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峰
(贵阳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论我国男女应否同龄退休问题
邓 峰
(贵阳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男女退休不同年龄的政策在我国已有经年,当下,此种差异引发了社会各界激烈争论。随着社会变迁此制度已难适应社会需要,应当适度提高男女退休年龄,实行自愿选择的弹性退休制度,并辅以工作能力测评机制。
同龄退休; 男女平等; 弹性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女退休年龄存在着5年或10年的差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水平的提升,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尤其是老年人平均预期健康期的逐渐延长,使人们总体上能够从事劳动的时间延长,而初始劳动年龄的提高,智力劳动的普及,加之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有工作技能的熟练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造成了大量人力资源的浪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的加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当下此种差异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继续沿用上世纪50年代职工退休制度的规定似乎已难适应社会需要,提高退休年龄显然是必然趋势,但对提高退休年龄是否应该男女一致以及退休年龄具体制度的构建,尚未达成共识。
1950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是我国最早的职工退休制度。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干部男的满60周岁、女的满55周岁,工人男的满60周岁、女的满50周岁退休。由此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退休制度,对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不一致作出了明确规定。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中,把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周岁,自此“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由此成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退休养老办法。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在法定的艰苦及有害工作环境中工作的职工,经确认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一定级别以上的负责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5至10年。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提前退休规定: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即病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工作,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可提前退休。
1992年9月,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规定女县 (处)级干部可工作到60周岁退休。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仍然沿用了“男60周岁退休,女55周岁退休”的规定。
1994年国务院国发 (1994)59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001年12月,男女同龄退休提案第一人高亚森向中国民主促进会江苏省委员会的有关人士提出要写一份关于男女同龄退休的提案。2003年2月12日,妇联主席彭佩云在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第二次全体会上提及,“部分妇女干部提出男女公务员退休年龄应该相同”;2003年“两会”期间,妇联界66位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男女应该同龄退休,在全国政协第一次小组讨论会上,全国妇联副主席、原教育部副部长韦钰委员又在讨论上届政协常委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时呼吁“妇女的退休年龄应该成为我们这届政协委员着重关心的问题”;同年8月20日妇联第九次代表大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透露,“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专家组”正在对男女同龄退休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有望在此问题上做出明确规定。至此,在社会上掀起了关于男女同龄退休问题的争论热潮。[1]
赞同同龄退休的学者认为:男女退休不同龄是对女性的歧视,是对女性资源的极大浪费。因为女性在50岁左右这个阶段,正是思想观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最成熟时期,也是家务最少的黄金时期,让女性在黄金时期退休,一方面是对国家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女性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女性提前退休就失去了她们可能晋升的机会,而且退休越早,工龄越短,退休金和社会福利就越少,影响了男女的政治、经济平等,是不公平的。实行男女同龄退休,不但可以防止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女性的尊重,是男女平等的具体体现。
反对同龄退休的学者认为:女性比男性早退休并非剥夺了妇女的劳动权利,而是对广大妇女的照顾。长期以来,女性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家庭,付出比男性要多,提早几年退休,体现了对妇女的关怀,体现了社会公平,所以这个政策应继续执行。尤其在当下,如果延长女性退休年龄,意味着有一批中老年女性继续占有岗位,将会导致一批年轻人得不到工作岗位,社会将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所以无论从女性特点还是社会岗位需要来考虑,都不应当延长女性退休年龄。[2]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规定男女平等,赋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作出了男女不同龄退休的规定,尽管其初衷是想对妇女的特别照顾,但似乎有违宪之嫌。从宪政来看,男女平等是新中国最重要的宪法原则,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重要内涵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退休权利是其应有之意。男女同龄退休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内涵,也是实现妇女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何况保护妇女权利和反对性别歧视也是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如此观之,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男女不平等规定就有违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了。
保护劳动者,历来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宗旨。在我国劳动法根据宪法制定,具体落实宪法有关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等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全面、平等、优先和最基本的保护。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哪个方面,都要置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对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用工形式等不同的各种劳动者来说,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劳动者在劳动方面的歧视。同时,对特殊劳动者群体需要特殊保护,如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的特殊利益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但这特殊利益应当是这些特殊劳动者群体所需要和认可的,如女职工的“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未成年工的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等,并且,这种特殊保护旨在对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利益与一般劳动者的共有利益一样受到平等保护,因而并不违背平等保护的精神。[3](P72)
然而我国现行退休制度男女退休年龄差异较大,对于并不希望早早退休的这部分女性而言非但未享受到劳动法赋予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权利,还使其正当的权益受损。因为,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工作年限相对缩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与退休后的养老金挂钩,退休早意味着工资低,缴费工资基数亦较同龄男性低;缴费时间短,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相对较少,使养老金随之减少;工龄较短,与工龄挂钩的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也受到影响,从而导致经济权益受到损害。同时,女性比男性早退休还影响晋升的机会,女职工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随之降低,在家务负担最轻、年富力强时被迫退休,造成对女性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4](P165)比男性早退休的制度使大量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妇女过早离开她们的工作岗位,同时还使在领导岗位上的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失去了继续向高层进升的社会基础,亦导致政治权利方面的不平等。[5]另有延长女性退休年龄可能挤占青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观点,貌似确有道理,但仔细一想,纵观之,每一个青年人不是都得经历老年的阶段吗?如若用提前退休来为青年提供就业机会,那不是牺牲老年阶段利益提前在青年阶段消费吗?这对女性劳动者又有何益呢?当然对整体男性来说倒是有益,但这不更加加剧男女的不平等吗?
首先,提高退休年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照世界各国平均退休年龄,男性为6015岁,女性为5816岁;我国男性退休年龄低于世界平均退休年龄015岁,女性退休年龄低于世界平均退休年龄816岁。上世纪50年代规定的退休年龄对应中国当时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男性为40岁,女性为4213岁。到2011年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7315岁,女性平均一般比男性长寿3-5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增加,退休年龄不变,人口老龄化加剧,将给社会保障体系带来冲击,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现行的退休年龄不变化,退休后的生命余年也相应的延长,许多老年人表现出了较强的再就业欲望,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亦是符合老年人心理需要。
其次,男女同龄退休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行的男女退休不同年龄的制度有其历史上的原因。制定政策之初处在解放初期,一方面受到苏联相关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当时女性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阅历浅,子女多,家中老人需要照顾,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制定这样的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女性的照顾和保护。但是,这种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逐渐显示出其固有的缺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飞速提高,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和着力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体力劳作已非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女性健康状况大为提高,平均寿命大大延长,受教育水平普遍提升,家庭负担减轻,她们的身体、心理和智力完全可以持续胜任工作。同时,劳动权利是妇女享有和实现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劳动权利实现的程度直接影响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妇女们一直在为争取社会和家庭的地位而不断斗争。经济体制、社会家庭结构、人口结构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现有男女退休制度已经失去社会条件基础,已经不能构成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是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甚至异化为侵犯部分妇女利益的政策,应该考虑调整这一过时的、性别不平等的退休制度。[6]我国男性“工人”与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差距为10年,是世界上两性退休年龄差距最大的国家。[7]从各国改革趋势看,男女平等就业、同等享受退休待遇,已日益成为世界的普遍选择。如欧盟正在酝酿提高妇女的退休年龄,最好在未来使男女退休年龄统一为65岁。[8]在世界范围内,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 (地区)占5914%。[9]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关乎各方利益,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我们不能牺牲一部分群体的利益而推动制度的发展,最好在平衡各方利益群体的基础上在进行改革。男女退休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事关国计民生,得分领域、分阶段、前瞻性的推进,不能一蹴而就。立法应立足全局,对各行业各领域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政策,体现法治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适时地、分领域地完善我国男女退休制度,平衡各方利益。
对于我国男女退休制度,不宜将退休年龄刚性定位,可限定男女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并在延长退休年龄的趋势和国情可行性下逐步提高法定最低退休年龄。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只规定退休年龄的下限而放宽其上限。当前退休年龄的延长虽说是必然趋势,但不是所有利益群体都同意。基于此种情形下,把现有制度规定的年龄定为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并根据相关调查情况适时提高法定最低退休年龄;这样既不影响对延长退休年龄持异议的群体的利益,也能让达到退休年龄并有继续工作能力的人能继续延长工作时间,进而可缓解养老金亏空,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另外,还可根据普查得出的男女生理、心理、体能等相关数据,结合不同的行业特点,适时制定不同领域法定最低退休年龄的选择空间,以符合“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兼顾男女退休的实质平等权利、自主选择权和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制度,在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后依然能胜任工作,并不影响工作效益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继续工作,但是否有继续工作能力应建立相关机构进行评估。测评机构根据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申请进行测评,达到一定指标的方可继续工作,并在劳动者重新工作后科学制定复测期。当然,测评机构的建立和相关具体测评指标的建立也还需探讨。
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弹性退休年龄是核心。制定弹性退休年龄的基本要旨是适应不同收入背景的劳动者的不同退休需求,最大特点是灵活性,整合了不同群体利益。弹性退休制度的实施可以采用分阶段提高退休年龄、分领域提高退休年龄、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等方法。[10]规划出适合各行各业、系统全面的关于退休年龄,将社会劳动领域分类,脑力与体力劳动者、安全工种与危险工种应有所区别,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身体与经济情况,在法定最低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男女职工的自由选择权利,使得达到退休年龄的男女职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工作。如想继续工作,通过申请让工作能力测评机构继续测评,合格者继续工作。既保护了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等权益,更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利用,也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80年通过的第162号《老年工人建议书》倡议的“如有可能应该采取措施保证退休自愿”。
[1]郭武伟.男女同龄退休问题网民民意研究——对新浪、新华两大门户网站的专题评论的统计分析 [J].甘肃社会科学,2005,(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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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潘锦棠.世界男女退休年龄现状分析 [J].甘肃社会科学,2003,(1):104.
[8]伍仁.女性提前退休是保护还是歧视 [J].广西党史,2006,(3):12.
[9]女性55岁退休是保护还是歧视 [N].中国新闻周刊,2005-11-10.
[10]郭文臣,于 冰.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对其养老金的影响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6,(6):80.
On the System of Male and Female Retirement Age
DENG Feng
(Guiyang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 550005;Huna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Changsha,Hunan 410082)
Different age policy on retirement age for men and women in China has been years now,and this difference led to intense community debate.With the social changes this system has been difficult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Men and women should have an appropriate increase in the retirement age,have a voluntary choice and flexible retirement system,and been supplemented the work capacity assessment mechanisms.
Retirement age; Equality of the sexes; Flexible system
C91312
A
1671-9743(2011)12-0027-03
2011-11-10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劳动债权法律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Y JC820019。
邓 峰 (1974-),男,湖南邵阳人,贵阳学院法律系民商法、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博士生,从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