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笔迹鉴定样本收集规范探析

2011-08-15 00:53沈臻懿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笔迹检材字迹

沈臻懿, 沈 洁

(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2.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上海 200030)

刑事案件笔迹鉴定样本收集规范探析

沈臻懿1, 沈 洁2

(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2.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上海 200030)

刑事案件侦破、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笔迹鉴定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与判断。刑事案件侦破、审判过程进行笔迹鉴定时,必须重视规范收集符合鉴定要求的样本材料。司法实践中,由于委托机关中的具体办案人员往往不具备文检专业知识,收集程序、方法不甚规范,无法有效保证样本材料的质量,从而导致样本材料不符合鉴定要求,最终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规范笔迹样本的收集工作,能够使之符合鉴定实践的要求,有利于保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可靠性。

刑事案件;笔迹样本;收集规范

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化,使得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利益纠葛日趋复杂。这也导致当前刑事诉讼中涉及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形式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此类案件侦破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笔迹鉴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认定。实施具体鉴定活动时,鉴定人必不可少地需要利用样本字迹与案件中的检材字迹进行比对检验。笔迹样本是鉴定人准确认识检材字迹,并据以作出肯定或否定意见的重要依据。笔迹样本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可靠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样本材料的收集仍不甚规范,较多送检的比对样本不符合实际鉴定要求。此类问题的客观存在,不仅影响鉴定效果、耽误案件侦破,更有可能使得鉴定意见出现偏差,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本文拟就刑事案件中的笔迹鉴定样本收集规范略作探讨,以期能够为笔迹鉴定样本材料的收集工作提供些许建议。

一、笔迹鉴定样本收集的重要性

笔迹鉴定的目的往往为认定案件中作为物证的文书上的字迹或签名是否为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所书写,上述特定目的决定了笔迹鉴定的方法为同一认定方法。为了达到笔迹鉴定的目的,符合鉴定需要的笔迹样本是必不可少的。仅有物证检材字迹而没有受审查人的笔迹样本,对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是绝对不可能的。[1]鉴定人在进行比对检验时,必须以笔迹样本材料作为依据。因此,鉴定过程中是否具有充足、符合要求的笔迹样本,以使鉴定人能够掌握及分析,也就成为了鉴定人能否解决同一认定问题的重要前提之一。笔迹样本作为鉴定工作中的标准式样,能够集中反映出嫌疑人的书写习惯及书写技能。鉴定人在探索检材字迹所蕴含的未知信息时,笔迹样本即是鉴定人赖以分析嫌疑人的书写习惯动作特征,比较鉴别检材字迹是否为某特定嫌疑人所书写的已知标准。该标准往往需要由司法办案人员在已知的嫌疑范围内,对案件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书写的各种笔迹材料进行收集提取,这是笔迹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笔迹材料,离开了笔迹样本,笔迹鉴定就无从谈起。[2]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委托进行笔迹鉴定时,必须准确收集与提供相应的比对样本。笔迹样本收集是否规范、质量是否达标,直接影响到后续鉴定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关系到鉴定人分析、判断笔迹特征的准确性与有效性,最终关系到笔迹鉴定意见意见是否真实、可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往往限于笔迹样本不符合条件而无法出具确切的鉴定意见。由于委托机关的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办案人员一般不具备文书检验的专业知识,往往只注重收集案件中作为物证的检材字迹,而忽视了对于笔迹样本的规范收集。认为只要提供了嫌疑人的检材字迹,鉴定人就可以得出最终的鉴定意见。实则不然,个体的书写习惯作为一种极为复杂的书写动力定型,受书写人的意志所约束,不同于一般物体的机械运动。鉴定人往往需要通过对符合要求的样本材料与检材字迹进行比对,综合分析、判断书写人的意志活动。如果样本收集不甚规范,不符合具体鉴定要求,即使已经锁定嫌疑对象,鉴定人也难以做出准确的同一认定结论。因此,刑事案件侦破、审判过程中,如需进行笔迹鉴定时,必须重视规范收集符合鉴定要求的样本材料。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笔迹样本的收集工作,必要时,应当在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指导下,采用规范的方式收集样本材料,以有效保证笔迹样本能够符合具体的鉴定要求。

二、笔迹鉴定样本提取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所需的样本材料主要由委托机关收集、提取后,送交鉴定机构进行分析、检验。由于委托机关中的具体办案人员往往不具备文检专业知识,收集程序、方法不甚规范,无法有效保证样本材料的质量,从而导致样本材料不符合鉴定要求,最终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

(一)样本材料质量较低,无法满足鉴定需要

笔迹鉴定样本的收集,不仅需要符合样本材料的数量要求,同时还需符合样本材料的质量要求。符合鉴定条件的笔迹样本质量,要求其能够全面、充分反映出嫌疑人的书写习惯特征。即笔迹鉴定主要通过对相同单字、相同部位之间的对比检验,笔迹样本与检材字迹之间应当存在一定数量的相同单字或者相同偏旁部首,以便于鉴定人在检案过程中能够有效把握、分析嫌疑人的笔迹特点及变化规律。

鉴定实务工作中,委托机关在送检时通常会提供较多的样本材料,要求鉴定人将其与检材字迹进行比对检验。由于缺乏文书检验方面的专业知识,委托机关的送检人员往往只注重对于样本材料数量的收集,而忽视了在样本材料收集过程中对于笔迹样本质量的要求。送检人提供的笔迹样本字数虽然较多,但相同的单字、偏旁部首却很少,甚至没有;或者笔迹样本数量虽较为充分,但在书写条件、书写速度、书写字体等方面的质量较差,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均极大地限制鉴定人的检验工作。不仅造成收集的笔迹样本不符合鉴定要求,更增加了鉴定难度,极易造成鉴定案件的错鉴与误鉴。

(二)样本材料较为单一,缺乏书写演变规律

个体的书写习惯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演变过程,受书写动力定型守常性决定和语言文字的社会规范、规则发展演变的缓慢性制约,笔迹特征既是连续衔接变化的,又会重复再现,还要受书写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3]因此,在收集、提取笔迹样本过程中,既要提取与检材字迹书写时间、书写工具、书写速度、书写格式以及书写环境等条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样本材料,又要收集嫌疑人的历时样本以及条件变化样本。例如,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怀疑嫌疑人的检材字迹有伪装可能时,为充分揭示嫌疑人书写习惯的发展演变规律,则需重点收集嫌疑人数年,甚至数十年前的笔迹样本,必要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收集实验样本。

司法实践中,某些送检人员认为只要存在样本材料,就能与检材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在收集笔迹样本时,往往不甚注重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书写时间、书写工具、书写环境、书写速度、执笔方式、书写条件等因素。这一问题在少量字鉴定、伪装笔迹鉴定等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此类鉴定事项需要通过笔迹样本所反映出的书写演变规律来对检材字迹进行分析与检验,而样本材料较为单一,无法反映出这一特定规律,往往给鉴定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惑。

(三)样本材料张冠李戴,多人笔迹混杂其中

办案人员在收集笔迹样本时,往往只注重收集、提取过程,而忽视了对于笔迹样本的审查、核实。办案人员送检的样本材料中,极有可能混有多人书写的样本字迹,甚至将非嫌疑人的字迹当成嫌疑人的字迹进行送检。不仅严重影响到鉴定效率,更有可能扰乱鉴定人的视线,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

刑事案件中的笔迹鉴定,通过比对检材字迹与嫌疑人的笔迹样本,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客观依据。如办案人员将他人的字迹作为嫌疑人的笔迹样本进行收集、送检,将直接影响到案件侦破、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譬如,南京曾为侦破一起大案,在一定范围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排查线索,在大量收集笔迹之际,嫌疑人把他人书写的字迹,谎称是自己的笔迹,送给办案民警,致使该人被否定[4],严重影响到了案件的侦破工作。此外,笔迹鉴定样本收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将多人笔迹混杂一体的现象。尤其在伪装笔迹、少量字迹等检验、鉴定中,一旦出现笔迹形态相似、书写水平接近的多人字迹混杂一体,极易使鉴定人的判断出现差错,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

(四)实验样本不符规范,存在伪装笔迹现象

根据笔迹鉴定样本来源、形成方式的不同,主要可以将其分为自由样本与实验样本两大类。笔迹实验样本作为嫌疑人按照一定条件、形式而书写的文字书稿,主要用以弥补自由样本的不足以及解释、印证检材字迹中出现的某些特殊现象。

然而,办案人员提取笔迹实验样本时未能掌握规范的收集方式,直接让嫌疑人照着收集人书写的文字内容进行书写,甚至直接让嫌疑人照着检材字迹进行抄写。一旦嫌疑人即为案件中检材字迹的书写人,其在书写实验样本时往往刻意伪装自身原有笔迹特征,加之办案人员收集实验样本不甚规范,从而使得嫌疑人故意隐藏其在检材字迹中出现的笔迹特征,改变其原有的书写习惯、书写速度,随意书写伪装笔迹等情形屡有发生。由于收集方式的不当,使得原本应当成为笔迹鉴定工作重要辅助资料、甚至在个别情形下作为同一认定主要依据的笔迹实验样本,失去了应有的价值,造成其真实性、可靠性极差,不能符合鉴定工作的要求,不仅增加了笔迹鉴定的难度,更易使得鉴定人在检验过程中误入歧途并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

三、规范笔迹鉴定样本收集的若干建议

笔迹样本作为鉴定人准确分析、判断案件中检材字迹的比对标准,必须通过规范的收集工作才能保证样本材料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应有价值。刑事案件中的笔迹样本收集工作,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程序,收集符合鉴定要求的样本材料,必要时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直接收集或者指导具体办案人员规范收集笔迹样本。

(一)收集笔迹鉴定样本的程序合法、有效

笔迹样本同样属于证据的一部分,因此收集程序必须按照收集证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如果笔迹样本收集有违法定程序,则不能在司法鉴定中被运用。[5]公安司法部门的办案人员在收集刑事案件中的笔迹鉴定样本时,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进行收集、提取。

为确保笔迹样本材料的合法有效性,充分发挥其在鉴定工作中的标准比对作用,收集笔迹样本时应当调取原件材料,如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才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公安司法机关向有关单位及个人收集笔迹样本材料时,应当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向有关单位收集笔迹样本材料时,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笔迹样本材料时,必须由其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譬如,公开搜查作为刑事案件中收集笔迹样本的一种常见法定方式,通过公开搜查获取的样本材料,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如实记录获取的材料名称、来源以及数量,并由具体办案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未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二)收集符合鉴定要求的笔迹鉴定样本

笔迹样本材料的规范收集,除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鉴定工作的技术要求。就笔迹鉴定的检验要求而言,样本材料应当具备法律特性与科学特性的高度统一。笔迹样本作为证据材料中的一种,必须满足真实性要素;同时,笔迹样本又是同一认定中的科学基础,还必须满足充分性以及可比性要素。

1.笔迹样本收集应满足真实性要素。办案人员在收集笔迹样本材料时,必须确保样本字迹系嫌疑人亲笔书写,防止张冠李戴、偷梁换柱或者多人笔迹混杂一体的现象产生。此外,笔迹样本的真实性要素还要求办案人员收集的笔迹样本,必须如实反映出嫌疑人的书写习惯特征,笔迹正常且不存在伪装笔迹的情形,真正使得样本笔迹能够名副其实,具有作为比对标准的应有价值。

2.笔迹样本收集应满足充分性要素。笔迹样本的充分性要素,决定了收集的样本材料必须同时符合质量以及数量的双重要求。充分的笔迹样本材料能够全面反映出嫌疑人的书写习惯与书写技能,有利于鉴定人综合利用各方面的笔迹特征揭示出检材字迹中的待证问题,为鉴定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刑事案件中收集的笔迹样本,应当既包括现实笔迹,又包括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笔迹。只有这样的样本笔迹,才能满足与物证笔迹在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上比较检验的需要。[6]

3.笔迹样本收集应满足可比性要素。刑事案件中的检材字迹特定存在,无法改变也无法替换。而样本字迹则相对不特定,司法实践中可以依据检材的实际条件去选择、收集样本,使得收集到的样本材料能够满足与检材进行比较的可能性。收集、提取到的笔迹样本中,必须具有与检材字迹相同的词句、单字或者偏旁部首;笔迹样本书写的时间、速度、方式、姿势、工具、承载客体、衬垫物、环境等因素应当尽可能与检材保持一致,以便为笔迹鉴定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完善笔迹样本的审查与核对环节

办案人员在送检前,应当对样本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审查,以保证笔迹样本能够符合鉴定工作的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收集到的笔迹样本时,应当首先查验样本字迹的清晰程度。字迹是否清晰可辨不仅是对于案件中的检材字迹而言,样本材料同样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清晰、明了的字迹可以充分揭示出嫌疑人的书写动力习惯以及笔迹形态特征。此外,办案人员应当着重对笔迹样本的“三性”,即真实性、充分性、可比性进行审查。确定样本材料是否确系嫌疑人所书写,是否存在伪装或者混杂多人笔迹,样本字迹的数量以及质量是否符合鉴定条件,能否满足与检材字迹比对检验的基本要求。查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来源不可靠、数量不充分、质量不过关的情形时,必须对笔迹样本材料进行补充收集或者重新收集,以满足鉴定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笔迹样本的收集,办案人员应当在审查时强化对样本材料的核对意识。严格区分案件中作为文书物证的检材以及诉讼活动中提取的笔迹样本材料,并根据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笔迹样本提取工作完毕后,及时对样本材料进行核对与查验。确认收集到的笔迹样本材料与现场勘查记录、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定文书上记载的内容是否吻合,是否存在遗漏、掉包或者相互矛盾的情形,以防止不实的笔迹样本材料对鉴定工作的干扰及影响。

(四)重视实验样本收集的重要补充作用

笔迹实验样本系作为自由样本的一项补充类型,为笔迹鉴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辅助资料。在特殊情形下,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由于职业、文化水平等原因,平时书写文字的机会较少或者几乎没有(例如文盲、半文盲),因此可供收集的自然样本寥寥或者几近于无;有的嫌疑人为逃脱罪责,故意隐藏、销毁其曾经书写的文字资料,甚至索性拒不交出[7],使得办案人员无法有效收集到嫌疑人的笔迹自然样本。此时,能否收集到符合鉴定要求的笔迹实验样本也就成为了最终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可靠的关键因素之一。

基于实验样本的特殊性,在条件许可下,要求鉴定人亲自收集为最好。笔迹鉴定人员具备完备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这种要求较高的样本的收集,对于实验样本依靠现有送检人的能力,很难收集到符合要求的笔迹样本。[8]笔迹实验样本的书写要求嫌疑人在收集人的指令下,按照特定的模拟条件来书写一定量的字迹。嫌疑人在书写实验样本时一般已察觉其收集意图,书写过程中势必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生理紧张感,在样本笔迹特征上即反映出不同程度的变化。尤其是部分实施犯罪活动的嫌疑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伪装其自身的笔迹,企图混淆视线、蒙混过关。在此情形下,就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笔迹鉴定人员亲自收集样本材料或者指导具体的办案人员收集笔迹样本材料。鉴定人员在样本材料尤其是实验样本收集工作中的直接介入,不仅能够及时识别嫌疑人书写过程中的各种伪装现象,更有利于规范收集样本材料,确保笔迹样本能够符合鉴定实践的要求。

[1]徐立根.物证技术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73.

[2]黄燕芳.如何收集提取笔迹样本[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85.

[3]李鹏,李德营,王孔宝.浅谈笔迹样本收集中存在的问题[A].沈德咏.文件检验的理论与实务[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77.

[4]胡立海,裴雷.笔迹鉴定样本中的五种假象不容忽视[J].中国司法鉴定,2002,(3):28.

[5]贾治辉.笔迹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5.

[6]贾玉文,邹明理.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80—181.

[7]李晓男.伪装笔迹实验样本的识别与提取[J].中国司法鉴定,2007,(5):43.

[8]王煜,童章毅.司法实践中收集笔迹样本存在问题研究[A].中国刑科协文件检验专业委员会,文件检验鉴定公安部重点实验室.第六届全国文检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0.270.

An Exploration on Collection Standard of Handwriting Sample in Criminal Cases

SHEN Zhen-yi1,SHEN Jie2
(1.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42;2.Shanghai Forensic Science Center,Shanghai,200030)

In the course of investigating and judging criminal cases,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is needed to identify and judge special problems.The method of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decides that it is a must to compare handwriting sample with questioned sample in the work.As the known standard to identify whether the handwriting is written by certain suspect,material of handwriting sample is the important basis of the opinion by analyzing the writ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uspect.Whether the collection procedure of handwriting sample is legal and whether the method is normative decide whether the handwriting sample has value of comparison.Regulating the collection of handwriting sample which can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identification ensures the legitimacy,accuracy and reliability of identification opinion.

criminal case;handwriting sample;standard of collection

D918.4

A

2095-1140(2011)02-0141-04

2011-03-0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司法鉴定J51102)。

沈臻懿(1987- ),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司法鉴定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研究;沈洁(1977- ),女,上海人,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文书检验研究。

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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