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怀旭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落实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
★陈怀旭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主要职能,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有机统一,有着特定的内涵,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体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具备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要从树立民主监督意识、创优民主监督环境、提高民主监督效果、确保民主监督时效性等方面改进民主监督工作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得到全面落实。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民主政治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建议和批评实现的,它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则明确指出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即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这就决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式的有机组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首先,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有机统一。作为人民政协三大主要职能之一的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相辅相成、互相支撑、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了人民政协有效履职的有机整体。政治协商是民主监督的基本前提,民主监督是政治协商的有效补充;参政议政是民主监督的必然结果,而民主监督则是参政议政的重要保证。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重大问题,需要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充分的政治协商,以期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方案,而对于这些决策的贯彻落实与具体执行,则需要人民政协及时介入展开民主监督,通过建议和批评及时纠正具体工作中的不足和失误,并且进一步分析解剖,提出更加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在这个过程中,三大职能既有各自特点,又有密切联系,互相衔接,环环相扣,构成了人民政协履职的完整链条,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其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具有特定的内涵。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方法是建议和批评。具体来说就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担任政协委员,透过各种提案、视察、协商会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督促,最终达到团结奋进的目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为代表的政党监督既是体制内的自我监督,又具备体制外的自由度,既有建议批评的独立性,又有团结奋斗的灵活性,可以弥补体制内监督灵活性不足和舆论监督容易感性化的不足,实现各项监督的“无缝衔接”。
再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重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处理关系的基本方针。作为实现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参政党之间互相监督的一个平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在人民政协中召开的各种会议、提出提案、进行视察等制度性形式,保障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能够自由独立地发表自己对于执政党的建议和批评,使党外意见可以通过有序安排进入党和国家的决策层,既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先进性,又保持了各个参政党的积极性和独立性,避免了各种矛盾的激化和无序参与带来的恶性后果。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伟大创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具备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不可比拟的巨大优势。
首先,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的一种形式。与西方政党监督中执政党与在野党围绕权力展开无序竞争不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体现的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人民政协的工作框架展开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批评,在这个过程中遵循的仍然是我们所主张的“团结—批评—团结”公式,这种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集思广益,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抑制腐败,保证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最后使大家团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就与西方国家那种为了夺取政府公共权力,在政党之间形成的诘问、谩骂式的所谓监督更加有序和高效,避免了“党争”的虚耗,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并且作为一种体制内的监督渠道,人民政协的建议和批评更容易被国家机关的决策层所了解和接受,并迅速作出反应。
其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具备广泛的代表性。与国家机关以地域划分行政范围不同,人民政协是由各个界别构成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深入发展,一些新的阶层和群体不断涌现,人民政协界别构成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目前全国政协已经发展到了34个界别,基本涵盖了我国的各个民主党派、社会各行各业,这体现了人民政协广泛的代表性。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网民数量的迅猛增长,一些地区的网民代表也被委任为政协委员,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包容精神。正是在代表各阶层利益的基础上,人民政协成为了一个多元化意见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大家可以畅所欲言,酣畅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使国家机关的决策制定和落实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实实在在为人民所共享。
再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人员素质强,监督水平高。担任政协委员的同志一般都是各个界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力和具备一定参议能力的人士。这就决定了在人民政协中聚集了众多的专家学者,他们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卓越的工作成绩和敏锐的思路方法,造就了人民政协“智力库”的特点。正因为这样,他们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可以围绕各方面关心的重要问题,从各自专业的角度作出判断,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批评,使民主监督层次得到深化,民主监督水平得到提高。
最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更具生机和活力。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相对独立,这就与国家机关直接掌握权力中枢举轻若重不同,人民政协的包容性更大,主动性更强。这也使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自由度更大,政协委员的思想解放程度更深,能够率先形成“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因此,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往往能够走在时代的前列,掌握社会发展的规律,发现那些可能存在的问题。而在国家机关,不管是人大,还是司法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他们的监督侧重的还是事后监督,是被动的,而人民政协往往可以通过对重大议题的专门调研发现问题,各界别的政协委员互相沟通,及时收集意见,因此具备前瞻性和主动性。
人民政协为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营造了团结奋进的氛围,但是人民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时还存在监督意识欠缺、监督环境不理想、监督效果不明显、监督时效性不强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其民主监督的效果与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民主监督意识,端正自己的态度,积极对待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支持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对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的问题不回避,不害怕,而是积极地听取意见,主动地纠正错误,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政部门要与政协委员充分沟通,为政协委员们提供真实的、最新的信息,共同参与人民政协的各项民主监督活动,虚心听取政协委员们的建议和批评,及时反馈民主监督的改正结果,使国家机关的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
同时作为监督主体之一的政协委员们也要树立监督意识,要认识到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自己作为政协委员的一项基本职责,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开展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这就与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不同,其决议并不具备强制力,政协委员的提案也多是咨询建议性质,这就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产生可有可无的感觉,轻视来自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甚至认为人民政协不过是走走过场,唱唱赞歌,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建议认为是在“给政府找麻烦”。而更有一些政协委员,因为没有法律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这一权利,不懂得积极主动地运用这一权力来维护自身和所代表界别的利益。
因此,有必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相关的制度化工作,出台相关的规程来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范围、内容、责任主体、保障措施等。将民主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让政协委员们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能够有底气,有效率。政协委员也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监督权力,借助政协组织联系广泛、影响力大的优势,创造一个有利于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社会舆论。使民主监督走上法制化、经常化的轨道,克服民主监督的随意性,变单向监督为双向行动,为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在目前中国的政治生态中,已基本形成一种“党委动议—政协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政治决策程序,这种模式既发扬了民主,保证了科学决策,也是对大政方针的一种事前监督。在这一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延伸到对人大决策程序和政府执行效果的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民主监督程序,确保决策、执行的各个环节不走样,不变质。
要细化和丰富各项民主监督程序,制定各种会议规则,设立制度性的规定,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的同时,国家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应当到堂参与其中,及时沟通、反馈,让民主监督建议和批评的声音真正传达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去,使民主监督效果真正正正的得到落实。
作为一个协商、监督的议事机构,人民政协没有庞大具体办事机构,委员来自各行各业,具备广泛的代表性,他们既要通过国家机关提供国家政治运行的基本情况,就此提出建议和批评;又要把深入基层,把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传达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保持党政部门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和纽带,是依靠广大政协委员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各界人士。
政协委员要发挥自身联系广、交际宽的优势,密切联系自己所在的界别,了解涉及界别的党政部门的工作情况以及自己界别的合理诉求,将他们的意见通过民主监督的渠道及时反映给党政部门,同时把党政部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与他们沟通,要善于团结,及时反映,通过沟通促进理解,化解矛盾,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工作效果的提高和各项意见的圆满解决,确保民主监督的时效性。
10.3969/j.issn.1009-2293.2011.01.006
D627
A
1009-2293(2011)01-0024-03
陈怀旭,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邮编: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