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小琴
(武汉工业学院 思政课部,湖北 武汉 430023)
宋明理学公利主义思想浅析
靖小琴
(武汉工业学院 思政课部,湖北 武汉 430023)
理学家将“义”“利”纳入“天理”“人欲”的范畴,认为义利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公私问题,倡扬公利,反对私利,强调以义制利。但是从本质上看,理学家重义轻利的实质就是重公利轻私利的封建公利主义,他们更多情况下维护的只不过是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
理学;公利主义
人们社会经济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和获得社会财富和物质利益,因此,道德原则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亦即义利关系,便成为经济伦理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义”的原意为“礼仪”的“仪”,后来假借为“适宜”、“合宜”,指公正、合理、正义或应当做的事情或行为。在进入理论领域后,即表示人们的道德规范、政治原则或合乎事物客观规律、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成为“四德”之一。“利”的本意为“锋利”,后引申为“利益、好处、财利”或追求物质利益的欲望和行为,在伦理中指人们的物质利益和功利。义利观是经济伦理的灵魂和最有影响力的价值导向,它在整体风格与理论价值上统领着生产、分配、消费、交换、管理、决策等所有经济行为的道德规范,偏离了义利观,也就偏离了经济伦理的主体。
学术界较普遍的看法是,理学因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教条和伦理原则而把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把义利绝对对立起来,无限推崇道义价值,主张禁绝功利,完全否定利益价值。我们认为,这种结论有失武断和片面。程朱虽然特别重视仁义等道德规范,反对把“功利”作为衡量事物和人的经济行为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理学对“功利”就绝对排斥。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把握理学家的义利学说,就可以看到理学家在义利关系问题上,基本上采取了对立统一的辩证态度。例如,程颢说:“利非不善也,其害义则不善也,其和义则非不善也。 ”意思是说,“利”这个东西不能抽象地说它绝对不好,如果它“害义”、与义相矛盾则是“不善”的,如果它与“义”相“和”,则并非不善。朱熹说:“财者,人之所好,自是不可独占,须推与民共之。”朱熹特别批驳了那种把仁义与功利绝对对立的观点,他说“人言仁不可主兵,义不可主财。某谓,惟仁可以主兵,义可以主财。”不仅如此,相反由于理学家们大都是封建统治的重要参政者,对社会政治经济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因而比孔孟更具功利心态。当然,他们的“功利”是封建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利”。理学家重义轻利的实质就是重公利轻私利的封建公利主义。
理学家将“义”“利”纳入“天理”“人欲”的范畴。朱熹说:“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将义利之辨由外在的价值目标深入到内在的价值意识,强调在人的内心世界展开斗争,解决义利矛盾。同时,理学家认为义利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一个公私问题,体现在经济领域也就是公利与私利的关系问题。公利即社会利益,包括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是与“义”联系在一起的;私利主要指个人利益、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小集团利益等等,是与私欲联系在一起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义利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程颐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只那计较,便是为有利害。若无利害,何用计较?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朱熹认为:“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邪正。” “无私便是仁。”有门徒问朱熹“义利之分”的界限,他回答说:“只是为己为人之分。”在他看来,为己就是“人欲之私”,私即是利;为人则是“天理之公”,公即是义。朱熹在解释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时说:“君子小人只是这一个事,而心有公私不同。”也就是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仅是说君子只明白义,小人只明白利,而是强调义和利,或者说公义和私利是判断一个人,究竟是君子还是小人的一个评价标准。君子公,小人私。他举例说:“伯夷见饴,曰:‘可以养老。’盗跖见之,曰:‘可以沃户枢。’小人于利,他见这一物,便思量做一物事用他,计较精密,更有非君子所能知者。”意思是说,伯夷和盗跖同时看到糖浆,伯夷认为可以用来孝敬供养老人,盗跖则认为可以润滑自家门轴。同一样事物,君子想到的是利他,而小人想到的是利己。
理学的“利”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指“私利”,而公利实际上被他们归在义的范畴之内。例如:程颐说:“不独财利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如作一事,须寻自家稳便处,皆利心也。”朱熹借谢良佐的话说:“所谓利者,岂必殖货财之谓?以私灭公,适己自便,凡可以害天理者皆利也。”这里的“利”实际上包含了物质财利以及一切以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的利己动机和经济行为。
“公”、“私”价值取向的摄入,使“义”“利”涵义发生了转化。理学家不再像汉儒那样把动机与效果、道德与物质看作对立的两极,而是把“义”看作两者的统一,强调这种统一下的整体功利。“正其义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道德、动机是整体功利成攻的关键,个体只有履行自己道德义务,讲整体,去己私,将个体功利成败寓于整体功利成败中,才是最高的“义”,才是“公”。否则便是“利”,便是“私”。从义利到公私,使得义利从道德与物质两个领域转换到物质利益一个层面上,更加凸现了义利道德规范的现实价值和经济色彩,一般意义上的重义轻利的实质内涵便变成了公利主义。这是宋以后出现的“义”“利”新课题。
理学家倡扬公利,反对私利,主张谋他人之利,谋社会之利,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服从家族、国家和民族利益。这是典型的整体主义。理学家主张以义为利,认为“义”本身是公,就是利,而且只有循义行利方可实现最大的社会功利。程颢说:“君子之于义,犹小人之于利也。” “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是利。” “理者,天下之至公,利者,众所同欲。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与之。若切于好利,蔽于自私,求自益以损于人,则人亦与之力争,故莫肯益之,而有击夺之者矣。” “君子未尝不欲利,然孟子言何必曰利者,盖只以利为心,则有害,如‘上下交征利而国危’,便是有害。‘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不遗其亲,不后其君便是利。仁义未尝不利。” 朱熹也不完全否定“利”,他说“循夫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 “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凡事处制得合宜,利便随之。所以云‘利者,义之和’盖是义便兼得利。” “才说义,乃所以为利,固是义有大利存焉”,讲“义”是为了“利”,因为“义”中本来就有“大利存焉”,因此说“义者,利之和也”,即指把“利”放在和谐合宜的地位,就是“义”。只要处处、事事都符合义,以义为本,利便自然会到来。朱熹又说:“如君臣父子各得其宜,此便是义之和处,安得谓之不利!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此便是不和,安得谓之利!孔子所以‘罕言利’者,盖不欲专以利为言,恐人只管去利上求也。”
在义与利、公利与私利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理学家主张先义后利,先公后私。朱熹明确说:“凡事不可先有个利,才说著利,必害于义。圣人做处,只向义边做。然义未尝不利,但不可先说到利,不可先有求利之心。”
为了实现公利,理学家强调以义制利,用“义”约束人们的求利行为,排斥任何与“义”冲突的非分之“制”,把利纳入义的轨道,使利服从义,服从于道德法则,以公利包纳私利。其实质是主张一切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大局出发,在社会等级名分制度及其道德规范的限定之内去生财求利。朱熹说:“财者,人之所好,自是不可独占,须推与民共之。”又说:“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当为。” “譬如椅子,人坐此便安,是利也。如求安不已,又要褥子,以求温暖,无所不为,然后夺之于君,夺之于父,此是趋利之弊也。”朱熹把义利比作“头尾”,说“义利只是个头尾”,能不能头尾兼顾,以义制利去私利逐公利,使义利两者统一起来,是君子同小人的差别所在。
理学家主张为社会的全体利益着想,追求公利的发展。二程说:“夫利之兴,屯田之制,府兵之复,义仓之设,皆济时之大利。”《传闻杂记》载:陕西曾有议欲罢铸铜者,以谓官中费一贯铸得一贯无利。程颐曰:“此便是公家之利。利多费省,私铸者众;费多利薄,盗铸者息。资铸者息,权归公上,非利如何?”朱熹强调,一个国家要治理好,必须富国强兵,他说:“食廪实而武备修,然后教化行,而民信于我,不离叛也。”,他还强调必须保障人民的生活,以民为本,反对君主的过分盘剥,“后世不究其本而惟末之图,故征敛无艺,费出无经,而上下困矣。”这里的“本”即公利,“末”即私利。
理学家以“不善”、“有害”、“失大”否定、诋毁私利,反对不顾国家、民族和人民之公利的唯利是图行为。二程说:“专欲利己,其害大矣。贪之甚,则昏蔽而忘理义,求之极,则争夺而致怨。”“欲利于己,必害于人,故多怨。”人们对私利的追求会培植各种卑劣的欲望,以至尔虞我诈,你争我夺,直接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朱熹说:“设使人无秉彝之良心,而但有利害私情,则凡可偷生免死者,皆将不顾礼义而为之矣。 ”相反,如果:“无人欲之私,而天命之在我者察之由之,巨细精粗无毫发之不尽也。”社会将弊绝风清,人心向善。二程认为王安石变法是“以天下徇其私欲。”而予以反对,程颢说:“兴利之臣日进,尚德之风浸衰,尤非朝廷之福。”朱熹说:“对义而言,则利为不善”:“曰事求可,功求成,吾以苟为一切之计而已,是申(不害)、商(鞅)、吴(起)、李(斯)之徒所以亡人之国而自灭其身,国虽富其民必贫,兵虽强其国必病,利虽近其为害也必远”)。“见小者之为利,则所就者小,而所失者大矣。” “专以利为心则有害,”“循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小人只计较利害,如此则利,如此则害”,若是循私欲,只计较对自己利与不利,而不顾“义理”,这种利益之心便是“人欲之私”,是害己害人害社会的。
所以理学家特别反对“小人”、“贪官”、“污吏”和“暴君”那种“不义而富且贵”的行为。二程对“不义之富贵,视之轻如浮云然。”朱熹说:“圣人之心,浑然天理,虽处困极,而乐亦无不在焉。其视不义之富贵,如浮云之无有,漠然无所动于其中也。” “不当富,贵而得富贵则害义,故不处”,至于“辞受取与,无大无细,一以道义而不苟。所以“朋友若以钱相惠,不害道者可受。……若以不法事相委,此则断然不可。”理学家赞扬见利思义、道不拾遗的精神,朱熹说:“有白金遗道中,君子过之,曰:‘此他人物,不可妄取。’小人过之,则便以为利而取之矣。”朱熹严厉斥责有些官绅地主只知个人利益,不顾封建国家的全局利益,破坏经界,兼并土地的唯利是图行为,“分明是有个天下国家无一人肯把做自家的物事看。”才引起了农民造反。对于汀州农民起义,他上奏皇上说:“泉漳之民,本自良善,不能为寇。”实情是权贵们大肆侵占田地导致“有税无业之民狼狈失所者众,而轻于从乱耳。”谴责官绅地主们损公肥私的行为是殃民祸国之举。
不少学者认为理学家是大官僚大地主利益的代表者,其实,他们代表的是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程多次奉劝最高统治者要重仁义,轻私利,以身作则,为全国人民做出表率,“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朱熹为官期间,对豪强大地主采取了一些抑制措施,因而遭到大官僚大地主当权派的排斥打击。理学家们在口头上反对功利,强调义理,实际上,他们自己却是更大的功利主义者,只是他们追求的不是个人眼前些小的功利,而是整个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长治久安的功利。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理学家往往把家长、族长、国君当作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理学的道德说教不能制约统治者“为政以德”,无法保证每个帝王都能真正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只是代表一己私利,所以,从本质上看,他们更多情况下维护的只不过是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很难说这其中究竟有多少可以说得上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
[1] 程颢,程颐.二程遗书[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2] 朱熹.朱子大全[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3] 黎靖德.朱子语类[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B244
A
1008-7427(2011)04-0073-02
2011-02-23
作者系武汉工业学院思政课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