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侵害的媒介伦理审视

2011-08-15 00:54向淑君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媒介

向淑君

(廊坊师范学院文学院,河北廊坊065000)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首诗通过对《北京人在纽约》卷首语戏谑化的改编描述了人们对网络上出现的人肉搜索这一新生事物爱恨交加的态度。在诸多运用人肉搜索对官员进行舆论监督的成功案例背后,我们也不能忽视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姜岩事件”和2008年“铜须门事件”等人肉搜索案例对普通民众所带来的隐私侵害。事实上,人肉搜索所反映的问题只是我们所处的新媒介时代的隐私问题的冰山一角。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以及现代电子监听技术、远距离照相摄影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加剧了侵犯公民隐私的危险性,而以网络、手机、DV为代表的新媒体(也有人称为自媒体、私人媒体)在颠覆传统的体制性、制度性传播的同时,也因为人类普遍存在的好奇心和窥私欲以及新媒介中个体责任的分散化、无理性化而更多关注和传播他人隐私。

新的媒介——20世纪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它与此前的各种传播技术相比最大的差别在于它基本上是一种“囊括一切媒介特点”的技术,兼容了以往一切传播媒介的功能和特点,可以整合一切传播媒介资源。从公共场合到私人空间,稍不留神,每个人就有可能成为被窥视的对象。而计算机全球信息网络的发展已经能够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态下归于零,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可以在隐蔽状态下悄然无声地进行,个人数据被非法或合法地利用网络技术者窥探、收集、传输的危险时刻存在。政府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商业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侵犯用户的隐私,个人出于自己的欲望、私利或者所谓主持正义的目的侵犯他人的隐私——这一切都因为媒介技术的发展而成为可能。正如华盛顿电子信息中心主任罗滕伯格(Marc Rotenberg)的评论,“隐私之于下世纪(21世纪)的信息经济,如同消费者保护问题和环境问题之于20世纪的工业社会”[1]。信息隐私问题、个人信息披露和存取的控制权,已经成为事关宏旨的社会问题。

一、隐私与隐私权概念的提出

人类对隐私的认识远在文字传播符号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虽然隐私意识具有古老的历史,但是它一直“在暗影之中”,没有成为一种全民共有的普遍的自然权利。只有在社会发展到现代文明阶段,资产阶级宣扬民主、自由,张扬尊严与个性,使隐私涵盖了私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对个人尊严、自由的强调基础上,隐私作为个人生存的权利意识才日益深入人心。

公私领域的划分对隐私的提出至关重要,从希腊时代起,最受尊重也最重要的一个政治哲学教条就是公私领域的二分法。亚里士多德将国家即城邦和社会都视为公共领域,家庭生活视为私人领域,自由和优良的生活在于积极参与政治权力,一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领域的家庭是本能的,受制于必然性的、不自由的。“希腊人认为,在私室里、在共同世界之外度过的生活按其本质说来是‘愚蠢的’;罗马人也认为,私人性仅仅提供了一个逃避共和国事物的临时藏身之所”[2]70,因此是不足为道的。家庭作为私人领域而存在,代表着一种被剥夺的状态——“一种被剥夺了人的最高和最能显示人类特点的能力的状态”而对应于作为政治公共领域的城邦生活。到了近代,随着民族国家和社会的兴起,“随着‘家务’或经济活动进入公共领域,家政管理以及一切此前与私人性家庭领域有关的活动都变成了一桩‘集体的’事情”。古代私人领域与政治领域的传统分界模糊了,从私人领域中分离出来的社会领域同传统的政治领域一样,与私人领域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而经由近代个人主义者丰富和发扬了的私人领域已经不再具有“被剥夺”的含义,近代意义上的私人性,其最实质的功能是保护个人,而且在私人领域中通过主张隐私的价值与社会对抗。

由公私领域的划分而提出的隐私概念经过了从贬抑到褒扬的发展过程。古人因为私人生活缺乏公共性不够高尚所以要隐藏起来,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张扬个性、尊严、自由和权利,所以要保护个人的私密生活不受打扰。在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以后,人们才逐渐认识到隐私的价值。而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化大众报纸的兴起,侵犯个人的私生活到了“不可原谅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这一现代意义上的人格权随之提出。

19世纪下半叶,正是美国大众化商业报刊的发展时期,适合中产阶级和下层阶级的口味,报刊内容从严肃向通俗倾斜,新闻媒介大量表现达官贵人的私人生活和平民的日常生活,新闻报道往往采用煽情的手法,在满足了读者的猎奇心理的同时也给新闻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沃伦和布兰迪斯两人合作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一法律概念。经过漫长的权利呼吁和司法实践,最终隐私权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体现在各国以及世界性的法律规约中。

二、媒介技术与隐私的内在矛盾

隐私权的理论诞生于19世纪末期,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发端于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这绝非偶然现象,而是与作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部分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世界范围内的工业革命的完成,极大解放了生产力和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作为工业革命成果的一部分,交通运输、印刷技术空前发展,加快了信息的传播,也拉近了人们的距离,个人的私生活更有可能被展现在别人和公众面前。

媒介技术的发展引发了对隐私权利的主张。虽然法律意义的讨论始于19世纪的末期,但是对于传播媒介带来的对私人生活的影响,人们也早已有所关注。苏格拉底在《裴德罗篇》里对书写进行了批评,理由就是:文字削弱了我们的记忆力,把最好是保留在隐私里的事情公开。因为在口头语言的交流中,交流的对象是明确的,在我们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而在书面语言的环境中,书写可以大大超越话刚出口的情景,听见的人会有许多不同的理解。书写的东西容许接受对象的歪曲:原本的对象只有两只耳朵,可是读出来时,其他的耳朵无意之间就听到了。记录下来就是放弃隐私控制权,就是放弃对象的明确性。[3]35隐私具有的主观性使我们在向我们亲密关系中的人倾诉隐私的时候,它不会带来隐私侵害的问题。但是,从文字到印刷术,再到摄影、录音、广播、电视、电脑,媒介技术的发展使交流从最初的“对话”越来越具有“撒播”的性质,传播媒介和隐私天然的矛盾性也日益彰显。从本质上说,隐私最重要的特点是隐秘性,是遮蔽。亚当和夏娃用树叶遮蔽自己的身体,身体成为隐私;人们建造居室,在私人居所中的个人生活成为隐私。隐私是属于个人不愿公开的秘密。而传播媒介最重要的特点是分享和交流,是信息的公开传播。在媒介技术不发达的时候,隐私可以用物质空间——私人居所加以保护,让别人不能看见,不能听闻,即使有人际传播的途径,但是也在个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只能产生小范围的影响。但是媒介技术的发展使我们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有了“千里眼”、“顺风耳”,小范围的隐私传播可能借助大众传播的渠道为公众知晓。而媒体为了吸引人们的眼球和注意力,充分利用人们的好奇心和偷窥的欲望,大肆炒作人们的隐私。不过由于传统媒介的精英掌控模式,以及媒体资源的相对稀缺性,隐私问题虽然很严重但还是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因为它的责任主体相对明晰,可以用法律手段、媒体自律和社会舆论对不规范的媒体实施惩罚和谴责。

20世纪以来人类社会进入电子时代,交通通讯和大众传播日益现代化;人口急剧膨胀,而且其居住趋于城市化;人们普遍觉得“天下真小”,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使广袤的地球成为一个小小的“地球村”。媒介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为大量地、普遍地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情形创造了物质条件。侵权手段更隐蔽,侵权主体更加多样化。如政府对个人谈话进行电子监听;企业、超市、银行、道路、广场、商场以及一些大型娱乐场所遍布监视器的身影;你的上网习惯和浏览的网页内容被计算机所记录,信息被传送给网络服务商,又通过各种途径被他人所掌握和利用;密度更大的是各种功能先进的可拍照手机,随时随地地记录下社会上的众生百态和社会万象,在网络上随意播撒。大千世界似乎已经再没有一块安宁之地可以成为我们隐私的屏障。

20世纪末期出现的新兴的网络技术对隐私权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网络的无国界性、交互性以及匿名化,它对以往一切传播媒介的兼容性正如《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蒂所言正在“一网打尽全世界”。利用网络非法窃取、公开、传播、利用他人隐私的现象愈演愈烈。米勒认为,计算机带来了双重的特殊威胁,首先,由于“向当事人当初提供有关信息时所同意的或预料的传播范围之外的人扩散有关其以往或现在的行为、社会交往等方面的证据”,从而剥夺了公民控制别人接触自己的情况和信息的权利。其次,计算机造成了“事实上的或各种信息在前后关联方面的非真实性,这使得到这类信息的人们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或实际所得产生错误印象”[4]289。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的内涵也有了重要扩展,一是从最初消极被动的“不被打扰的权利”发展到积极的“控制有关自己的信息传播的权利”,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利用权。二是传统隐私主要是作为与公共利益无涉的私人信息具有维护主体人格尊严的价值,属于人格权的保护范畴。而在网络环境下对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利用,使得隐私也同时具有为主体带来经济价值的功能。隐私利益已经不仅仅限于人格尊严、公众形象,还包括主体在经济上的获益。作为隐私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其财产价值得到普遍的认可,隐私权从“消极维护的人格权”,转化为以人格权为主兼具财产权特点的复合权利,这已是网络时代的必然。

三、对媒介技术文化的反思

新媒介时代的隐私问题体现了媒介技术和文化是如何互动式地影响并如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思想。从某方面来说,隐私丧失在媒介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具有其必然性,而人又有对与安全与自由有关的隐私的需要,二者构成了一对充满张力的矛盾。回顾人类历史,技术创造了无数奇迹,使人类的许多美好梦想变成现实。然而与技术相伴而来的人文精神和价值理性的衰落也引发了人类的生存危机和精神危机,即技术的异化。新媒介时代的隐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哪里有危险,哪里就生长着拯救者”,“我们越是接近于危险,通向拯救者的道路,就开始越加明亮”。[5]201通过对技术本质的反思,通过具有责任感、义务感和责任心的人的行动,人类可以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

海德格尔认为,技术的本质乃是一种解蔽的方式,这种解蔽是人工的,而非是事物自身的“呈现”或“涌现”,因此其本身就是非自然的。技术作为人的创造物,不仅是人们达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也是一种社会价值的构造物,具有内在的鲜明的价值负荷,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在媒介环境学派的理论视野中,传播媒介从来不是中性的、透明的、无价值标准的信息渠道,每一种媒介独特的物理特征和符号特征都带有一种偏向,进而会形成一种独特的文化和文明。英尼斯的传播媒介时空偏向论指出,人类传播媒介的演进史,是由质地较重向质地较轻,由偏向时间向偏向空间发展的历史。随着造纸术、印刷术和电子媒介等传播技术的进步,现代社会的传播媒介明显具有空间偏向的特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所营造的更是“没有重量的空间”,活动于网络空间的人物仅仅是一些没有身体重量的比特,比特可以复制、移动,或者远程传送,就是没有重量。在网络空间中作为主体的仍然是人。可是这里的人不再是现实社会意义上的人,而是被网络“虚拟化”、“狂欢化”的人。网络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空间是作为人的主体的对象化,而在对象化的过程中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流动性、虚拟性,导致了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主体——人——总是变动不居的,是碎片化的。[6]118因为没有身体——面容、四肢、骨骼、血肉之躯的到场,种种个人信息失去了认证的可能,现实的地域疆界和伦理规范也对它失去了限制,因此“生命也就有了不能承受之轻”,它鼓舞着每个人体现自己的隐藏的个人欲望与个人价值体系,因此,它也极易成为窥私和暴力的温床。

为了说明媒介技术对人类文化的影响和塑造,并由此阐发以技术为核心的媒介环境如何改变了人类的思考方式和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尼尔·波兹曼追溯了媒介的变迁,认为在“每一件工具里都隐藏了一个意识形态的偏倚和它的独特价值观和世界观,因此,它会引导我们去片面使用我们的机能、感官和情操”。[7]10他把20世纪以来的电视时代和电脑时代称为“技术垄断文化”时代,电子媒介诉诸图像感性的刺激,人们在碎片化、即时性、有冲击力的电视面前,失去了传统,放弃了思考,只剩下娱乐。他不无心酸地说:“电脑对普通人有多大的好处呢?他们的隐私更容易被强大的机构盗取。他们更容易被人追踪搜寻、被人控制,更容易受到更多的审查,他们对有关自己的决策日益感到困惑不解;他们常常沦为被人操纵的数字客体。他们在泛滥成灾的垃圾邮件里苦苦挣扎。他们容易成为广告商和政治组织猎取的对象。”[7]5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技术给个人隐私带来的威胁是以前的媒介所无法望其项背的。工业社会的技术文明成果首先是针对人们生活的自然环境,如何通过创造发明,提高社会生产力,摆脱人对自然依附和被自然奴役的状态。它也是技术最初的意义:技术是人类适应、改造、控制自然的一种工具、手段和力量,人类通过发明或者创造新技术而不断超越自然束缚并获得新的自由。而作为交流手段的媒介技术虽然也是对自然界物理时空限制的突破,可是它首先针对的是我们自身:我们的思想和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我们的思想和我们自己不断地向他人敞开。它是一种“敞视”的技术。中国古代传说“仓颉造字,天雨粟,鬼夜哭”,说明文字的魔力神鬼皆惧,因为有了文字,自然的很多奥秘都无法再被遮蔽。这事实上也就是法兰克福学派所认为的技术的“劫魅”和“解蔽”的功能。但是它也因此使我们私密性的经验以及所谓隐私有更多被窥探和暴露的可能。工业化时代的人们被严密地组织在装配线上劳动,成为机器的一个齿轮,但是至少还有自己的闲暇时间和私人生活。信息社会极大地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把人们从劳作的苦痛中解放出来,许诺给我们更多的闲暇和自由,可以发展亲密的人际关系,以消除在机器旁工作的单调性和人际关系的疏远,给人带来更多的幸福。但现实的后果是,媒介技术包围并合并了我们生活的所有时间和空间,电视、电脑、手机、摄像机、照相机把我们的私人生活变成了一种公开的展览。在对技术的消费中我们创造着收视率、点击率,从而不断地把自我商品化、物化,成为技术的奴隶,媒介依赖症、网络成瘾症、网络暴露癖不过是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对隐私的窥探和自曝正是内置于媒介技术本身的价值负荷的产物。

四、隐私保护的路径

面对高科技对我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人们往往诉诸于法律与技术两种保护手段。由政府出手,在宪法、专门的隐私法以及普通法层面上对隐私展开法律保护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目前隐私保护的主干。但是法律保护在此遭遇到的问题有:一是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于技术的发展,而且,从法律本身来说,“并没有什么法律规范能够总揽无遗甚至能够包括各种各样的、只是有可能产生的情况。人类的预见力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告一切可能产生的事这种程度。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达一切立法意图的境界”。[4]在目前媒介技术日新月异,新的侵权形式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法律有力不从心之感。二是法律既是一种对自由的保护手段,同时又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工具。边沁曾经说过,所有的法律都是对自由的侵犯。“因为大部分法律规范都是以消极的方式规定人类的行为,即规定什么的事不可为之;如果某人违反,将会发生什么后果。”[4]这种后果往往都是某种形式的惩罚。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8]216法律只是在处理个人自由和社会更大的利益上迫不得已的一种选择。三是隐私本身的特性使当事人在借用法律手段主张隐私权益的时候,不得不把一些本来就不愿意其影响扩大的隐私作为呈堂证供,如果有媒体介入进行报道,往往又会使其影响进一步扩大化,进一步对当事人身心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虽然法律保护仍然是隐私保护的基干,但是它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根据技术乐观主义者的观念,技术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更高阶段的发展来解决。因此应该不断发展和应用那些加强隐私权技术,如数字签名、加密术等等,以期能为隐私问题带来结构性的解决办法。但是,这方面要付出的技术成本将会十分高昂,而且并不具有效果的普适性。

导致隐私问题出现的原因,除了技术本身的因素外,还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传统等诸多因素。而人是这一切因素中最主导的因素,如果人们能够回答苏格拉底式的老式提问:“人们应该如何生活”或“什么是好的生活”,我们就能选择正当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虽然这样的问题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但是,它能给我们提供一个针对问题的思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通过公民动员和人文精神的建构来抵御技术力量对我们的侵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公民意识的建构。朱学勤给公民意识下的定义是“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以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并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建构是公民生活中最重要最本质性的组成部分。公民意识建构的核心就是培养人们对自己公民身份的认同感,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它对于解决新媒介环境下的隐私问题提供了两个向度:一是我们要充分意识到我们的权利,抵御社会公权力对我们私人生活的统治和侵蚀以及商业机构利用我们的私人信息牟利;另一方面是让媒介公共领域真正成为讨论严肃政治问题、实现公民参政议政权利的平台。当代社会生活一个总的趋势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私人的生活经验,而对政治有一种疏离和冷漠感。中国现有的公共议题往往是由政府和主流媒体规定的,普通民众鲜有参与构建的机会,使得政治领域的公共空间无法形成,公共制度无以安排,公共舆论无以发挥其功能。新媒介提供了这种公共空间建构的可能性,然而在其中蓬蓬勃勃展开的私人体验,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说,它们仅仅构成了对“微不足道的事物”的现代着迷,而在“微不足道的事物”中寻找欢乐,“并没有使私变公,并没有构成一个公共领域,恰恰相反,这一扩大仅仅意味着公共领域差不多全面衰退,以至于在每一个地方,伟大已让位于魅力”。[9]39-40培养民众的公民意识,建构政治的公共领域,促进整个社会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减少人们个人私人生活的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保护了个人隐私,这才是新媒介应该真正发挥的功能。

2.媒介素养的提高。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用的能力,它的实质是人们怎样正确处理与媒介的关系。媒介素养是“使用、批判性分析媒介信息和运用媒介工具创造信息的过程。媒介素养的目标在于通过分析、推理、传播和自我表达技能的发展来提升自主权”。媒介教育是现代民主社会公民素养和公民教育的一部分。通过对媒介的批判性思考以及通过“赋权”促成健康的媒介社区,可以推进积极的公民社区以改善传播生态,矫正媒介引发的问题。[10]11-14

目前,新媒介技术的发展,双向的、去中心化的交流方式使得人人得以参与传播内容的创造,人人都能成为传者。信息传播量的极大丰富,既要求受众在庞杂的媒介信息面前,能有辨析、选择、批判性解读的能力,同时也要求公众具有通过参与媒介进而参与社会的实践能力。作为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组成部分,媒介素养旨在强化公众的传播权,以及公众对大众传播媒介在民主机制中发挥正面作用所担负的责任。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赋予每个公民的传者地位,学会正确表达自己。具体而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我要说”,即建立自己的传播系统。做第二媒介时代的公民,就要了解手机电视、个人博客、播RSS(简易聚合)、SN(社会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学会使用这些新技术为自己服务,打造一扇专属自己的向世界表达自我的窗口。二是“说什么”和“如何说”,即学会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传播者。自己的隐私表达要理性、适度,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窥探和侵犯他人隐私,对网络上的一些有色情、淫秽倾向的内容有自觉的抵御和批判能力。自由和责任的统一,这是第二媒介时代对公众提出的新要求。

3.隐私文化的培育。在英国考文垂市有一个古老的传说,11世纪初,当地的地方长官麦克西亚伯爵横征暴敛,每年向治下的市民课以繁重的赋税。他有一位年轻貌美的妻子,名字叫戈黛娃,她对市民的疾苦充满同情,不断劝说丈夫减免苛捐杂税。伯爵不胜其烦,便宣称只要夫人愿意裸体绕行市区街道,他就同意为市民减税。戈黛娃毅然决定赤身裸体,骑着白色的骏马,穿过考文垂的大街小巷。市民们尊敬为他们请命的夫人,纷纷关门闭户,甚至拉上了临街的窗帘。只有一个名叫汤姆的裁缝,在戈黛娃骑马走过他家所在的街道时,偷偷拉开了窗帘的一角,窥视夫人美丽的裸体。不久,汤姆的眼睛竟然失明。有人说,那是敬仰夫人的骑士射瞎了他的双眼,也有人说是上帝惩罚他的无耻。从此“偷窥者汤姆”就成为一个带有贬义的名词,指代那些偷窥别人的人。事后,伯爵履行了诺言,减免了市民的赋税。而戈黛娃也成为英国传奇历史的一部分,考文垂市为她塑造了一座裸体骑马的铜像,表达人们永久的纪念。1792年,英国曾经发行过一枚半便士的硬币,正面图像就是一位骑马的裸体女人,还有一行拉丁文字“为了公众利益”,就是取材于戈黛娃的故事。

这似乎能代表笔者所认为的一种理想的隐私文化的情景。每个人都会有他(她)的欲望和冲动,可是人类的理智和良知会“借我们一双慧眼”,使我们明辨是非和善恶。“要相信无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力量”[11]17,我们能够学习克制自身的窥探欲望,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利,这才是解决各种隐私问题的根本之道。我们要学习培养一种健康积极的隐私文化,珍惜自己的隐私,同时不去窥探、传播他人的隐私。尊重别人的隐私,就是尊重自己的隐私。或许,当每个人都不再翻动他人的隐私,隐私的安全乐土才真正降临人间。

[1] James Gleick,“Big Brother is Us,”[J].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September,1996(29).

[2] 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M]//汪辉,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

[3] 彼得斯.交流的无奈[M].何道宽,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4]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5] 冈特·绍伊博尔德.海德格尔分析新时代的科技[M].宋祖良,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6] 孙乃龙.网络主体的呈现与重塑[J].孝感学院学报,2009(9).

[7] 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M].章艳,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8]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9] 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M].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10] 陆晔.媒介素养的全球视野与中国语境[J].今传媒,2008(2).

[11]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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