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时期监狱的宗教教诲

2011-08-15 00:47张东平胡建国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囚犯监狱佛教

张东平 胡建国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2.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江苏扬州225002)

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1]666-667宗教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现象对民国时期的监狱行刑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宗教感化的渊源

罪犯的感化悔罪,最早根源于西方宗教伦理的救赎观。基督教晓谕人类的原罪需要救赎,“对于赎罪者来说,以真诚的悔悟向一名教士忏悔其罪过,从而获得赦免在地狱中的永罚便已足够。”[2]213宗教救赎的本意在于通过赎罪者的虔诚忏悔实现灵魂洗涤,后来救赎的意义被延伸至世俗罪孽的改悔中。“‘教诲’这个词把牢房定义为忏悔的地方,监狱牧师是改良的中心人物,而随着18世纪监狱的世俗化发展,福音运动和它对道德堕落、罪行、宽恕心、祈祷和赎罪的关注,它在监狱新的概念中也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3]5这一重要角色便是监狱的宗教教诲,其强调禁欲、苦修、诚心、正意、悔罪、祛孽的修习次第。“西方自有监禁以来,教会即热心于对罪犯的宗教教诲。在中世纪与现代早期,神父或牧师探访监狱,与犯人进行集体或个别交谈,直至伺送他们去极乐世界,多少已成常规。狱内都设教堂,神职人员以宗教匡整人心,从而辅佐人世,实为红脸白脸的神俗唱和。”[4]210由此,宗教对行刑的意义不仅在整合世俗精神,尤在转化行刑机理,囚犯悔罪实际上是宗教罪孽观念的延伸。

尽管中国古代刑狱的宗教影响未如西方那样宏深,但也依稀可见宗教的涉足。“外来宗教在中国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佛教。佛教思想宣扬世界和人生都是虚幻的,引导信徒追求精神上的领悟。佛教主张的不杀生和因果报应的观念,不仅对民众,而且对朝廷官吏均有极大影响。”[5]278佛家的善恶因果观在中国社会传统中可谓是根深蒂固。宋代晁迥“述《劝慎刑文》,明引经史中善恶之报”[6],其在《慎刑箴》中曰:“仁者多寿,滥获报”,即通过宣扬因果之说劝戒狱吏疚心于刑,广树阴德。历史上,以佛教劝化罪囚寻求解脱不乏其例,其中以唐代御史台精舍最为典型。唐代武则天时期,长安御史台设佛教讲学处,即台狱精舍,意在对狱囚佛教感化。该《御史台精舍碑》碑文载:“《易》曰:‘吉凶悔吝,生乎动也。’《传》曰:‘祸福无门,惟人所召’。则蹈网罟,婴徽纆,联桁杨,贯桎梏,可怨天尤人哉?左台精舍者,诸御史导群愚之所作也。……乃言曰:‘天孽可逃,自咎难逭。’夫能度一切苦厄者,其惟世尊乎!……惟佛之国,黄金界道。于嗟下人誓不相好,胡不归命以自保?惟佛之土,白银为台。于嗟下人为恶不回,胡不稽首以逭灾?”①冯卓慧《:唐〈御史台精舍碑〉碑铭(并序)评注》,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引文大意为《:易经》说“:一个人的吉凶、过失,均来自他的行为。《左传》说“:祸福没有定数,都是人们自取的。”你们陷入法网,戴上枷具,又怎么能怨天尤人呢?左御史台内修建精舍,正是御史们引导你们所建。……所以人们说“:天灾可以祭祷消除,而自己的罪孽难以逃脱惩罚。”能拯救一切苦难的人难道不只有佛祖吗?……只有向佛是黄金界道,嗟叹你们这些罪犯为何不做好事,为何还不赶快皈依佛门来保全性命;只有佛门净地,是白银为台的。嗟叹你们这些罪犯为何还不向佛叩首而逃免灾祸呢?究其实质,唐代精舍劝戒罪囚遁入佛门,意在使其涤虑洗心,安命赎罪,因此精舍实为宗教感化的场所。可见,利用宗教感化囚犯古已有之。

二、宗教教诲的推崇

“如果说宗教情感是指对永生和不朽的渴望和对友善和崇高的景仰的话,那么,实际的情况是,中国人的确有宗教情感。”[7]31宗教的苦难救赎义理对中国近代的民众生活有着相当的感染力。宗教虔诚被认为是医治灵魂和解脱苦痛的药石,民国社会的信徒们相信“苦痛为任何人所不能避免。而苦痛有身体苦痛与精神苦痛两种。身体苦痛,如贫病冷热是;精神苦痛,即精神所受各种刺激。精神苦痛则远胜于身体苦痛,欲解除精神苦痛,惟有求之于宗教,换言之,惟有宗教始能解脱精神苦痛。”[8]这种精神上的涅槃多半源于佛教与基督教在民国时期的相遇,而在监狱中囚犯苦难的普渡与灵魂的新生由此也获得了赎罪观与救世观的支持。

在欧洲,监狱牧师的任务是促使异教徒皈依,他们的讲经布道适合于犯人精神改悔的需要,大规模的礼拜活动被看成监犯集体忏悔的一种方式。在近代中国,单独和集体的教诲也是道德感化的核心,宗教培植德性的意义使宗教仪式成为监犯忏悔的良药。自古以来,“中国监狱有威吓而无感化,此无宗教之害也。果能以真宗教道理感化罪犯,一旦刑满释出,在家庭为回头之浪子,在国家为自新之国民。即不幸肉体就刑,灵魂尚可得救也。”[9]可见,宗教感化被看成激发囚犯道德情感与向善之心的重要路径。不过,宗教教诲给监犯带来的精神麻痹也是客观存在的。与其说宗教教诲意在实现囚犯感化,不如说是藉此为其寻求一种虚幻的精神寄托而使之安心服法。有民国人士指出,“虽今监狱改良,食则饱,居则安,有工场,有园艺,薰陶教诲,筹划尽周。然身虽安,其心未必即安也。夫欲求安心之法,必明修养之方。计惟宣扬佛化,皈依觉王,而使缧绁犴狴之地,变为清净梵诵之域,则朝暮虔诚,潜移默化,然后知业皆自作,罪从心忏。”[10]然而,“常人难达此境界,移诸狱制,效果可想而知。”[4]219虽然在宗教哲学的维度中,慈悲济世观与感化改悔观是一脉相承的,但毕竟“慈悲是灌输不得的,何况是在狱制这种暴力环境中。当然,话说回来,宗教是受苦受压者的鸦片,苦难中的心灵方舟,不幸而陷入囹圄者的灵魂退路,与狱事相连,自是善举”[4]211。从客观上看,宗教教诲亦能使囚犯获得一定程度的心理慰藉。

三、宗教教诲的官方支持

在民国时期的监狱中,宗教教诲是一股很强势的力量。由于监狱当局确信和推崇宗教感化的作用,因而对宗教教诲给予有条件许可的态度,并通过行刑法令赋予囚犯一定限度的宗教信仰自由。

关于宗教教诲的立法内容,最早见于《大清监狱律草案》,其规定:“在监人若请就其所信宗派之教职者,受教礼或行宗教仪式,斟酌情形得许之。”民国初年,大连佛学研究会编定《以佛法感化管理刑事人犯之建议》,积极倡导以佛法感化罪犯。1913年1月16日,民国北京政府决议:监狱教诲应参用宗教,教诲应以因果报应的感化方法为主,而以他教辅之。1917年司法部针对有教会函拟在京师第一监狱乘囚人休息之际敦请会员做德育演说等情形,指令认为“事属可行,应准照办,仍仰将嗣于讲演一切与该会随时商定,务臻完善,俾收实益。”②《准教会在监作德育演说令》,1917年6月26日指令京师第一监狱第571号,载河南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资料选》(上),河南省文化厅批准印刷1987年版,第216页。1935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已比较注重宗教感化的效果,要求各新旧监狱将“有无佛教团体到监演讲,其感化成绩若何”查明详复,1935年又训令各法院监所知照:“在情境许可之下,须使各犯人得有机会按期施行其所需要之宗教生活。犯人如欲延请其所信仰宗教牧师入监接见,监狱官不得拒绝其请求。如监内有充足人数信仰同一宗教者,监狱须延请一合格之教士按期入监服务。”[11]408这是监狱当局力图使宗教感化与国际化接轨而做出的努力。1936年1月31日,该部对宗教教诲更为重视,其在训令各新监所时称:“星期日并应由典狱长邀请教士高僧或佛教团体来监演讲,其犯人中有愿演讲者也得准许,但应予将讲题呈由典狱长核定,演讲时典狱长及教诲师均应莅场。”①《新监所改进办法》,1936年1月31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院院长第504号,载山东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法规选编》,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88页。此外,在国民政府1935年通过的《监狱法草案》及1946年公布的《监狱行刑法》也均体现了对宗教教诲的强调和倚重。

在监狱法令的保障下,囚犯获得一定程度的信教自由。“在监人剥夺言论自由、通信自由,惟信教自由则不可丝毫侵犯。如有丝毫侵犯,则失教诲之真精神,不合监狱之新组织。”[12]从这一理念出发,司法行政部监狱司通函各省高等法院要求确保监犯信仰佛教及其他宗教的权利。“查信教本属自由,各省监狱人犯,除信奉其他教者外,其余人犯,如果笃信佛教,于工余之暇,虔诵佛号,不加禁止。”②《案准司法行政部监狱司本年一月二十三日函开》,载《上海监狱第二监狱分监教诲教育工作报告》,上海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Q177-5-327。1948年,中国回教协会也向司法行政部函称:“查回教教胞生活习惯特殊,载在宪章,每遇司法案件候审或羁押期内往往受生活上之不便而益增其痛苦,为尊重信教自由及犯人利益,计用特函请大部惠准转饬所属对于候审或羁押之信奉回教人犯准予另备回教饮食,及其作礼拜之便利,以资忏悔而维信仰。”③《据中国回教协会函请对回教人犯另备回教饮食及其作礼拜之便利以资忏悔而维信仰等情令仰遵照由》,载《司法行政部监犯教诲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档案号:七(五)-124。而该部以此“尚系实情”,故准由各监所长官于法令事实许可范围内斟酌办理。由此,监狱当局对宗教教诲的态度是明确的,这种支持推动了民国监狱宗教教诲的倡行。

四、宗教教诲的发动推行

“宗教是一种道德的范畴。虽然各因所崇拜的最高之神不同而异其派别,但是他们最后的目的异途同归——一样的导人入善。”[13]民国初年,京师第一监狱教诲堂的墙上悬挂着孔子、老子、穆罕默德、耶稣和西方狱制改良先驱约翰·霍华德的肖像。这些圣人的聚合显然代表了一种包罗万象式的宗教信仰,体现了“道即一”的思想。因为新或旧、洋或土的宗教在当时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差别,“所谓道并行而不相悖,且各教相同之处颇多,不暇枚举。……各教融通,当不可忽。”[12]有学者指出:“20世纪初叶设于北京的新式模范监狱更将诸教混一,欲借天兵天将干涉人事,无奈国人西方式的纯粹精神性的向上生引的宗教意识淡薄,想有所成而不成。说起来多少有些匪夷所思,将儒、道、耶、回开山祖师的画像与19世纪英国狱制改良的领袖约翰·霍华德的画像悬于一堂,欲求囚犯顶礼膜拜,这是发生在20世纪初年大力引进西学,狱制改良之后的事,一帧当时国人向西方学习慌不择食,甚至是鹿死不择音的紧迫而幼稚的漫画图景,用心不可谓不苦。”[4]211这多少反映出民初监狱最初发动宗教感化模式时的盲目和困惑,但对中国民众影响最大的佛教竟未列朝拜席位,确实有些令人费解。

其实,早在1912年,就有基督教团在其济南分会着手培训山东模范监狱的看守。1914年,民国北京政府司法部下令允许基督教在监布道。同年9月,京师第一监狱有僧人禀请传法,经司法部批准于每星期日到监说教3小时。1917年6月,北京基督教青年会呈请于犯人操业之暇到该监作德育演讲,每星期准其讲演一次[14]。1918年,基督教联合会在江苏第一监狱布教。1920年,英国一位医学院院长被允许在奉天第一监狱传播福音[3]110。自1922年4月7日起京师第一监狱开始收容俄犯;为使其保持平日所信仰之宗教,特请北京东正教宗会司祭负责训诲俄犯[14]。同时期的江苏监狱感化会也不断向县监派遣僧侣和居士入监演讲,甚至浙江定海的监狱教诲室竟直接搬进寺庙,并邀请一位年长僧人担任教诲师。该监“每周三次每次两小时的教诲,最初是在木鱼和法器的伴奏之下背诵经文。获释后,每个犯人要领取盖有官方印章的证明,上面写着他听经的次数。监狱不但从定时念诵经文和法器的声音上成为一所实际上的寺庙,而且典狱长还为了与佛教道义相结合而供给犯人斋粥,并为此从地方募捐。”[3]110由此可见,宗教教诲在当时蔚然成风。

值得一提的是,宗教教诲不仅需要官方许可,而且施教者尤其是教诲师尚须尽可能地熟知和参透宗教精义,否则很难指望收获感化效果。1930年,浙江嘉兴第三监狱教诲师因“对于监犯慈悲诚恳,以佛法认真教诲,故该监监犯均能改恶从善”[15]而受到监狱司褒奖,并酌选教诲师数员前往考察仿效。该监佛教感化之所以显有成效,不能不说是与教诲师本人笃信佛教、深知宗义,而监犯对其多有敬服相关。此外,宗教教诲的内容也并非不受限制。各宗教团体虽系“劝人入善、禁戒为非,尚足为感化之充分补助。惟以其有过于神秘之故,应以有限制的方法由监狱长官监视,准其宣讲。”①鲁师曾《:新旧监狱拟请准各宗教团体宣讲并准监犯阅读党报案》,载河南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资料选》(上),河南省文化厅批准印刷1987年版,第291页。事实上,关于政治问题、对纪律有害的主题、使犯人发脾气和暴怒的煽情式布道,以及可能引诱悲观前景的消极布道均是被禁止的。比如过分渲染地狱苦难的内容就被认为不适合教诲目的。

五、宗教教诲的实效评析

民国社会对宗教教诲的效果是充满期待的,很多人对神秘的宗教力量深信不疑。监狱学者孙雄总结认为:“盖监狱之性质,乃合宗教教育两事而为一,一切改良改悔之设施,无一能越宗教教育两途范围之外,夫训练心志脑力,乃监狱之首图。质言之,即于犯人心中,使其滋生道德。……促进改悔之利器,以宗教为第一,以其对于人心,有最大之感化力也。”[16]236不过,虽然宗教教诲的支持论者占绝对多数,但质疑之声也并非全无。比如,河北第一监狱一些“职员觉佛教、耶教对于犯人的教育训诲,不过陈说祸福报应之理,只足警告犯人一时的意念,实不是永久的良策。”[17]

实际上,宗教教诲作为培育和增进道德的一种方式,足以对监犯产生精神上的拘束,多少可以起到一定的感化作用。从一些监狱的行刑实践看,宗教对感化罪犯的影响是明显的。1923年12月河北第一监狱“监犯人得佛教会和基督教会的法师和牧师的开导和启发,颇信佛耶两教的道理,并且大有感动,誓发自此以后,愿依释迦耶稣的道理以为人生的模范者甚众。”[17]该监由牧师介绍入基督教的有70余人,由佛教会长介绍入佛教的约百余人。而奉天第一监狱的教诲师评论说:“每10名犯人中有2~3名有意信奉宗教并准备悔过,因此在祈祷时进行忏悔,因此鼓励在集体讲课时进行宗教反省。”[3]1091926年有佛教人士到漕河泾江苏第二监狱演讲,“先明因果,继以佛法。狱囚四五百人,靡不恭敬听受,且有发生惭愧、泪涔涔下者。狱署人员,亦皆引起信心。”[10]虽此未免有夸大之嫌,但亦可从中窥见佛教教诲的感召力。无独有偶,1930年浙江第二监狱所施佛法“愍在监人之日见堕落也,几不自拔,爰开方便之法门,示以学佛门径,苦口婆心,始终不懈,故被感化者,计全监人数居十之七八。早晚二课,佛号朗朗,然可按也。间又测验其所得口有念念佛,眼有观观佛,心有思思佛。”[18]与此同时,宗教教诲有声有色的并非只有新监。1928年,有佛教居士记述如皋县监囚犯的信佛情形称:“闻众多念佛待晓,尝频起窃听,果无间。更奇者,有两犯杰出,如禁语越两年之王亦泉,抄经近百卷之朱翘材,均誓以了生死为众导。……犯众绕佛持名,满座皆极赞,异常整肃,各各演说甚欢,犯众即得间,为狱官辨污。”[19]更有甚者,湖北蒲圻县监向苏州弘化社颁购佛书数十部,督令监犯于工余后虔诚奉持,并于每日下午5时在运动场绕诵弥陀佛号五百声,诵后忏悔。据该监囚犯自述,“回向数月以来,无敢或懈,行之既久,已觉心境澄清,浊污胥化。以前种种无非罪孽,以后种种日见光明,如大梦之初醒,如拨云而见天,佛恩所被之效果较之泛泛之教诲,其相去实不啻天渊。”②《湖北蒲圻县监狱人犯呈为沐浴佛恩》,载《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教诲教育工作报告》,上海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Q177-5-327。

这些民国时期史料中的诸多记述虽不免有些夸大和浮饰,但不难看出,宗教教诲也确实产生了些许效果。不过,这种宗教感化的实效仅显现于民国时期的部分监狱,各地监狱宗教教诲的状况实属参差不齐;更何况,即使受宗教感化的囚犯到底是一味迷信宗教的表象,还是出于内心真正的改悔亦很难得知。1926年漕河泾江苏第二监狱教诲堂落成时,有媒体记述称:“狱署大门交叉国旗,再进有亭一,以松叶成之,四周以鲜花串成佛字。……内坐罪犯五百余人,均衣僧服,编以号码,手执佛珠,宛如和尚。警察四立,秩序甚佳。”[12]如此变监狱为道场的戏剧化一幕足见当时佛教感化的形式主义。在囚犯皈依佛门的狂热外表下,究竟他们的内心产生多大触动,是值得怀疑的另一个问题,况且广大旧监的宗教感化历来多有诟病。比如,“查各县管狱员,有以感应篇,及阴陟文等善书对于囚犯演讲者,而收效甚鲜。”[20]“虽经监狱司通函准佛教团体宣讲佛教,然以能明禅理者少僻在陬隅,县分实属百难得一。”①鲁师曾:《新旧监狱拟请准各宗教团体宣讲并准监犯阅读党报案》,载河南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资料选》(上),河南省文化厅批准印刷1987年版,第291页

难怪有囚犯在向民国学者严景耀述说受宗教教诲的感受时提到:“教诲不过一种强制布道与传教,叫我们听些什么灵魂,又什么天堂和地狱啦,若谈到宗教,并非不可。……目前惟有每星期日的宗教教诲,还是不准不去,即是不信耶稣的,只可作无意识的‘随从附和’而已。像这种教诲法,不但与在监人无丝毫利益,且有徒废光阴,妨碍作业之弊吧!”[14]可见,该监狱并未区分囚犯的宗教信仰而一律强制教诲,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对大众演讲说善恶因果的话,对少数人或许有一时麻醉性的作用,可是有一部分人或许发生一种反感,而愈趋恶化。”[14]有学者感叹“中国人的宗教心多为现世现报的授受,没有原罪观念,既不可能产生救赎的动机,也就没有形而上的悔罪,纯精神的向上提升。当严重的不公正、残酷的人压迫人已成为充斥社会的普遍现象,在传统社会担当道统角色的政体已腐败不堪时,现有的一切教义都只会启人不平,唤人觉悟,导人造反,独求囚犯输诚而做‘良民’,他们除了高压之下养成普遍的虚伪外,哪里会心服。……至于宗教教诲的效果,从来证明成功的证据少,证明失败的证据多。”[4]243应当说,这种评价是中肯的。从宗教感化的实效性来看,民国监狱的宗教教诲无非是为罪犯提供一点精神寄托和心理慰藉罢了。尽管如此,宗教教诲仍不失为民国时期监狱行刑的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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