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的初步探索

2011-09-22 03:46喻铃瑛
群文天地 2011年16期
关键词:中间人佣金经营者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中的回扣等商业贿赂潜流开始悄悄地在我们的周围滋生蔓延,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对于市场秩序及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性也日渐突出。商业贿赂犯罪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加以规范和限制。本文主要就商业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作简要介绍。

“商业贿赂”是竞争法上的一个术语。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主要指竞争者通过秘密收买交易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其作为商业内幕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初,被视为商业习惯。各国政府并未制定法规予以管理和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商业上的行贿为我们世界各国所承认为是商业经营的传统作法。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对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的破坏作用日渐突出,引起西方许多国家的重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使用“商业贿赂”这一术语,以前这一术语也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但1996年11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来使用,这可能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尚属首次。

近年来,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的同时,经济交往中的回扣等商业贿赂潜流开始悄悄地在我们的周围滋生蔓延,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甚至错误的认为,现在是“无(回)扣不成交”,回扣是市场交易的润滑剂。我们应当看到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是多方面的。以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为例,药品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严重地干扰了健康正常地医药市场秩序,流失了国家税收,加剧了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造成了药品价格的畸形上涨,加重了企业和患者的负担,败坏了医疗事业的医德医风,为制销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对其坚决予以打击。下面我就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方式及其危害性作一下简单的阐述。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

经营者在实践中采用的贿赂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方式就是给予对方“回扣”,除了“回扣”,还包括其他一些方式,如“折扣”, “佣金”等。下面我们就逐个进行简单的分析:

1.《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其又具有不同的方式,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贿赂。实践中有些人以为商业贿赂就是回扣,认为只有回扣才是商业贿赂。从而曲解了商业贿赂的含义,甚至放纵了违法行为,或者将回扣的含义夸大化,将其他商业贿赂行为也纳入到回扣中。其实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是有区别的,其构成要件虽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所产生的不正当引诱交易当事人的恶性竞争后果却完全一样的。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对给予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6条第2款对折扣的概念作了如下表述: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折扣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有利于促进货物流通,扩大客源和促进销售。但是如果弄得不好,折扣就很容易与回扣混淆,演变成贿赂或者变相贿赂行为,成为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3.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它是由商业活动的中间人或经纪人收取,可以由卖方给付,也可以由买方给付。为了进一步明确佣金的界限,《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中间人必须有独立的地位,即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不能接收佣金,无合法的经营资格的中间人为他人提供服务,接收佣金属无照经营行为;二是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不论给予或者接收佣金都必须如实入账。给予或接收佣金不如实入账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是商业贿赂行为,也可以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该进行个案分析。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

目前商业贿赂犯罪问题严重,危害非常大。行贿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向受贿者提供现金或者其他报酬,使贿赂现象成风并在长久的一段时间里相当普遍,而且名目繁多。它的出现使市场交易和市场经济发展偏离公平竞争的轨道,从而损害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污染了投资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接下来我就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1.商业贿赂犯罪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随着商业贿赂现象的普遍化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者被迫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用在想方设法贿赂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各个经营者就不再重视商品质量,使得质量意识和信誉观念淡化。他们也不再靠优质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是依靠如何博得交易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欢心来为商品营销打通道路。这样一来就严重损害了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靠商业贿赂进入市场的商品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仅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严重的会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并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现在社会上由于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造成的惨剧已是数不胜数了。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2.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性还表现在使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经营者为贿赂交易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而支付的费用常常会以各种不同的名目计算在生产成本中,或者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出现的支出帐目中。这样必然会导致产品成本的大幅度提高,但是国家税收却会大量的减少,这对国家来说是不小的损失。另一方面,受贿者的受贿都是在帐外暗中进行的,这部分的回扣收入显然也没办法纳入国家的税收范围,成为又一个的税收黑洞。因此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杜绝这些违法现象。

3.商业贿赂犯罪还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违法犯罪。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理,采购供销等业务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势,私自收受行賄者的现金或者实物,从中谋取暴利。这种行为既败坏了商业风气,也腐蚀了干部队伍,侵害了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现在社会上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收受贿赂引发的经济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了,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商业贿赂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由此诱发的社会问题很多,包括三角债务现象突出,合同履行率低以及制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经济诈骗甚至洗钱等经济违法犯罪现象,这已成为近些年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解决。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商业贿赂犯罪在本质上是以经济利益为诱饵,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不公平地获取交易机会,排斥和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它会提高市场交易成本,导致商品价格上涨,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并且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正因为商业贿赂犯罪侵犯了相关主体的权利和权益,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所以多年来我国一直不断致力于通过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责任加以规范,但遏制商业贿赂之路任重道远,相信通过今后的努力和摸索,商业贿赂将不再成为桎梏中国经济发展的枷锁。

参考文献:

[1]种明钊.竞争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吕明瑜.竞争法[M].法律出版社,2004.

[3]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4]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喻铃瑛,女,汉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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