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初探

2011-08-15 00:48张雪莲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10期
关键词:人权多媒体教学案例

张雪莲

(东南大学 法学院,南京211189)

人权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初探

张雪莲

(东南大学 法学院,南京211189)

“人权法”是近年来一些法学院校新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但该课程现有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学生主动性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播放人权影片、传递网络人权信息,以发挥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势;引入并合理使用案例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加课外实践教学环节,通过课外调研、人权法律诊所、社区人权实践和旅行参观等多种形式增强教学效果。

人权法;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实践教学

2004年人权入宪后,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开设了人权法课程并对教学模式进行了多方探索。但是,从总体上看,该课程仍然是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这种单一的教育方法基本上形成了被动型教育模式,与国外教育模式相比,忽视学生创造力的培养,致使学生缺乏实际运用人权理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1]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人权法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应当以唤起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为目的,具体措施包括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势、合理使用案例教学方法和增加课外实践教学环节。

一、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势

多媒体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综合运用多种现代教学媒体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教学主要是指计算机辅助教学,即“运用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先进性能,并使用经过精心设计的相关教学软件(课件、网络教学资源等)来帮助教学,以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水平和教学效率为目的的一项技术。”[2]与传统的,以课本、黑板、粉笔为媒介的单一教学模式相比,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向学生提供更丰富的视频和音频信息,使学生在多种感官的刺激下对教学内容有更直观、更形象的认识。在人权法课程教学中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扩大学生的直观视野,将抽象的人权原理变为可感知、可理解和可记忆的人权知识。”[3]

1.利用多媒体播放人权影片

作为一种特殊的艺术表现形式,电影有其独特的语言和生动的情节。学生在欣赏影片的同时,能深刻地体会到人权不只是书本上文字,它是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实践,它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活泼生动的视频效果也能激发起学生学习人权法课程的热情和对人权问题的思考。例如在学习劳动权和艾滋病人人权时,可以播放美国影片《费城故事》(Philadelphia),该片讲述了一名律师因患艾滋病而被事务所解雇,为讨回公道而诉诸于法律的故事。随着情节的展开,学生可以感性地认识到社会对艾滋病人的偏见以及主人公为了维护劳动权而进行的努力,并进一步去思考如何才能使平等、理解、尊重、宽容等人权理想成为现实。同样,在学习生命权时,可以播放影片《这究竟是谁的生命?》(Whose Life is it Anyway?)、《安乐死之谜》(mar adentro)、《造雨者》(the Rainmaker);在学习受教育权时,可以播放影片《文斯洛男孩》(Winslow Boy);在学习我国人权历史时,可以播放人权发展基金会拍摄的人权专题片《召唤》、关于我国民间对日诉讼的电视政论片《未来之诉》以及大型人权纪录片《日本虐待中国战俘录》等。

当然,如果要充分发挥人权影片的作用,教师就必须在众多的影片中进行精心筛选,找出适合教学使用的具有人权教育意义的影片或情节。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幸运的是已经有一些教师和人权机构在从事这项工作。西北大学的于欣华老师列出了77部国内外的法律电影,其中一些是与人权法有关的影片。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则开出了一份名为“电影中的人权”的电影清单,其中列举了102部与人权有关的电影,并分别注明了相关的人权关键词[4],这些清单为我们在人权法教学中采用影像教学提供了便利。

2.利用多媒体向学生传递网络人权信息

全球计算机网络已经显示出巨大的节约成本的优势,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人权信息,其中既包括国内外人权法律文献,也包括国内外发生的各类人权事件。前者如各国人权法案;后者如各国法院的人权判例和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人权有关的事件。这些网络人权信息具有及时性、无限量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而且使用者对内容具有较大的选择权和控制权。多媒体技术的使用为在人权法课程教学中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提供了便利,教师既可以建立超级链接,直接向学生展示网上资源,也可以下载网络资源制作成多媒体课件。

3.利用多媒体增强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效果

多媒体除了能够直接向学生传递人权信息外,还可以用于增强其他教学环节的效果。如在案例教学环节,作为研究对象的案例材料通常是比较复杂的,既包括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也包括法庭辩论意见和法院判决等。一般情况下,单纯依靠教师的口头表述和板书是很难清晰、完整地传递内容如此丰富的信息的,而多媒体教学所采用的现代科技手段在形象生动地传递信息方面则有着独特的优势。因为在必要时,除了文字外,多媒体还可以通过图表、图片、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展示案情。又如在课外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将调研报告、图片、采访录音和视频以适当的方式展现出来,作为阐述自己观点和与同学讨论交流的基础。

当然,我们主张发挥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势,并不是要否定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实际上,多媒体在教学中只是教师的辅助,多媒体教学模式的实际效果受到教师的课程设计、资料选择以及教师对多媒体的运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二、合理使用案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英美国家法学教育长期采用的方法,尽管其植根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之下,但它对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益处,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已经被广泛采用。只是在很多情况下,案例被当做了注释法律条文或使法律条文形象化的工具,案例教学法本身所追求的法律推理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因此,我们在人权法课程教学中不仅要引入案例教学法,还要抓住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合理使用案例教学法,才能达到增强教学效果的目的。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案例的选取

为教学目的而选取的案例最好是具有典型性、实效性的真实案例,这样的案例有助于调动起学生学习和讨论的积极性。当然,为了教学需要,教师也可以虚构一些情景供学生研讨。但是,这些虚构的情景应当是可信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众人权意识的增强,许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件被纳入到人权视角进行分析和讨论。这些事件既包括法院审理的人权案例,也包括未经法院审判但其中包含人权原理的事件,它们为我们进行案例教学提供了第一手的宝贵资料。如在学习言论自由时,我们可以选择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彭水诗案”、“王帅诽谤案”、“西丰进京抓记者案”和“渭南书案”;在学习财产权时,可以选择我国财产权入宪后发生的一些拆迁事件,如“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在学习人身自由权时,可以选择“孙志刚事件”和“延安黄碟案”;在学习平等权时,可以选择“四川蒋韬案”、“乙肝歧视案”和“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案”等。这些人权事例就发生在学生身边,与学生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可以使学生在学习人权知识的同时,加深对我国人权现实的认识和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关注。

此外,国外法院或人权机构,如人权事务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各国法院的裁决也是案例教学的重要资源。因为“世界上每一国的制度,总有些地方会对于别国产生一种影响或足以供别国参考。法律也是如此。”[5]就人权法而言,可供参考的国外人权案例是非常丰富的。如在讲解言论自由时,可以引入美国的“纽约时报案”和“焚烧国旗案”;在讲解生命权时,可以引入“罗伊案”;在讲解住房权时,可以引入南非的“格鲁特布姆案”和印度的“泰利思等诉孟买市政府案”;在讲解平等权时,可以引入美国的“布朗案”、德国的“政党选举案”、加拿大的“Vriend案”和“Eldridge案”。只要选取得当,这些案例既可以使学生了解国外人权保护的相关制度,也可以使学生在比较分析中激发起对我国人权状况和人权法律建设的思考。

2.讨论题目的设计

在案例研究中教师应将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或三个主要问题上,学生需要运用自己所学的人权知识和技能进行法律推理,找出相关的人权标准或人权规则。教师在向学生布置讨论题目时,应当做到清晰、明确,切忌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讨论题目一方面要紧扣案例内容,另一方面要能引起学生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以我国2009年发生的“王帅诽谤案”为例。2009年2月12日,在上海打工的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青年王帅以《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在网上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该帖被各媒体大量转载和跟进,3月6日,王帅被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抓回河南。3月13日,关了8天的王帅被取保候审。教师在向学生介绍该案的情节后,可以设计如下讨论题目:(1)在该事件中哪些人权受到了侵犯,谁侵犯了这些人权?(2)哪些理由可以成为限制表达自由的解释?(3)为更好地保护这些自由应做些什么?人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能做什么?这些讨论题目涵盖了与表达自由有关的主要问题,有助于引导学生就表达自由的国际标准、国内法律规范和保护途径作进一步思考。

3.教师的态度

案例研究重视的是得出结论的思考和推理过程,而不是能否得出正确答案,教师对学生的分析应采取一种宽容开放的态度。为此,从事人权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有精深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平等、自由、宽容的人权意识。

三、增加课外实践教学环节

人权的学习不应仅仅致力于教室内的教学,让学习者通过实践学习人权,并将人权付诸实践是人权教育的重要形式。因为人权实践不仅能锻炼学习者的动手能力,而且能使学习者在亲自操作中体验人权的价值。同时,课外人权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之间是相互促进和彼此支持的。在从课外实践返回到学校后,学生会更加主动地去寻找机会以深化相关的人权知识,并在行动与反思中增强学习的效果。如果人权法课程教学中没有适当的实践教学环节,那么人权课程将会变得贫乏而缺少吸引力。

1.课外调研

课外调研为学生提供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调查和研究活动应当有一定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初学者最好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在课程进行到相关的人权主题时,教师可以鼓励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方面展开调查研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具体指导。如在学习受教育权时,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妇女受教育权、罪犯受教育权、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等调研视角;在学习公正审判权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人权的视角考察沉默权、辩护制度和超期羁押等问题;在学习弱势群体权利时,可以安排学生分组调查特定弱势群体(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的规模、地点、历史、文化、当前生活状况和主要权利主张。当然,在相关主题的范围内,学生也可以自主选择调研课题[6]。通过调研活动,学生对相关人权问题和权利保障途径有了更直观的认识,有助于他们加深对课堂所学的人权知识的理解。

2.人权法律诊所

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产物,它“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7]。人权法律诊所除了具有一般法律诊所的特征外,“它的任务是使学生投身到一个更复杂、体系化更弱并且非常不成熟的非政府组织中。这些诊所式交流的形式可以是与校外组织建立学期性关系或与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权组织建立暑期实习关系。”[8]对于正在学习人权的学生而言,人权法律诊所这种教学模式最大的价值和吸引力就在于它为学生提供了体验人权规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和障碍的机会。虽然传统的教学模式也可以引导学生了解这些知识,但是学生在人权诊所中的实际体验可以为这些知识提供更丰富的见识。

3.参加社区人权实践

组织学生参与社区人权实践是高校参与社区建设的一个缩影,必须放到高校与社区关系的大背景下去考察。任何高校都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活动,高校与社区之间首先存在一种地理关系,高校与它所在的社区不可能是完全隔离的。作为社区中的机构性成员,高校应当承担起通过教学、研究和公共服务推动社区发展的公共责任,服务于社区和社区居民是任何一所高校文化和价值观的核心。高校参与社区建设不仅有助于解决社区的现实问题,提升社区生活品质,同时也有利于高校自身的发展,并可以为高校师生提供更多的学习、研究和发展机会。在具体操作方面,比较可行的方法是由学校或院系向学习人权法课程的学生提供学术基金,支持他们设计并实施社区人权实践项目,并在学生的志愿活动与课程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将活动作为取得课程学分或考核的依据。

4.学习旅行或参观

学习旅行或参观可以拓宽学习者的视野,是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一种有效方法。学生可以选择一些具有人权教育意义的地方,并事先了解参观目的地的历史,这样能够更好地理解现场讲解员的讲解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如果学生在参观前后有机会与教师或同伴共同讨论他们的观察与思考,那么学习参观的直观经历和体验会在学生心中留下更长久的记忆。学习旅行或参观的场所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协商确定,既可以选择离学校较近的地方,也可以进行长途旅行。一些博物馆、经念馆本身就与人权有着直接关联,如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中国抗日战争纪念馆、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东北烈士纪念馆等抗战纪念博物馆都清楚地反映了生命权和安全权等人权主题。通过参观这些纪念博物馆,人们能更深刻地反思战争对人权的威胁和破坏。还有一些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虽然与人权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其中陈列和展出的一些绘画、雕塑作品也能间接地体现出人权的价值。

总之,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课程,人权法课程的教学模式受到了所有从事该课程教学的教师的关注,围绕着这一问题的讨论方兴未艾。本文提出的三项改革建议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还有待于今后在教学实践中逐步改进和完善。

[1]刘志强.承传与创新:人权法教学中的省思[G]∥孙世彦.中国大学的人权法教学——现状与展望.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21.

[2]孙汉群,高荣国,魏玉梅.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与课件制作[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8:1.

[3]侯西勋.《人权法学》的教学方法[G]∥杨松才,陈佑武.中国人权研究机构与人权教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202.

[4]于欣华.人权与法律电影简目[G]∥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电影中的人权:不完整清单.第二届中国高校人权教育年会会议手册,2009:311-329.

[5]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61.

[6]何鹰.人权法教学的定位与定向思考[G]∥孙世彦.中国大学的人权法教学——现状与展望.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48-49.

[7]徐立.试论法学教育目的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一致性[J].湖北社会科学,2007,(2):139.

[8]Peter Rosenblum,Teaching Human Rights:Ambivalent Activism,Boundary Tales,Multiple Discourses,and Lingcring Dilemmas,15HARV.HUM.RTS.J.301(2002).

G642.0

A

1001-7836(2011)10-0074-03

10.3969/j.issn.1001 -7836.2011.10.027

2011-04-15

司法部重点项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的保障性研究”(09SFB1003)

张雪莲(1975-),女,黑龙江海伦人,讲师,法学博士,从事人权法与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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