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道德观的非主观主义性——对一个哲学史常识的质疑

2011-08-15 00:46:08刘林鹰
怀化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主观主义道德性休谟

刘林鹰

(怀化学院政法系,湖南怀化418008)

休谟是近代哲学史上最深刻的大师之一,探索的原创性艰难性使得其表述常常比较隐晦,让人费解,容易误解。哲学史盛行的惯识是,休谟持主观主义道德论。但是,考辨发现,休谟的德、恶非事实论,是言抽象意义上的德、恶,并非认为德、恶不可能是事实,相反他隐然认为,德、恶在某种情况下是事实。因此,他的道德论有主体性,不能划入主观主义;其认识有某种深刻性。

一、区分两个问题和两种事实:更新阅读框架

德、恶不可能是事实,还是在何种意义上不是事实?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后者能说明德、恶在何种意义上也是事实。

一是,德、恶不是对评价者而言的事实即外在对象,这完全否定了德、恶的事实性 (不是指评价对象作为一般人事的事实性)。

二是,道德不是唯理类型的事实,是不能单单由理性来区别的事实,而是在情、理共同参与条件下才可知的某类事实。在这种意义上,前评价级道德属于有特殊性的某类事实。

此外,要区分两种事实:无条件性事实与有条件性 (或对位性)事实,或总称意义的事实与类称意义的事实。德、恶是有条件性事实,而不是无条件性的即总称意义的事实。它不否定德、恶在一定条件性下的客观性绝对性,但反对泛客观主义。人们认为的德和恶,可能只是旁观性误认,把低维价值当作高维价值,未必是真的德和恶即未必是客观事实。在这种意义上,评价性道德即主观道德是否反映了事实,就有两种可能。

同时,要区分社会性事实与道德性事实。宗教伦理常常将社会性事实硬性规定为道德性事实,如摩西十戒就没谈理由。其实,一个社会性事实成为道德性事实,是需要条件的。

休谟的所谓主观主义道德言辞,真正意思是什么?有某种道理吗?他有两段话很受重视,下面一一辨析。

二、《人性论》“主观主义”道德论言辞的再认识

休谟《人性论》的一段话非常著名:“道德并不成立于作为科学的对象的任何关系……道德也不在于知性所能发现的任何事实……想要证明恶与德不是我们凭理性所能发现其存在的一些事实,那有什么困难呢?就以公认为罪恶的故意杀人为例。你可以在一切观点下考虑它,看看你能否发现出你所谓恶的任何事实或实际存在来。不论你在哪种观点下观察它,你只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这里再没有其他事实。你如果只是继续考究对象,你就完全看不到恶。除非等到你反省自己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发生一种谴责的情绪,你永远也不能发现恶。这是一个事实,不过这个事实是情感的对象,不是理性的对象。它就在你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因此,当你断言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的结构,你在思维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就发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 (他在一处“事实”、一处“恶”上加了着重号)[1](P508-509)。

这段话否定了故意杀人的公认性罪恶之为事实或外在对象所本有。“它就在你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有理么?显然,社会性事实不等于道德性事实:单单一个包含三个构件的故意杀人的事实,是社会性事实,并不构成罪恶从而没有罪恶这种意义上的事实或道德性事实,自卫抗敌时就有正义的故意杀人,正当性维度也是杀人事实能否成为罪恶事实的要件。

因此,他的意思可以如下表述:作为总称意义的德和罪恶不是事实;罪恶不是无条件的事实,即道德性事实不是一般的社会性事实。

三、《道德原理探讨》“主观主义”道德论言辞的再认识

休谟在该书也说过一段名言:“让我们首先探究我们所谓罪恶的事实内容存在于何处……你们不能说,这些东西自身永远而且在一切条件下都是罪恶。不,唯有当它们指向先前对我们表达和显示善意的人时才是罪恶。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忘恩负义的罪恶不是任何特定的单个的事实,而是起源于一些复杂的因素,当这些因素被呈现于旁观者时,由于旁观者的心灵的特定的结构和组织,才激起谴责的情感’ (着重号是原有的)。在这里,正如上下文全然表明的,适用于‘罪恶’的东西同样适用于一般的‘美德’和‘恶德’:行为的‘善良’或‘邪恶’的特征没有事实问题可言”。[2](P31)

当代著名哲学家普特南说:休谟眼中“行为的善良或邪恶的特征没有事实问题可言”。[2](P31)果真如此么?

“罪恶的事实内容存在于何处”?“你们不能说,这些东西自身永远而且在一切条件下都是罪恶”:是说罪恶作为事实在无条件情况下并不存在,即它不是无条件的。

“不,唯有当它们指向先前对我们表达和显示善意的人时才是罪恶”:是说罪恶作为事实还是可以有条件地存在的。这里,模糊地发展了或补充了《人性论》的相关思想,区分了总称意义的与分类意义的。

“忘恩负义的罪恶不是任何特定的单个的事实”:何以不说“不是任何事实”?因为他不同意那种看法。在“事实”一词之前加了限定词“单个的”,缩小了“事实”所指的范围:“单个的”,依上下语境,即孤立的,指单方面认定的。此外,“任何”即any,即每个。因此,其晦涩表述之真正意思是:所谓忘恩负义的罪恶,不是每个特定的单方面认定的事实。它否定“每个”,不否定“某些”,即,某些单方面认定的恶可以是事实,某些没有被认定的恶也可以是事实。

这段话显示,休谟心中的“事实”有两种类型,仅仅否定了无条件性事实这一类型而已,正如“苏格拉底不是阴性的人”一语仅仅否定了他的阴性类型而隐然承认了他的属人性。

“忘恩负义的罪恶”,“指向先前对我们表达和显示善意的人时才是罪恶”(的事实),(单单)指向旁观者时就不是罪恶 (的事实)。为什么?忘恩负义未必内涵着指向先前对其显示善意的人。恩义从而忘恩负义至少有二属三类四种:有意的与无意的;善意的与恶意的;包括善意的主动性恩义,不包括善意的主动性恩义,包括部分或全部恶意的客观后果有利的主动性恩义,自在性恩义如古人对多代以后的后人的客观贡献及当代社会对个人的客观有利。无善意而有恩义的情况不少,旁观者看来的忘恩负义就未必是罪恶 (的事实),因为道德生活不是物理对象,道德的首要环节是有无故意和意向善恶,旁观者有很大的局限性,对其体验一般情况下不如亲历者。既然包括善意的有无多类,那么,忘恩负义就不是一切条件下即无条件地都是罪恶,它作为普遍性就不是罪恶含义上的事实。这在逻辑上成立。

当然,符合我们日常语言习惯的表述是:把罪恶分真假,真罪恶即是事实,假罪恶不是事实。日常语言以经济化为目的之一,真罪恶简称为罪恶,这样,罪恶就是事实了。“不,唯有当它们指向先前对我们表达和显示善意的人时才是罪恶”,此语中的“罪恶”已经狭义化大众化,只是后面没有“事实”一词而已。休谟的责备词恶个别时指真的恶,一般指真和假的共属。比较好的办法是在符合语言习惯时探讨真和假,这对实用性地改进思想和生活有利;当然也可以在真和假的共属层次上即总称意义上来用语以探讨问题,这种层次的研究也有其价值;但这种层次的探讨若不表达明晰,他人就容易误解。

“指向先前对我们表达和显示善意的人时才是罪恶”:“才是”乃表述某种条件下的真是,而“真”表达了“事实”。可见,这句话隐然地或实际上认为某些恶有真实性、事实性;广而言之,休谟曲折地正面地认为某些德、恶可以有真实性或事实性。——正面认为虽近一句,但其他地方无反对,二者形成融洽关系;只有一句而且曲折,难怪其道德论很容易被误解。

四、比较性语境的重点号未必是强调对立

可见,休谟的道德事实,不包括评价级的无条件的德和恶,但包括评价级的有条件的德和恶。

休谟的《人性论》和《道德原理探讨》之多处地方,在“恶”、“事实”、“情感”上打了重点号,且处于比较性语境,以致普特南等人把它们都当作对立含义,并等同德恶和情感。

其实,重点号是强调,可以强调角度,可以强调比较,等,未必都是强调对立。“恶的任何事实或实际存在”和“罪恶的事实内容”,这里是强调形容性角度,恶评所谓的故意杀人可以不是恶的即具备恶的性质的事实。

这里,恶的事实与事实是包含关系,有差异;恶评与事实也有差异,而且在仅仅是恶评者的情感时,二者走向了同身异首式的对立。事实与 (评论者)情感的关系就不同了:对道德认识而言,它们本来就是分离的,并立的,基础面是对立的——不是全部对立,因为情感对事实,可能符合也可能不符合。要区分情感与德恶这种价值现象。

20世纪逻辑经验主义者和普特南等人都把“情感”当作“价值”或艾耶尔所谓“有别于事实的纯粹价值”[3](P127),把同身异首式的对立当作基础性对立,忽视了他的客观主义,是对休谟的错位性“发展”,或者说面对休谟的晦涩言辞选择了一条主观主义之路。这一片面发展使得人们习惯性地把休谟作为主观主义道德价值观的源头。

其实,休谟道德观主要是反思宗教伦理观,对信仰主义道德或教规性道德加以合理化提问或严谨化要求,所谓怀疑主义只是对教条信仰而言,在当时属于启蒙哲学。其道德观的部分主观性,只是主体性、人本性和辩证性,与主观主义有异。

[1]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普特南.应奇译.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 [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3]艾耶尔.尹大贻译语言、真理与逻辑 [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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