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考察与经验借鉴

2011-09-19 08:59林怀玉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0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农民

林怀玉

社会保障制度考察在选取国家时考虑印度同我国一样属于发展中国家,且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农村问题存在一些类似之处;对于发达国家的选取,像美国城乡差距不大,而像瑞典等福利型国家其保障水平很高,对于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说仍无法效仿。而德国和日本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在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尤其日本与我国同属于亚洲国家,人种、习惯及观念存在一些类似之处。因此本文分别选取德国、日本及印度作为代表来考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完善我国农村社保制度方面所能提供的一些经验借鉴。

德国

一、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在德国是一个专门独立的部分,1957年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是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始。首先,保障对象,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亲属。获得养老金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男女年龄应分别达到65岁和60岁;二是必须已交满15年的保险费;三是要求农民除了交足规定费用外,还需要在50岁以后通过出售、租用或者继承的方式来转让农业企业。其次,资金来源,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实施的是现收现付模式,资金主要来自投保所缴纳的费用和联邦资金(即联邦政府给予的相关补贴)。一个农场主无论经营几个农场都只需缴纳一份保险费即可,所有农场主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政府承诺养老金支付的时候应该由财政兜底。再次,资金管理,在资金管理模式上属于统一立法和监督分散的模式,政府主要负责法律规范及调控,而微观管理运营由各地方政府专门负责养老保险的机构来具体执行。

二、农村医疗保险。首先,保障对象是自耕农及其家属、退休的农场主;其次,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农民按要求所需缴纳的参保费及政府给予的相关补助,采取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再次,法律规定由专门的保险机构——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来承担保险义务。德国医疗保险按照收入的相关标准来设立了20个参保等级,每一个等级都有其固定的参保费用额度,并规定最高参保费不得低于最低参保费的6倍。

三、农业事故保险。主要是在发生事故后为受害者提供免费医疗救助,帮助受害者早日康复,恢复就业能力。保障对象包括全体职工和农民。保险费主要由国家和企业主来承担,受理该种保险的机构是联邦、州公立的相关事故保险所。具体规定有:事故后丧失就业能力五分之一的可领取一定数额的补助费用;完全丧失了就业能力的按照当年工资的三分之二来发放养老费用;死亡的则家属可领取生活基本保障费用。

日本

一、日本农村医疗保险。日本现行的农村医疗保险主要指国民健康保险,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保障对象,主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从事农林渔的市、町、村居民,包括农民、失业人员、私营个体及无法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二是保险运营主体,是该国市、町、村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自主负责该地区保险费的收缴及运营管理。三是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及国库补助资金,其中参保人员缴纳的参保费按照各个家庭具体的收入及家庭人员参保人数状况来调整,实行每户不同额度征收,基本缴费比例控制在个人年收入的8.6%左右,国库补助占50%左右。另外规定被保险人员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的30%。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日本农村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国民年金、农民年金两部分:第一,国民年金。国民年金是日本基本的养老保障制度。首先,在其保障对象中第一号参与保险者包括了从事农林渔业的个体农民及家属;其次,保障内容涵盖养老、残障及生活困难的遗属;再次,保障经费来源是国库负担33%,而被保险者出资77%,资金由厚生省的社保厅负责运营管理。第二,农民年金制度。首先,其保障对象主要是该国广大的农民,具体分三类:一是当然参保者,即符合国民年金第一号保障对象规定的人员;二是资源参保者,即拥有农田3000-5000平方米,年务农时间在700小时以上的农民;三是指定继承者,上述两类参保者的直系亲属,并且务农时间已经超过3年的人员中,可以指定一个人为保障对象。其次,农民年金制度资金运营主体是农民年金基金,专门负责年金的事业,都道府县一级由同等级的相关农业会议来处理,市、町、村级别的业务则由其农村委员会或者农业协会来办理。年金基金平时的费用主要来自补助。再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补贴及参保费用,国家补贴的比例根据被保险者的年龄、参保年限来规定不同标准。

三、护理保险。首先,护理保险对象主要是失去自理能力,卧床不起或者患有精神痴呆等症状的人员,广大农村的相关农业生产的人员也在范围之内。第一号是指65岁以上经过认定是需要照顾的被保险人,第二号是指40—64岁的自愿医疗保险的参保者。其次,护理保险经费来源是国库出资25%,都道府和市町村各级政府出资12.5%。护理保险费占50%,资金由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联合会负责运营管理。再次,其护理费用的标准按照患者身体状况及需要的服务类型来划分为5种标准。

四、农村公共援助和农村福利。首先,农村公共援助。其保障对象是全体国民,当然也包括了农民,主要是家庭收入没有达到国家最低支出标准的人員。经费主要来自国库补助,出资比例占四分之三,各级政府负担剩余的四分之一,保障内容涵盖了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及分娩等,具体实施机构是各地的保健事务所。其次,农村福利。它主要包括老人保健制度及儿童津贴制度,老人保健主要针对70岁以上的老人。费用由国库出资23%,公共医疗保障机构出资66%,各级政府负担5.5%。儿童津贴主要针对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费用由国库出资六分之四,各级政府出资六分之一,主要负责儿童的抚养方面。

印度

一、农村的养老保障,在全体国民养老保障层面上,国家给予每人每月75卢比的救助款来支付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作为养老金,每个周或联邦也有各自的养老金支付标准。印度政府还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须在一定年限内将保险业务扩展到农村地区。

二、农村医疗保障,目前印度已经初步形成了三级医疗保健网,包括保健站、初级保健中心、社区保健中心,免费为穷人提供医疗服务。2005年印度开始实施《国家农村健康计划》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增加医疗保障开支来平衡地方间医疗基础设施的不平衡;优化医疗保障系统的人力资源分布;注重医药系统的建设等。

三、农村就业保障,2005年印度通过了《全国农村就业保障法案》,印度将增加巨额投资在全国200个农村修建公共基础设施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四、最低生活保障,出台《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计划》来保障农村广大贫困群体的生活。

五、农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使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后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补助。

经验借鉴

通过上文对德国、日本和印度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从这些异同中我们可以得到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些启示。

一、异同点。

相同点:一是,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虽然提法有所不同,但实质表达的含义基本一致,具体都包括对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及救助农业生产保险等内容。二是,各国基本都通过相关法律来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进行。如德国的《农民老年救济法》、日本的《国民养老年金法》、印度的《国家农村健康计划》、《全国农村就业保障法案》、《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等,为各国社保事业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三是,各国均对农民的养老保障给予较高的补贴,一方面由于农民老龄人口的增加,保障其养老是基本生存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国对农民养老加大补贴力度主要是为了鼓励农民参保,农民本身低收入的特点决定了养老保障的有效需求不足,因此财政应加大补贴力度来保障农民的购买力。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障是保障农业生产、国家稳定的基础。

不同点:由于各国自身的国情不同,经济基础有所差异。发达国家农村社保制度的构建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市场发展充分,经济水平较发达的基础之上;而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是市场经济存在不完善,且经济水平有限,农村相对落后。因此在农村社保制度的建设完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以及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启示:第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以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等最能体现农民生存权、发展权的这四个方面为核心。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必须尊重国情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即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必须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平均收入相挂钩,实行适度水平的保障,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作用。第三,农村社保建设首先应该明确立法保障,发达国家均具备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确保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法律保障下有序开展。第四,社会保障资金方面,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鼓励资金来源多元化。农民社保资金应坚持以政府补助为基础作为引导,集体经济、个人出资共同负担资金,并合理划定三者资金来源所占比例。在保障生存权的相关方面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对于社保资金同时也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建立基金形式,对社保基金多渠道实现其保值增值。

(作者单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猜你喜欢
社会保障养老农民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饸饹面“贷”富农民
养生不是养老
以房养老为何会“水土不服”?
坚持就业优先 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
养老之要在于“安”
媒体募捐永远成不了社会保障
“五老”以“三用”关爱青年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