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语言规范
——以执勤执法用语的模式规范为视角
刘永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执勤执法用语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针对不同执法环节,建立刚性的执勤执法用语的模式规范,是把规范执法具象化的有效方法,是提高人民警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但如果模式规范制定得不科学、不合理,反而会给民警执法带来困扰。在制定执勤执法用语的模式规范时,必须遵循效率原则、易表达原则、易理解原则及互动原则。
执勤执法用语;规范;模式规范;原则
以既严格、公正、文明,又理性、平和、规范执法为核心理念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中心工作。公安部《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围绕各警种执法的基本环节和流程,研究制定具有要点性、原则性、指导性的执法基本要求和标准,以便于民警了解和掌握,以指导民警正确执法、规范执法和高效执法。”也就是说,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要义,就是把执法理念所蕴含的内容通过技术性的操作,进行执法程序设计、执法活动设计,在法律框架内,根据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和要求予以明确和具体。[1]研究制定执法的规范标准成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规范”一词对应的英文是“standard”或“norm”,是“标准、范式”之意,是人们行为或行动的准则,是一种必须遵循的模式或原则。根据其约束程度,一般将规范分为模式规范和原则规范两类。[2]模式规范表现为一种固定的静态规范,一种标准格式或标准模式,所涉内容都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又称为绝对规范;相对而言,原则规范就是相对规范,因无法做出或无须做出模式规范那样的硬性规定,因而只依据规律制定出需遵循的原则。警察执勤执法用语的模式规范,就是为警察执勤执法中所使用的语言做出刚性的、标准化的规定。公安部2008年发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单列“执勤执法用语”一章具体规定了各个执法环节的规范用语,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为执法语言制定的模式规范。各地公安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和尝试制定包括执法用语在内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执法模式规范[3]。警察执勤执法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又是法制宣传的过程,公民正是通过某些事情与警察打交道,来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警察的行为规范。而打交道的过程,首先必须依托言语这一交际工具而产生法律关系。因此,执勤执法用语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针对不同执法环节,建立刚性的执勤执法用语的模式规范,是把规范执法具象化的有效方法,是提高人民警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
语言具有“职业”身份,执勤执法用语是人民警察服务于公安工作时使用的一种特殊的语言,天然地被刻上了鲜明的职业烙印,除具有一般口语的共性特征外,又有其突出的个性特色、职业特性。
(一)内容的法定性
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的每一项警务活动,必然伴有出于法定职责而针对特定事项向当事人宣布依法做出的决定并陈述其理由的言语活动,要通过警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确表达,使执法对象了解警察如何判断事实,怎样理解法律和做出什么处理意见,从而以助于对方形成可能的共识或者起码的认可。于是,警察的执法用语必然有着充足的法律内涵,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得执法成为维护社会的理性活动,从而实现其工作效果和法制宣传的双重目标。因此,人民警察执勤执法用语既具有权威效力,同时又承担了相当的法律责任,具有极强的法定性。
(二)逻辑的严密性
人民警察执勤执法用语直接服务于公安工作的实际,在打击犯罪、纠正违法等执法工作过程中,警察居主动和主导地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但这种权威只有借助语言表达才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由于执法对象发生了某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的产生是基于执法对象某种违背社会价值标准的态度、行为或者急待将其实现的心理意愿,因而,警察的执法过程不仅要打击犯罪、纠正违法行为,更是以言语交际的形式促使对象改变思想和心理动机,甚而改造其价值观,并以此达到其态度和行为与社会规范相容的社会效果。无论是叙述事实、论证析理,还是说明情况、沟通交流,警察执法中的言语表达只有把握了事物内在的逻辑关系,具有严密性、逻辑性,才能令人信服,才能实现人民警察执法的根本目的。
(三)对象的广泛性
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对象是全员的,中国境内的所有人口都是警察组织管理与服务的对象,既有普通公民,也有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既有体力劳动者,也有脑力劳动者;既有汉族公民,也有少数民族人员;既有我国公民,也有外国公民。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都有其独特的文化,都有其独特的言语,都有其独特的思维。因此,警察执法执勤语言的交际对象必然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四)交际的对抗性
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提出了言语交际中的“合作原则”,认为“人们的言语交际总是互相合作的,谈话双方都怀着一个共同的愿望:双方话语都能互相理解,共同配合。因此,他们都遵守着某些合作原则,以求实现这个愿望。”[4]因此,一般交际中双方能够积极配合,从动机、态度、语义理解等各方面体现出高度的“趋同性”。但是,在警察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言语交际活动中,警察想得到真实的信息,而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故意违背“ 话语合作原则”,隐瞒真实的信息,或答非所问,或避而不答,或故弄玄虚,或顾左右而言他,使交际双方的言语信息出现了交错和对抗。有学者指出“侦查活动是社会领域最尖锐最复杂的对抗形式之一。”[5]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侦破刑事案件的言语交际过程中,交际双方经常出现时间长短不一或尖锐程度不同的矛盾冲突,这时,警察与执法对象的言语交际带有很强的对抗性。
警察执勤执法用语的上述特性,决定了为警察使用的所有执勤执法用语都制定出标准模式是几乎不可能的,模式规范只适用于执勤执法的特定环节,如,为刑事、行政执法中表明身份和权利义务告知这样的程序性环节制定统一的用语模式,可以有效避免这些环节实际表述中的敷衍性;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所做出处罚等相对固定内容设计统一的用语模式,可以避免这些环节实际表述中的随意性。即使是在可以制定统一标准模式的环节,也必须充分考虑警察执法语言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如果模式规范制定得不科学、不合理,反而会给民警执法带来困扰。在制定这些模式规范的时候,有一些基本原则不可忽视。
(一)效率原则
制定执勤执法用语模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警察用语,但不应给民警带来额外的负担,因此,执勤执法用语模式不但应具体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应简洁明了,避免繁琐,使民警能够快速掌握,设计类型化用语模式就是一种化繁为简的方法。所谓类型化用语模式,就是只规定用语的结构因素,而不硬性规定具体内容。这样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动态性,民警只要掌握简单的几种类型化模式,并了解各自的适用范围,就可以将实践中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对号入座,既达到了规范执勤执法用语的目的,又不给民警增加记忆负担。
笔者曾依据警察执法中告知当事人所享有权利义务的不同情况,尝试为警察权利义务告知用语设计了四种类型化模式:1.权利内容+简短问句模式;2.权利内容+解释说明+简短问句模式;3.权利内容+假设条件+简短问句模式;4.义务内容+违反后果+简短问句模式。[6]第一种模式适用于所告知权利内容浅显易懂,无需解释当事人就能理解的情形。如告知当事人有辩解权、聘请律师权时,即可套用这一模式,规范表述为:在我们对你的问话中你可以替自己辩解,听明白了吗?你可以要求找律师给你提供帮助,听清楚了吗?第二种模式适用于权利内容中有难理解的法律术语需要做出解释的情形。如“听证”一词,普通群众很难真正理解其确切含义,民警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时,就需要加以适当解释,套用第二种模式规范表述为:你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听证中,你可以在法制部门的主持下,对我们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准备做出的处罚提出不同意见,明白了吗?你要求听证吗?第三种模式适用于当事人所享有权利有前提条件的情形。为使当事人更关注权利内容而非假设条件,此种模式打破汉语先说假设条件再说结果的表达常规,将“如果”引导的假设条件置后。如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权等有前提条件的权利时,就可套用此种模式,将用于规范表述为:你可以申请回避。如果你认为我们两个办案人中,有人和这个案件有牵连,可以提出来不让他办理这个案件,明白了吗?你可以不回答我们的提问,如果你认为我们的问题和这个案件没有关系,明白了吗?第四种模式可以作为告知当事人义务时的通用模式。先强调义务内容,然后说明不尽义务的后果,例如:你应该如实反映你了解的情况,如果故意说假话,将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明白了吧?你应该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这次会见将被停止,知道吧?如此,四种用语模式就基本涵盖了警察刑事执法、行政执法中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种种具体情形。为警察不同执法环节设计类似的类型化模式,可以在不增加民警记忆负担的前提下,起到统一、规范民警执法用语的作用,同时为民警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文化层次灵活使用语言留下了空间。
(二)易表达原则
执勤执法用语需要民警以口头的方式表达,而口语与书面语具有不同的语体风格,口语简短明快、通俗自然,书面语语句雅正、结构严密。用句上,口头语句式结构比较松散,一般较多使用短句、单句、省略句,而书面语句式结构比较严谨,较多使用附加成分、并列成分以及关联词语;用词上,口头语大都使用通俗的口语词,而书面语讲究语言锤炼,多使用文雅的书面语词,有时还使用一些文言词。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要上口,易于民警表达,就需遵循口头语的用词、用句规律。
现行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的执勤执法用语规范模式,在实践中被民警诟病甚至抵制,究其原因,由于纯粹的书面语成分过多而造成佶屈聱牙是主要症结所在。例如:第十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看似简短的“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句,一旦实际使用时加入具体违法行为,就会暴露出它书面语句式的特点,如,具体违法行为若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那么这一模式就表述为“你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句中出现了三个“的”,附加成分过多,造成了口语表达的不流畅。若将长句化短句,改为“你这是(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但符合口头表述习惯,而且突出强调了违法行为名称,对违法行为人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再如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中的“即为”是典型的书面语词,庄重有余而通俗不足,既不便于民警口头表达也不易于被处罚人理解。如果修改为“法律文书同样生效,而且认定为已经送达”,表述起来就应该顺畅多了。
(三)易理解原则
言语表达的过程是运用言语形式对一定的思想内容包装、发送的过程,这个过程类似于信息传递中的编码过程,编码者(表达者)把自己的交际信息通过言语载体传递给解码者(接受者),信息交际的效果如何,还要看编码者所选择的表达方式是否适切。警察执法中言语交际对象的广泛性,使警察执勤执法用语的受众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由于受年龄、智力、受教育程度以及对法律术语的知晓程度等条件的制约,专业性较强的词语就可能影响到他们对警察执勤执法用语的理解(解码)。因此,制定警察执勤执法用语模式时,还需考虑到接受对象的理解力与接受程度,需将专业语言通俗化,把一些专业术语和法律名词换成普通群众可以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词语。例如可以用通俗词语“被怀疑”代替“涉嫌”,用“问话”代替“讯问、询问”,用“为自己辩解”代替“自行辩护”,用“找律师帮你打官司、提供帮助”代替“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术语;对“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法律术语作相应的解释,以达到句意浅显易懂的效果。
(四)互动原则
言语交际是言语表达者和言语接受者在互动的状态下进行的,一般说来,发话者与受话者之间是一种双向交流的关系。但执勤执法用语的交际对抗性,使警察执勤执法中使用语言与通常的言语交际有所不同。警察是执法者,占据着主动的位置,对于言语行为的产生、发展具有一种控制力,拥有一种主导性,有的时候甚至体现为一种单向性,因而使警察执法用语语气生硬,不具有对话性。这种语言不利于警察树立良好形象,博取群众的信任,甚至会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在构建警察执勤执法用语模式时,需考虑用语的双向互动性,例如可通过适当增加“明白吗?”“听清楚了吗?”“你还有什么问题吗?”等简短问句,在言语设计上给当事人留下思考、辩解的空间,避免警察执勤执法语言的单向威胁性。
[1]马新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在和外在要求的理性思考[J].公安教育,2009,(6):49.
[2]管曙光.试论公安文书文本的规范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54.
[3]执法手册.让依法行政更有操作性[N].法制日报,2010-09-24.
[4]何自然.语用学概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
[5]熊则坤.侦查辫证法[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112.
[6]刘永红.警察执法中的权利告知语言检视[J].公安研究,2010,(11):59.
Abstract:The standard of law-enforcement wording directly influences law-enforcement quality,image and effect.It's an effective way to visualize standard law-enforcement and improving police law-enforcement legal and social effect through establishing rigid model of standard of law-enforcement wording based on various link of law-enforcement.However,unscientific and unreasonable model of standard will perplex police's law-enforcement.Principles of efficiency,easy to express,easy to be understood and interaction should be abided by while making models of standard of law-enforcement wording.
Key words:wording in law-enforcement;standard;model of standard;principle
(责任编辑:左小绚)
Language Standard in the Standard Construction of Law-enforc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LIU Yong-hong
(Shanxi Police Academy,Taiyuan,030021,Shanxi)
D631
A
2095-1140(2011)01-0077-04
2010-12-14
山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至2011年度重点课题研究项目“警察执法语言研究”(编号:SSKLZDKT2010113)。
刘永红(1969-),女,山西介休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编辑,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安文书与法律语言的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