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包装协会 段玉静 李 慧
2011年4月,台湾岛内卫生部门例行抽验食品时,在一款“净元益生菌”粉末中,发现含有“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酯”(DEHP),浓度高达600ppm(百万分之一)。追查发现,DEHP来自台湾昱伸香料公司所供应的起云剂。此次污染事件规模之大为历年罕见,在台湾引起轩然大波。连日来,台湾岛内多家媒体均对此事进行报道,相关机构仍在持续追查相关食品业者。台湾昱伸公司被查出将塑化剂的一种DEHP当作起云剂的配方长达30年之久。
2011年6月,四款方便面的调味粉和酱料在香港被检出含有塑化剂,分别是“御品皇生面香浓牛肉味”,日清生产的“大将炒面日式烧汁味”,韩国农心出产、上海制造的“辛拉面特辣香菇味”与金粉牌“河粉王原汁牛腩味”。在这4款产品中,日清和农心的产品在内地均有售。此次方便面调料中含有塑化剂的报道将台湾塑化剂事件引起的食品安全危机推向了高潮。
台湾塑化剂风波酿成重大食品安全危机,2011年6月1日,卫生部专门为此公布第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其中包括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共17种。公告指出,此类物质可能添加在乳化剂类食品添加剂、使用乳化剂的其他类食品添加剂或食品中,并明确检验方法为GB/T 21911-2008《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2011年6月10日,国家认监委开辟绿色通道,紧急批准并委托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起草《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测定》行业标准。6月27日,该标准已经正式通过专家组审订。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广东检验检疫局、上海检验检疫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厦门市质检院等5家实验室验证,可一次性检测22种邻苯二甲酸酯(包括国际高度关注的DINP、DIDP和DAP等),检出限值(0.01-0.5mg/kg)高于国家标准。
201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其中明确指出“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特定迁移量或残留量,不得接触油脂类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mg/kg 和0.3mg/kg。”
2011年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防范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的紧急通知》,其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开展对涉及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排查工作。对辖区内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依职责、划区域实施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有关生产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企业有无将该类产品向食品包装材料企业销售、有关食品企业有无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包装材料、食品企业有无使用台湾问题企业生产的起云剂、食品添加剂企业有无采购或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等情况。”
起云剂,又名浑浊剂、乳浊剂、增浊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乳化稳定剂,是指将具有一定香气强度的风味油,以细微粒子的形式乳化分散在由阿拉伯胶、变性淀粉和水等组成的水相中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水包油体系。通常是由阿拉伯胶、乳化剂、棕榈油及多种食品添加物混合制成,其主要目的是帮助食品乳化,并起到改善产品口感和其他感官品质的作用。起云剂的常用原料为风味油、单体香油、增重剂、乳化稳定剂、乳化剂、水,主要应用于饮料和奶类制品中。
塑化剂,即增塑剂,英文名称Plasticizer,主要作用是削弱聚合物分子之间的次价键,即范德华力,从而增加了聚合物分子链的移动性,降低了聚合物分子链的结晶性,即增加了聚合物的塑性,表现为聚合物的硬度、软化温度和脆化温度下降,而伸长率、曲挠性和柔韧性提高,起到增加塑料弹性的作用。主要应用于玩具、食品包装材料、医用血袋和胶管、乙烯地板和壁纸、清洁剂、润滑油、个人护理用品的生产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违法添加到食品中。应用于食品包装材料中的增塑剂(主要为邻苯二甲酸酯类)在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也仅有8种物质,且对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都有明确要求,并规定“仅用于接触非脂肪性食品的材料,不得用于接触婴幼儿食品用材料”。
塑化剂如果在体内长期累积,其毒性远高于三聚氰胺,会引发激素失调,导致人体免疫力下降,最重要的是影响生殖能力,造成孩子性别错乱,包括生殖器变短小、性征不明显,诱发儿童性早熟。特别是尚在母亲体内的男性婴儿通过孕妇血液摄入DEHP,产生的危害更大。塑化剂会造成基因毒性,伤害人类基因,长期食用对心血管疾病危害风险最大,肝脏和泌尿系统也会连带“受伤”,而且受损后,还可能通过基因遗传给下一代。目前虽无法证实塑化剂对人类是否致癌,但对动物明确会产生癌变反应,因此也要当心。
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作为食品的“贴身衣物”,食品包装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着食品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在使用过程中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增塑剂作为塑料食品包装材料中普遍使用的添加剂,应该得到重视,其生产流通中的各个环节均应规范化,以确保食品包装的安全性。
中国每年的增塑剂产量约为120万t,但这些增塑剂的具体流向很难追踪。塑料种类繁多,常用的有140多种,并非每一种都要使用增塑剂。增塑剂有上百种,也并非每一种都会损害人体健康。我国对用于食品包装的增塑剂用量和使用范围有相关限定,但是目前增塑剂产业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整顿规范。
2008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T 1844.3-2008《塑料符号和缩略语第3部分:增塑剂》,并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中共规范了89种增塑剂的缩略语。
2008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了允许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添加剂共959种,并明确规定“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
结合GB/T 1844.3-2008,GB 9685-2008中允许用于塑料包装材料的增塑剂包括邻苯二甲酸酯类8种物质、环氧大豆油、己二酸二正辛酯(DOA)等近20种,并对其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等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是并未明确相应的检测方法,尤其是特定迁移量的检测没有具体规定。在GB 9685-2008“特定迁移量的判定”中有:特定迁移量的测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欧盟、美国等官方认可的检验方法。
在允许使用的近20种增塑剂中,有部分增塑剂的测定在国内有检测方法,如GB/T 21928-2008《食品塑料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T 20500-2006《聚氯乙烯膜中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与己二酸二正辛酯含量的测定》。
因此,对于有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增塑剂,可依据GB 9685-2008中规定的特定迁移量进行判定。对于部分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国家标准中并没有相应检测方法,无法检测更无法判定其是否合格。
增塑剂主要起到软化塑料,增加塑料弹性的作用,因此在塑料制品中应用较多。聚氯乙烯(PVC)是一种硬塑料,要想将其制成透明柔软的食品保鲜膜,必须加入大量增塑剂。
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要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在塑料材料中的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1.5mg/kg;GB/T 21928-2009《食品塑料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中规定,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化合物的检出限为0.05mg/kg。
截止至2011年7月27日,由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以及中央电视台等开展的关于PVC保鲜膜情况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7个不同品牌的PVC保鲜膜样品中,有4个含有增塑剂DEHP,检出数值分别为116mg/kg、92.1mg/kg、49.1mg/kg、10.3mg/kg,根据 GB 9685-2008 中的规定,以上数值均已超标。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进一步加强食品保鲜膜监管有关问题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5号)中规定,禁止企业用DEHA(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又名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物质生产食品保鲜膜;GB/T 20500-2006《聚氯乙烯膜中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与己二酸二正辛酯含量的测定》中规定,PVC膜中DEHA的检测限为0.05%。
截止至2011年7月27日,由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以及中央电视台等所开展的关于PVC保鲜膜情况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7个不同品牌的PVC保鲜膜样品中,有5个含有增塑剂DEHA,检出数值分别为0.717%、0.865%、0.539%、1.53%、3.1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检出数值的产品均已违规。
此外,调查组还对PVC保鲜膜样品进行了正己烷蒸发残渣的检测,GB 9681-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中对正己烷蒸发残渣的要求是不高于150mg/L,被检测的5种不同品牌的PVC保鲜膜制品,正己烷蒸发残渣检测数值分别为48.2mg/L、43.2mg/L、44.8mg/L、42.2mg/L、45.8mg/L,均为合格。
保鲜膜制品的原料包括PVC树脂和增塑剂,有些保鲜膜生产企业表示在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DEHP或DEHA,因此调查组推断问题极有可能出现在上游增塑剂生产企业,即保鲜膜生产企业采购的增塑剂可能是混合物,其中含有其他增塑剂,从而导致保鲜膜成品中含有相应检出物。
在增塑剂的使用企业中还有这样一个现象:企业对其所用增塑剂名称含糊不了解。由于增塑剂种类繁多,有些增塑剂的化学成分、分子式比较相似,而企业在采购、使用增塑剂的过程中,通常用英文缩写来代表增塑剂,于是出现了DEHP、DOP不分,DEHA、DOA混淆不清的现象。在增塑剂生产企业中其实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3.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DEHP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英文名Di-(2-ethyl hexyl)-o-phthalate,CAS 号为 117-81-7,分子式为C24H38O4,沸点:384℃,分子结构式见下图,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其使用范围为:在塑料(PE,PP,PS,AS,ABS,PA,PET,PC,PVC)、涂料、橡胶和粘合剂中,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但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均不得超过1.5mg/kg。
3.2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
在1993年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第1版《化学试剂目录手册》中,DOP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英文名Dioctyl-o-phthalate,分子式为 C24H38O4,沸点:231℃,分子结构式见下图,但在GB 9685-2008目录中,尚没有该物质可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说明。
3.3 己二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A)
此外,DEHA和DOA的区别也是重要问题,二者分子式相同,分子结构不同,国家对其使用的规定也不同。DEHA是己二酸二(2- 乙基己基)酯,英文名 Di-(2-ethyl hexyl)adipate,CAS 号为 103-23-1,分子式为 C22H42O4,沸点:175℃,结构式见下图,在《进一步加强食品保鲜膜监管有关问题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5号)中规定,禁止企业用DEHA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物质生产食品保鲜膜。
3.4 己二酸二辛酯(DOA)
DOA是己二酸二辛酯,英文名Dioctyl adipate,CAS号为123-79-5,分子式为 C22H42O4,沸点:175℃,结构式见下图,在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其使用范围限定为:在塑料(PE,PP,PS,AS,ABS,PA,PET,PC,PVC)和橡胶中的最大使用量不得超过35%,在粘合剂中,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但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均不得超过18mg/kg。
保鲜膜中的增塑剂使用问题在2005年就被媒体报道过,由于当时大量日韩品牌的PVC保鲜膜中被测出含有DEHA,因此2005年10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禁止企业用DEHA(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又名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物质生产食品保鲜膜,要求食品保鲜膜生产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材质和适用范围以及不适宜使用范围,凡是不按要求明示的,一律禁止销售。
由于增塑剂不溶于水溶于油,因此在与油脂类食品接触时,只要接触就会渗出,渗出或迁移的量与接触的时间及温度有关,从而随着食品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PVC保鲜膜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使用范围。
然而,调查组发现,在被调查的7种不同品牌的PVC保鲜膜样品中,大部分保鲜膜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禁止用于微波炉”,只有少部分标注了使用温度范围等内容;另外,大部分被调查的PVC保鲜膜的单卷包装上没有中文信息,多为英文、韩文、日文等消费者不易辨别的标识。
增塑剂的生产和使用问题一直是食品包装行业的一个重要控制点,能否规范增塑剂的流通和使用,关系到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更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因此,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对增塑剂的生产和使用企业提出了以下建议:
2011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并于6月1日起执行。其中“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被列为限制类,“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被列为淘汰类。
“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属于“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却为何被单独挑出,归为限制类产品呢?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0457-2009)于2009年4月1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共同发布,标准定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给予一定缓冲期,2009年11月27日,国家标准委同意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延期的申请,并发布延期实施通知,将实施日期延期至2010年9月1日;2010年9月,在新的实施日期到来之际,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再次将新标准进行延期,且延期至何时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PVC保鲜膜未被淘汰,但却没有执行标准,未被列入生产许可市场准入范围,即无法获得生产许可证,因此,现阶段PVC食品保鲜膜的国家政策和标准体系存在冲突,需要尽快完善和说明。
2010年10月23日,卫生部对外发布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聚氯乙烯成型品》在内的3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10年12月21日结束了征求意见,近期将会有最终版标准出台。
目前添加剂的种类随着科技的进步也在不断推出新的物质,目前虽然已经公布的可用于食品包装容器、材料用添加剂达959种,但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因此,对于新的可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物质,我国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政策,鼓励用于食品包装。
2011年1月31日,卫生部公布了第一批拟批准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添加剂共196种,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11日;2011年6月22日,卫生部公布了第二批拟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共118种,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25日。对于开发应用于食品包装中的增塑剂等添加剂,应及时向卫生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由于在我国国家标准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允许用于塑料包装材料的近20种增塑剂中,大部分尚无检测方法,导致无法判定其是否合格,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增塑剂检测方法并明确判定标准。
根据此次的调查结果,保鲜膜按照PVC成型品卫生标准进行检测正己烷蒸发残渣是合格的,但是按照增塑剂测试方法进行检测,却检出了DEHA(国家禁止用于PVC保鲜膜)、DEHP含量超标(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为1.5mg/kg),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分析,问题很有可能出现在上游增塑剂生产企业,即保鲜膜生产企业采购的增塑剂实际是含有其他增塑剂的混合物。因此专家呼吁增塑剂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示增塑剂名称及含量,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英文缩写进行标注,避免增塑剂使用企业混淆不同增塑剂的名称及概念。
为了保证食品包装的安全性,相关生产企业应向其增塑剂供应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资质手续,明确自己所用增塑剂的成分,按照国家标准的限定量进行生产,并在所生产的塑料食品包装上用中文标明所用增塑剂种类及产品适用范围。
即使再精准的生产技术也难免有缺失,因此,增塑剂使用企业,还应定期将产品进行增塑剂含量/迁移量的测定,以保证生产的产品所有环节均满足“合格”的要求。
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中规定,DEHP特定迁移量为1.5 mg/kg,并明确要求“仅用于接触非脂肪性食品的材料,不得用于接触婴幼儿食品用材料”,而食品中不得添加。按照惯例,目前各国可容忍的60gk成人每日摄取量范围为1.2-8.4mg,这样的含量标准内,人体会将其以尿液、粪便形式代谢出体外。
因此,消费者不必谈“剂”色变,只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且要正确使用塑料包装容器和材料,如PVC保鲜膜不能用于包装含油脂的食品,不要在微波炉内加热等。
食品安全关系人体健康,食品包装安全更是不容忽视。近半个世纪以来,塑料及其制品已和人类的生活建立了几乎密不可分的联系,不管是否与食品相接触,各类塑化剂(增塑剂)已广泛存在人类生存环境中。对此,我们应该认真反思,同时,塑化剂的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均应规范化生产、销售、使用,保证其流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安全合规,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淘汰有害塑化剂,最终从根本上杜绝塑化剂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把在台湾地区引发的塑化剂事件从坏事引出积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