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煜
当富士康“跳楼门”风波暂时平息,劳工权益一词再度被淹没在众多热点中。在富士康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之前,劳工权益维护意识一直不温不火,并未形成全社会的整体监督氛围。当媒体对富士康事件失去新鲜感之后,我们更应该重新审视劳工权益监督工作。怎样才能将劳工维权意识贯彻始终,协助和约束企业正确对待劳工权益维护,是我们需要深刻反思的。
一、代工工厂模式催生了“三低”现象。
作为以代工商业模式经营的富士康来说,国际客户早就把供应链上的账目算盘打得很细,生产资料如厂房、机器的费用很难再压缩,所以富士康要想创造更高经济利润,只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力成本。就工作强度、加班时间、薪酬福利而言,深圳富士康远称不上“血汗工厂”。然而跳楼事件却使大众对其内部劳工待遇进行了深究。现象之一:低工资。富士康中国总部副总兼运营总监李金明表示,2010年7月1日前,公司坚持580元的最低标准,7月1日后会上调至700元。但仍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现象之二:低休假。深圳富士康实行轮岗制,换人不停机,劳工休假时间很难保证;现象之三:低交流。其管理模式上的军事化,推行严格的層级制,这使得员工工作行为缺乏自由性,生活交际圈窄小。“三低”现象的存在,使得劳工权益维护工作很难执行。
二、我国劳工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
其实我国劳工权益维护仍然存在多方难题: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如性别歧视、户籍歧视、身高相貌歧视等;不少业主扣押职工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等强迫劳动现象仍然存在;枣庄薛城区防备煤矿“7•6”火灾事故,将劳工职业安全权又提上台面,苯中毒导致的白血病、粉尘造成的尘肺病、瓦斯爆炸造成的伤亡事件屡见不鲜;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规章制度的具备,并未完全落到实处,随意加班加点现象随处可见;《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很多企业工资水平低下且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一直以来,各种侵害劳工权益情况屡见不鲜,深圳富士康事件只是其中一例。烟台富士康也曾因为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被推到风口浪尖岸上,对待劳工权益侵害现象,我们需要将问题拓宽视野。
三、整体提升劳工权益维护的监管力度。
上述侵权现象的存在,是多方原因造成的。从劳工自身角度看,法律意识淡薄,维权主动性不强;从企业角度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劳工正当权益;从第三方角度看,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社会协同度不高……这就需要我们在解决问题中引以为戒,避免重复错误。
劳工自身要监督举报,劳工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知识的普及将会更好地维护切身权益,对企业侵害行为进行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
企业工会要监督负责,工会也应该是劳动法执法的监督者,在雇主克扣拖欠工人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肆意侮辱虐待工人等侵权行为出现后,工会应该及时出面负责维权。
劳动监察部门要监督引导,劳动监察机构要履行政府的职能,又必须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得收入以维持生存,劳动监察机构的这种双重性质对其在劳动执法中的地位、功能和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但是劳动监察部门仍然承担劳动法律执法监督的角色,应该加大对企业的约束和引导力度。
社会力量要监督协助,以大众媒介为主的社会机构或者团体的参与,将使劳工权益维护更加具有可行性,也将很好地监督企业劳工待遇的公正性、公开性。
劳工权益维护应该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而不应该随着“热点”、“焦点”时热时冷。劳工权益问题的解决,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期间需要社会各界群策群力,需要各级各方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创造一个和谐、融洽的企业与劳工关系。
(作者单位:烟台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