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以沛
(郑州大学外语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试析我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发展困境及解决对策
刘以沛
(郑州大学外语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网络公民社会的产生,网络所具有的新特点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网络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给网络公民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制约。通过对我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发展困境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引导我国网络公民社会良性发展。
网络公民社会;发展困境;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社会也随之不断地发展壮大起来,而网络技术的出现为公民社会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公共空间。互联网所具有的种种特性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新的概念和方式,并促使着网络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而作为公民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公民社会的良好发展也将会不断促进我国公民社会更好地发展。
公民社会指的是由公民社会组织构成的基层公共群体,在国家政治和私人经济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内所从事的公民社会活动。网络公民社会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公共空间,社会个人或群体以公共性的关怀为观察点,对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或公共事件的问题进行关注和讨论,形成公共领域利益诉求的、表达的公民行动,并对现实世界中社会公共事件的进展和决策的执行产生影响。
网络公民社会最主要的组成就是各种开放性的网络公共空间,如以网络论坛、BBS、微博群、SNS社区、QQ群、博客圈子、聊天室等形式存在的网络交流空间,为趣好相投或具有同样价值观的人们营造了一个共同交流同一主题话题的平台。网络公民社会突破了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社会组织在地域交流上的种种制约因素,通过网络通信技术做媒介,使得关系到广大社会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性问题的讨论可以在一个更大范围的交流平台上进行,从而给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开阔的空间。
网络公民社会能够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社会民众具有使用互联网络收集、获取、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而在现实生活中的民众使用网络参与网络空间的公民社会活动的能力是非常不均衡的,这也是世界各国在信息时代都普遍存在的一个理论难题:数字鸿沟问题。这种新的经济伦理现象指的是在数字全球化的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和社区之间,由于对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拥有程度、应用程度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而造成的信息落差,以及进一步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
一方面,现代社会发达的科技和信息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发生着改变,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们工作和生活的便捷性。另一方面,对于没有能力享用同等信息技术的人们来说,却只能沿用陈旧的技术手段和方式去工作生活,不能在同一时刻获取相同数量和内容的信息,也就错过了去处理这些信息和利用信息服务于生活或使信息增值的机会。由此而产生的差异化和落差会使社会中的人们形成更趋激烈的两极分化,从而加重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不均。
因此,数字鸿沟的存在,扩大了地域之间和社会阶层之间网络参与的不平等性,没有民主可言的网络公民社会也就不能被称之为公民社会了,而数字鸿沟的存在无疑成为网络公民社会发展道路上的一道极具挑战性的难题。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和普及,人们通过互联网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并参与到社会公共事件中来的情绪越来越高涨,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国网络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群体极化”现象的出现,即群体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更极端的方向转移,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冒险。
法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曾对“群体”一词的心理学释义有过详细的描述:“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并且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它非常不同于组成这一群体的个人所具有的特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部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2]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很容易促进群体的形成,他们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没有民族和文化的障碍,共同的兴趣爱好、相近的观点和价值观把他们聚集在了一起,从而形成了心理趋同的群体。群体心理具有很强烈的感染性,在群体的环境下,不同成员之间的观点和情绪很容易受到彼此的影响和感染,使人们很容易地就融入到群体所营造的氛围中,而忘了作为理性人的自我个体的存在,从而产生非理性行为的冲动,并容易参与到群体的非理性活动中去。当被赋予充分自由的网络话语权沦为非理性的宣泄情绪的渠道时,那原本支持正义的网络公共舆论也就成了表达群体非理性的工具了[2]。
我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发展目前正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从社会环境上来说,我国正处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 000至3 000美元的社会发展关键期,这正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正在不断地发生着碰撞,同时也在做着各种快速的协调和调整,各种社会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也产生了激烈的动荡和冲击。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幅度发展,教育水平不断提升,全球化程度也日益加深,由此带来了我国民众的社会参与意识、独立自主意识和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发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所特有的开放性、自由性和互动性,为社会民主谋取利益诉求和发表观点意见提供了极为广阔的公共空间和交流平台。
然而,也正是由于网络空间的充分自由开放,以及虚拟化和匿名化的特质,再加上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制度对于虚拟空间的规范极为困难,于是便造成了网络上民主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变得异常淡化和薄弱,从而导致了网络公民社会发展的失序化。网络社会所具备的交互性、平等性和多元性等特征,正在逐步瓦解着传统的政治统治机制,并从根本上改变着国家的政治体制。网络化时代的显著特征就是信息化,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下,彻底颠覆了传统的权威机构垄断信息活动的状况,网络化的信息处理、分析和传播方式已不再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具有严格等级结构的行为了,只要具有能够登陆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无论你身处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都可以制造并发布大规模的能够在网络上自由传播和快速扩散的信息。网络空间信息的廉价和易于复制,使得网络信息的获取和传播都具有了很强的无限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网络信息传递的渠道也具有极度多元化的特点,于是导致了网络信息的海量猛增所带来的信息爆炸。面对这些数量庞大、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普通民众基本上是不具备对信息进行筛选甄别、操作使用的驾驭力的,而即使是政府机构,想要对于这么海量的网络信息进行比较严格地把关和控制,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也是一件难以完成的艰巨任务。因此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垃圾信息横流、网络诽谤中伤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等涉及人身权利的事件层出不穷,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诈骗以及盗取他人账号的恶性事件大行其道,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和发表反动言论等等违法犯罪行为都是现代网络社会最常见的信息犯罪问题。
如何加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网络的监管,引导网络公民社会走向良性的发展,是目前学术界和政府都在研究并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网络空间为公民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行使话语权提供了自由交流的平台,但由于网络虚拟性和匿名性的存在,导致了民众在网络公共空间的群体行为的非理性化。网络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网络公民自身素质的不断提升和社会责任感的不断增强,更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和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为了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近年来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这些规定和办法为互联网管理提供了最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总体上来看,我国对网络行为的法律监管还不够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既要在实践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又要结合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不断地探索和完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引导网络舆论对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发挥出积极的促进作用。
要加强对网络公民社会监管的引导和规范,作为个人参与者的网民来说,要注重自身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以及个人自治和自律能力的提升。作为网络管理者的网站论坛版主来说,应该充分发挥其作为意见领袖的主体性作用,对网络论坛中网民的非理性情绪化言论要及时地给予关注和疏导,引导网友的言论朝向积极、正面的角度来发展,从而共同营造自由和谐的言论环境[4]。作为监督者的政府相关部门,要能够正确地使用网络舆论工具,及时、准确地观察到网络舆论的动向,并适时作出干预和引导,从而使网络舆论对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发挥出积极的促进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首先,政府部门要支持互联网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提高网络供应商的责任感。其次,要不断完善行业内主要组织成员的任用机制,确保社会各界力量对于网络监督的参与和平衡。最后,要促进互联网络行业内部的公平竞争,要坚决避免网络供应商为谋求一己私利而向不法分子提供非法的网络信息,杜绝为不法分子所从事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网络空间。
从国外的管理经验来看,实名制可谓是一个值得借鉴的选择。作为和网络匿名性直接对立的网络实名制来说,网络的匿名性是言论自由的基础,可以实现网民无所顾忌畅所欲言地话语表达。而网络的实名制管理则是让作为一个社会人的网民,对于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能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在互联网这样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出现之初,人们对于其所提供的自由开放的语言交流平台是充满憧憬和肯定的,然而现实却使网络匿名性带来的发展现状同理论预想大相径庭。诚然,网络话语的匿名性可以让网民更加勇于揭发社会黑恶现象,能够没有负担地去揭露政府贪污腐败行为等,但是网络匿名性带来的泛滥自由化也会导致网民大量不理性行为的产生,网民的不文明言论、不负责任的网络暴力事件、对他人隐私的不尊重行为等等,造成了网络语言环境的乌烟瘴气。因此网络实名制的提出可以让网民能够更加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言论更加谨慎负责,从而对目前充满言论暴力和诽谤攻击的网络环境起到净化和规范作用,从而不断地完善我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发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2]陈发桂.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探析[J].行政论坛,2009,(2).
[3]李正华.网络舆论监督的临界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舆论监督[J].信息网络安全,2006,(4)
The Study of the Dilemma and Solution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et Civil Society
LIU Yi-pei
(School of Foreign Laugunges,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450001,China)
In the information age,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promotes the emergence of internet civil society.The new features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Meanwhile,it also should be realized that the special factors of the internet has brought several constraints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ivil society.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dilemma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internet civil society,the paper targets countermeasures have been recommended and it can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ese internet civil society.
Internet civil society;Development dilemma;Countermeasures
C913
A
1008—4444(2011)04—0069—03
2011-06-07
刘以沛(1990—),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外语学院学生。
(责任编辑:董红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