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住宅福利与住房保障研究

2011-08-15 00:43汤茜草
关键词:福利住宅住房

汤茜草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

国内住宅福利与住房保障研究

汤茜草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住宅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领域,通过对国内学者关于住宅福利和住房保障研究内容的梳理,发现当前我国关于住宅福利与住房保障研究大体来讲分为三个方面:对住宅权和居住公平的研究;对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的研究以及对住房政策体系的建构与政府角色的研究。借鉴国外关于住房保障与政策经验,吸收国内学者对住宅领域研究的丰富成果,可以发现不同时期的研究偏重与政策内涵,同时也发现掌握全面的住宅资料、厘清住宅福利与住房保障等概念对于提升居民住宅福利、促进住宅产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性。

住宅福利 住房保障 住房改革 住房政策

住宅一直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领域,从古代的住宅权学说到今天为住宅权寻找宪法解释;从古代的风水相宅到今天的城市住宅与区域分区规划;从古代的住宅划分等级尊卑到今天因住宅而体现不同的阶层身份,中国人对于住宅的关注由来已久。

房子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是实实在在的生活,也是他们不断追逐的梦,集中体现着光荣和梦想;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是可以纵横捭阖的棋局,也在考验着他们是否有收放自如的本领,集中体现着权威与尺度。当更多的角色以明确的身份加入到住房领域之中,事情就更加复杂了,开发商、银行、中介机构等等使整个住宅领域愈加热闹。无论纷争多么激烈,也无论硝烟如何弥漫,但回顾整个住宅研究的历史,我们会明显发现,这些争论的主题围绕着这样几个部分被记录下来,在记录的过程中,我们能发现争论转向的明显时间节点,这是对于住宅本质的回归,也是民主国家民意的觉醒,更是对于住宅福利这样一种基本人权的满足。

一、住有所居:住宅权与居住公平

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当这样的话语从建设部官员中说出来的时候,它已经不仅仅止于一种宣言,而是代表着政府层面对于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住有所居”是政府工作的目标,也是对于公民的一种承诺。在“十二五”规划中,住房发展的基本目标是要人人有房住。安居才能乐业,住房问题的解决关系民生,也关系着社会公平。

借鉴西方国家关于住宅福利与住房保障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将居住确立为一种基本权利在发达国家立法层面的关键性。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为住宅和住房社会保障单独立法,但是对于居住权利的研究却是由来已久。

学者张群在其对中国古代的住房权研究中梳理了先秦至唐代的宅地制度、宋代的住房救济制度和清代针对旗人的福利分房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中国古代将居住作为百姓基本生活权利的种种尝试。尽管根据现代法学理论,在古代中国,个人的住房需要还没有成为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国家也没有积极保障的义务,但并不能否定其道德上的权利。①张群:《中国古代的住宅权》,《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春/秋号。道德上的权利使得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这样的目标得以在社会价值观层面加以确立。虽然在法学的范畴内,住房权可以在不同的法律情形中加以解释,但作为生存权利的住房权仍然是一种根本。恰如《住宅人权宣言》中指出的:我们确认居住在良好的适宜人居住的住处,是所有人民的基本权利。

住宅权这种基本权利在人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社会权利,与传统的自由权相对应,要求国家积极干预,并建立住宅福利制度。②杨英文:《西方福利思想对我国实现住宅权的启示》,《理论界》2009年第1期。由此,住宅权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国家公共福利的范畴,国家需要通过努力来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将住房权置于宪法保障加以实现的情境中时,国家之间会在规定的表现形式上有差别,有的国家通过宪法将公民的住房保障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和纲领,有的在宪法公民权利部分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住房权,而有的在总纲和权利章中均有规定;虽然表述形式会有差别,但涉足居住权、公平住房权和住房决定权都应该是住房权所包含的内容。③朱福惠、李燕:《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障》,《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从我国当前的住房问题出发,通观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住宅权保障成为了住宅问题的本质所在。④余南平、凌维慈:《试论住宅权保障——从我国当前的住宅问题出发》,《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3期。

当法律层面确定住宅作为基本人权的时候,居民因其个人的资源和财富在住宅方面的差异就通过居住的社会公平突出表现出来。居住福利的宣言中明确规定了禁止社会性的排斥和居住中的歧视。许多处于不利条件的弱势人群如老人、儿童、低收入者不应该遭受社会排斥和不适当的居住待遇,因为居住的福利是全民的福利,虽然弱势群体自身在居住福利的主体能力上有待提高,但整个社会和政府也需要为此不断努力,消解居住福利中的不公正,全力实现居住的社会公平。

二、任重道远:我国的住房保障与住房改革

既然居住是人的基本权利,而住有所居是我们的目标。我们需要通过这个目标的实施,实现国民住宅福利的提高。虽然目前对于中国的住房保障存在诸多的争议,但这种争议的本质其实是对于福利与保障的内涵和外延的焦点讨论与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博弈平衡。

就住宅而言,它是保障,意味着安全底线;但更是一种福利,只有在这种更大的范畴之下,福利的真谛即全民的福祉才可以彰显,所以需要从福利的大框架下去探讨住房保障,我们正迈入一个普遍福利的时代。如果去回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构建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指医疗、养老和工伤等方面,对于住房的保障处在一种缺失的状态,也曾想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无奈“林子太小了”囊括不了,再加上国民经济对于住宅产业的依赖,住宅的商品属性成为住房改革理念的信条使国人淡忘了居住的福利属性,所以住房保障在当前的中国似乎成了一种尴尬的提法。住房保障或许是中英文互译过程中的一种误读。social security system对应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social welfare system对应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此,住房本来就应该是“welfare system”的一个组成部分。既便如此,我们不能否认我们以住房保障之名所做的种种努力,回顾我们在住房保障模式的构建和住房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的过程,无论是学术的研究还是这场改革本身,都可谓任重道远。

1.住宅保障的范围与标准

虽然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但由于人与人可资利用的资源与能力存在差别,所以对于其衣食住行的获得有着难易程度的区分,而相应的保障也会在个人状况与现实国情之间达成平衡。

低收入群体成了房荒时代住房保障的首选对象。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无法依靠个人的努力实现居住的基本需求。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住房福利对策的研究由此展开。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需要构建梯度的住房福利供应体系,收入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中等偏下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以及一部分中等收入阶层的无房户是迫切需要保障的群体。当住房的供应总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房荒时代结束,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保障,高收入群体因其强大的购买力通过市场渠道获得了居住条件的保证,而不上不下的中间收入群体成了需要加以重视的“夹心层”。目前关于“夹心层”有两种说法被认同:一是因收入水平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而享受不到廉租住房制度所提供的保障,被列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却无力购买的人群;二是因收入水平高于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而无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是又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人群。①吕露光:《城市居民住房保障问题几点思考》,《特区经济》2008年第1期。“夹心层”成为“政府需要掉头去关注的相对更有钱的中等收入阶层”。这种因经济、身份认同以及年龄等诸多原因所造成的夹心层正成为住房保障的新的关注群体。每一类社会群体因住房而体现的分层状况也成了研究的对象,而分层中的边缘群体都需要针对性地加以保障。这事实上是住宅保障范围的扩大,恰好与普遍福利的趋势相融合,也符合最大多数人居住福利提高的理念。

低收入群体是个模糊和宽泛的概念,给住房保障的具体操作层面带来了难度。当前城镇住房保障定义过于宽泛,导致受惠群体并没有集中在最困难的低收入阶层。②刘琳:《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必须立足国情》,《中国投资》2009年第6期。低收入群体这一模糊的概念如果不加细分,保障就会出现平均主义局面而失去针对性,同时也会对保障供给主体的财力构成压力;如果加以细分,又有可能形成断裂和错位。在如此的两难之中,中国的住房保障分层次梯度保障的方针就很有必要。而针对细分群体的住房保障形式也应有所区别。针对最低收入群体的廉租房、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针对“夹心层”的“两限房”反映了住房保障的梯度供给形式;在出租与出售、租售并举、合作建房和市场融资的诸多选择中反映了住房保障的梯级供给渠道。无论是实物配租还是税收优惠,无论是“补砖头”还是“补人头”,灵活的操作模式都显得十分重要,相应的保障标准及保障效果也需要根据变化适时调整并加以评估。

2.保障性住房的利弊与进退机制

对多样的住房保障形式的评估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经济适用房是否有必要存在,福利经济学和人性假设理论的解释表明当前中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仍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现阶段经济适用房的历史使命尚未完成。①韦玉:《我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基于福利经济学与人性假设理论的解释》,《住宅产业》2009年第8期。然而因为操作环节缺乏周全的考虑,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过程中诸多的寻租行为使其备受诟病,为了杜绝开奔驰宝马之流去抢购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需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廉租房也是如此。针对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不仅需要设置严格的“入门”审核机制,还要建立起严密的退出机制,这样才能在制度上保证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推进经济适用房政策由经济政策向社会政策回归。②王宏新:《经济适用房为什么需要有退出机制》,《广西城镇建设》2009年第2期。就城市居民而言,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也亟待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才会更加完善。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仍然是当前各地方政府增加中低价位住房供应、抑制房价的主要手段。无论是“双限”(限房价、限户型)还是“三限”(限房价、限户型、限购买人群),作为现价商品的住房在配给过程中会因配给形式的不同而导致福利损失的差异,“怎样甄别保障对象?”“如何限价?”“会不会给市场供给造成困扰?”成为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也需要在具体的操作细节上加以规范并根据时机加以调整。③陈杰、张兴瑞:《住房价格管制的福利经济学分析》,《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8期。

合作建房一度被认为是住房市场供给和政府保障供给之后的第三条道路。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合作建房,西方的住宅合作社给我们提供了参考的思路,但在中国无疑还要走相当长一段路,需要政府加大对合作建房的认识并提供政策支持,并与城市改造规划相结合。除此之外,规范合理的管理监督主体的形成也至关重要。所以中国合作建房的呼声总是乍起乍落。

各种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操作形式有很大差别,当将其置于整个社会大环境之中的时候,更需要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待整个问题。否则,针对特定群体的住房保障还有可能因操作缺乏周全的考虑而背负造成居住隔离的“污名”。

住房是分层的标准也是分层的表现形式,不同阶层居民是混合居住还是同群体聚合居住成为各种保障性住房推出时需要考虑的一个系统因素。无论是同质聚居还是异质混居,我们需要反对任何形式的居住隔离,就像城市社会学家芒福德所坚持的那样。美国的混合居住实践给我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规划建设不无启示。政府的住房政策也需要将促进社会融合、减少居住隔离作为政策目标。但城市空间分化也必然会体现社会空间的阶层分化,“居住是城市的第一运动”,同一住宅区内居民出现“同质聚居”现象是现代社会中“符号”消费的结果。于是,争论的矛头向住宅的属性回归,而这正是引导中国开展住房改革的导火索。

3.住房改革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当福利分房成为政府和企业沉重负担的时候,针对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经济学教授苏星就曾提出关注住房的商品属性,但囿于当时中国的国情,在改革开放之时这种对于住宅本质的探讨才开始真正出现交锋。以前是一边倒的观念,住宅是福利品。当问题积重难返时,我们不得不面对并进行改革,走“住宅商品化”的道路。中国住房改革的序幕拉开。

对国人观念的改变是从确认住宅的本质属性开始的,这也成了推进房改的理念之一,从文献资料中可以明显看出房改前后对于住宅本质属性的两极化的转向。房改以前住宅是福利品,通过房改,住宅的商品属性和投资品属性得到强调,但相应地,住宅属性的第二次交锋开始出现。有学者认为,在住宅商品化的问题上,我们有点走过头了,住房的公共品属性被忽略了。这也是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二次房改”的出发点。然而,不管这“二次房改”是否会发动,回顾第一次房改的历程,就能清楚地感受到中国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任重道远的真正涵义。

从改革开放前以福利性质为主的城市住房到住房制度的改革试点,再到片面强调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及至现阶段的调控商品房市场和加强保障房建设并举,我国的房改经历了30年的理论嬗变。房改理论嬗变的支撑理念是对住宅属性的不断认识,我们需要在国情下看待中国的房改,发展符合国情的住宅产业,让住宅更具其本来的属性,分离其过强的金融属性。对住宅属性的回归事实上是对改革目标的再次认识。

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必需性、耐用性、高值性和不动性是其固有的属性,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房地产既有居住功能也有投资功能,买房和租房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途径,而解决住房问题需要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密切配合。①成思危:《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社会经济发展》,《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3期。改革的初衷是解决当时积重难返住房问题,也是拉动内需,刺激国内住宅消费市场,发展住宅产业的必经之路,所以一系列的房改办法出台,对于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评析也随着房改的进一步深化展开。

中国2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初步实践阶段(1980年6月—1994年6月)、综合配套深化改革阶段(1994年7月—1998年6月)、全面推进阶段(1998年7月—2007年7月)、结构调整阶段(2007年8月至今)。②李培:《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评析》,《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3期。每一个阶段都有其政策重点,每一个政策的出台都体现出明显的目标导向。从1980年邓小平发表关于建筑业的地位和住宅政策问题的谈话揭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以来,每一件房改大事都指向特定的问题。1991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进房改,1994年颁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8年宣布全面停止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确定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这一基本方向。从1998年至2007年这十年中,房改让中国人的住宅消费理念全面彻底改变,房子的光荣与梦想与房改相随而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在细化、完善和调整,与之相伴的是一路高升的房价,住房的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成为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于是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保障性住房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住有所居成为政府住房工作的目标,房改的成果就是城镇逐渐建立起来的仍需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

当我们去探讨三十年房改的成果时,我们事实上就是在评价我国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的范围被再次确认、住房改革的社会背景被重新认识、各级政府的职责需要明确界定,相应的对策和政策建议仍需要通过房改进一步展开。对于这场彻底改变国人住房消费理念的改革是一场渐进式的变革。中国渐进式的房改避免了激进改革中因利益关系迅速调整而引发的社会震荡,较好地实现了房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标。渐进房改背后仍有更多需要深思的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要更加细化并避免异化,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供应需要更多关注。比较客观的讲,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既不是对城市低保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也不是从政策导向上让那些既得利益获得者和精英富豪从地产行业赚取更多利润,而是占社会成员80%以上的中低收入群体能够买得起房。③李季平:《我国住房改革正面临第二次扭曲》,《东北之窗》2008年第6期。所以中国的房改任重道远。而对于住房问题和住房制度变迁过程中个体或群体生活层面的微观考察也将与从社会结构层面的宏观考察互为补充,并行展开。

三、未雨绸缪:住房政策体系的建构与政府角色

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住房改革的推进是在政策框架下进行的,体现出政策的指导性。鉴于此,需要政策具有前瞻性和发展性。中国的住房政策以特有的中国国情为依托,经历了中国特色的发展历程,成为了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要领域。

国外学者研究中国的住房政策有着多样化的角度和开阔的视野,注重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对中国住房旧体制的调整与重塑、住房市场化和自有化、住房领域治理模式的转变、住房不平等与居民的住房负担能力等主要领域进行了可供参考的研究。他们的研究对于中国的住房政策是另一种角度的记录,以局外人的角色来看待中国的住房政策会有更大的客观性,在对不同文化背景下住房政策的效果评估和比较研究有深刻和独到的见解。

国内学者对于住宅政策的研究是沿着这样一条主线展开的:将住房政策纳入社会政策和公共福利的范畴,政府在政策体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这样的线索揭示了我们对于住宅政策研究的切入点,界定了中国对于住宅政策研究的基本范畴,同时也强调了住宅政策体系的责任主体。

政策的特性之一就是前瞻性和发展性,需要体现未雨绸缪的效果,正因为这样,所以在分析中国住房政策体系时都会发现每一个出台的住房政策都有着明确的政策指向,期望达成预期的政策目标。就住房政策而言,其根本目的是让老百姓都住上房子。这样的目标事实上就是促进居民居住福利提高,而这也就是公共福利的理念所在。公共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主干部分,是旨在为增进与完善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者生活的社会制度。在这样的范畴之下,公共福利是政府向公众提供的民生工程,或者是公众获得的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福利项目;具有福利性、公益性、公平性和公众参与的特征。①顾金土:《公共福利的内涵辨析》,《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9期。

住房福利的实现是以政策为依托和保障的。社会政策是旨在提升公共福祉的国家行为,经典的社会政策具有很强的社会问题导向。中国的社会政策体现着社会公平的核心价值,以促进社会和谐与人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的,以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为主角,主要用立法(立法倡导)或者制定行事规则的制度化手段,推动各类资源尤其是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组织和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方式,调整社会现行的生产与分配关系。②杨团:《中国社会政策演进、焦点与建构》,《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11期。住房保障是中国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城市住房问题是城市公共住房政策的起因,其解决却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复杂工程的系统性是对于住房政策全局性的另一种解读。提醒人们住房福利政策的建构需要以中国的国情为依托,体现出全局性,通盘的考虑不可或缺。社会的发展会对住宅产业产生影响,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的高流动性等都会影响客观的居住需求,从而影响住宅的供给,住宅政策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而住房保障制度也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绝不能走高福利的道路。究竟提供怎样高度的住房福利考验着政策制定者的眼光,也需要其对于自身在住房政策的整个构建和实施过程中的角色进行反思和调整。

住房政策是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需要体现政策的前瞻性、发展性、全局性;而在政策的执行过程的角色定位也直接影响政策的实施及政策效果。在住宅福利政策中,政府承担着主导角色,是掌舵者,需要全盘统筹,同时又是服务者,是公仆。政府需要考察住房的可得性、享用性和流通性对居民福利的影响;也需要协同住宅的其他重要供给主体研究推出科学合理的住宅供应体系,梯度的住宅福利供应模式可以成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住房福利框架的思路。就以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模式而言,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引发对未来保障住房模式的探索,政策模糊空间和政策执行的弹性空间的增大、政策的制定成本和执行成本的上升都是需要考虑的客观因素。③王春华:《探索保障性住房的未来模式》,《北京房地产》2008年第10期。“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是理想化的解决方案。因为住房问题是商品交易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领域。所以政府的职能成为研究的焦点,而政府在解决住房问题的思路上,离不开对开发商和市民角色的分析。

在中国的住宅政策体系中,政府、市场和居民构成了复杂的三角关系。市场的逐利性需要通过政府的调节来实现均衡,而居民的住房消费观念、消费需求以及由此形成的居住认同也是政策体系中需要加以指引的部分。“住有所居”、“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是政策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引导居民适度消费。既要支持和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在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也要加强国情教育和政策引导,反对超前消费,树立经济适用、理性适度的住房观念,形成节约资源、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①姜伟新:《建立和完善中国住房政策体系》,《中华建设》2008年第3期。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居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这样的转向体现了住房政策的政策效果,也必须是制定具体的住房政策,架构住房政策体系的依据。至于具体的住房政策实施手段,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不会结束,但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客观的经济规律始终是需要遵循的准则。而住房问题和住宅产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也是构建住房福利体系需要首先弄明白的问题。在住宅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时期,银行和城市本身加入了政策建构主体之中,至此,政府、居民、开发商、银行和城市五方力量的协调及其综合效应的发挥成为新的课题。②徐大军:《国内住宅市场的运行特点、调控方向与调控对策分析》,《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5期。

没有十全十美的政策,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政策。需要对政策本身的局限性有足够的认识,同时也需要确立政策体系的延续性和长期性。就住宅福利而言,居住福利的提高始终是住宅政策的目标,在这一目标下,需要有高瞻远瞩的目光,也需要高屋建瓴地架构住宅政策体系,使住宅福利能得到保障和提升,达到政策未雨绸缪的预防性效果。

四、综述小结

国内对于住宅福利与住房保障的研究大体包括以上几个方面,资料收集过程中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房改酝酿、出台和最初实施的几年内有着丰富的资料,这是对于住宅属性在研究层面的一次重要转向,将住宅的商品性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位置,而住宅的福利属性被挤压到了一个非常狭小的发声空间之中;近三年因为房价的一路高涨以及相应的住宅政策的调控,针对住宅的研究又开始热起来,住宅的福利属性被重新提起,并根据国情来重新挖掘其内涵,将住宅界定为准公共产品,而政府的角色被赋予更多的期待,这是就住宅属性进行的第二次较大规模的探讨。这样的研究是对于住宅本质属性的回归,也是在澄清居住福利与福利住房这两个概念的本质区别,在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的背景下,将居住福利作为研究的对象是对时代进步需求的一种回应。

在国内住宅资料梳理过程中发现有这样几个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对于居民居住情况基础资料掌握不足,虽然因住房改革时公房出售使得城镇居民拥有高自有住房率,然而其真实的居住状况却不得而知;而对于那些因城市化进程而新加入城市人口大军的人群,其居住质量也需要通过调查获取资料。有学者建议对中国人的居住状况进行普查,这是了解城市居民基本居住状况的需要。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量表设计内容来看,对于房屋和居住状况的普查已经纳入其中。较小范围的深度调查也需要开展,成为对普查数据的深度挖潜和必要补充。

国内的研究对于宏观的政策和整个住宅产业的发展以及住宅产业的运行有着明显的偏好,但对于不同群体所进行的细分研究和以社会阶层的划分来对社会各个阶层的住宅福利水平的探讨明显缺乏。在中国的国情下,住宅福利的满足有着抓两头的举措,对于中间状态却是模糊和不确定的。社会的中间阶层的住宅福利亟待研究,并通过研究反映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通过政策的实施加以满足。

在住房政策方面,我们的研究存在着基本概念的混淆,住宅福利和住宅福利制度的差别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把住宅福利与住宅保障混为一谈是对住宅福利的本质缺乏清楚的认识,使得住宅政策在整个影响群体上出现割裂,对于目标群体的影响力度也因这种割裂而使预期政策效果出现偏差。所以需要澄清概念,在大福利的框架下就不同群体的住宅福利目标开展研究。

Review on the Researches of Residential Welfare and Housing Security in China

TANG Xicao

Scholars in China are keen on the housing problems.They have paid their attention on three primary fields as followed:the residential right and housing impartialty;housing security and housing reform;the construction of housing policy system and the role of Chinese government.Learning from the experiences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referring to the researches of our scholars,we could find the research stresse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of different periods.Trough the review we think it is critical for us to grasp more information of housing,and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differentiate the concepts between residential welfare and housing security.These efforts are beneficial to elevating the quality of housing and stimulating the housing industry.

Residential welfare,Housing security,Housing reform,Housing policy

汤茜草(1979-),女,湖南益阳人,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学专业讲师,研究方向:住宅福利与城市发展。

C913.31

A

1008-7672(2011)02-0091-08

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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