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林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浅论如何加强城区出租屋的治安管理
冯文林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当前城区出租屋在治安管理上存在比较多的问题,给违法犯罪人员留下了可以利用的条件,严重影响了城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出租屋在治安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找到解决城区出租屋治安问题的有效办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城区治安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城区;出租屋;治安管理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地涌向城市,东西南北城市之间也不断地进行着广泛的人员交流。我国每年流动人口的数量已经超过亿人,其中城区(包括乡镇以上的城镇和城市)暂住人口也相应的急剧增加,这对解决经济增长中的劳动力需求矛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给维护社会稳定、城区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些不法分子,把城区出租屋作为落脚点或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异常突出,出租屋已成为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的聚居地。例如,近年来深圳全市发生的刑事案件约95%以上是外来人口所为,出租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约占全市刑事案件的30%,个别地方高达50%(新华网广东频道2009年7月)。据公安部统计,其他城市的情况也大体接近。违法犯罪人员利用出租屋的隐蔽性以及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上的某些漏洞,大量从事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黄贩黄、制假贩假和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另外,城区大量出租屋用途混杂,承租人员构成复杂,吵嘴打架等民间纠纷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区的治安秩序。虽然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进一步探讨如何加强城区出租屋的管理,解决好城区出租屋的治安问题不仅关系到出、承租双方当事人和周围邻里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公安部于1995年先后公布实施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暂住证申领办法》,为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及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同时受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经费保障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笔者根据调查和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和原因:
暂住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国土规划、税务、工商、计生、劳动社保等多个部门,而这些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行使管理权限,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管房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管房,客观上造成管理脱节,难以形成合力。虽然公安机关对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负有主要责任,但也需要其他各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才能使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完全到位,措施得以落实。另外,出租屋的管理不仅仅是治安管理,所以,把出租屋的管理推给公安机关一家来做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又有很多人认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涉及面广,法难责众,彼此相互推诿;整顿和规范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管理会涉及群众利益,吃力不讨好。出租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能完全实现,导致出租屋在管理上存在大量漏洞和隐患在所难免。
无论是政府或者是公安机关,对出租屋的管理都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基层公安机关把更多的警力和精力,主要用于压低发案、维护稳定、社区巡逻、防盗防火、吸毒人员的收治以及110接处警等工作上,这些都有硬指标,而没有把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列入经常性的重点工作,导致工作紧一阵,松一阵。加上基层公安机关任务繁重,且责、权、利不平等,长期超负荷运转,民警身心疲惫,抱怨、厌战,而出租屋的管理恰恰又是一项经常性的、很繁杂的工作;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又没有与年度的工作考核单独直接挂钩,民警对出租屋的管理当然就没有多少热情,工作自然缺乏主动性、计划性和创造性,管理责任不落实。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对出租屋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居(村)委会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来协助管理,由于受经费、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居(村)委会对出租屋的管理基本停留在日常的登记、发证阶段,加之协管员在管理能力上有限,又不具有权威性,管不好、管不住、对出租屋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现行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滞后,管理难度增大。目前,适应出租屋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大都沿用了十几二十年,旧有的法律法规在当前社会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有些已不能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特别是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自2003年国务院废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后,民警工作难度加大,出现“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现象。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只管收房租,对房客的行为根本不加提醒和监督,有的明明知道房客有违法犯罪问题,为了经济利益,不制止、不举报,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导致违法犯罪人员更加肆无忌惮的利用出租屋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公安机关则很难掌握出租屋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城市的不断发展中,城郊结合部原本是农村的地方,由于农民原有的土地被征用,变成了新的城区人口,这些人失去土地以后,大多数人又没有本事或者一技之长,只能将自己家里多余的房屋进行出租,出租时只认钱不认人、只认钱不认法,只管收钱租房,对承租后的义务和责任不闻不问,对公安机关对出租屋的管理产生反感,根本不配合。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履行管理责任和不履行承租义务时,可进行一定的处罚,但处罚较轻、程序复杂,又没有后续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或者处罚手段,公安机关只能向法院起诉,手续繁琐,费时费力,很难操作,导致暂住人口登记办证率低,及时性差,管理不可能到位。
工作经费来源和供给渠道无法保障,难以供养管理队伍。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搞好此项工作,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还要投入大量的工作经费。原先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收取出租屋治安管理费和流动人口暂住证费的提成款。但随着收费政策取消之后,经费来源无法保障,从根本上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外来人员短期租住出租屋的情况普遍,出租屋人员变化太过频繁,不容易管理。因其出租屋易于寻找、价格低廉、且来走更加灵活方便,成为外来人员选择的主要临时落脚点,你来我往,承租人变化太快。据对成都市武侯区部分社区进行的调查发现,出租屋租住人员一个月内变动的达52%,一至三个月内变动的达26%,三至六个月内变动的达17%,人员变化的频繁使得业主也难得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协助管理情况差;而且很多业主人户分离,出租屋与自己家离得较远,把出租屋承租出去了事,只管收钱,不愿意协助管理;部分外来人员也不主动向管理机关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甚至抵触登记办证,有的外来人员认为,收容遣送已取消,不登记办证,有关部门也没有办法;一些不法分子还存在“登记的不作案、作案的不登记”现象,哪个地方管理如果稍有漏洞,他们就有机可乘。
公安机关往往偏重于对出租屋租住时间较长的人员管理,而忽视管理难度大,暂住时间短的人员管理,重视静态管理,轻视动态管理。因此,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严重不全、信息不能及时更新,已录信息与出租屋的人员情况不一致,往往时过境迁,数据库内死信息、错信息大量存在。如果根据数据库提供的信息,发往外地的暂住人员调查函回函率极低,大多数都杳无音讯,贻误战机。同时,还存在已登记的出租屋人员情况项目不全、登记模糊、资料不实等等。另外,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以及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协调沟通不够,没有达到信息相互印证和相互利用,致使政府其他部门和公安机关各警种,特别是刑侦、治安、派出所、社区等在录入、应用和管理暂住人口、出租屋数据时单打独斗,不能形成统一的管理,相互之间所掌握的数据不一致,各管各的,难免存在遗漏,信息不能共享,严重地影响了工作效率。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民政、城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充分依靠社区居(村)委会,辅警、治保会、保安和辖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屋进行治安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加强治安防范,特别是要加强出租屋业主的教育和监督,要利用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辖区群众广泛地宣传有关出租屋的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让每个业主和承租人都明白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自觉依法办事,提高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率和自觉履行出租屋在出租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手续。
对出租屋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并与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深圳将按照“来有登记、走有注销”的原则,推行出租屋“旅业式”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的经验值得思考。出租屋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特别是在防火、防盗方面,安全措施应到位。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不准出租,也不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保证房屋租赁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适时地组织对辖区出租屋进行清查,处罚违规业主,以罚促宣,从而达到提高出租屋业主对履行治安管理责任的意识。派出所或者社区民警对辖区出租屋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逐户见面,定期检查,经常教育督促屋主认真履行治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调查、管理,密切注意承租人的经济状况、社会交往、活动规律,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室或者派出所要定期组织屋主、代管人开会,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及时通报近期的治安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增强房主的责任感。要在辖区大型建筑工地等外来人口集中的地方,与用工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
政府各个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出租屋的管理工作,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要充分认识到出租屋管理与治安管理之间存在着的密切关系,要把出租屋管理工作作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核范畴,并与民警的工作绩效挂钩,对在出租屋治安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责任区民警要追究责任,使基层民警都把出租屋的治安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并当作日常性工作来抓。
要转变民警在出租屋管理中的观念,变“堵”为“疏”,保护好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民警主动热情的服务,建立起与业主、暂住人口之间相互理解、信任的和谐关系。责任区民警要依赖社区居(村)委会,为出租屋办理登记备案,接受业主委托管理;为外来人员收集和提供租赁屋信息;设置承租人与家人联系信箱;公开社区警务室或者派出所的联系方式;建立法律咨询和服务热线;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暂住证、计生证等等,把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寓于为暂住人口的服务之中。责任区民警要定期检查指导出租屋协管员的工作,不断提高协管员履行职责和管理出租屋的能力。
要结合当前的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出租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处罚执行难的问题。建议法规尽量简化处罚的程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民警执法效率。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出租房屋的业主,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比如,出租屋业主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不按规定与暂住人口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不按照规定对出租屋中出现违法犯罪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承租人无身份证件、暂住证的,经调查属实后,要给业主相应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收回出租的房屋。
对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拒不接受处罚的,要有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包括对当事人进行治安拘留等,以此震慑违法人员,让业主和承租人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由于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增多,房屋中介机构也日益增多。房屋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既是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暂住人口管理的重要内容,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辖区内房屋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建立房屋中介机构要经工商、房产和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方可挂牌营业。公安机关要对房屋中介机构逐一建档登记,掌握其经营范围和方式。责任区民警要经常对房屋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买卖租赁房屋不报或者为违法犯罪提供场所、包庇犯罪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出租屋必须实行信息化管理,改造当前信息系统,实现登记办证同步录入,拓宽信息网络平台。为了方便,最好能够将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单独建立信息系统,并与居(村)委会、旅店、医院、学校、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建立信息收集终端,实现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及时采集录入出租屋和暂住人口最新信息,设置出租屋租期到期预警系统、暂住证到期预警系统、一个月内多次变动暂住处所人员预警系统等多个预警系统,通过每月定期网上统计、发布预警,由责任区民警和协管员根据预警信息及时上门,查看变更信息,进行重点管控。还可将出租屋可以公开的信息与计生、劳动、房地、税务等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共享。
Key works:urban;rental house;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On the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of Urban Rental Houses
Feng Wen-lin
(Sichuan Police Academy,Luzhou,Sichuan,646000)
At present,there exists many problems in the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of the urban rental houses,of which criminals can take advantage and thus seriously influence the urban public order and social stability.Therefore,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tudy on the the existing problems,analyze the causes and find a solution to the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of the urban rental houses.
D631.42
A
2095-1140(2011)03-0089-03
2011-04-10
冯文林(1959- ),男,四川富顺人,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治安管理。
王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