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浩哲
1979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三十年来,我国保险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发展,行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从1980年全国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仅4.6亿元,到2007年保费收入达到7036亿元,增长了1500多倍。从国际排名来看,我国的保费收入居世界第十位,保险公司达到115家,总资产超过3万亿元,已逐步成为全球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与此同时,随着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也有了政策保障,保险投资涵盖了从债权到股权,从金融产业到基础设施,从国内到国外,政策上的突破为保险资金运用开启了新的局面。
然而,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结构相比于拥有完善市场体系的发达国家,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这一差距主要表现在与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差额上。如果我们用来计算保险资金收益率的话,我们发现,即使是我国资本市场最为活跃的2007年,我们的收益率与其他国家同业水平依然存在差距。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一、我国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前20年保费收入平均增长33.97%的高速后,最近几年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2000年保费收入为1596亿元,2005年为4927亿元。保险资产的规模从2000年末的3374亿元增加到2005年末的15226亿元。据统计,2000至2005年保险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约34%,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年均增长约4%。2005年我国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比重约为5.1%,与2000年的2.5%相比翻了一番。2006年前8个月保费收入3821亿元,保险资产总额已达17577亿元。截至2010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4.3万亿元,是2003年的5倍。
二、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结构逐渐多元化。2004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银行存款最高占比超过80%;2005年以來扩展到境外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等领域,保险资金运用分散化、多元化趋势明显。截至2010年8月末,银行存款占29.7%,债券投资占50.5%,权益类资产占16.9%,其他投资占2.9%,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断得到完善。
三、我国的保险资金收益率年度波动明显。2001-2004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偏低。2007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带来收益超过了前五年的总和,资金运用收益率达到12.17%。2008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受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急剧下降到1.91%。2009年随着经济的逐步回升,保险资金运用实现收益率6.41%。由此可见,我国的保险资金收益率随资本市场收益率波动较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保险业中,由于市场开放和竞争加剧以及产品“同质化”现象的存在,保险公司依靠费率差、死率差赚取利润的空间在日益缩小。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已经逐渐失去了取得利润的功能而成为筹集保险资金的手段,特别当保险市场处于承保能力过剩的“疲软”周期时更是如此,因此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但总的来讲,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资金运用因受到种种内外部条件约束而存在较多问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收益率偏低且不稳定。尽管中国保险企业以每年20%-30%的高速度发展,但各公司的资产回报率却在下降,标准普尔公司对中国国内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寿险业平均资产回报率在2003年是0.4%,2004年是0.3%,而国际标准则最少为1%,国内几家大型寿险公司在2004年的资产回报率竟然为负值,标准普尔最后给的结论是,即使是连年亏损的中宏这样的外资公司,都要比中国保险巨头的资产收益情况好得多。同时,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环境的改善,保险机构资产管理能力的提升,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在近几年一直保持上升的趋势,收益率接近6%,虽然在资本市场活跃的2007年投资收益率曾高达12.2%,但在2008年下半年转瞬间降到了2%,跟国际水平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收益率相差甚远。以英美为例,2002年和2003年寿险的投资收益率为12%左右,非寿险为11%左右,而同期我国的寿险收益率为3.5%,非寿险为2.5%。在当前资本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加上利率的连续下调,保险投资收益率根本不可能达到1 0年前8%的预定利率,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未来的偿付能力缺口将越来越大。
二、我国保险资金实际运用渠道狭窄。应该说,《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资金用问题已经以法律形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保险法》第105条共4款,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稳健、安全、保值增值;第二款规定的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渠道和途径,即第一,银行存款;第二,买卖政府债券;第三,买卖金融债券;第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一款是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第四款规定的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文件,保监会对9类投资标的作了如下比例规定:对银行存款、围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4类标的投资比例没有限制;投资银行次级债为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投资企业债、可转债为上月末总资产的20%;投资基金为上月末总资产的15%;投资股票为J 1年末总资产的5%;投资外币债券不超过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上述规定,其最大的不合理的地方,那就是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渠道规定过于狭窄,安全性有余,而收益性不足。保险公司为了尽可能地提高资金运用收益,打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擦边球, 于是出现了所谓的“委托理财”、“债券托管”之类的变相资金运用途径,从而容易造成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失手。
三、我国保险资金负债期限结构不合理不同的保险负债有着不同的期限,因此它强调的资金运用要求上各有侧重。通常人寿保险资金一般具有期限长(一般为5年、10年、20年,甚至更长)、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这部分资金在我国比较适合投资于长期储蓄、国债、企业债、股权投资等;而财产保险资金来源则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须强调其流动性,因而比较适合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并且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从我国目前保险投资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即所谓“长钱短用”。特别是债券市场可提供的长期债券少,期限在10年以上的债券更少,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长期负债、尤其是10年期以上负债进行匹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造成了长期负债和短期资产的错配;若银行将此保险资金提供给长期项目使用,又造成了长期资产和短期负债的错配。这种保险资金运用和来源期间的不匹配会影响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很可能引起保险公司的偿付危机。
四、我国保险业风险管控机制不完善影响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于全局性因素如政治、经济等方面引起的风险,主要有社会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是来源于保险公司内部,与其经营的具体过程密切相关,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系统风险中利率风险对保险企业的经营影响最大,无论利率上升还是下降,都会对保险公司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当利率下调时会给保险业带来行业性的利差损,我国的保险企业本身因为其资产负债搭配的不合理,又加剧了这种风险,致使这种因利率的不稳定给保险企业的经营带来更大的影响;而非系统性风险又是目前保险行业内存在收益水平差距的主要因素,我国资本市场的缺陷使得保险公司融资缺乏保障、投资缺乏有效的投资组合,避险工具的缺乏和保险公司管理经验不足对非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也不到位。
同时,我国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模式也明显滞后, 以渠道限制风险的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风险管理的需要,新形势下的风险管理必须是既考虑资金运用渠道又要考虑风险来源与动因,兼顾来自系统内外的风险,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五、保险监管水平滞后。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从此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负责监管保险业,中国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目前,监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过分强调分业监管。我国金融业监管的模式是由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三会共同实施监管职责,这种监管模式显然与目前的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同时又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和银行业的联系非常密切,如果单纯从某一个方面做出规定,极有可能会对另一方面造成不利的影响,即因为分业监管的缺陷使得这种监管不适应金融市场的现状而变得低效甚至无效。第二,监管法规不太完善。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主要法律是2002年10月28日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缺少专门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修改后的《保险法》虽然给予保险资金运用很大的空间,但是因其规定的内容太过简单,又过于严格,所以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很大的限制性。
六、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完善。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和消费者的不断成熟,要求保险公司从原先卖方市场格局下的资产驱动型资产负债管理方式转向市场驱动型资产负债管理方式。尽管十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得到较大发展,但仍存在较多缺陷,并且这些缺陷严重地制约着保险企业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运用。主要表现在:第一,资本市场流动性较差、规模小,市场分割限制了保险公司资产组合的弹性,难以根据经济周期波动和利率波动灵活地调整资产组合。保险公司在调整资产组合时,其自身的买卖行为会导致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的变动;第二,资本市场形态落后使保险公司不能利用期货、期权等现代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这些缺陷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限制,不仅使保险公司可能存在资产负债误配的风险,而且使保险公司不得不过于依赖产品组合的不断调整来实现资产负债的匹配。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