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阳,沈阳师范大学计算机与数学基础教学部,辽宁沈阳 110034
艾晶,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
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统计的国际比较研究
张洪阳,沈阳师范大学计算机与数学基础教学部,辽宁沈阳 110034
艾晶,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
清末民初的女性犯罪与同期其他国家相比,呈现出自己独特的特点。其总的犯罪率低于其他国家,类型以经济罪为最多,而欧洲各国的犯罪则以伤害罪为最。此外,在犯罪的时间、地域,犯罪者的年龄、婚配、职业、教育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均有一定的差异。
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统计分析;国家比较
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处于一种新旧交替的转型期,女性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在中国社会这一特定的转型期,女性犯罪无论数量、类型都出现了增加的趋势,呈现出显著不同的特色,具有显而易见的研究价值。而且,研究这一时段的女性犯罪,还可以从中了解当时中国传统习俗、道德观念等方面的演变状况及下层民众的实际生活情况①由大量的资料来看,犯罪者多为平民女性。这可能是因为上层社会的女性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又衣食无愁,而且即使犯罪也会被其家庭利用手中的钱势来解决,而很少上升到司法程序。。特别是和同期其他国家相比,因习俗、社会发展等的不同而呈现出自己独特的特点。通过这些比较,可以为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分析这一时期女性犯罪情况提供一定的帮助。
就女性犯罪的数量来说,因缺少其他国家具体的统计数字,所以无法作详尽的比较分析。但在近代的中国,就统计上显示总的犯罪率是要低于其他国家的。“就民国初年而论,中国女子犯罪率相对于同时期的英、德、法、日等国,均偏低。”[1]160中国女子犯罪率比其他国家低,并非中国女子的道德品行比别国女子高尚,而是其时中国女子的生活生存条件和所处环境与欧美等国不同。自海通以后,中国社会发生急遽的变迁,妇女渐由家庭走向社会,一部分妇女从农村走向城市。“随着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逐渐增多,女性犯罪的机会也逐渐增多。但这只是相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女性而言,与同时西方国家的妇女相比,中国女子参加社会生活的机会依然有限。”[2]10因此有学者指出:“我国从前女子未嫁时,受父母之鞠养,重闱深闭,足不逾户。既嫁后,一切交由丈夫保护,不能独立。现今提倡男女平权,女子虽有投身于生存竞争之漩涡者,然与其它开化最早各国比较,女子接触与犯罪之机会尚稀,故犯罪者独少。”[3]46
就男女犯罪的比例来说,“男子之犯罪多于女子之犯罪。此各国所同然者”[4]399。德国在1885年至1890年间男女犯罪的比例数为100∶21,即约为5∶1,但以罪名的不同而有高低[5]277。英国男女犯罪的比例数,据说比别国要来得高。依20世纪初的计算,在英国监狱里的犯人中,男女犯人的比例大约为7∶1。美国的男女犯罪比例,大约男子比女子多9倍。不过这个比例因地方区域而不同,沿南大西洋一带地方,男子犯罪数只比女子多5.7倍;近东南之中部各州,男子亦只比女子多6倍有半。再以人种为区别,美国男女犯罪比例也不相同。黑种人大约男女犯罪的比例为4∶1,而白种人的男女犯罪比例为13∶1。①整理自Gillin,Crimiology and Penology,The Century Co.,New York and London,1926,pp57-59.有学者研究当时中国的男女犯罪比例,比德国、英国及美国的黑种人来得低,比美国的白种人来得高,而与美国全人口的男女犯罪比例相仿佛[6]118。法国1905年司法统计受刑事高等法院重罪判决的男子为2 836人(占总数87%),女子为414人(占总数百分之13);初等法院轻罪判决的男子是157 052人,女子是24 052人,以人口计,平均10万人口中男子5人,女子2人是犯罪者[7]198。另据欧洲国家的调查,日本女性犯罪对于男子的比例,“百人中不过7人乃至8人而已。学者或谓女子犯罪之数,乃伴文明之进步而渐次增加。由是视之,则其数之多寡,可以表明文明之程度矣。以实例证之,如葡萄牙在当时为欧洲文明低度之国,故其女子犯罪之数,对于男子近百人与8人之比例。若英法等,则其比例为百人与21人焉”。[8]46-47
男女犯罪比例虽然因时代和国别而有所不同,但男子比女子的犯罪数总是来得大,世界上无论哪一国几乎都是一样。“这也许是因为女子在历史上地位的关系,受社会的风俗和制度的约束,减少她们犯罪的机会。我们不能绝对地肯定女子决不像男子那样会犯罪,假如男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一样,做事的机会都没有分别,男女犯罪的数目,说不定没有多大的差别。”[6]116
除了犯罪数量的差异外,在这一时期的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其犯罪类型也呈现出一定的不同。特别是关于嗜好方面,中国人的容易犯鸦片烟罪像美国人的容易犯醉酒罪一样,都与人的嗜好有关。“中国与外国犯罪的种类,颇有特殊之点,这是因为中国与外国法律,社会状况及民族的嗜好不同的缘故,中国人特别犯鸦片烟,美国人多犯醉酒。”[6]143-144如据1910年的统计,美国犯醉酒罪的人数共有17 0977名,占全国犯罪总人数之34.6%,即三分之一以下[9]30。此外,在当时的中国,无论男女都以犯经济罪为最多,而欧洲各国的犯罪则以伤害罪尤其是侵害生命罪为多。就女性犯罪来说,在美国女性几乎全不发生的犯罪,为强盗、强奸、恐吓强制猥亵、过失伤害、渎职等;女性触犯甚少的犯罪,为脱逃、暴行、伤害、骚扰、伪造有价证券、窃盗、胁迫、诈欺等;女性犯罪率甚高的犯罪,为放火、失火、杀人(尤其是杀害婴儿)遗弃和堕胎[10]56,卖淫当然为女子所犯。而在中国,从历年的犯罪统计中,可以看出女性的犯罪类型主要是经济犯罪和性犯罪,其次为杀伤等罪②整理自清末犯罪统计:《法部第一此统计》京华书局,1907年;《法部第二次统计》,京华书局,1908年;《法部第三次统计》,京华书局,1909年及民初犯罪统计:1914-1936年司法统计,均为司法部总务客第五厅编纂并发行,笔者从中整理统计出的表格较多,为行文方便,不再赘述。。美国女性的犯罪大都与性欲作用有关。W·I·托马斯在《未经调试的少女》(The Unjusted Girl)中认为,女性犯罪主要是女性爱和性的需要未及时得到满足所致。基于这种认识,他指出,女性之所以卖淫主要是因为她们需要爱。女性犯罪(他认为女性犯罪多为性犯罪)的另一个原因是“她们通过这种方式以打破束缚她们,以致使她们不能外出工作,也不能外嫁他族或他区的传统约束”[11]95。因此,同中国女性犯罪一样,美国女性的性欲罪也要远远高于男性,只不过在中国,所谓的性欲罪为奸非及重婚,美国则是将娼妓算在内的所有性犯罪[12]46。
另男女因性质的不同,其犯罪的种类也有些差别。“女子的性质及境遇,与男子不同,女子的性质阴险,故所犯的罪,亦多属阴险;男子的性质强暴,故所犯的罪,亦多强暴。”[13]244以1913年美国男女犯罪的统计为例,可见其犯罪种类的不同(任何一年的情状都很相似,多数类别百分比的数量相差不多),详见下表。
表1 1913年美国男女犯罪的类别比表[12]46
在美国,男子方面所犯的罪,依其性质的轻重循序排列,当为酗酒、行为不检、游荡、窃盗、伤害、诈欺、夜间侵入窃盗、侵入田地、违背禁酒律及赌博等。而女子方面的顺序,则为行为不检、酗酒、游荡、卖淫、窃盗、伤害、奸淫、不受教训、开设淫窟、违背市章等。此中所列罪名,两性中各有五项为对方所没有的[12]46。“在外国的犯罪统计里,总找得出几种罪名,纯为女子所犯的,这是两性间自然有不同的犯罪倾向。”[14]39但由清末民初的犯罪统计中,找不出有一种罪名纯粹为女子犯的①譬如娼妓卖淫当然全为女子犯的罪名,但在中国的犯罪统计内,并未将该罪名列入。,不过奸非及重婚的比例要高于男性。而纯粹为男子犯的罪名,却有盗匪、贩运及销毁制钱、妨害交通、妨害卫生、官吏犯脏、伪造度量衡这几种。“不过这几种罪名的犯罪人数非常之少,恐怕不能算为极准确。”[15]26
针对男女性犯罪的差异性,国外的学者也都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就男女性犯罪的数量来说,最著名的便是意大利龙勃罗梭提出的“冰山理论”。他认为妇女的犯罪率并不是因为妇女犯罪本身数量少,而是因为妇女犯罪后被处理者少,被处理者相对于未被处理者来说,犹如浮出水面的一部分冰山顶和隐藏于水面之下的大部分冰山一样[11]95。并且龙勃罗梭认为女性犯罪者,“因为地位的关系,当然较男性的犯罪者,其数为少。不过文明愈进步,则女性的犯罪者随之增加而已”[16]25。特别是随着妇女就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越广,她们与法律的冲突也就越多,她们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17]20。龙勃罗梭甚至还认为“女性犯罪之所以比男性犯罪少是因为女性罪犯比男性罪犯智商低”。O·波拉克对这一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女性犯罪率和男性犯罪率几乎是一样的,之所以在统计时显得比男性犯罪少,主要原因在于:“有些案件未及时报告,有些案件未被侦破,有些案件干脆被司法系统从轻发落了。”而女性作案的隐蔽性也使其一般很难被发现:第一,大多数的女性犯罪,多发生在家庭和职场;第二,大多数的女性犯罪之所以很“隐蔽”,与女性生性狡诈,善变有关;第三,女性是虚伪的,尤其表现在对性的态度上,“女性被动接受和完成性交的事实的存在充分反映了女性对待真诚和虚伪的暧昧态度”[11]95。
19世纪比利时著名的统计学家与犯罪学家凯特勒则认为女性的犯罪少于男性,是因为女性所受到的束缚和控制较多,因此缺少主动性积极性[18]65-68。二战后曾对女性犯罪人作过多角度的调查验证的美国学者泼拉克(Otto PoLlack)在1950年出版的《女性犯罪》中认为: 1)女性犯罪难以发觉,而且在刑事司法中,因为“骑士精神而常常被宽大处理,故其犯罪数容易被估计得过小”;2)女性天生具有周密而奸猾的情感,复仇情绪也强,其犯罪性并不比男性差[19]237-238。
因此,和其他国家相比,清末民初的女性犯罪数量及男女犯罪比率相对偏低。特别是在犯罪类别上,尤以经济目的为主,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则以性欲罪为要。这可能是由于卖淫在当时的中国不算犯罪的缘故,但也可以看出近代以来中国女性经济压力的增加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该时期中国女性犯罪类别未体现出明显的性别特点,只不过个别犯罪如性犯罪的比率偏高而已,然在西方,男女犯罪类别却有着鲜明的差异。
清末民初的女性犯罪多集中在城市,“中国农村犯罪很少,农村妇女犯罪更少”。中国女子因教育的不普及,平日深居简出,因而欲望小,需要少,感情的冲动也缓。譬如乡间女子,所见所闻少,对于已有的环境,无不“居之安”,同时环境的束缚也严,犯罪的机会也就比较少。城市的女子则不同,她们“与外界接触多,生活多变迁,感情发达得快,满足欲望的需要日增,犯罪时间亦较早”[20]328。
从生活费来说,在都市里百物高昂,米珠薪贵,不容易维持生活,生存竞争的情形非常激烈。未受教育及没有专长技能的人,失业之后若是走投无路,为饥寒所迫,难免没有犯法的行为。在乡村的居民,多以家庭为经济单位,生活简单。物价较低,生活也就容易维持;在社会心理方面,都市的繁华,容易增长人的生活欲望。乡村里的情形则比较简单,接触的范围比较狭小,有着共同的风俗习惯,加以共同的信仰,相互间的监视力也就很强[15]186。此外,因为社会文化的逐日进步,都市化的程度也渐高,住宅拥挤,卑劣的旅馆与娱乐场所林立,再加上娼妓的加增,烟酒赌的盛行,以及不合道德标准的印刷品之暗示等,都是都市中犯罪增加的原因[15]198。此外,都市之所以很容易成为犯罪滋生的土壤,还与如下因素有关:1)都市生存竞争激烈,利害冲突和摩擦的机会较大;2)都市贫富差别甚大,富裕者奢侈的生活,容易诱致贫困者犯罪; 3)都市物质丰富,交通便利,增加犯罪的机会; 4)都市享乐设备甚多,浪费金钱容易,有享乐癖的人,由于声色引诱不能自制,乃铤而走险,以致犯罪;5)都市人口变动甚繁,住民彼此不甚熟识,社会控制薄弱,故容易发生犯罪;6)有前科者,被通缉者,多避居都市,常习犯也以住居都市者为多,因而增加都市犯罪的数字;7)都市没有固定的风俗习惯和强烈的道德观念,宗教心亦薄弱,笃信绝对真理者甚少,易限于虚无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倾向为犯罪的渊源[10]52。
在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只是比例上和中国略有不同。如日本在1920年都市和乡村的人口比例,为37和63之比,但刑事被告的比例,为55.9对44.1之比。英美两国,亦有类似的比例[10]47。而且小都市,以杀人伤害等对人的犯罪较多,大都市,则以窃盗,侵占等关于财产的犯罪较多,这是美国、德国和荷兰的犯罪统计所共同证明的事实。
就犯罪的时间上来说,清末民初的犯罪统计中虽然有女犯出狱和入狱的时间,但好像并没有什么可遵循的规律。但德国著名的犯罪学家里蒲曼认为战争与犯罪存在一定的关系,如女犯的增加,是战时犯罪最可注意的现象。一是由于战时男性多应征出战,女性独负家庭生计的责任,易陷于违反经济法令等财产上的犯罪;二是由于战时女性就业者增加,和社会接触甚繁,纠纷也随之增加[21]62。同时欧美各国犯罪的统计则显示出气候变迁与犯罪有密切的关系,如两性犯罪与生命罪在夏季最多,而犯经济罪的则是冬天特多。“夏天,人们在户外的时间较长而接触较繁,发生冲突的机会自然增多,所以容易犯杀伤罪;两性罪亦因接触的机会较多而容易发生,且热度增高,个人性格亦不无发生相当影响。至于侵犯经济罪在冬天特别多,实因穷人在冬天除受饥饿的逼迫外还遭寒冷的侵袭,经济的需要格外加增,同时进款亦不增加。甚至某种工作会因天寒歇业,所以失业的人数在冬天比较多。”[21]62-63如窃盗罪,冬天多于夏季,因春夏之时,谋生较易,衣服及被具等其他物品需要,亦不如冬季的迫切,所以窃盗罪,不如冬季多[22]245。另民国时期著名社会学家严景耀指出:“窃盗强盗等财产犯罪,自秋季开始增加,至冬季尤甚。杀人伤害等对人犯罪,即强奸猥亵等有关风俗的犯罪,则自春季开始增加,夏季尤甚,至八月达于顶点,九月以后,乃开始下降。”[21]42-44而就一天的时间来说,犯罪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如在每天24小时之内,犯罪类型不同,作案时间也有一定的差异。比如,盗窃零点至3点最多,偷盗(扒窃除外)以22时至24时为多,谋害重伤则以20时至2时为多。总之,犯罪人作案的时间受侵害对象的状态和自身的心理状态所影响,当然,也受客观自然环境的影响[23]56。
在中国,女性犯罪可能也存在类似的时间特征,但因统计资料的缺乏,使得该项分析只好参照其他国家的统计和学者们的研究。然而,在这一时期中国女性犯罪的统计中,关于犯罪者的年龄、婚姻和职业等的纪录却是相当详尽的,现分述如下。
关于中国女性犯罪者的年龄,清末以20-30岁为多,民初则集中在30-40岁。因此从年龄上来看,该时期的女犯主要在20-40岁之间,且几乎都是已婚女性。这些犯罪女性多为社会中的下层民众,大部分都处于无业状态,生活的重压使得她们不得不铤而走险。同时根据严景耀关于各种罪名与年龄分配的统计,可以看出男犯在20至24岁组里以犯窃盗与诈财罪者为最多,而25至29岁组里最显明的罪名是侵占、强盗及伤害三者。女犯在这方面却有点差异,几乎有95%犯性欲罪的是在34岁以下[21]54-55。但女犯的年龄总体来说比男犯高,“主要是因为女犯中犯经济罪的寡妇占了很大比例”[24]207。
在美国,女子犯罪年龄的最高点为15岁,这种现象的出现大概是因为女子生理上的长成比男子来得早。且少年女子犯罪要多于成年女子犯罪,妇女所犯的罪名大都是属于性欲上的。少年男子罪犯中,则有2/5(37.1%)是为贪利攫取他人财物而犯罪的。在少年女子罪犯中,犯此项罪名者只有10%。而少年女子罪犯中有1/6所犯的罪是关于贞操方面的,但少年男子罪犯中,“犯此项罪名者只有百分之一、二”。这后一个数字并非表示少年中两性道德方面的相差,不过表示社会对于两性犯此项罪名的评判有轻重不同而已[12]78。在中国,无论男女,犯罪人数多集中在30-40岁,原因已如前所分析。中美两国因法律及风俗习惯的不同,犯罪的比较自然是很不容易,有时竟不可能。“但犯罪与年龄却有生理及心理的关系,其趋势不无相同之点。如窃盗及强盗都是在中年以前犯的,中国人犯鸦片烟罪大多数在中年以后,美国人犯醉酒罪也大多数在中年以后。这种含嗜好的犯罪与个人的习惯有关,大约在中年以后,这种习惯似乎趋于固定。又如奸非罪因其为性欲而发生,以18岁至30岁的年龄段为多,而这一年龄段恰是人们性欲最为活跃的生理时期。”[6]114
年龄和犯罪似乎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非犯罪原因之一,但由年龄的分配可以看出犯罪与许多因素,如经济状况、体力、精神的连接等。日本学者小南氏认为“妇女之犯罪,大抵以二十前后为多,自二十以后至四十岁左右殊属寥寥,惟至四十以后荣华渐衰,子女之费用日巨,于是于物质之欲渐次增加,而犯罪之数亦相应以至矣”[14]51。弗尔娜德博付氏(Fernald)在其所著的《纽约三十的女犯》中分析女犯的犯罪年龄,发现20%女子犯罪的年龄是由18至22岁,19%罪犯的平均年龄是由22至26岁,26岁以后则犯罪数量逐渐减少[14]52。在中国20岁前后的女性犯罪则非常少,多半因为家庭束缚在中国比较紧。在当时,一个未婚的女子有如尚未出笼的鸟雀,接触社会尚少。在日本也有同样情形,所以小南氏才得出同样的结论。在中国,由犯罪年龄最能体现出经济因素的重要作用。这一情况恰与美国相反,女子犯罪人数自30岁以后才剧烈地增加,一直到60岁才锐减,40岁以后因子女的增加,尤其在贫困的阶级,妇女的负担自然增高,因此犯经济罪的特别多。50以后,精力锐减,又因子女已到成年,犯罪人数当然减少。但如遇丈夫死去,无人养赡,子女成年先后离家。若没有亲友的帮助,可以说简直没有出路[14]51。同时“因为早嫁男子,多从事于儿女的养育。和社会的接触较少,其生活多由男子负担,而且因为养育儿女的缘故,所以十分能够耐劳忍苦,身心受疲无暇顾及它事,此一年龄段的妇女犯罪自然较少。但至渐老的时候,儿女渐已长成,心身渐有余裕,有时身心失调,不能适应于社会生活,故多构成犯罪”[25]94-95。一般来说,“女子独身者之犯罪又多于结婚者,女子20而嫁,26至30岁间不论男女独身者犯罪皆多,惟女子31至40岁间结婚者犯罪又多,是受累儿女之故。观离婚者犯罪则比独身结婚增加倍数,男子亦然”[3]49。但由中国的统计中显示却与此不同,特别是离婚者犯罪很少,主要是当时中国离婚人数较少的缘故[26]109-115。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女子至初老期后,其犯罪反而多于男子,原因有三:“1)女子至初老期后,横遭其夫离婚之悲运,无所倚赖,自谋生活,接触犯罪之机会遂多;2)女子当成年期犹有温柔之性质,至初老期则世态渐熟; 3)女子当成年期容颜美丽,引人爱怜,衣食必要之费用不虚缺乏。至初老期则揽镜徒伤,生活已奢,俭约为难,素无职业,何以自存,遂易陷于犯罪。”[3]48由此可以说,女性犯罪除了和年龄存在一定的关联外,很多时候与婚姻家庭更有直接的联系。
这里所说的婚姻家庭状况系指婚配而言,一般来说,犯罪的数目总是因有配偶与无配偶而显出差别。女性犯罪率为:未婚独身者最低,结婚者较高,结婚而离婚或配偶死亡者最高。“由于少女时代,和社会接触较少,且不负家庭责任,故犯罪率最低。结婚以后,须负家庭责任,和社会接触较多,且往往因儿童或其他家庭琐屑事务,和邻人发生纠纷,固犯罪率较高。结婚而不幸离婚,或配偶死亡,失去丈夫的帮助,须独负生活责任,直接为种种社会活动,故犯罪率也最高,由此女性犯罪的消长,和环境有密切的关系。”[10]72女子犯罪人数,“则无夫者多,有夫者少,有夫而怨偶者多,佳偶者少”[27]252-253。但已婚女子的犯罪率,反比未婚女子为高;离婚的犯罪率比婚姻正常者为多。“因为处女时代羞耻心的减退,较易与人争执,即以主妇身份,负担家庭生活一部分责任的缘故。而住居的狭隘,和战时经济统治法令的严密,尤为促使已婚女性犯罪的原因。”[10]63由此学者们一致认定,离婚的人之犯罪率,比婚姻关系稳定者为高。至其易于犯罪的原因,其解释很不一致,主要有如下两种:1)离婚的发生,多由于性格异常,家庭不和,或精神上的病态而来。失去配偶的人,时易陷于精神障碍的状态,故致犯罪[10]64;2)结婚者犯罪之数,较少于独身的人,“因为舍弃家族,为人情所不忍,无论如何困难,亦必尽力经营,以图一家的欢乐,而独身者,则无此顾虑,所以容易犯罪”[22]246。
鳏寡者与离婚者的犯罪,大概总比有配偶者与未婚者要多。譬如在20世纪初期,法国59%的犯罪者是无配偶的,普鲁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犯重罪者,其数差不多相等,但此数亦常有更动。据学者VonSoheel分析,从德国的犯罪统计上可以看出在30岁左右的女子有配偶的比无配偶的犯罪数要多,这恐怕是因为有配偶的女子因有家庭而多有偷窃行为的缘故[5]178-179。在美国根据 1910年的统计,凡 15岁以上未婚者每10人中的犯罪数比有配偶的人要多4倍,鳏寡者的犯罪数比有配偶的人要多2倍,离婚者比有配偶者要多4倍有余。这也可以证明,有配偶的人比无配偶的人犯罪要少。大约有配偶的人生活比较有规则有责任,不像无配偶的人那样“容易转到犯罪的道路上去”。因此美国犯罪的比例,以未婚者为最多,离婚者次之,鳏寡者又次之,有配偶者最少。别国有以鳏寡者与离婚者比未婚者与有配偶者要多,像法国就是这样。中国则其多寡之次序适与别国相反[6]130-131。
总体而言,中国清末民初女性犯罪年龄较其他国家偏高,除了西方国家的女性成熟较早外,可能与当时中国女性的处境有相应的关系。如在少女和少妇时代,有来自父母和丈夫的庇护、关怀和约束,过着较为单纯的宁静的生活,参与社会的范围相对狭小,与人发生纠纷和冲突的机会也少;而年届中年时,女性开始真正承受生活的艰辛,经济上的压力也促使其做出一些不得已的选择。至于离婚者犯罪率低,则是当时中国女性迫于种种压力,不能离婚的缘故[26]109-115。
就近代中国的犯罪统计来看,清末民初的男女性犯罪者多是毫无职业的人。有职业的犯罪者,女子以雇佣业为多,而且女性有职业的犯罪者中以鸦片和略诱及和诱为主。但在同一时期的美国,犯罪的职业女性“有三分之二以上是从事家务的人,洗衣者次之。所犯的罪有五分之三(58.8%)是醉酒与行动错乱,其次则为卖淫与未婚私通”[9]150-153。据1910年女子及少年的犯罪统计,有半数以上报称犯罪者都是从事职业的,然据1910年的人口调查,则10岁或10岁以上的女子从事于有报酬的职业者,在全人口中仅有23.8%。又女子罪犯及少年罪犯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所报称的职业,“是犯罪者在家庭中当雇仆的,而在人口调查中报称家庭雇仆的,则不到全人口六分之一。除此以外,在女子犯罪中所占最高数的职业组,要算洗衣妇女了”[12]73。
而对于犯罪者所受的教育来说,在当时的中国,无论男女犯人未受教育者的比例都是很高的。如据1914年到1936年的统计显示,女犯全未受教育者占5/6以上。按照各国的统计,犯人当中不识字的都占多数。美国在1910年的统计表明,犯人中不识字的占1/8,女子尤多[9]144-149。未受教育者对于适应环境的能力既差,对于法律及道德观念又缺乏,对于自身情感的冲动不能有适当的控制,以致间接的成了犯罪的根源。受了较高的教育者既能增多一种谋生的技能与机会,在生活中不致陷于衣食缺乏的境遇;同时他们对法律可能有相当理解的能力,对于道德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因此一般情况下也就较少犯罪[15]195。
一般而言,多数的犯罪者均为没有职业及未受过教育者,这在中国及其他国家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就中美而言,有职业的犯罪者中国以雇佣业为主,且多为鸦片及略诱和诱罪,而美国则为从事家务之人和洗衣妇,所犯类别为醉酒、行动错乱和性犯罪。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犯罪女性所从事的职业多为服务业,且其不良的嗜好成为其犯罪的根源之一。而中国职业女性犯罪仍以经济为其主要目的,这可能与其因待遇低下所引发的经济困境有很大的关系。
由以上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女性犯罪问题。只是中国和其他国家相比,因风俗习惯及所处环境的差异,犯罪者的一些自然情况也就有些不同。清末民初,中国妇女解放运动高涨,女权意识开始觉醒,但这一时期同时也是多灾多难的,军阀混战,灾荒连年,民不聊生。特别是农村经济的破产,大家庭的逐渐解体,使得很多女性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身居家中依赖男人而活。她们不得不走出家庭,在陌生的环境中和男人一样为生计奔波,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因此由犯罪数量及类别可以看出,该时期中国女性犯罪的数量及男女比率偏低,且多以经济为主要犯罪目的。特别是女性犯罪人多为已婚的中年妇女,她们毫无职业和教育经历,更是证明了近代中国女性因经济压力增加所引发的生存危机的严重性。而那些有职业的犯罪者,也多集中在服务行业,这虽然在近代的美国也存在同样的情形,但其犯罪类型却存在迥然的差异。虽然近代以来,中国在学习西方法律精神的同时也重视了犯罪统计,但因统计的方式及侧重点不同而未能详尽关注女性犯罪统计的时间和地域性特征。然由其他情况的记载,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近代以来中国女性犯罪的整体情形,特别是通过和其他国家的比较,更好地展示了中国女性在特定历史时期生存的艰辛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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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吴宗先:《试论造成犯罪性别差异的原因》,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2期。
[19]周东平:《犯罪学新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徐惠芳、刘清於:《上海女性犯的社会分析》,载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底边社会生活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1]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年第2期。
[22]赵琛:《监狱学》,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版。
[23]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24]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5]李剑华:《犯罪学》,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版。
[26]艾晶:《离婚的权力与离婚的难局:民国女性离婚状况的探悉》,载《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
[27]赵琛、韵逸:《监狱学》,上海:上海法学编辑社1931年版。
责任编辑 丘斯迈
The Study of Female Crime Statistic by International Compare in Late Qing 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ZHANG Hong-yang1, AI Jing2
(1.Department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Mathematics Foundation Studies,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henyang 110034,China; 2.College of Sociology,S 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henyang 110034,China)
The female crimes in late Qing Dynasty had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compared with those in other countries.The crime ratio was lower and most crimes were economical ones in China,but hurt crimes were the main form in European countries.In addition,the time and location of the crimes,the criminals' age and their 【marriage,job,and education conditions were different in a certain extent in different counties.
late qing dynasty;female crimes;the analysis of Statistic;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张洪阳(1975-),男,辽宁盘锦人,沈阳师范大学计算机与数学基础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为应用统计学;艾晶(1976-),女,辽宁铁岭人,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女性社会学及历史社会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8CZS011)
2010-10-25
C913.68
A
1671-7023(2011)02-00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