愿。更重要的是,教育惩罚不能仅仅针对学生,同样应该针对教育者。也就是说,在这里,教育惩罚充满了师生平等的法治精神。真正的民主教育,理应如此。在这样的机制中,学生开始尝试着自我教育与民主管理的实践,切身体验着集体与个人、民主与法制、纪律与自由、权利与义务、自尊与尊他的对立统一关系,潜移默化地感受着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尊严与人格的平等。这样的教育惩罚,实际上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受到民主精神、法治观念、平等意识、独立人格的启蒙教育——而这正是面向未来的现代教育所应该包含的基本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