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益现状及保障对策*

2011-08-15 00:48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德志
河南科技 2011年21期
关键词:劳动法争议权益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安德志

大学生就业权益现状及保障对策*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安德志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本文,笔者论述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劳动就业权益受到的种种侵害,剖析了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同时提出了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对策。

一、就业权益的概念

权益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就业权益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法律保障的就业权利和就业利益。根据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将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定义为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所有合法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一般认为,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主要享有4个方面的权益,即接受就业指导权、平等就业权、公平待遇权和违约求偿权。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

目前,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聘陷阱。一是某些用人单位以高薪为诱饵,实施虚假招聘。二是有些用人单位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在招聘时,一些用人单位强行向大学毕业生收取各种费用,如各种名目的报名费、考试费、押金、培训费等,并无条件地延长试用期,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三是有些用人单位以推销为名,进行传销活动。

2.就业歧视。目前,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仍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等,其中性别歧视是大学生就业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也是最令女大学生尴尬的问题。

3.劳动关系侵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多处于强势地位,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违约或不兑现协议内容,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

4.福利、待遇方面的侵害。部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大学毕业生交“5险1金”,尤其是在高危特种行业,由于企业没有按时缴纳相关保险,大学毕业生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工作期间出现问题,企业往往不会按工伤来对待,致使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另外,还存在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随意拖延、克扣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或延长其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等。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1.大学生就业遭遇侵权的根源。大学生就业遭遇侵权有其社会历史根源、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其社会历史根源在于:“包分配”、“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健全造成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其政治根源在于:政府责任缺失,地方政府的经营主体性和执法主体性之间的角色冲突,市场需求的行政性抑制政策依旧存在。其经济根源在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矛盾尖锐,市场经济发育中的权力干扰。

2.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立法方面,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法规和政策存在缺陷,《劳动法》将大学生就业权保护排除在外,大学生就业制度有待完善;在执法方面,执法机构设置欠缺,执法力量不足,劳动执法任务与人员配备不相适应,还存在着“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在法律救济方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救济程序效率低、诉讼成本高,法律监督不到位。

3.大学生就业权的立法保护不健全。虽然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就业权益保护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都规定不够明确,现有法律没有将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对待,国内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也没有特定的维权机构或保障部门专门来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因此,大学生平等就业权仍处在应然状态,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实然的维护,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

四、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障对策

大学生就业权益侵害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从法律、制度层面探索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对策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1.立法保护,不断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障机制。首先,针对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对滞后,应逐步构建大学生就业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其次,大学生就业权具体内容的规定不完备,应该把劳动法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就业权的概念和范围,设专章对保障大学生就业权进行规定。第三,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不充分。各级政府要开放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种种政策限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积极疏通就业渠道,不断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

2.增强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在就业前,大学生就应该对《劳动法》、勤工助学以及就业、企业用人等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详细了解,进而明确就业权益,增强维权意识,抵制各种侵害其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3.高校应重视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及就业指导相关教育。首先,高校要将教育内容贯穿大学生整个大学生涯,组织成立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目前,高职院校普遍没有开设《劳动法》等相关课程,因此,大学生缺少了解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效途径。其次,建议高校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重点向大学生介绍《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让大学生在就业之前就储备好与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第三,高校应开设“大学生在线维权服务热线”、“大学生维权服务论坛”等,宣传就业权益保护,帮助大学生劳动维权。

4.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市场监管机制。首先,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规范和监管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强化对各类企业用工方面的行为监察,以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其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期足额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保险,从而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失业生活保障和失业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解除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后顾之忧。第三,政府要加大对就业市场的监管,通过积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治理,遏制和打击侵害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的现象。

5.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救济机制。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救济机制应建构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之上,从而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首先,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的调解制度。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职能,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其次,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的行政救济制度。扩大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大学生所在的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起控诉的职能,对大学生劳动争议仲裁进行法律援助,建立和完善仲裁监督机制、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制度。第三,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的司法救济制度。改变我国现有劳动处理模式的种种弊端,使劳动争议处理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建立专业的诉讼审判制度。

综上,大学生就业问题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立。要从根本上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需要大学生就业者本人、高校、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充分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

河南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JYB20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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