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公案戏中的法律文化解读*——以《窦娥冤》为视角

2011-08-15 00:54蒲方合
关键词:窦娥冤窦娥寡妇

蒲方合

(1贺州学院 人文管理系,广西 贺州54280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中国古代公案戏中的法律文化解读*
——以《窦娥冤》为视角

蒲方合1,2

(1贺州学院 人文管理系,广西 贺州54280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要求寡妇从一而终的封建伦理道德在本质上是违反人性的。因此,富有人文关怀精神的关汉卿并没有把窦娥塑造成一个维护“寡妇从一而终”的封建伦理道德之节妇形象,而是把窦娥塑造成一个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熏陶的孝顺、善良的妇女形象。在封建社会专制、独裁、司法行政合一的司法体制下,刑讯逼供的封建证据制度是造成窦娥冤狱的重要原因,清官意识是窦娥申冤的精神寄托。

法律文化;《窦娥冤》;礼法合一;刑讯逼供;清官意识

前言

公案本义是指中国古代官吏审理案件时所用的桌子,到了唐朝中期,引申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案牍文件[1]。后来又用来指疑难案件,泛指有纠纷或离奇的事情[2]。公案戏是指以中国古代的政府或司法机构的官吏侦破、审理案件为主要内容的戏曲。在元代,公案戏又称公案断狱剧,已成为戏曲中的一个重要种类。据有关资料统计,现存元曲中的公案断狱剧有15种[1]。公案戏以艺术的形式再现了特定时代的法律文化,是对特定的法律文化的一种折射。通过公案戏,我们可以窥见特定时代的司法制度、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窦娥冤》是我国古代公案戏中的悲剧,为了进一步推进对它的研究,笔者尝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它进行另一种解读。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创法律文化一词的是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他在《法律文化和社会发展》一文中,将法律文化解释成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和态度,这种价值和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在中国,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近10多年的研究,这一概念基本上得到了中国学术界的认可[3]。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是社会法律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文化基础,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的总和[4]。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表明了该国人民对法律现象、法律活动的认识、价值观念、信仰、知识等。虽然,在中国古代没有出现法律文化的概念,但是,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古代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法律文化”的概念是一种舶来品,我们也可以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包括《窦娥冤》在内的中国古代公案戏进行解读。

一、礼法合一——窦娥孝顺、善良美德的源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礼法合一。“礼”字在商代的甲骨文中就已出现,本义是指祭祀时击鼓作乐,以玉器作为祭品敬神求福。至西周时,周公在对以往的中国传统习惯进行整理补充的基础上,厘定出了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简称“礼”。在周礼所确定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在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和“忠”,“孝”和“忠”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5]。“礼”经过“引经决狱”、“纳礼入法”,到唐代,已与“法”融为一体[6]。“礼”以宗法家族本位为价值取向,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正如黑格尔所说,在中国,道德义务本身就是法律、命令的规定[7]。相对于法律而言,“礼”对社会的调整作用更深入,对人们的精神束缚更严格[8],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礼”不仅是封建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塑造着人们的内心世界和道德品质。虽然包括“礼”在内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一些封建糟粕,但是其中也不乏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包括“孝”在内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使窦娥这样的中国传统妇女具有孝顺、善良的美好品德。“孝”已经内化为窦娥自身的行为准则。窦娥的孝顺、善良,充分展示了窦娥的人性之美。当蔡婆在张驴儿父子的胁迫下,招纳张驴儿父子做接脚,窦娥对婆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规劝;当窦娥因张驴儿诬陷在楚州府公堂遭到严刑拷打时,她坚贞不屈,但是,为了保全婆婆的性命,窦娥挺身而出,承担毒死张驴儿父亲的罪名;在被押赴刑场的路上,窦娥为了不让婆婆伤心,要求走后街;在全剧结尾,窦娥的冤魂离开父亲时,仍然对婆婆牵肠挂肚,向父亲交待:“俺婆婆年纪高大,无人侍养,你可收恤家中,替孩儿尽养生送死之礼,我便九泉之下也可瞑目。”窦娥的孝顺真可谓感天动地。虽然,礼法合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窦娥的人格塑造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但是,并不必然使窦娥成为“寡妇从一而终”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的殉道者。在中国封建社会,公主守寡后再嫁已屡见不鲜,在元代,人们对寡妇再嫁也早已司空见惯。即使“寡妇从一而终”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的殉道者在当时能赢得人们的同情,但是,不一定能赢得人们的赞美。

关汉卿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虽然,他也受到礼法合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但是,他的思想同正统儒家知识分子有很大的不同,他并不是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忠实信徒。他曾在《一枝花·不伏老》中自我表白:“我玩的是梁园燕,饮的是东京酒,赏的是洛阳花,攀的是章台柳。”“除则是阎王亲自唤,……那期间才不向烟花路儿上走。”他还自称是个蒸不烂、煮不熟、捶不扁、炒不爆、响当当的一粒铜豌豆。作为富有人文关怀精神的戏曲作家,关汉卿在寡妇再嫁的问题上思想比较开明,通过《望江亭》中谭记儿的言语:“我想,做妇人的没了丈夫,身无所主,好苦人也啊。”表示了他对寡妇的深切同情和理解。不但如此,他还对年轻守寡另觅意中人、重新追求幸福生活的谭记儿表示了由衷的赞美。在《窦娥冤》中,关汉卿描写了不幸丧偶、年轻守寡、服孝三年给窦娥所带来的生理上的煎熬,使窦娥度日如年。“满腹闲愁,数年禁受,天知否?天若知我情由,怕不待和天瘦。”这样的描写,使一个有血有肉、有活力、有感情的年轻妇女的形象跃然纸上。从这样的描写中,我们不难想象,作为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窦娥也有七情六欲,在内心深处,她何尝不希望再一次过上恩爱的夫妻生活?服孝期满后,如果像张生、司马相如、唐伯虎这样的白马王子闯入她的生活世界,谁说她不会怦然心动?服孝未满尚未遇上值得再嫁的如意郎君,并不意味着年轻寡妇窦娥就心甘情愿地一辈子守寡,自觉地履行寡妇从一而终的伦理道德。但是,即使窦娥再渴望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她也绝不会屈服于流氓恶棍的逼婚。如果窦娥反对的是《望江亭》中的谭记儿式的寡妇再嫁如意郎君,或者反对卓文君再嫁司马相如,那么无论是按照现代人的观点,还是按照古代思想比较开明的大多数人的观点,窦娥的行为当然是不可取的。但是,剧情并非如此,蔡婆是在流氓恶棍的逼迫下接受再嫁的,《窦娥冤》中的逼婚事件是完全悖逆人之常情和人性的[9],完全违背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的意愿,也伤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都难以接受。因此,流氓恶棍的暴力逼婚理所当然地遭到窦娥的坚决反对,这是一个正常的人应该作出的理性反应。但是,这并不能说明窦娥就是坚决维护寡妇从一而终之类封建伦理道德的贞妇。虽然,窦娥出身于书香之家,但是,窦娥七岁时就去了蔡婆家做童养媳,从此,父女之间杳无音信。不难想象,一个天真烂漫的孩子十几年后哪里还记得年幼时父亲所教的“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因此,即使窦天章在窦娥年幼时就对窦娥进行了“三从四德”的教育,其所起的使用也是十分有限的。窦娥的言语中有关“三从四德”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与其说是窦天章从小就灌输给窦娥的,不如说是窦娥在日常生活中自己知悉了的。但是,窦娥知悉“三从四德”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并不意味着她就认可、赞同甚至去自觉地践行“寡妇从一而终”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窦娥并不是文化精英,作为亚文化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当面临流氓恶势力的逼婚时,窦娥所知悉的“三从四德”、“寡妇从一而终”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既是抗拒流氓恶棍逼婚的最好理由,也是说服婆婆不要引狼入室的最好理由。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窦娥用她所知悉的“三从四德”、“寡妇从一而终”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作为理由,来抗拒流氓恶棍的逼婚,掷地有声、铿锵有力、义正辞严,有利于保护自己。这是她所能采取的最好的斗争策略,表现了窦娥的聪明机警,不畏强暴、善于斗争。虽然,关汉卿把窦娥塑造成了孝女、烈女的艺术形象,但是,他并无意把窦娥塑造成为维护“夫死不再嫁”的封建伦理道德而献出生命的殉道者。如果从窦娥抗拒流氓恶棍的言行中,就认为“寡妇从一而终”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已经吞噬了窦娥的灵魂[10],已经成为窦娥赖以活下去的精神支柱[11],甚至认为窦娥已经将没有人性的“寡妇从一而终”的封建伦理道德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并自觉地维护“寡妇不再嫁”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12],笔者以为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窦娥的孝顺、善良和不畏强暴,正是这个艺术形象光彩夺目的地方,也是她的人格魅力之所在。如果把窦娥理解成一个为了维护寡妇不再嫁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而不惜牺牲生命的节妇形象,甚至认为窦娥活下去的精神支柱是“寡妇从一而终”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那么窦娥的人格魅力、窦娥的艺术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如果说关汉卿意在通过塑造一个为维护“寡妇从一而终”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而不惜牺牲生命的节妇形象——窦娥,来宏扬封建贞洁观,宣传三从四德,重振封建礼教,那么《窦娥冤》即使在中国封建社会能够引起人们的强烈共鸣,这样的艺术作品也不可能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和不朽的艺术魅力。因为要求“寡妇从一而终”的封建伦理道德有损人之尊严,在本质上是反人性的,维护这样的封建伦理道德无疑是在对人性进行摧残。

二、刑讯逼供——窦娥冤狱的重要原因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以国家、集团、家庭为本位,以维护封建皇权统治为中心,强调国家的权力,强调个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义务,忽视个人的权利和人权保障。为了维护封建皇权统治,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过分追求威慑效果,刑罚种类繁多,极其残酷。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效果,在刑事诉讼中往往实行有罪推定,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简陋,缺乏详细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既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具有特殊性。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总是想方设法隐匿、毁灭证据,又由于受当时生产力水平尤其是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侦技术极为落后,这就使得刑事案件的侦破、刑事证据的获取极为困难。在司法行政合一的司法体制下,不少地方行政官员兼理司法,没有经过严格的司法职业技能训练,不具备审理刑事案件所必需的专业素质,只能凭经验断案。承办案件的官员往往认为有罪的供述表明被告已认罪服法,可使刑事案件的判决在道德上、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在其他证据难以获得的情况下,他们认为口供有利于案结事了,认为被告有罪的供述就是最好的证据,刑讯逼供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在秦代,“拷掠罪犯,取供定罪”就已成为法定的刑事证据制度。《蝴蝶梦》中的包公审问王氏兄弟时也说:“与我一步棍打上厅来。不打不招,张千与我加力打者。”人们心目中的包青天办案尚且如此,其他官员办案就可想而知了。

《窦娥冤》中,在楚州太守有罪推定的目光的逼视下,惊堂木一拍,足不出户的窦娥早已胆战心惊,言语错乱。按照《窦娥冤》的剧情,原告张驴儿与死者为父子关系,下毒的嫌疑最小;蔡婆未受到张驴儿的指控,与死者有名义或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孛老被毒死时又因病不在场;因此,楚州太守陶杌认为窦娥投毒的嫌疑最大。他不去调查毒药的来源,不去调查羊肚儿汤原本就是窦娥孝敬给蔡婆喝的这一重要的事实情节,也不去调查窦娥是否有投毒的动机,为了逼取口供,就对窦娥滥施酷刑,对窦娥进行千般拷打,万种凌逼,“一杖下,一道血,一层皮”把窦娥打得鲜血淋漓,死去活来,三次昏迷,“恰消停,才苏醒,又昏迷”。面对太守的严刑拷打,为了自己的清白,窦娥宁死不屈,楚州太守见窦娥宁死不屈,就下令对蔡婆用刑[9]。捶打之下,生不如死,何求不得?严刑拷问之下,年迈体弱的蔡婆必然会屈打成招。为了保护婆婆,窦娥只能挺身而出,屈招是自己毒死了孛老。由此可见,滥施酷刑逼取口供的封建证据制度是造成窦娥冤狱的重要原因。

三、清官意识——窦娥申冤的精神寄托

在中国古代,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分散的农业生产,他们平时很难联系、团结、协作起来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去争取独立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在政治国家和社会组织的严密整合下,民众的政治力量极度薄弱。在封建社会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之下,皇权至高无上,吏治腐败,政治黑暗,司法不公,贪赃枉法司空见惯,冤狱成灾。据史料记载,在元代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仅京师一地就发现犯赃罪的官吏300人。在元代元成宗铁木耳大德七年,一次就罢免8 473名贪官,没收45 865锭赃银,申冤狱5 176件[7]。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权力特殊配置和身份的等级结构之下,平民百姓在司法过程中很难得到公平对待。尤其像窦娥这样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一旦官司缠身,就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他们无法掌控、驾驭自己的命运,只能寄希望于那些明察秋毫、体恤民情、不畏权势、秉公执法的清官,来拯救他们于水深火热之中,为他们平反昭雪。因此,当窦娥遭到张驴儿的诬陷时,她一开始就幻想楚州官府的官吏们能心清如水、明镜高悬,照出肝胆虚实。当窦娥遭到楚州太守的严刑拷打,为了保护婆婆屈招药死孛老时,仍然寄希望于覆勘,寄希望于其他官府能纠正楚州太守的错判,为她洗冤。然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当时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难以奏效,司法权力、行政权力难以得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在封建官场残酷的生存环境下,仅仅依靠道德自律和良心发现去做一个清官,尤其是自始至终地做一个清官,是需要勇气的。虽然,人们热切地呼唤、期盼清官能从天而降,但是,能够出淤泥而不染的清官毕竟屈指可数,这就注定了窦娥清官意识的再一次幻灭。如果不是她的父亲一举及第并官拜参知政事和提刑肃政廉访史为她平反冤狱,窦娥也只能永远冤沉大海。在那个特殊的时代,窦娥死后的美满结局,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百姓来说,只能是遥不可及的海市蜃楼。这足以说明,对窦娥个人而言,悲剧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对普通百姓而言,冤狱的发生又具有必然性。平民百姓寄希望于清官来为他们平反冤狱,只能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

四、结语

虽然,礼法合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熏陶出了许多像窦娥一样孝顺、善良和不畏强暴的中国传统妇女形象,但是,在封建社会专制、独裁、司法行政合一的司法体制下,这些窦娥们的生命毫无保障。这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二元性——精华与糟粕并存。只有不断推动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才能化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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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Legal Culture in China Ancient Legal Dram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u'e Yuan

PU Fanghe1,2

(1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Management,Hezhou Institute,Hezhou Guangxi 542800;
2Institute of Law,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Hubei 430073)

In essence,it is not humane in the feudal ethics to force the widows to be alone all the life.Therefore,Guan Hanqing who's full of humanistic spirit did not make Dou'e an image to keep such feudal ethics.Instead,he created Dou'e to be a kind woman who'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In the feudal legal system which was full of autocracy,dictatorship,the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were combined together,so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tragedy of Dou'e is the way to get evidence by torture.The hope for Dou'e to prove her innocence lies in the official's honesty and uprightness.

legal culture;Dou'e Yuan;combination of ethics and law;torture;official's honesty and uprightness

D920.0

A

1671-7422(2011)01-0025-05

10.3969/j.ISSN.1671 -7422.2011.01.007

2010-10-11

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项目“语文教材中经典诗文的多元解读”,项目编号:2008C020。

蒲方合(1966— ),男,湖南辰溪人,副教授,博士生,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的研究。

(责任编辑 尹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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