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英
合同审查是合同签订前的一个环节,合同审查的质量直接决定着签订合同的质量。施工企业几乎每天都有上百份的劳务作业合同、买卖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在不断地签订、履行、终止。这么多合同,如果不重视签订前的合同审查,执行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合同纠纷就在所难免。笔者结合自己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谈一些粗浅体会,供大家参考。
施工企业目前使用的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性质不明确。如劳务作业队的劳务合同,有的叫分包合同,有的叫劳务承包合同,有的叫劳务施工合同,有的叫劳务分包合同,还有的叫施工合同等,不一而足,使得合同的性质不明确。2)合同逻辑性不强。如劳务合同中工期没有写具体时间,但在违约责任里却约定工期延误1 d,承担××元/d的违约责任,显然无法实现。3)合同表述不准确。如将法人说成法人单位,将法定代表人说成法人代表,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混用等。4)合同文本滥用。加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混用,劳务作业队的劳务合同和施工合同混为一谈,买卖合同仍在使用物资购销合同的文本等。5)合同未充分行使约定权。违约金由对方确定,放弃了维权的机会。6)合同约定与实际不符。如付款期限约定过死,没有留下回旋的余地,物资买卖合同中没有写明验收方式和包装方式与实际不符,易发生争议。
为避免上述问题反复出现,利用合同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合同审查。
1)我方起草的合同。重点看有无漏项,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有无明显于对方不利的条款,避免弄巧成拙,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2)对方起草的合同。重点认真审核每一条,每一句,看有无对我方约束过多、对方约束过少的情形,看有无合同陷阱,避免上当。3)第三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这类合同多为业主统一招标,指定卖方,各标段的项目部为买方,签订的三方协议。重点看有无违背国家政策之处,有无其他两方合伙欺诈我方的条款。
1)合同主体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对方是否是经过工商局批准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审查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是否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审查其注册资本的大小,判断是否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主要看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审查。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4)合同权利义务明确性审查。权利与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利益多少与责任多少。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谁有什么责任、应当承担什么义务要写清楚,不能一带而过、模糊不清。其次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要基本对等,不能使我方承担的义务过多,也不能明显对对方约束过多,否则有显失公平之嫌。5)合同表述质量的审查。对合同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对于专业术语,尽量在合同中用大众语言表述,或者是作补充说明,避免混淆概念,产生歧义。
1)建设工程合同。这类合同因与业主签订,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地位,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有些条款还是可操作的。如保险范围内出事、索赔情形出现、提前工期造成投入加大、中途要求提高质量、工程款拨付严重逾期等,都可以依据原合同向业主提出变更合同或增加投资的要求。因此,在审查此类合同时,主要看:a.工期约定是不是留有余地,如果合同写明业主可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要求提前工期,这就对施工企业不利,可能的话,要协商修改为固定工期,为以后索赔做好准备。b.保险条款,看保险的范围,是否包括自然灾害、天气及其他非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应尽量争取将施工中意想不到的损失都列在合同内,这样等于为工程上了意外损失险,将来出现任何理赔的事件都可以用保险来理赔,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c.索赔条款,目前最主要的是材差索赔,一定要争取写到合同中。d.质量要求,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不能随意提高标准,否则会加大投入,故应在合同中将质量标准尽量细化,越细越好,方便以后为增加投资做准备。e.付款期限的规定,要清楚约定预付款或按月计价付款及尾工款、质保金等的支付时间,如有逾期,要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2)劳务作业承包合同。这类合同是施工企业签订较多的合同,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有自己的范本,根据实际情况在使用时有局部修改。合同内容基本完整,符合各方要求,但项目经理部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a.合同名称要统一,起码封面和题目应是劳务承包合同,至于内容是什么性质,要进行单价分析才能确定,名称统一是起码的要求。b.工期,有的合同工期明确了从×年×月开始到×年×月止,有的是模糊工期,如从甲方下达的开工时间到甲方要求完工为止。这两个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固定工期,适用于涵洞、桩基、墩身、防护工程等工程量明确、不影响总工期的单项工程,后者适用于控制性工程如隧道掘进、衬砌等工程,无法确定具体完工日期的,还适用于施工能力差、管理不善的队伍,即使出现工期违约也不能处罚。c.争议解决条款,许多单位认为这点可有可无,因此对这个条款不予重视,要么不写,要么随便写一个,还有的把仲裁和诉讼全写上,以为这就是重视,不知道反而弄巧成拙,所以我们要求所有劳务合同全部将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在企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d.劳务队资质审查。“三证一书”的审查不能流于形式,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属于特殊行业,国家要求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劳务队没有资质,由此所签的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容易被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确认为无效。
3)买卖合同。现多数施工企业也有了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这样可以避免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或纠纷。但在实际中,必须使用对方提供的文本,要注意以下几点:a.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及支付方式、送货方式、提货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是否齐全,漏项的要补充。b.合同价格是否明确,不能在合同中简单写合同价格以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明确是买方所在地或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则必然带来纠纷的隐患。即使基于价格波动的考虑,也应该约定一个基准价格,并在这个基准价范围内约定一个上下波动的幅度,这样可以避免对方以合同漏洞为借口,以超过买方可接受的高价出售。c.看规格型号是否有出入,不同的规格型号要分别填写,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清而造成退、换货的麻烦。d.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可以写成:货款随到随结,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e.违约金和滞纳金,一定不能写逾期付款按日支付货款1‰,2‰,5‰等的滞纳金,这样计算滞纳金或承担违约金数额太大,比银行利息高许多倍。f.交货方式,要明确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的点,还要明确由供方负责卸货,避免在卸货时发生纠纷无法确定责任。g.争议解决方式,同样不能可有可无,要约定在需方住所地法院诉讼。h.注意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定金具有处罚性质,一旦供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预付款是货款的一部分,可抵作货款也可原数退回。实际操作中要根据需要确定给付定金还是预付款。
随着施工企业规模的扩大,伴随而来的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合同审查的方法及各种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尤显重要,如把握住以上重点,就会大大减少施工企业合同纠纷的发生。
[1]邱 蓓.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实施[J].山西建筑,2009,35(29):19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