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的SWOT分析(二)

2011-08-15 00:53黄文清张俊飚
食药用菌 2011年4期
关键词:菌种食用菌

黄文清 张俊飚

(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产业经济研究室,湖北 武汉 430000)

2.4 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威胁分析 (T)

(1)劳动力低成本优势逐渐弱化。近年来,随着农村闲散劳动力的就业渠道越来越宽,待遇要求不断提高,同时技术创新要求的劳动力培训成本也在不断增加,而国际市场食用菌的出口价格一直处于比较平稳的态势,导致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食用菌国际贸易的低成本优势逐渐减弱,从而出口贸易成本相应提高,国际贸易利润率呈现相对下降的趋势。受比较效益的驱使,部分食用菌贸易商开始离开农业贸易领域,转向其他非农产业,而部分留下来的贸易商则处于维持现状或收缩的贸易状态,从而直接影响了我国食用菌国际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10]

(2)国内产业标准建设相对滞后。从目前发达国家来看,主要通过立法等形式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金属含量、化学添加剂等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如在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上,国际食品法典有2 572项标准,欧盟有22 289项,美国有8 669项,日本有9 052项,其中有些标准是专门针对某国或某类产品而专门设计制定的。而我国现有的食用菌的国家、行业标准仅52项,其中29项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颁布实施的,20项是2000年以后颁布实施的,与国外差距甚大,难以与主要出口市场接轨。[25]

(3)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期缺位。近年来,我国食用菌产业蓬勃发展,食用菌行业的技术水平也有所提高。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食用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而国外食用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分完善。在日本,自1978年起就将食用菌列为保护对象,并实行了保护期为20年的品种注册保护制度;2004年,日本又开始实施 《种苗法修改案》,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定。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日本已经公布实施保护的食用菌有32种,通过注册保护的品种有145种,其中包括香菇、平菇、凤尾菇、姬菇、鲍鱼菇、盖囊菇、杏鲍菇、双孢蘑菇等。而美国主要采用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新品种制度等对食用菌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专利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种,但由于专利保护不足以及人们专利意识缺乏,科研人员不知道专利也能保护食用菌菌种,因此造成我国在食用菌菌种专利保护方面显得非常薄弱,几乎呈空白状态,迄今列入国家新品种保护名录的食用菌品种仅有白灵侧耳一个。这既与我国食用菌生产大国的地位极其不相符,也难以有效地保护食用菌资源,从而导致我国自主研发的食用菌品种越来越多的流失。目前,我国成功栽培的食用菌已达30多种,许多自主研发的品种仅仅是通过专家审定会予以确认,缺乏足够广泛的告知性和法律效应,致使我国食用菌的出口频繁地遭受日本等食用菌专利保护壁垒。2006年以来,日本根据有关法律,在海关安装了食用菌DNA检测仪器,对进口的食用菌产品进行DNA菌种检测,如果发现进口的食用菌使用的是日本登记注册的菌种的近源种,育种单位将有权收取专利费。这些规定将极大地影响我国食用菌产品的出口创汇,不利于我国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26]

(4)出口贸易风险加大。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食用菌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一些发达国家唯恐我国食用菌冲击其国内市场,一方面,利用技术优势,通过设置常规性技术壁垒、超常规性技术壁垒、反倾销甚至投机性壁垒来制约我国食用菌的国际贸易,使我国食用菌产业不断受到伤害。例如,2006年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规定食用蘑菇罐头中不能含双酚环氧树脂、酚醛环氧树脂,邻酚环氧树脂含量必须小于1 mg/kg(ppm)后,我国出口至欧盟和美国的食用菌遭遇其设置的环保壁垒。而2006年5月,日本 “肯定列表”制度的出台与实施给我国食用菌出口带来更高的风险与挑战,仅2006年6~12月间,我国的农产品被查出有476批次不符合日本 《食品卫生法》而遭废弃或退货,其中鲜香菇3起、松茸2起、木耳1起;[24]到2007年6月初的一年时间,就检查出78例不合格食用菌产品,我国生产的松茸也有3例被日本检出乙草胺超标,导致我国松茸及其制品被实施 “命令检查”,我国松茸产业遭到重创。[10]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利用汇率手段,迫使我国人民币升值,以加大我国食用菌产品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价格,降低出口竞争力,减缓我国食用菌出口速度。据福州检验检疫局统计,高峰期经福州口岸出口的食用菌约占全国出口总量的1/3。然而受全球金融危机和人民币升值等不利因素的影响,2007年经福州口岸出口的食用菌为6 004.7吨,货值4 752.8万美元,同比下降20.2%和15.3%;2008年比2007年又分别下降13%和16%。由于出口量的减少以及人民币的升值,致使国内食用菌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以新鲜双孢蘑菇为例,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山东、河南、四川等产区的收购价一般维持在每千克5~8元,到2008年下半年便跌至4元甚至2元以下。

(5)周边国家食用菌产业发展迅速。以韩国为例,为了防止出口竞争、价格下降局面的出现,通过组建出口企业联合体,对出口食用菌给予高额补贴,加大开发长距离运输所需的保鲜技术、低运输成本的航空运输方式和食用菌加工产品如添加剂等,逐步实施灰树花、松菇等工厂化生产,并引导主要出口品种金针菇、杏鲍菇和平菇等在境外建立工厂,提高产量等措施,促使产业迅速发展,总产量世界排名由2002年的第17位上升至2008年的前l0位,国际贸易形势良好,在世界食用菌贸易方面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极具竞争力的金针菇在2009年1~7月对我国销售的鲜品量竟达3 623吨,销售额近200万美元,同比增长1 410%和1 315%;[27]2010年第一季度又对我销售238.6万美元,是2009年同期(26万美元)的9倍以上,已达到2009年出口总额(405万美元)的60%,[28]这使得我国北方的金针菇市场价格始终高不起来。可见韩国对我国金针菇产业的冲击力不可小觑,同样我国的杏鲍菇等产业也将面临来自于外部的压力。[29]

3 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的路径分析

3.1 建立一套符合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标准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农产品及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力度,我国标准正日益与国际标准接轨。然而,与WTO的要求相比,我国食用菌质量标准仍存在标准不配套,标准内容不适应,时效性差,采标率和标准技术含量低,体系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农药最大残留含量等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滞后。为此,一方面,应充分考察我国农药在食用菌上的使用情况,食用菌卫生标准和食用菌产品标准中明显高于CAC标准限量的各种金属指标,抓紧制定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污染物限量指标,尤其应加强对野生菌、速冻食用菌及其菌种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另一方面,应对现有的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统计整理,并在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食用菌产业的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从生产基础、产品本身、质量安全检测方法、食品卫生与环境保护、物流、加工、菌种培育、繁殖、原产地保护、从业人员健康信息等方面,制定出具有系统性、先进性、实用性、协调性、可扩展性的标准体系,以规范食用菌野生资源保护采集、人工种植、生产、加工、销售等所有环节,实现食用菌的有标生产、有标销售、有标监测,从而推动食用菌产业向健康持续、规划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3.2 实施食用菌专业化与区域化生产及产品追溯制度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已实行了追溯制度,并对我国食用菌实行了强劲的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政策,以确保农产品的食用安全和产品质量。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有力的措施,一方面要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分布,推进食用菌生产的专业化和区域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社会经济优势,以提高食用菌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促进食用菌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提高食用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应通过互助性经济组织将分散的食用菌从业人员向合作社集中,建立食用菌产品的编码、生产档案、检测、流通、储运以及目标市场等信息库,实行与国际接轨的食用菌产品追溯制度,贯穿于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和流通等各个环节,实现食用菌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3.3 进一步加强食用菌科研和知识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也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食用菌产业,减少食用菌出口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率,促进具有中国传统特色食用菌产业的科技进步,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我国食用菌科研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是国家和企业应加大科研投入,开发食用菌新品种,加快食用菌种质资源调查鉴定和食用菌DNA标记进程,并建立菌种基因库,借助专利制度对食用菌种源与食用菌地理标志产品等实施有效保护;二是积极修改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将更多的食用菌纳入保护种类;三是应加强食用菌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专利、地理标志等在内的与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宣传与培训,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同时应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保护科研开发、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实行有效的专利奖励和分配制度,引导科技工作者及时申请专利,以有效保障企业科技成果的收益。[26]

3.4 建立和形成行之有效的菌种管理制度

菌种是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菌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利于我国新菌种的开发。对此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循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规范命名;二是建立具有社会公正地位的菌种保藏机构,并规定保藏菌种的单位自身不能育种,从而扭转目前一些科研单位一边鉴定、保藏,一边育种、销售的局面,打断专一垄断的利润空间,规范菌种管理和加强菌种产权的保护,保证我国菌种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推动食用菌事业健康发展;[14]三是应充分运用市场和计划两种手段,在市场经济和相应法律规章制衡条件下建立和完善食用菌菌种保藏组织体系,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推动食用菌产业的发展,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15]四是树立菌种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举办菌种制作、技术规程等培训班,向从业人员传播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并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媒体,加大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牢固树立菌种质量第一的意识。同时,积极推进菌种质量认证制度建设,执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菌种生产经营,并对菌种质量进行跟踪管理,有效减少或避免因菌种问题造成的损失,确保食用菌菌种质量安全。

3.5 规范食用菌生产资料市场,实现科学生产

食用菌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使用农药。为了进一步加强食用菌农残监控,一方面应根据市场上农资销售情况、生产上农药使用情况以及农残检测不合格情况,及时明确和调整与食用菌相关的农残监控项目;另一方面,农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资生产和销售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的生产与销售,规范农药的选择与使用。鉴于当前我国香菇栽培面广、分散、量小等特点,一方面应大力推进 “公司+农户+基地”生产模式,逐步向专业化栽培转变,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进我国菇、耳的污染预防工作,持续不断地向菇农宣传农药残留的危害性,让广大菇农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在选择原料和栽培场地时,应认真分析其各种可能出现的污染,坚持出菇后不喷药、不喷水,干品在低温处贮藏,且不用有毒药剂熏蒸。

3.6 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促进食用菌产业科技创新

一是要继续加强菌种的保护与研究,尤应建立大型真菌野生资源原生境保护,利用示范基地,加强野生菌种的保护与研究;二是要继续加强多种代用料栽培研究,缓解生产原料不足和成本不断上升的问题,必须抓紧做好做深废菌糠再利用,果枝、桑枝、豆秆、果壳、谷壳等农、林业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多级利用等的研究,以期真正确保食用菌产业成为污染零排放的节约型、环保型、循环型产业;三是应加强高校与科研院所低毒或无毒的生物农药的研发,以解决食用菌生产过程中的灭菌、杀虫等难题,降低农药残留,避开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四是加强食用菌机械设备等深加工技术的研发,尤其是储藏保鲜技术,营养保健产品、休闲产品饮料,以及有特殊疗效的各类药物制品等系列产品的开发技术等,改变过去只停留在保鲜烘干、盐渍等粗加工的状态,尽可能延长产业链,提升食用菌深加工的开发与生产能力,提高附加值,推进现代化、智能化和工厂化生产;[31]五是应进一步做好食用菌学科定位,做好梯队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纵观我国各高校菌物学相关课程,多数开设在生物系、植保系 (专业)、森林系 (专业)和微生物专业,这种状况很难适应时代发展和学科领域拓展的需要,更难满足21世纪我国食用菌产业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应创造条件,在部分高校设置相关专业,培养专门人才。[18]

3.7 积极培育新兴市场,实行工厂化生产

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关注国外最新的市场变化、贸易动态、技术标准、政策措施等相关信息,加大国际交流、对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另一方面,应加强企业自律,防止陷入恶性竞争,统一对外交涉,做到互通有无。同时,应实行食用菌出口多元化战略,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开拓国外市场,以规避集中出口所带来的贸易风险。例如,可在增加日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的同时,循序渐进地开拓东南亚、非洲、拉美等有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再如可充分利用中国北方食用菌产区的地缘优势,将俄罗斯等远东地区培育成我国另一国外出口重点市场。[6]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食用菌生产企业大多规模偏小,产品市场覆盖率和影响力较低的实际情况,亟须按照食用菌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开展工厂化生产,以做到合理投入,高效产出,为我国食用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始终保持强大优势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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