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海行为加强要素保障

2011-09-08 01:14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副巡视员陈畅
浙江经济 2011年15期
关键词:区划海岛海域

文/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副巡视员陈畅

规范用海行为加强要素保障

文/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副巡视员陈畅

海洋资源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基础。如何规范用海行为,保障要素的供给,是实现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是全省人民的一件喜事,也是事关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在新形势、新机遇下,规范用海行为,增强要素保障尤为重要。要规范用海行为,增加要素保障,就不得不研究与之相关的法律。

——第一部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海域使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全国、省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海域使用审批制度。国务院的审批权限是: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省政府的审批权限是: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核心是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物权法》明确海域使用权属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分别确定。海域使用金既不属于行政性收费,也不属于一般的税收,而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出让海域使用权时取得的对价,属于权利金范畴,纳入一般财政预算。

区域用海规划制度。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海洋局审批。规划区内单个用海项目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用海手续。国家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部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第三部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它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正式法律,198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于1999年修订,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排污管理制度:申报与缴费。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管理制度:污染与治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污管理制度:禁止与限制。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环境保护制度:海岸、海洋工程与海洋倾废。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选划海洋倾倒区,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近期,从法律法规这一层面,浙江省海洋渔业局正在开展以下一些工作: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推进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这是海域有偿使用关键,并建设海域动态监测系统,对海域动态使用进行动态监测;在海岛开发管理方面,无居民岛保护利用规划、重要海岛开发利用规划、无居民岛管理办法等都进入了立法制定程序,2011年还将对480个海岛进行标志,明确31个可以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实施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实现全海域覆盖;对海洋生态补偿,探索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赔偿补偿机制。

海洋资源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基础。通过加强综合管理,规范用海行为,保障发展要素,依法科学用海,能够实现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相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必将成为我国沿海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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