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仲霖,刘 祺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西方现代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发展与反思
——兼谈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启示
叶仲霖,刘 祺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代议制民主理论成为支撑现代国家的主流民主理论,但是也导致了西方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和公共精神的萎缩。以密尔为代表的19世纪代议制民主理论,指出处于源头状态的代议制理论虽然承认少数统治,但支持通过参与达到公民教育的目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可行路径是:在党内民主层面发挥选优和监督的作用,在基层民主层面着力提高公民公共精神,进一步通过法治来规范政治权力的运作,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现实价值取向。
代议制;参与;公共精神
古希腊将民主看做人民通过直接参与到公共事务,实行对自我的统治。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直接民主的模式不适应现代政权,代议制民主理论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支撑现代国家的主流民主理论。当今代议制民主扬弃了密尔所珍视的参与和积极公民的意义,导致了西方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和公共精神的萎缩。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借鉴西方的经验,一方面尽量发挥党内民主监督和择优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基层民主提升公民的公共精神。
密尔是19世纪的重要思想家,他在政治哲学方面兼收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想,他的《代议制政府》是19世纪论述代议制民主的经典之作。通过对《代议制政府》的考察,可以初步把握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原初核心观点。
(一)国家的目的:促进公民的积极性格
在历史哲学方面,密尔是乐观的,他相信人类进步的可能性:“人类,从历史上看,是能够从野蛮进展到文明的,而且这种进步在不同的社会中采取不同的形式,并具有不同的发展速度”[1]。这种进步在私人领域内,表现为通过“意识的内向境地、趣味和志趣、相互联合”[2]等诸领域的自由,尽可能地发挥人的创造力。在公共领域,则表现为政府的目标在于促进公民好品质的提升。密尔认为,“‘秩序’仅仅代表好政府的必要条件的一部分,而不代表好政府的概念和本质”[2]23,相反,“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既然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2]26,而这种美德和智慧,集中的表现为公民的积极的性格。在国家的作用的认识方面,密尔的思想较为接近古人,他不把国家当做一个客观的,从事社会价值分配的中立存在,而是将它赋予了某种崇高目的,它不仅仅在现有的教育情况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且还担负有国民教育机关的责任。公民的积极性格和政府的能力相辅相成:政府促进公民积极性格提升,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又会促进政府自身的发展。
(二)实现的途径:强调代议制中的参与
既然积极的性格是可欲的,那么广泛的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就成了锻炼公民的必要的途径。因此,密尔非常推崇参与的价值:“经过上述各种考虑,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这种参加的范围大小应到处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想望的”[2]55。然而,由于现代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公共事务复杂多样,所以所有的都参与到中央政府是不可能的。针对这样的问题,密尔认为,应该在国家层面上依靠代表,而在地方层面上尽量的参与。国家层面上代议制是选举产生的少数人的统治:“全体人民或者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2]88。保证品质高的精英当选为代表,也是避免代议制政府两个危险——代议机关智力缺乏和阶级立法——的有效途径。在密尔看来,地方行政制度是实行公民教育的主要手段:“但在地方团体情况则不同,许多公民除选举职能外,还有依次被选举的机会,还有许多人,或者通过选拔,或者通过轮流办法,担任许多地方行政职务中的这个或那个职务”[2]29。
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理论是折中的,他认为国家的重要目的在于教育人民又在于管理福利,因此一方面肯定国家层面的少数人统治,同时又鼓励公民在地方上的参与。在强调参与的同时,他又不相信普通民众选择的正确性,主张采取选举程序上的调整,保证议员的质量。
如果说19世纪的代议制民主理论是兼顾代议制的效率和公共参与的价值的一种折中,那么20世纪以熊彼特、达尔和萨托利为代表的代议制民主理论,则是更多从经验的层面出发,否定了“人民主权”的观念,阐发了代议制程序性的价值,深化了密尔关于少数人统治,以及发挥精英作用的观点。
(一)多元的少数人统治
与密尔相同,在现代民主理论理论家看来,民主的实质不在于人民当家作主,而在于选举产生的少数人的统治。熊彼特认为:“人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或产生用以建立全国执行委员会或政府的一个中介体。同时我们规定: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3]395人民的任务不是自己统治自己,而仅仅在于选出统治者,人民只有接受或者拒绝将来要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而这种将来的统治者,是通过争取人民的同意而产生的。在熊彼特的基础上,达尔认为:“与专制的政治过程相比较,多元政体的特征大大扩展了少数人的数量、规模和多样性,它们的偏好将影响政府决策的产生”[4],民主社会的实质就在于由竞争性选举产生的多种少数人的统治。萨托利则简单地将民主定义为:“民主应当是一种有选择的多头政治”[5]78。现代的民主理论强调在选举过程中的竞争,同时基于社会利益分化的事实,为密尔的统治的“少数人”增加了多元主义的内涵。
(二)强调精英的作用
与密尔规范上的主张精英应该在代议制政府中发挥作用,避免代议制政府危险相对应,现代民主理论认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政治精英已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中流砥柱的作用,而且试图证明精英与平民间的不平等,在道德上是正义的。熊彼特认为,古典的政治理论不切实际的假设人民具有高度首创的精神,抹杀了领导的重要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每个集体几乎无不接受领导而行动——实际上这是任何集体行动的主要方法,要比机械反应进步”[3]359。达尔则根据社会中起作用的总是少数人这个事实,证明密尔所担心的“多数人的暴政”,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与熊彼特和密尔相比,萨托利没有从事实和效率出发,论证精英的必要性,而是在“平等”的框架内论证精英的合理性。萨托利看来,平等分为“向上看齐的平等”和“向下看齐的平等”。平等对待不平等的天赋是向下看齐的平等,是不公正的平等,而与能力相对应的功绩上的平等,则是有利于社会的向上看齐的平等。因此,“民主应该是基于功绩的多头统治”[5]87。现代代议制民主理论不仅仅在实践上说明精英发挥了主要作用,而且在规范上给予了较为有力的证明。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事务变得越来越复杂,社会利益群体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现代民主顺应“效率”和“包容性”的要求,一方面坚持精英在政治中的作用,一方面又从横向上扩大了精英的范围,对密尔的民主理论进行深化和发展。
现代代议制民主理论过多的从经验层面考查民主,忽略了密尔心中民主的目的意义上的价值。强调少数人统治和精英作用,否认了国家应该在培养公民方面的作用,贬低了公民参与的价值。
1.代议制仅仅具有程序意义
现代代议制政治理论与密尔最为显著的不同是,它将国家客观化、中立化,从此国家不再具有培养公民道德的任务,它只是作为社会价值的权威分配机关而存在。“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目的——立法与行政——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因之其本身不能是目的,不管它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什么决定都一样。任何人要为民主下定义必须以此为出发点。”[3]359在国家与公民教育的理想决裂的程度上,萨托利走得更远。他认为现代人的自由归根结底是一种个人意义上的反城邦的自由,一种不让个人权利屈从整体权利的自由,因此,个人公共精神提升与否,仅仅是个人事务,与国家无关。更进一步,他认为以柏拉图、卢梭和马克思为代表的理想主义的政治思想不仅不适用于现实,反而会引起民主制度的灾难。“就此而言,对表面上没有敌人的民主构成威胁的首先是至善论。归根结底,正是那些大而无当的至善论者,他们不是诉诸暴力就是诉诸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信条,或者是对无辜的理想横加指责,从而转向相反的理想。”[5]87
2.排斥民众的参与
密尔虽然对民众抱有极大的不信任,但他依然坚决的支持民众积极参与到政治过程中。现代代议制民主理论不认为国家有教育公民的责任,不相信民众参与政治的能力和欲求,进而也就贬低了民众参与的价值。“典型的公民一旦进入政治领域,它的精神状态就跌落到较低的水平上,思想变得易于引起联想和充满感情。”[3]386民众往往只对自己的私人事务有充分的知识和见解,但是一进入陌生的公共领域,民众就常常变得非理性。萨托利虽然认为更少的被统治和更多的自治在价值上是可欲的,他仍然反对通过公民参与的途径达到目标。他认为:“这一表现是不能靠积极参与的模式,靠提升敏感程度、强度或意识形态加温而得到改善的。它可以在上述限制和提示的范围内,通过教育得到改善,但这必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一个不可能产生奇迹的处方”[5]133,相反,过多的民众参与只是不顾我们的智力水平和我们对自己行为的理解力的表现。
由此可见,在坚持代议制作为选举产生的精英统治的方式的道路上,现代民主理论走的很远。它对国家的作用进行了积极的扬弃,贬低了民众参与政治的公民品德训练途径的意义。密尔坚持的国家的两个目标,只剩下管理国民的财富的职能。
在现代代议制民主理论指导下的政治实践,过于强调精英和技术官僚的作用,贬低甚至轻视公众的参与,导致了现代政治社会矛盾。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不问政事的“民主”政府遭遇了合法性的危机;在包容宏富的社会中的非政治化的生活,导致了公民公共精神的衰落。
(一)合法性危机
“任何政治制度的关键问题——这是当代社会学思想中马克斯·韦伯胜过马克思的地方——是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6]190而在评价一个政治体制的合法性时,“效率主要是种手段,合法性则是被评估的。群体认为一种政治制度合不合法,评判依据是其价值观是否适合他们的价值观”[6]190。在哈贝马斯看来,代议制民主制度一方面排除公民真正地参与政治的意志形成过程,但同时又吸纳公民的忠诚,从而确立形式民主体制和程序,使行政决策的大部分不为公民特定意图所左右。由此形成了这样一幅图景:“这些制度和程序形式上是民主的,而实际上,公民在客观上是政治性的社会中所享有的是仅仅有权拒绝喝彩的消极公民的地位”[7]。在这种情形下,对合法性需求的满足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其一是用颇具说服力的精英民主论和技术统治论为公民的去政治化提供理论论证;其二则是针对公民的政治冷淡和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目标的期望,实施一种福利国家的替代纲领。虽然行政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做一定的补充,但是难以从“价值观”的层面为代议制民主的实践提供支持。
(二)公共精神的危机
当代政治哲学大师列奥·施特劳斯从社会的复杂和广大程度分析了当代社会公共精神危机的根源:“一个开放或包容宏富的社会会在比之封闭的社会更低的人性层次上存在着,封闭社会经历许多代人,在趋向人的完善方面做出了无可比拟的努力。因此,比之只有一个独立社会的情况而言,在有着许多个独立社会的情况下,一个好社会存在的前景要广阔的多。倘若人们能够在其中达到天性的完满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封闭社会的话,那么人类之划分为一系列独立的群体,就是合于自然的”[8]。在它看来,一个小的城邦或者地区,更加有利于人民之间感情联系的建立,更加有利于民众更加积极的参与到与自身和他人相关的公共事务之中,更加有利于人民之间的互相监督和鼓励,从而达到人性的提升。因此,只有通过积极的地方政治参与,在大社会党中建立相对紧密的次级社会,才能中和由大社会带来的人的原子化的进程,从一定程度上中和代议制政府带来的人的非政治化的趋势。
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的实践,在客观上造成了其自身的合法性危机和公民公共精神的萎缩。因此,在承认经济发展是现代社会不变的现实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坚持密尔选举的少数人统治的原则的同时,大力弘扬地区的、团体的公众参与,不失为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现代代议制民主理论遗留弊病的途径。
西方的代议制政府理论的发展表明,过度强调技术官僚的统治和行政效率,否认国家在培育公民方面的作用,排斥公共参与的民主实践是存在问题的。只有将精英与参与,效率与品德相结合的民主政府,才是我们应当为之努力的政府。因此,我国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一方面通过党内民主选择优秀干部,并予以有效监督,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民主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通过法治来规范政治权力的运作,这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现实价值取向。
(一)党内民主:发挥选优和监督作用
十七大报告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9]党内民主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党内民主,是党内全体党员享有的民主,是党组织内部的组织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主要来自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部分党员来自于其他阶级阶层。每个党员除了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之外,党内还有更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要求,要求每个党员都要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内民主的价值导向方面,应该以发挥择优和监督作用为主要目标。党内民主不同于基层民主,其主要是为了发挥公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内民主是在执政党之内的民主,它的目的应该在于为执政党选举出优秀的人才,并且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党内民主的功能是为了提高党的战斗力、增强党的团结,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使党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
(二)社会民主:提高公民的公共精神
实现社会民主,主要依靠在宏大社会中建构范围较小、利益相关、公民联系紧密地次级团体和社会,社会民主的目的在于提高公民的公共精神。目前我国的社会民主主要表现在城市中的社区自治和农村中的基层民主。西方学者海贝勒认为:“社区要起到维系市场经济、为建立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体制奠定合法性的作用。社区还要起到提高居民参与性的催化剂的作用,动员人们进一步表达自身的利益,为社会弱势群体参与公共事务开拓空间。”[10]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提高了村民自我管理的能力,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重点并不在于组织公民积极投入到国家范围的公共事务中去,而是为了提升公民较小范围内的自我管理的能力。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公民参与政治意识薄弱,因此,更应当发挥社会民主的作用,使公民都能够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并且力所能及的公共事务中去,提高公民素质和公共精神,为我国构建质量更高的民主提供基础性的支持。
(三)法治建设:政治民主的重要保障
法治,从字面意义上简单理解就是法律的统治,然而,法治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它具有强烈的政治内涵。在政治运行领域中,它体现为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政治法治的内涵相当广泛,具体包括政治权力运行的规则化、政治权力行为的程序化、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化、法律适用无差别化。实现政治法治,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精神的法律制度与程序,来规范公共权力各组成部分的行为,明确公民个人的权利,从而实现自由与程序的有效结合。
“文革”的历史教训,让公民进一步认识到,民主和法制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民主必须在法制的范围内运行,在有序的环境中稳步推进。为此,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以看出,政治法治是政治民主的重要保障。
以密尔为代表的19世纪的政治理论,在承认代议制民主是选举的少数人统治的同时,依然在规范上强调国家在塑造公民品德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张尽可能的扩大公民参与范围。20世纪的代议制民主理论一方面极大地发挥了密尔关于精英作用的观点,适应了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经济增长条件下公共事务日趋复杂的需要;另一方面,现代代议制民主理论却将国家中立化,剥离了国家在塑造积极公民方面的价值,排斥公民参与政治,扬弃了密尔关于代议制政府教育作用的主张。在实践的层面上,过于极端的现代代议制民主理论引起了政府合法性危机和公民公共精神的降低的后果。为了使代议制民主更加完善,重温密尔的政治理论是极为必要和有益的。我国当今正沿着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道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在党内民主层面强调选优和监督作用,在社会民主层面上尽可能的锻炼公民的素质,提高公民的公共精神,同时通过一系列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精神的法律制度与程序,来规范公共权力各组成部分的行为,明确公民个人的权利,从而实现自由与程序的有效结合。
[1][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下)[M].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908.
[2][英]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4.
[3][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395.
[4][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M].朱丹,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183.
[5][美]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87.
[6][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严蓓雯,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190.
[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95.
[8][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133.
[9]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 content_6938568_11.htm.
[10][德]托马斯·海贝勒.中国社会的政治参与:以社区为例[J].鲁路,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3).
[责任编辑:杜 娟]
Western Modern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Theory Development and Resonsideration
YE Zhong-lin,LIU Qi
Theory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has became the mainstream theory which supports modern nations,while it also leads to legality crisis of western governments and the shrink of public spiritedness.The theory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represented by Mill in 19th century,pointed out that although this original theory recognized minority rule,it agreed to achieve civic education purpose through participation yet.The feasible path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democracy in our country is to exert the effect of selective preference and supervisory role of inter-party democracy;focus on improving public spiritedness in primary-level democracy; further regulate the oper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through rule by law which is also an important goal and realistic value orientation for contemporary Chinese democratic construction.
Representative system,Participation,Public spiritedness
DF02
A
1008-7966(2011)01-0019-04
2010-11-12
叶仲霖(1986-),男,福建漳州人,2009级公共政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刘祺(1986-),男,河南郑州人,2010级行政管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