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中冗余现象的汉译对策

2011-08-15 00:48:47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12期
关键词:译者译文词语

宋 莹

(西南政法大学 外语学院,重庆400031)

法律英语中冗余现象的汉译对策

宋 莹

(西南政法大学 外语学院,重庆400031)

“冗余”存在于法律英语中的各个层面。法律英语正因其独特的冗余现象,使得英文法律语言更加精确、严谨并专业化。然而,法律英语中的种种冗余现象导致译者在翻译中难以驾驭,容易出现冗余失衡。从“功能对等”出发,译者应该根据法律语言文本的风格内涵,在翻译中对源语言中的各种冗余现象进行适当的增补和删减,否则便可能出现冗余不足或冗余过度。

法律英语;冗余;翻译;功能对等

一、法律英语中的冗余现象

“冗余(Redundancy)”是信息论中的一个理论。信息论(Information Theory)是在20世纪中叶由美国数学家兼通讯工程师申农(C.E.Shannon)等人创立的,这是一门运用数学的方法去研究信息处理的理论。作为信息传递的一种手段,语言负载着信息接受者未知且预料不到的信息。新信息的负载量愈大,接受者需要付诸的理解努力也就愈大。为了确保交流中的有效性,人们所说的话语总是给出比实际需要更多的信息内容。在语言交际中,所给出的这种比实际需要更多的信息就是冗余。作为一种独特的语言文本,法律英语以用词准确、句式复杂为其显著的特点,并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规约性,因此冗余性也成了法律英语实现这些特征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正是因为这一现象使得众多非专业者被拒之于英文法律语言的门外。法律词语直接影响着法律英语的表达,体现着法律活动的严肃性,法律词语必须恰当运用。这就要求法律词语的使用必须慎重。因此,法律工作者故弄玄虚地舍简就繁,如:public health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各级卫生部门、labor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各级劳动部门。这两例中的“at all levels”并没有提供什么信息,且与此词语前面的复数形式构成同义重复,略去不用也不致有损原意。又如:If the contract contains an innocent mistake,you can get out of the agreement if the mistake is important.此例中的“the contract”和“the agreement”指的是同一回事,即都有合同和协议的意思,这是没有异议的。我们在阅读英美法律书刊时,也经常碰到“agreement”与“contract”在同一上下文中交替使用。这种程度的冗余在法律语言中不仅显得自然得体,而且还更大程度地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严谨性这一特征。法律语言中这种重复使用同义词或近义词的偏好可以追溯至凯尔特人的语义、斯堪的纳维亚语、拉丁语和法语。在英国法律史上,诺曼法语、中世纪英语和拉丁语相互竞争成为法律的统治语言或权威语言。相同的法律概念可以用三种语言来表示,谨慎的律师将三种语言中的词汇并用,以此确保达到理想的法律结果。

二、法律英语中冗余现象之汉译对策

奈达曾提出:翻译中没有绝对的对等,但译者应在寻求“切近而又自然的对等语”上下工夫[1]。然而要达到切近而又自然的对等,源语言和译入语之间无疑会出现某些难以调和的矛盾,两种语言符号的翻译转换经常会破坏原语信息和原语信道之间固有的平衡,导致阻碍译文读者作出基本相同反应的障碍[2]。此种失衡主要来自语言内部冗余度的差异,即语义的非对称性、词汇的文化内涵以及语言结构的差异。首先,语义的非对称性表现在不同文化中许多貌似对等的词语实际上意义并不相等。由于使用频率、使用方法、内涵的差异和在其他语言上下文中的词汇空缺,任何语言中的任何词都是独一无二的[3]。其次,鉴于不同语言词汇各自具有特定的文化价值、背景、内涵和使用场合,英汉两种语言之间很难找到严格意义上的“对应词”,也就是说词汇的文化内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这种法律文化的差异还导致了法律词汇出现空缺现象。

简析了法律英语中存在的“冗余”这一特殊现象后,我们在翻译英文法律文本时又将如何处理好这一现象呢?我们应该以奈达的“功能对等”为标准,“目的语读者对目的语的理解应该与源语言读者对源语言的理解相同或相似”。奈达还强调,“翻译中的冗余主要借助于不同的因素:文本本身的可靠性、文本体裁、目的语读者、译本所使用的方式以及翻译目的等。”“没有翻译是完全等同的。”[4]我们汉译法律英语时,对译者来说,这种种因素同时存在。法律英语的翻译无论是在句子结构层面还是在词汇选择方面都不得含糊其辞,翻译上的任何“失真”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诉讼迭起。我们在进行法律汉译时,对于源语言中的“冗余”现象不能一味地照搬,而应巧妙地运用各种方法以达到法律文本的准确性和精确性。

(一)冗余不足需舍简就繁

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因此各个国家在法律语言上的选词造句也迥然不同。我国与英、美等国政治体制大相径庭,我国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英国属于君主制,美国属于总统共和制,由此导致中华法律文化与英美法律文化截然迥异。美国注重法律,不论在人身或财产方面受到威胁都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因此“诉讼文化”成为美国人法律生活的一种主流,而与此相反,中国人则传承了儒家观念,以和为贵,内心世界对司法诉讼天生便有抵制,因此也导致了法律语言方面的巨大差别。与法律英语相比较,法律汉语中缺少很多对应的词语,那么,译者在翻译这些空缺词语时直译生造词语就会导致冗余度的失衡,对此译者应该增加注释,适当地增加冗余成分,减少译文读者的难度。例如:discovery(证据开示),diversion(审前疏诉),bank acceptance(银行承兑汇票),attempt(图谋罪)等,如果在汉译中不增加这些适当的词语“证据”、“审、诉”、“汇票”和“罪”等,译文的含义将会模棱两可,读者便不容易理解。又如:There were ready to disposed of by their parents if alive,or otherwise by their nearest relations.(如其父母健在,由父母领回;若父母已故,则由其近亲带领。)为了减少原文的语义损失,译者在译文中适当地增加了冗余成分“若父母已故”,使得译文准确严谨,清晰明了,读者也能一目了然。

(二)冗余过度需删繁就简

法律英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长句多,短句少,结构复杂,修饰成分多。在法律文件中,尤其是英美法法系的英文法律文件中,一个普通的句子往往要占数行乃至数十行之多。目前国内外不论法学界人士还是语言学界人士都大力提倡英文法律语言应简明的言论,认为法律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因此法律英语也应该通向全国人民,使非法学界人士也能读懂、看懂法律英语。莎翁有“言贵简洁”(Brevity is the soul of wit)之说。英文法律语言力求意义精确、明晰,便于理解也应遵守莎翁之言。另外,由于英汉两种法律语言存在许多差异,翻译时除了增补适当的冗余成分外,对于法律语言中存在的一些冗余成分,译者在翻译时有必要酌情对其进行删减或者摈弃。例如:There is a recognized distinction between general and regional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that is to say between,on the one hand,rules which,practically speaking,are of universal application,and on the other hand,rules which have developed in a particular region of the world as between the states there located,without becoming rules of a universal character.(在国际法的一般性规则和地区性规则之间存在一种公认的差别,也就是说,一般性规则实际上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地区性规则是在位于世界的某个特定地区内的国家之间发展起来的,因此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特定。)原文英文中的“on the one hand”和“and on the other hand”在译文中只用了一个“而”字来表示不仅没有给原文造成损失,反而使译文言简意赅,清楚地表达了原文的对比关系。

(三)对译者的要求

法律语言是国家的法律文件及法律实施文书使用的,在长期的立法及司法、执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民族共同语的应用分支[5]。大部分的法律文书都撰写得不甚其“繁”,如同天书,不论外行人士文字功底如何深厚,阅读得如何认真,读后也是似懂非懂、不知所云。就法律翻译而言,需要将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在语言转换过程中,译语则应体现源语的文体风貌。如果将用词准确、措辞严谨规范的原文文本译成了渲染、夸张的文体风格,这样的译文不仅不得体,而且还在很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语言的庄重性和严谨性。因此,要进行法律翻译,译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语言能力,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不仅要充当法律言语活动中的桥梁角色,做好立法者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话语转换,准确传递原语信息,而且还要帮助当事人弄清复杂、深奥的法律问题等等。这要求译者不仅具有驾驭两种语言的能力,而且还应具备很强的创新、决策和解决法律问题,准确理解和吃透法律文书,正确处理好法律文本之繁冗这一特点的能力。

另一方面,法律文本句子之冗长、句式之繁杂,这一特点是所有其他类别的文本无与伦比的。译者除了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达到足够的英文水平,具有扎实的语法功底,能够准确无误地分析句子基本结构、成分,并辨析文本中的近义词或同义词。在翻译过程中,译者方可熟练地运用删繁就简、舍简就繁这些翻译技巧,从而法律文本翻译之繁冗这一难题也就迎刃而解。如果译者在翻译这类法律文本时,像翻译其他普通文本一样,不作基本的语法分析,不先去确定句子的各种成分,如主语、谓语、宾语、状语、定语、同位语等,不去辨析近义词或同义词,并一味地更换近义词或同义词,而仅仅使用常规的依靠语境、直觉、直译的方法,或者解数学习题一样一步步顺序渐进或冥思苦想,都只能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

三、结语

由于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译在语言结构和文化背景上的差异,在汉译过程中,其原语信息与信道之间固有的平衡很容易受到破坏。因此,用法律汉语对等语再现法律英语的信息并非对英语逐字对译,而是根据译入语对原语中的冗余信息进行适当的增补和删减。冗余信息过多会使译入语所负载的信息量过重,太少则会导致法律英语语义的严重亏损。

[1]谭载喜.西方翻译简史(增订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34.

[2]廖七一.论翻译中的冗余信息[J].外国语,1996,(6):47-51.

[3]Newmark,Peter.About Translation[M].Clevedon:Multilingual Matters LTD,1991:8-9.

[4]Eugene A.Nida.Language and Culture—Context in Translating[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86 -87.

[5]王道森.法律语言运用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6.

Redundancy in Legal English and Its Translation Strategy

SONG Ying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0031,China)

“Redundancy”exists in all levels in legal English.It is the redundancy that makes legal English become more accurate,strict and professional.The redundancy in legal language,however,results in difficulties in translation,and the unbalance of redundancy can occur easily.Therefore,starting from“functional equivalence”,translators should,in translating,supplement and delete various phenomena of redundancy existing in the original language properly according to the style and connotation of the text;otherwise,inadequate redundancy or over redundancy will be aroused.

legal English;redundancy;translation;functional equivalence

H059

A

1001-7836(2011)12-0146-03

10.3969/j.issn.1001 -7836.2011.12.057

2011-05-11

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课题《“盗窃罪的法律文化异同及其英汉互译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主持人:宋莹)(批准号:2010XZYJS111)

宋莹(1987-),女,湖南长沙人,硕士,从事法律英语翻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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