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军
(安徽省霍邱县公证处, 安徽 霍邱 237400)
完善我国继承权放弃制度的思考
任 军
(安徽省霍邱县公证处, 安徽 霍邱 237400)
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继承纠纷源于继承人对遗产的争夺,但是放弃继承在实践中亦不鲜见,当遇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是否会侵害了他人的共同财产,常有争议;我国关于继承权放弃的司法较为抽象和原则,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对继承权放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继承权; 继承权放弃; 制度
DO I:10.3969/j.issn.1671-4733.2011.04.025
继承权的放弃又称继承权的抛弃,是继承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而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问题上的体现。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继承法》第25条对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作出了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才具有意义。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也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所以,书面放弃继承权是放弃继承权的基本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放弃的方式,只要有证据证明其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可。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权利,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放弃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限制,并经人民法院认定,作出判决才能剥夺其继承权,这种继承权的丧失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放弃继承权的问题看似简单,但对这一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和问题在实务中的认识尚未得到统一,有必要对放弃继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倘若允许翻悔,将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使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但是,如果绝对不允许翻悔,在特殊情形下则会有失公平。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允许撤回,这体现了对继承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对于承认翻悔放弃继承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如继承人存在欺诈,重大误解,受胁迫而放弃继承权,或者在主体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形下做出了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此时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该行为属于可撤销或无效民事行为,应当允许放弃继承人重新恢复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后,要恢复继承权,其他继承人也同意和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尊重继承人的意愿,给予恢复。但是对恢复继承权在程序上应有所限制,如果因恢复继承权引发诉讼纠纷,需要经人民法院根据放弃继承权人要求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决定,否则,放弃继承权后,继承权不能重新得到。
对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人,或在继承发生之前依赖于被继承人生活的继承人要求放弃继承,得到法院确认后又提出翻悔,应当予以特殊对待。因为被继承人曾经是其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在遗产中已经为其保留特定份额,应为其恢复继承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除其法定代理人为了其利益,否则不得承认。
我国继承法应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各继承人的利益,这个期限可以规定为60日,在这个期限内遗产不能分割。但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无效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撤回。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当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其父母所享有的代位继承权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权。但我国的代位继承能够适用的前提是代位继承人的父母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放弃了继承权,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就不得代位继承,这样看来,从法理上显然说不通,用于我国家庭也并不妥当。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是家庭成员,随着我国家庭小型化的趋势,祖孙辈之间的情感联系也逐渐增强,只有规定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放弃继承时,放弃继承权人的子女也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才能更好地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实现,体现继承法促进家庭互爱、养老爱幼关系的功能。
我国继承法对附条件或期限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对待放弃继承权能否附条件的间题上,各国继承立法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明确主张放弃继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否则放弃行为无效。如德国民法典第1947条规定:“允受或拒绝接受继承,不得附有条件或规定期限”。法国、瑞士等多数国家也持此种观点;另一种是允许继承人在放弃继承的同时,可以将其所放弃的遗产给予某些特定的人。如前苏俄民法典就有类似的规定,因而一些学者认为放弃是允许附加条件的。放弃继承若附加条件,实质上是接受继承而不是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在承认继承时附有条件或期限,将会损害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常常遇到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时提出将其放弃继承的财产让与某人或指定另一继承人,这并不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而是属于继承人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是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后对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作的处置。
继承是对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全面继受,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放弃遗产后,继承人将不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应清偿的债务。如果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对于父母生前所负债务,如果子女未继承父母遗产,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对父母生前所负债务就不负偿还义务,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对父母生前所欠债务就负有偿还义务,但该义务范围不能超出其实际继承的财产价值。
对于是否可以部分放弃继承权,我国立法上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则。我们认为,从法理和立法精神来看,应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的原则。因为理论上,继承权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全部财产权利,并在所继承的财产权利的限度内承担财产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一项综合性的整体,继承权是一项概括性的权利而不是各个单一财产权利简单相加的一项复合权利。所以,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继承开始时所取得的继承的法律地位的放弃,意味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全部财产权利的放弃,相应地继承人也没有义务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承担责任。
继承权的放弃不同于遗产的放弃。放弃单一的遗产是对已取得的遗产的放弃,其前提是继承人已经接受继承权,本质上相当于放弃所有权或某一种财产权利。放弃遗产一般来说对他人有利无害。但放弃继承权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法律地位,放弃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私有财产的增多,继承的客体日益复杂,如果再把放弃继承混淆于放弃遗产,承认部分放弃继承权,则很可能会侵害到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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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ughts on Imp roving the Abandoning Heirdom System
REN Jun
(Huoqiu N otary office,Huoqiu A nhui237400)
Inheritance,as one of important civil system s,is closely linked to peop le’s social,economic,cultural and family lives.In addition,as an impo rtant w ay of obtaining p roperty,it has alw ays been attached much importance by peop le.In judicial p ractice,the vastmajority of the inheritance cases stemmed from the disputes and competition to the estate between different heirs,it is uncommon to find abandoning heirdom in p ractice.It is controversial w hether the heirdom abandonment would infringe the others’common p roperty of When a heir abandons his heirdom.Chinese Inheritance Law is abstract about the act of heirdom abandonment,and the law s lack operability in p ractice.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make a deep study on the issues related to abandonment of heirdom.
heirdom;abandonment of Heirdom;system
D923.5
A
1671-4733(2011)04-0078-03
2011-06-28
任军(1970-),男,安徽霍邱人,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为遗产继承,电话:13215644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