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妮娜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民国建立以后,历届政府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对近代职业教育都采取了积极的扶持政策,他们从当时的社会条件出发,为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宗旨,根据需要制定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政策和措施,为发展我国近代职业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后来职业教育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民国八年(1919年)根据教育部对全国职业教育设施状况调查,得出了以下结论:“各省区所设立实业学校,所得结果,成效殊鲜。推其缘故,固多由于经费之缺乏,设备之不完全,而学校所设学科,未能适应地方需要,所取教材,未能确合地方情形,实为其大原因。”[1]201这种现状与实业教育的主旨——使学生毕业后即能应用其所学,以推进地方生产事业改进的目的不符。我国物产丰富,如果加以科学知识改造经营,发展不可限量。但是各省对于设立实业学校的主旨,不能够深刻理会,影响了职业教育作用的发挥,为此教育部不得不再次申明职业教育的意义:“须知实业发达,学校种其因,社会收其果。实业教育须先就地方原有之利,加以考究,比较其良莠,而渐导其新机,则社会之信仰易生,实际之成效可卜。”[1]201职业教育主旨的再次明确对于职业教育方针政策的制订具有指导意义。
民国十八年(1929年)三月十五日,中国国民党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宣传部提出“教育方针及其实施原则案”对我国过去教育的弊端及此后应循的途径,表述的相当明确。“教育为立国之大本,国民精神生活与实际生活能否臻致健全与畅遂,全观教育方针能否适应民族与时代之需要。三民主义的国家建设,社会建设,与物质建设,全国人民方延踵以企本党之启導,而过去自清末以来,无方针无目的之教育所遗留之恶影响,积数十年之造因,正于此时乘民族衰颓,民生凋敝之会,并合而为总发焉。本党于此,若不明定教育之方针,确立实施之原则,作全国更始之基,洗刷废因循之弊,则不惟训政时期一切救国建国之计划,感硅步之难行,而国家民族今后之生机,劳必陷于困危而无可救,此全国迫切之要求,亦本党不容旁贷之责任。中华民国今后之教育应为三民主义之教育已无疑议……今后的教育方针为:三民主义之教育。必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之生存,发展国民之生计,延续民族之生命,为最大之目标。”
教育方针及其实施原则案提出后,经过修正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十一月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认后公布,即今后教育应遵守下列教育方针:“各级学校之三民主义教育,应于全体课程及课外作业相贯连,以史地教材,阐明民族之真谛,以集团生活训练民权之运用,以各种生产劳动的实习,培养施行民生主义之基础,务使知识道德,融会贯通于三民主义之下,以收笃信力行之效。”根据民国二十年(1931年)制定的教育方针,针对中国社会的现实迫切需要,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当时的教育状况作了总结,对今后的教育方针作了调整,要求此后普通教育应注重养成生产技能及劳动习惯,使学校毕业的学生均能成为社会生产分子,以矫正过去教育从事空谈忽略实践的弊病。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一○一五号)对今后生产教育作出如下决议:“一、小学应就儿童环境所宜授以生产技能,且养成劳动习惯,务使小学毕业之儿童,一方面具备国民常识,一方面成为社会生产分子。二、职业学校应尽力扩充,私人捐资兴学亦有教育厅或市教育局劝其设立职业学校,私人办理有成绩之职业学校由公家给予补助,公私立中学成绩不佳或地方无此需要者,一律改办职业学校。三、职业学校应注重生产技能,劳动习惯,不必规定同样毕业年限,且不必分农工商科,应就地方之需要注重单科专设。四、职业学校以不收学费为原则,俾贫寒子弟有入学机会。五、高级职业学校注重专门技能培养,必须和实习场所打成一片,而不仅为书本或理论教育。”这就明确地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与原则,使各省区在办理职业教育时能够符合国家的整体要求,为职业教育措施的正确制定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职业教育方针原则确定以后,为规范职业教育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方法性和细节性问题,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条例对职业教育行为进行规范。1913年8月公布《实业学校规程》,第五十九条规定:“本规程所列各学科及关于实业之科目,得由各校视地方情形选择设置,或分合之,并得因特别需要酌量添设。”[2]265给地方发展职业教育的变通权。国民政府对职业教育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则以《职业学校法》和《职业学校规程》的颁布为标准。这两部法令成为职业学校设置的基本性文件。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教育部公布《职业补习学校规程》,要求:“对于己未从事职业之青年为补充其现有或将来职业之知识技能,凡曾受相当识字青年在二十岁以上者,均得入学,就每日或每星期或寒暑假或业余时间内指定一部分时间学习之。”这成为规范职业补习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对职业补习教育的开展、规范和保证其健康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职业教育在民国初年被分为甲乙两种职业学校,甲种相当于中学,乙种相当于高等小学,民国十一年(1922年)新学制公布,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的地位,使他与中学师范并列,原来的甲种实业学校改为与高中同等的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农工商科,乙种实业学校改为与初中同等的职业学校,并规定职业学校除独立设置外,还可以和中学师范合并设置。民国十七年(1928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规定高级中学分设普通、师范、农、工、商、家事各科。而在民国十九年(1930年)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特别注重科学实验与生产能力培养,要求职业科高中,应多就农工两科设置;高中普通科及师范、商业、家事等科与高中农工科校数的比例,应为高中其他各科各占半数。民国二十年(1931年)教育部通令各省限制设立普通中学,扩充职业学校,规定从民国二十年(1931年)起,应添办高初级农工科职业学校,县立中学逐渐改办职业学校,私人呈请设立中学的劝其改办职业学校。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为应一县或一区人民衣食住的需要,制定初级实用职业学校办法,以促进地方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直接为地方社会生产生活服务。抗战爆发后,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国民政府创设一批国立职业学校,作为带动职业教育发展的示范学校,同时对边远地区办学资源不足的问题起到了弥补作用。抗战期间职业教育承担起为抗战服务的责任,在设校、设科等方面为抗战服务。抗战胜利后,职业教育政策承担起复元建国的任务,但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已走向终结。
教育部为推行职业教育,特在部内组建一个职业教育设计委员会,由教育部人员、职业教育专家,实业界人士参加。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定推广职业教育的办法;拟定职业教育设置办法;拟定职业教育实习办法;拟定推广职业学校毕业生出路办法;拟定中小学职业指导办法;调查各地实施职业教育情形;讨论其他关于职业教育事项。随后委员会通过决议制定《职业学校设施原则》对职业教育的设置、设备、经费、师资、学生、学科实习及训练方法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制定《职业学校设施标准》,规定职业学校种类及其设置步骤。为规范实习教学制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标准》,对实习场所、实习区分、实习要点均作出详细说明。
另一重要措施是设立职业学校辅导委员会。一部分省区设立职业学校辅导委员会,实行分区辅导。为职业学校的设置、建设、就业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提供指导性意见并起到了督促改进的作用。职业学校辅导委员会的设立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依靠外部监督,促进其不断完善的作用。
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来自于学校设施的完备和训练方法的得当,但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合职业教育要求的现象。民国六年(1917年)三月在教育部通咨各省区甲乙种工校实习工场应照普通工厂组织俾学生实地工作文中提到:“查实业学校工业一种,应用最广,设备最难,非备有实习工场,其操作技能莫由造就,非图合营业现状,其职工事业难以推行。本部颁布《实业学校规程》工业学校本应备实习工场之规定,惟近查各省办法,此项工场之设,不图视为实验之地,于工业学校设立工场之旨,终未十分贯彻。故学生虽从事作业,而于材料之节省,药品之配置,货物之适否,仍未能得其确实经验。如照现在办法,弗求改良,此项学生毕业,恐于实际应用,仍多不适之处。”[1]178-179教育部为改变这种状况,着力规范职业教育设施标准,推行科学的训练方法,要求:“嗣后无论甲乙种工业学校,所有工场,均应完全设立。其组织设备布置,一照普通工场办理。凡属学生能做之业,既以学生为职工,除通习科目外及必须在教室内讲授之学科外,尽可能既就工厂施教,实地工作,以资练习。其未有工场者,务必从速设立,已有者亦应照办法逐渐改组,切实进行,并将组织情形,详细具报,以凭查核。”[1]178-179
在各省办理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教育部为纠正各省市没有正确理解《实业学校章程》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即给予办学者斟酌损益的余地,也即是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作局部调整的权利,在民国七年(1918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通咨各省实业学校得依照规程附则办理一文中重新声明:“嗣后教授课程及设置科目等事,须按地方情形及时势需要,切实改进,并得依照实业学校规程附则办理”。[1]191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先后对职业教育的课程标准、课时数,课程表、试验设备等作出规定,并对职业学校的教材进行统一和规范,但进展速度缓慢。
上述这一系列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措施,对于提高职业教育整体质量,规范职业教育行为,使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在有序的基础上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 璩鑫圭,童富勇,张守智.中国近现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实业教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4.
[2] 教育部总务厅文书科.教育法规汇编[M].北京:教育部总务厅文书科,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