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中的“无因管理”

2011-08-15 00:51:29李文成
四川农业科技 2011年11期
关键词:麦子民法西安

□李文成

案例:

2010年夏天,农民张学文的儿子在西安因车祸受伤住院,张学文夫妇到西安去看儿子。这时候正赶上夏收季节,同村农民刘志义眼看张学文家的麦子无人收割,要造成损失,于是就花钱雇人将张学文的麦子收割并打碾完毕,保管起来。张学文夫妇从西安返回后,对刘志义表示感谢,但是当刘志义提出要他偿还雇请民工的费用时,他却拒绝支付。为此,刘志义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诀,由张学文支付给刘志义雇人为他收麦子的正当开支。评析:

在此案中,刘志义的的这种行为在民法上就称为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受他人的委托,也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但是为了避免他人的财产受损失,自觉的为其服务或者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二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比如,管理事务是为了自己索取高额报酬或者借机进行敲诈勒索,那是一种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三是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又没有受张学文的委托,而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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