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1+X”模式

2011-08-15 00:48张传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劳动教养社会工作者矫正

张传伟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1+X”模式

张传伟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应采用“1+X”模式。在“1+X”模式下,“1”指矫正官,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的刑罚执行、行政管理等工作。“X”指除矫正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应由社会组织担任,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服务性工作。

社区矫正;矫正官;司法社工;志愿者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本文称其为矫正官,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X”模式中的“1”。社区矫正还需要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等的广泛参与与配合,形成了立体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即“1+X”模式中的“X”。

一、关于“1+X”模式中的矫正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X”模式中的“1”,即矫正官,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担任。

(一)矫正官的标准

关于矫正官的标准,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1945年美国观护及假释制度协会曾经公布观护人与假释官之遴选标准:一是掌握特别知识,需具备社会个案工作之知识及实务经验,包括人类生理、心理及情绪变化之了解,以及处理家庭问题,运用社会资源之能力与经验;需熟悉有关法律之内容,以便行使职权;熟悉管辖区域内各机构活动之情况。二是特别学习经历或者具备专门知识,具备学士学位并选读社会科学之课程(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三是具有特别经历,需曾在社会机构从事工作一年以上,但是于社会工作学院之实习或曾受有关训练得予抵充。由此可见,美国的观护及假释制度协会设定的观护人和假释官的条件还是相当严格的。往往要求矫正官大学毕业,了解有关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等专门知识,并在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一年以上,专门学习社会工作的毕业生可以不必有些经历。

(二)我国矫正官的角色定位

1.管理者角色。主要是指矫正官对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同时要密切关注矫正对象的行为、思想动态,及时给予管理、教育和矫正。

2.监控者角色。社会控制的目标是维持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平衡,矫正官要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对矫正对象传统的社会控制方法是通过强制的监管,防止他们危害社会,但矫正对象本身社会功能的恢复始终没有得到重视,因此社会控制始终处在一种外在的、强制的、被动的状态。

3.教育者角色。矫正官也是教育工作者。矫治官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及其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等对矫正对象通过个别谈话、公益劳动、组织矫正对象学习、技能培训等方式对矫正对象开展法制、行为准则、人际关系、就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帮助矫正对象在适应社会的过程中建立应对难题、危机的知识、技巧和能力。

4.协调者角色。协调者是指矫正官通过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及其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解决矫正对象与其他个人、家庭、组织和系统之间的争议,找到矫正对象与他人的共同点,进而解决矫正对象与上述诸方面存在的种种冲突。矫正对象毕竟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者是具有危险的潜在犯罪人,其行为难免与社会主流不相吻合,可能会遭到来自家庭、邻里、同事、单位等方面的批评,并容易与之产生冲突。

5.潜能激发者角色。社区矫正官能够帮助矫正对象发现他们内在的能力和资源,并促使这种能力和资源的正常发挥,从而增强他们的社会功能。在矫正工作中,有的矫正对象回到社区初期,自我感觉很差,认为社会上的人都排斥他,因而在自卑的同时会产生排斥社会的情绪。这些问题不能解决,直接影响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的真正实现,因而需要矫正官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对矫正对象的行为和心理变化进行适度引导。

(三)我国矫正官队伍的组建

目前,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大规模地招录矫正官的做法可能不太现实。况且,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劳动教养管理执行场所,有310多个;劳动教养干警10万多人,每年收容劳动教养人员30多万人。劳动教养制度一直为学界所诟病,如果趁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的时机,将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造,改造为社区矫正制度,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如果劳动教养制度得以改造为社区矫正制度,10多万劳动教养干警的去向就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假设劳动教养制度被改造,劳动教养干警完全可以转岗至社区矫正工作岗位,担任矫正官,进行社区矫正知识业务培训后,从事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不仅解决了我国大规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官不足的问题,同时又理清了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久而不决的难题。加上劳动教养干警比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更有矫正工作经验,不存在工作性质差距过大的问题。同时,这两类人员又都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属于系统内部的工作调动,不涉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问题,实施起来相对容易得多。当然,转岗后的劳动教养干警的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变,待遇原则上不应降低,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二、关于“1+X”模式中的“X”

(一)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参与性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社区矫正具有浓厚的群众参与性,尤以日本的更生保护措施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志愿者包括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民间协助组织等自然个人与法人单位。保护司是专门遴选出来的民间志愿者,是具有社会奉献精神,在帮助犯罪人改造自新的同时,努力启发有关犯罪的舆论,从而净化地域社会,为个人及公共利益做贡献的民间自愿者。保护司的选任,有不少具体要求:在人品及行为上具有社会名望;具有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热情与时间;生活安定;健康并具有活动能力。在听取了保护司会的意见后,由法务大臣任命。对保护司不支付工资,但是支付保护活动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另外,保护司享受国家非专职公务员待遇,保护司编制总人数进行总量控制,保护司的平均年龄为60岁。改造保护法人是由法务大臣许可从事改造保护事业的民间团体。这些事业包括:持续性保护事业,以收容被保护人进行保护为主;一时性保护事业,不收容而只提供金钱、报酬等进行保护;联络促进事业,以开发、联络、调整、帮助为主。

美国的社区矫正除矫正局工作人员以外,社会团体、私人机构在社区矫正中作用明显。如中途训练所等矫正、帮扶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机构主要是社会团体负责进行的。美国鼓励非营利的私人机构参与矫正工作,这些机构与缓刑和假释部门签订合同后,可以接受资助,在社区为当事人提供矫正服务。英国也是如此,缓刑由缓刑局的缓刑官负责。英国的缓刑形式都在法官决定之后统一由缓刑局派驻各地的缓刑官负责管理。假释的少年犯由缓刑官和社会服务工作者负责管理。缓刑局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缓刑官既不是公务员,又不是纯粹的民间志愿者,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组织。英国社区矫正的突出特点就是社会团体、民间志愿者的参与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此外,其他的安置帮教委员会、安置帮教培训中心等社会团体在社区矫正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社会工作人才缺乏,而专业矫正社会工作人才更是少得可怜,中国大约有200所高校设有社会工作专业,每年培育的社会工作本科生至少在万人以上。一方面,我们感到社区工作缺乏专业的人才,懂得社区工作、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线专业人员太少,人才的匮乏制约了社区矫正事业的更快发展;另一方面,我国高校培养的对口专业毕业生又不能很好地发挥特长,大多从事了他们并不擅长的专业,这无疑是一种资源的巨大浪费。政府应搭建一个平台,建立社区中介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由政府根据他们提供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向他们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大量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就业问题,而且可以推动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另外,借职业化打造矫正社工专业人才队伍,是一个非常划得来的选择。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也只有在竞争中做出中介服务、职业矫正社工等自己的品牌,才能获得国家、社会和矫正对象的认可,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职业社会中介服务中来,包括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来,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建设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

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中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主要承担者。

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X”模式下,社区矫正中介服务组织所属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将承担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工作,并应逐渐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区、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些国家机关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解决,更多的问题只能靠社区组织解决。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一般由社区中介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招聘,给予他们一定工资报酬、全日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我国在社区矫正的试点过程中,上海市把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称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求专科以上学历,但由于法律对这部分人员没有准确定位,待遇又低,不少优秀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不得不转做其它工作,这对试行中的中国社区矫正事业来说,不能不说是一大损失和遗憾。北京市则把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称为社区矫正协管员,主要招聘“40至50岁”下岗人员,其主要用意是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岗位用于解决困难就业群体的再就业。从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和社区矫正工作事业的发展来看,应当保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一定素质要求,从而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人才基础,也是保障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一般不收取劳动报酬,兼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者居多,他们非全日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从事社区矫正的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专门事项。他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时间或长或短,时间长短取决于他们所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特定具体个案或特定工作事项完成,志愿者身份也就自动终结。例如,针对某一类或某一个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而招募的志愿者,志愿者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解决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他们或者通过与矫正对象当面谈话,或者与矫正对象网上聊天。不管采用何种形式,只要将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解决了,使其恢复到正常人的心理状态,志愿者的此项任务也就完成了。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完全由其所接受的工作事项来确定。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的资格应因具体的工作事项而定,往往根据工作事项的性质决定招募具有何种技能的志愿者。

(三)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

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目前比较典型的是北京和上海。北京市在区县和城镇街道建立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上海市建立了“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利用这个平台寻找和联系更多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1+X”模式下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矫正中介组织要优先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1.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

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应独立于政府机关之外,不管它叫什么名称,其性质都是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性平台。为了避免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变成“第二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附庸,防止他们成为政府机关的包袱造成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设置的不伦不类,真正实现政府“花钱买服务”的目标,必须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不能由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使之真正成为在社区矫正机构领导下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机构。

2.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的格局

根据调查,北京市建立的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既有区县一级的,也有街道一级的。从长远发展来看,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更为可取。这是因为,一是以县级单位建立社区矫正中介服务中心更稳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在人员组成、机构设立等方面更具有稳定性,可以保障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素质,骨干人员不易流失,又便于统筹协调。二是便于操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更容易物色和吸收骨干人员,也便于在更广大的范围内调动和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节省资源。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避免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档案管理、设备添置等方面的重复建设,避免社区矫正中介机构的浪费现象,达到投入少、产出多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并不代表在一个县(市、区)内,只能建立一家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矫正对象的数量和矫正工作的需要,在县(市、区)范围内设立若干个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便于矫正对象就近参加社区矫正中介机构组织的活动,使矫正对象尽可能在就近社区进行矫正,方便矫正对象;二是建立若干个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使不同的社团组织展开适当竞争,谁提供的服务好,谁更受矫正对象欢迎,谁更易被社区居民接受,谁就成为本县(市、区)社区矫正服务的赢家。三是可以避免每个街道、乡镇司法所都设立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社区矫正对象少的街道、乡镇,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无事可干,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1〕房传钰.现代观护制度之理论与实际〔M〕.台湾:三民书局,1976.295-296.

〔2〕丁寰翔,陈立峰.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J〕.法制与社会,2007,(4).

〔3〕汤海军,张长和.我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未来走向〔J〕.河南社会科学,2008,(4).

〔4〕张传伟.从尴尬、颠覆走向新生:劳动教养改造为社区矫正之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1).

〔5〕〔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3-264.

〔6〕〔7〕谢金箫.职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3).

〔8〕杨征军,马清文.社区矫正的主体建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4).

〔9〕〔10〕吴宗宪.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区矫正的模式探讨〔J〕.中国司法,2007,(1).

On“1+X”Patter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Staff in Our Country

ZHANG Chuan-wei
(Police Officer Institute,Shando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Jinan,Shandong 250014)

The constitu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n staff in our country should use“1+X”pattern.Under the“1+ X”pattern,“1”refers to the correction official,who is the national worker specially engaged in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is mainly engaged in the punishment execution,administration,and so on,in the proces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X”refers the staff besides the correction official,including the judicial social worker,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volunteer,and so on,who should be played by the intermediary social organization,mainly engaged in the service work in the proces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community correction;community official;judicial social worker;volunteer

DF792.6

A

1672-2663(2011)01-0038-04

2010-11-07

张传伟(1971-),山东寿光人,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连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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