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瑜青 张 建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37)
政治与法律
2010年法律社会学研究报告
李瑜青 张 建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37)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反映了社会转型对法律需求所表现的某种特点,但作为研究者必须要有理论自觉。论文对中国2010年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发展进行梳理,研究集中于文献的选择方法和分类基础;基础理论研究的梳理;方法论为入手的梳理;总体的评价与反思等方面。
法律社会学 理论构建 中国品格
该研究报告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其一,文献的选择方法和文献分类的理论基础;其二,对法律社会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梳理;其三,对以法律社会学为方法的相关研究的梳理;其四,对2010年法律社会学研究发展的总体评价与反思。
1.文献选择方法
2010年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成果异常丰富,在选择相关的文献时,我们主要采用了主观判断的抽样方法。具体地说,就是对2010年发表在法学类CSSCI及其扩展版上的论文依据研究者的经验进行了选择,同时为了弥补研究经验和期刊来源优先性的缺陷,又采用了三种方法来强化资料的来源:第一,依据经验判断,对在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比较有名气的学者进行了资料调取;第二,对相关期刊上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专栏进行了梳理,如《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第三,利用“法律社会学”、“法社会学”等为关键词,对相关的文献加以选择。最后由上面几种方法所筛选出来的文章构成了本文的文本框。
2.文献分类的理据
虽说上一年度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成果是丰硕的,但总体上来说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做出的贡献,即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构建和作为方法的法律社会学探讨。所谓理论的构建,就是形成系统性的法律社会学的学说或观点;所谓方法的应用,就是以法律社会学作为研究的工具,应用于法律某一个领域。前者直接以法律社会学为对象,考虑的是法律社会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后者的研究与法律某一个实证领域相结合,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表现出工具论的特点。后者其实涉及的面是很宽的,但我们在选择时以这个领域已形成整体性的效应为依据,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可以说明,如犯罪学的研究在很多国家主要应用的是法社会学方法,但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整体性的效应。
1.西方法律社会学经典研究
中国当下学科体系和知识所具有的移植性品格已为学界所公认,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十分重视对西方法律社会学经典的研究。2010年对西方法律社会学经典人物和作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庞德、埃利希以及韦伯等人思想的研究和评介上。
埃利希是以“活法”思想而闻名于世的,但在对其思想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对埃利希的法学体系进行理解和分析,研究不能脱离其所生活的特定时空情境、社会语境和个人的知识条件等。有学者认为“时空的特殊性决定了埃利希思想中深深印刻着对秩序价值的渴望。”①刘坤轮:《尤根·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浅谈》,《法律文化研究》2010第1期,第267页。同时还需要对埃利希思想中“法学家法”思想加以关注,“法学家法”是指法学家通过学术研究活动所获得的法,它与其他法的渊源和形式密切相关,是实在法的一种重要的渊源和形式,但国内学界对其专门论述很少,对其属性也颇有争议,所以有必要加以探讨。②严存生:《论“法学家法”——以埃利希的有关论述为切入点》,《比较法研究》2010第2期,第1页。
有学者指出,利益理论和社会控制论是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中两大核心内容。庞德认为,人的本性贪婪而社会资源有限,进而人们的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必然会彼此重叠和相互冲突。为了减少或者避免这种摩擦,社会需要一种有效的手段来确立一种文明的秩序。法律就是这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③王海波、马玉收:《浅析庞德的利益论和控制论》,《开封大学学报》2010第6期,第24页。同时庞德还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最小的利益牺牲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利益冲突时衡量的标准。通过对庞德利益学说的理论框架与可能限度的剖析,便会发现其利益理论对平衡现行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进而达致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④路艳娥:《庞德利益学说解读及其启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第2期,第43页。还须注意的就是,庞德利益理论诉求也经历了一个学术变化,亦即从强调社会利益、社会正义到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自由这一转向过程。⑤杨晓畅:《社会正义抑或个人自由——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探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第1期,第129页。
有学者研究了韦伯的法律制度类型思想。认为韦伯应用法律社会学理论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三种类型划分:即法律实务之技术手段的类型划分、以“法律担纲者”为核心关注的类型划分、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思维的类型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律的理性化与形式化发展过程。韦伯的这种法律制度类型划分是建立在其历史学研究方法之上的,尤其是经由客观可能性判断和理想类型这两个范畴来确立其方法论基础的,但无论是其理想类型的建构还是其客观可能性理论,最终都无法逃避其所反对的价值判断问题。①李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类型学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第4期,第62页。
2.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构建
当下学者在对法律社会学理论进行建构的研究时,主要从两个角度来加以展开的:第一,从法律社会学发展史的角度来追溯其学术传统,并关注法律社会学学术共同体在不同时期的问题意识;第二,从诸如方法论、本体论、法律文化等视角来构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体系。
有学者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意识转化。指出转型社会中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在不同阶段的转换隐喻了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逻辑:在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初始阶段,法制现代化是其核心的问题意识。中期阶段的法律社会学开始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下研究问题。当前法律社会学的问题意识已经进入多元化理论阶段。②张善根:《法律社会学问题意识的隐喻》,《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第3期,第72页。对近30年法律社会学的相关著述进行分析之后便会发现,过去的三十年间,经由众多学人的努力,法律社会学已获得了它在中国社会科学界应有的声誉和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传统的政法法学的退位和新思潮、新方法和新刊物的涌现,法律社会学恰好可以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大显身手,以其特有的学科优势为中国法学在知识上的推进作出重要贡献。③丁卫:《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第3期,第10页。从法律社会学问题域变迁的角度来考虑的话,便会发现近30年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经历了法律文化、市民社会理论、本土资源理论、民间法研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运作研究等进路和主题。④张健:《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述评》,《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3期,第103页。通过对当下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状态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复兴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其研究的方式、内容、成果具有明显现代性特征,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未来面临着后现代转向。⑤黄勇:《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现状与后现代转向》,《理论界》2010第1期,第58页。
有学者研究了法律多元理论。指出就中国的法社会学发展而言,法律多元理论虽说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学理论,但其在中国的发展却出现了新的趋势,即不对国家法/非国家法作二元对立的分析,而是强调在具体场景中对二者复杂互动关系的具体观察。这种研究方法突破了经典的国家法/非国家研究中二元论的限制,将中国有关国家法与非国家法关系的研究引向了深入。⑥张钧:《法律多元理论及其在中国的新发展》,《法学评论》2010第4期,第4页。从实践法律观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在当下需要进行急剧转型的时代,对何谓法律的回答应该是围绕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而展开。但以往的法律观,集中于认识论,在事实与规范中偏袒一方,从而造成两者不可沟通,所以需提取实践的两大要素,以“践行”应对两者在伦理上的对立,以“反思”解决两者在认识论上的不对称性,形成以“法是实践智慧”为核心命题的打通事实与规范的实践法律观。⑦郑永流:《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中国法学》2010第3期,第52页。就法社会学的研究立场来说应采取民间立场,这意味着研究者应该关注、尊重并尽量满足民间的需求、意愿、情感和态度;意味着法社会学思维走向的转变和法律接受问题的凸显;意味着法是多元的,要重视和研究多元法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意味着纠纷解决和法律秩序的生成与重组应该成为法社会学的核心问题。⑧胡平仁:《再论法社会学的民间立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1期,第74页。
有学者关注法律的功能和运行特征问题。指出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法学研究和制度的设计要能够抵御社会风险⑨季卫东:《法学研究和制度设计要能抵御社会风险》,《法制日报》2010年6月23日,第12版。,进而需要来回穿梭于法律和社会之间。经由对法律的过程性进行研究之后便会发现,法律是随社会变动而变动,这对法律提出的要求是,所有的成文法都必然地要与现行的社会需要和现行道德相协调,都必然地具有活法的性质,因社会生活变迁而呈现出法律文化形态的嬗变,同时法律自身运行的过程性,与法律与社会变迁的过程性是相互交织、互为促进的。①林林:《法律文化的社会“过程性”》,《比较法研究》2010第5期,第126页。就转型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式问题的研究而言,出现了一些不同思路。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强调“在法律中认识社会、在社会中改善法律”,又是实现立法科学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同样举足轻重。同时其还有助于脚踏实地探讨法制现代化的可行路径,可以减少法律移植、法律实施的错误成本,还能开创一种新的研究风气。②陈林林:《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光明日报》2010年11月9日,第11页。同时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应该立足于解决当下中国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进而需要以功能主义为指引,重在解释我国法律在现实运行中是如何受到环境影响的,从而对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出准确的预判和纠正。③邢鸿飞、许根宏:《基于中国社会问题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学术界》2010第6期,第68页。法社会学的研究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其可以是社会中的法,也可以是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还可以是社会中的法同法律社会互动关系并重的存在状态。在当下中国语境意义中,审视以上三种对法社会学研究范域的模式化认识有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实践研究路径的清晰化。④李家祥:《论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域——当下中国语境意义中的理论可适性选择》,《社会纵横》2010第12期,第68页。
有学者从儒学的角度对法社会学理论构建加以了研究。指出法律与文化的相互关系问题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一定法律所表现的文化人格,是一定国家内在文化的展现。法治的建设如果忽略一定国家文化内在因素的作用,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的移植,它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整个国家文化系统的紊乱。因此,中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必须关注中国传统文化问题。而其中研究传统儒学对中国法治文化构造的价值就具有特别的意义。⑤李瑜青:《传统儒学对法治文化构造的价值》,《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第3期,第40页。其又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出发认为,以权利保障为入手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传统,而传统儒学人文学说在治国原理上更关注的是以人的主体致善为学说的归宿点,传统儒学在治国主张上并不是反法治的。其实历史上儒学一直十分重视治道,法治可以说是治道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分析法治与传统儒学关系时应尝试从法治要素的角度去讨论问题。⑥李瑜青:《传统儒学与法治理论关联性的特点》,《学术研究》2010第1期,第63页。而儒家“活法”实际是一种由传统儒家所倡导并内化为人们所广泛践行的柔性社会规范及其构造的事实与秩序,它构成中国社会人际联合通行的原则、规则、方式与生态。儒家“活法”是由儒学义理演变而来,通过人情、面子、关系、报体现血缘、地缘、学缘和人缘,并将私人关系引入国家公权关系,进而当代中国在进行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儒家“活法”的存在。⑦涂少彬、江河:《儒家“活法”初论》,《法学评论》2010第5期,第146页。
1.民间法研究
民间法研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存在一定的重合之处,故而本文将民间法研究中涉及到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一并置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加以述评。
有学者对民间法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在民间法研究的话语中,司法适用是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就当前民间法的司法适用整体样态来说,国家司法机关对民间法的司法适用并不是非常的赞同和鼓励,但基层法院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纠纷解决中存在民间法的司法适用,同时部分地区开始了民间法司法适用的试点。因此对民间法司法适用的研究,应该把其放在国家法的视域下、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下、法治建设的语境下、现代化的语境下来看其发展趋势。①彭中礼:《当前民间法司法适用的整体样态及其发展趋势评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4期,第11页。法官认知是司法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决的综合的逻辑思维过程,能够对法官认知产生影响的因素有很多,民间规范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影响着法官的思维和行动等。为此,一方面要承认民间规范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某些制度或机制的建立与改进来规制民间规范在司法中的作用。②陈光:《论法官认知中民间法规范的影响及其规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4期,第19页。
有学者对民间法的价值进行了研究。认为在民间法研究视野中对村规民约进行研究也是很重要的,村规民约的主要作用在于将国家法律效力体系的外部转为法治实践的社会基础。③李学兰、柴小华:《当代法治实践中的村规民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第5期,第20页。对新型乡约价值评判,其标准在于将法理内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让村民过上诗意的栖居的理想生活,从伦理社会走向法理社会。④许娟:《再论乡约价值的多为消解和理性重整》,《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6期,第73页。
有学者对民间法研究的内在精神和话语意义进行了研究。指出民间法研究的内在精神在于其所具有的反思和批判精神,而民间法的文化基础在于一个社会深层次的民族(传统)精神之中,因此对一个社会深层次的民族(传统)精神的尊重,对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是思考民间法何以具有文化价值,并以民间法的学术话语何以具有反思和批判的精神根据所在。⑤李瑜青、张建:《论民间法研究的内在精神》,《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第4期,第26页。民间法研究的话语意义主要反映出当代中国法学正在走出简单的唯国家中心主义立场,而转向社会本位的立场;在法学/法律制度的发展动力开始从唯政府推动的一元而转向多元;在法治建构上逐渐从一元图景取向向多元图景取向共存的立场过渡。⑥李瑜青、张建:《论民间法研究的话语意义》,《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3期,第30页。因此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民间法研究,是中国法学思想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2.司法实践研究
有学者对司法改革的走向进行了研究。认为自主型司法改革是社会主体从本国国情条件出发对司法改革方案、进程、目标和路径的自主选择,其体现了司法改革的“中国中心主义”。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实际就是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经验,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道路,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模式。⑦公丕祥:《当代中国的自主性司法改革道路——基于中国司法国情的初步分析》,《法律科学》2010第3期,第40页。而要顺利地推进司法改革,既需要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又不能无视司法制度的科学性要求和普遍规律的可适性,这实际要求我们对传统和现代中的诸多传统加以吸纳。⑧文正邦:《论司法改革与公民参与》,《法学》2010第3期,第60页。回应型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构建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和制度构建,这种机制主要是指在转型中国、伦理勃兴和法治反思的语境下,通过系统性的设置,对法院的审判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组合,以使法院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发挥审判作用的制度体系。⑨张斌:《回应型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构建——以基层法院为视角的探索和思考》,载《转型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页。
有学者对司法调解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评介。指出“调解”与“司法”两个元素发生耦合是法院调解在持续萎靡之后又在新世纪“复兴”的根本原因。但由于司法政策与程序制度之间出现断裂,法院强调调解出现了自我消解的危险趋势。只有继续加强审判制度建设,理清审判与调解的相互关系,并确定二者各自应有的方位,才是利用调解化解纠纷,并向法治迈进的基本路径。①陈航平:《社会转型、法制化与社会调解》,《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第2期,第101页。同时基于司法效率原则和前后贯之的微观行动者视角,便会发现中国的法院调解应该在区分审级和案件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审分离并回归调解最初的本意,要让当事人拥有真正的调解选择权和程序主控权。②艾佳慧:《调解“复兴”、司法功能与制度后果——从海瑞定理的角度切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第5期,第68页。
还有学者对司法供应与民众司法需求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当下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为能动司法提供了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空间,并使能动司法具有一定的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意义。能动司法应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法律规制为原则,以适度有序为方法论,以利益衡量为正当选择,以审判方法和审判作风为重点。③李水明等:《善待能动司法——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角度》,《政法学刊》2010第8期,第37页。对于诉讼激增对司法带来的压力,一个重要因素可能是诉讼成本过低,进而法院系统应会同相关决策部门以各种措施提高诉讼成本,并依据现行法律公正司法确保诉讼成本主要由过错纠纷人承担,同时降低纠纷人诉诸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来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得以集中并有效关注更具规则意义的纠纷解决。④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第6期,第176页。
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有学者对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效果进行了研究。指出纠纷解决程序对于社会控制的实现以及社会秩序的建构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里的纠纷解决程序既包括国家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也包括社会非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进而需要重视非正式纠纷解决程序的作用。⑤王鑫:《纠纷与秩序——通过纠纷解决所实现的社会控制》,《政法论坛》2010第1期,第96页。对纠纷模式进行研究后可以发现,当事者在对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进行理性选择的背后,更多的是对各种模式所依循的规则进行比较。当事者身份的不同和不同的纠纷类型决定着对不同规则类型的选择,从而也决定了对不同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这种选择无不体现着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所累积起来的生存经验,是对客观世界的直接反映,规则的多元自然也就因其存在着深刻的哲学基础与社会基础而具有了合理性。⑥刘志松:《纠纷解决与规则多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第3期,第29页。
有学者分析了民间法在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指出在当代中国,尤其在广大少数民族生活的地区,民间社会的习惯法规范在维护一地的社会秩序稳定及纠纷解决中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处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过程中,一方面要遵循国家法的规定,在不违背国家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做出适当的变通,以求纠纷的合理解决;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小的民事纠纷案件,则可以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加以调解,力求在国家法与民间社会习惯法规范之间达到和谐与平衡。⑦龙大轩、刘玲:《略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第6期,第31页。
有学者对社区调解的运作逻辑进行了研究。指出社区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以社区“调解工作室”为标志的调解制度的新形式,它在化解大量的社区基础性纠纷方面卓有成效。社区调解制度成功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调解主体———社区调解人将情理作为化解社区纠纷的一个重要调解规则。①瞿琨:《论情理在社区调解制度中的作用》,《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第3期,第86页。同时在社区调解制度的运作过程中,调解场域与社区调解制度的核心机制——信任机制之间是互动的,信任机制是完成调解主体之间互动、简化社区纠纷解决过程的重要因素,它受到社会宏观结构和社区中观结构的影响,这种影响通过社区调解人在调解场域中的调解行动发生作用。信任机制的构建受到社区调解人的调解惯习的影响,信任主体即社区调解人与被调解人的互动也对信任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②瞿琨:《论社区调解场域及其信任机制构建法则》,《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第11期,第126页。
有学者对体系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进行了研究。认为虽然对如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ADR制度尚未达成共识,但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枫桥经验”与ADR的特征之间具有共性,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③汤枥钧:《“枫桥经验”与构建中国特色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第12期,第99页。
4.热点事件的法律社会学透视
法社会学的旨趣在于在法律和社会之间来回穿梭,从而透过社会使法律事件能够得到更为透彻的理解,这是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的长处之一。2010年从法社会的角度对焦点事件进行分析的论文几乎涉及到整个部门法,在此考虑篇幅的原故,故选择了几篇有代表性的文章。
有学者对社会热点案件从法社会学角度进行了剖析。认为赵作海冤案的发生,其原因错综复杂,但法庭审判的不独立可能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法庭审判的不独立使得审判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尽失。法庭审判的不独立主要源于——法律的治理化的政法传统。④周长军:《后赵作海的冤案防范——基于法社会学的分析》,《法学论坛》2010第7期,第39页。“限薪”问题是转型中国中出现的一种比较特殊的现象,其与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社会贫富差距不断的扩大等问题是紧密地勾连在一起的,“限薪”问题是一个持续的问题,同时“限薪”作为国家作为调控收入分配格局的行为需要有足够多的正当性,基于国有企业、税收调节以及企业业绩的模式,其理由和效果都是不充分,进而应该基于公平正义涉及分类限薪机制。⑤占红沣:《现阶段“限薪”问题的法社会学探讨》,《法学》2010第5期,第15页。再如有学者认为现行生态补偿制度规定存在着合法性、合理性和权威性等诸多悖论,成为生态补偿实践产生冲突的制度根源,并已构成当前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践推进的严重障碍。⑥孙万国:《法社会学视域下的生态补偿制度悖论》,《长白学刊》2010第2期,第101页。
有学者利用社会学理论对社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社会排斥是法社会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对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问题予以研究之后可以发现,这一问题的形成并不是单一原因的所指,而是制度排斥、经济排斥和文化排斥等多个原因交叉而致。⑦杨娜:《社会排斥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法学杂志》2010第11期,第68页。社会网络这一社会学分析工具对犯罪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关系网络对犯罪生成起着一种抑制作用,但少数情形例外;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网络有其不同特征,对该时期的犯罪生成与犯罪控制也就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可以从社会网络角度对现行刑罚体系、相关社会政策及潜规则等做法进行反思。⑧汪明亮:《社会网络分析之犯罪学意义》,《法律科学》2010第6期,第48页。
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律应对之策对政府和学术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需要通过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对突发性事件进行事前规制的成本收益、政治道德等因素,来综合论证规制的理由与不规制的理由,从而可以为法律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路径选择找到合理性依托。①王太钧:《法律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社会学分析》,《比较法研究》2010第3期,第130页。
有学者对法社会学中的利益衡量的司法作用进行了研究。认为利益衡量是民事司法中的一项法律原则,也是法官进行民事裁判的基本方法。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利益衡量不可避免,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由于没有加以有效的规范,使利益衡量的结果差异性很大,进而利益衡量必须加以规范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其价值,从而使民事裁判的服判程度提高。②洪冬英:《论利益衡量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规则》,《法学杂志》2010第6期,第71页。
1.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总体特性
可以说相比其他的法学学科,法律社会学是较早关注中国法学自身品质的。其实,20世纪30年代就有过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勃兴,但当20世纪80年代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再次得到张扬,却没有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简单的延续,而是发起了新一轮的具有跳跃性的发展。从2010年度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成果看,有几个新的特征值得关注:
第一,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不再侧重于对西方经典理论的引进和评介。西方法律社会学出现的直接动因在于社会的急剧发展,从而导致既有的法学理论无法有效地解释新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但中国大陆上个世纪80年代法律社会学的建立却是由于学科建制的需要,同时又由于在知识传统上出现的断裂,所以对西方经典理论的引进是必须要经历的一个过程,法律社会学大量经典著作得到翻译,并做系统的介绍③李瑜青:《法律社会学经典研究论述述评》,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是这一过程的反映。虽这一知识引进的运动还没有消退,但学者的热情明显更集中于用中国自己的传统理论或意识形态来解读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问题④李瑜青:《传统儒学与法治理论关联性的特点》,《学术研究》2010第1期,第47页。。学界的这种作为并不必然代表了中国法律社会学的成熟,但至少是反映出一种学术的自我意识比较早的到来。
第二,法律社会学研究正在逐渐地形成一种学科意识和问题意识,这种意识主要表现为学者们在有意识地构建其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如余英时所言,“现实世界之中只有一个个具体的现代生活,如中国的、美国的、苏俄的或日本的。”⑤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版,第2页。西方法律社会学中的国家——社会二分理论框架实际是不适合对中国问题进行分析的,因为中国是一个“政治领导社会,国家控制人民”的社会⑥魏敦友:《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到底是什么——以瞿同祖-梁治平理论为例反思晚清以来中国知识界的知识引进运动》,《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2006第3期,第83页。,故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必须要能有效地回应和解释自身的社会问题,这也应该是法律社会学所蕴含的固有之意,进而胡平仁“法社会学民间立场观”、郑永流的“实践法学观”、季卫东“法学的社会风险观”、林林的“法律流动观”等研究都可以看作是在这一方面的努力。
第三,法律社会学的应用研究不仅涉及的领域比较广,而且研究成果也是比较丰硕的。就涉及的领域而言,包括民间法研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司法实践研究、评估体系的指标研究以及对热点/重点事件的法社会学透视等;就研究成果而言,上面涉及到的诸多领域中的研究基本上都已经能够自成体系了,如民间法研究,其不仅涉及到了民间法的本体论,同时还涉及到了民间法的方法论等;再如以热点/重点事件的法社会学透视研究而言,其不仅涉及到了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方方面面,同时在研究方法上也有了很大的创新,亦即不再仅仅是利用西方经典法社会学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而是注意到对整个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社会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吸纳。
2.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反思
法律如何实现不仅是一个操作性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问题,从学术的角度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话,由于其既不同于价值法学又不同于规范法学,为此就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待法律社会学这门学科。之所以要重视法律社会学,就在于法律社会学突出法与实际生活联系的重要性,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法与社会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和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效果。①李瑜青:《转型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9页。基于上面的考虑,对2010年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状况进行学术梳理、总结和反思,所具有的必要性和意义也就凸现出来了。
但必须承认法律社会学“研究尚且薄弱,尤其是基础理论更是如此。许多研究,或单纯地站在法学的角度谈法律社会学,却对社会学缺乏深入的理解;或单纯地站在社会学的角度做一些涉法的实证研究,而缺乏基础理论的统领;或简单地进行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却难以真正地融合。”②张善根:《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知识与社会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李瑜青序。以这一观点作为我们反思的基础,便会发现2010年法社会学研究实际仍然是存在诸多的问题。
以法社会学的理论构建研究而言,其虽已摆脱了对西方经典法社会学的引进、复制和模仿阶段,但具有中国自身品格的理论体系仍然没有能够有效地构建起来。季卫东、郑永流、胡平仁等学者在理论构建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努力,但仔细地揣摩便会发现这些努力很大程度上也是在借助于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虽说学术研究相互吸纳应该是常有之事,但从理论到理论的借鉴却是值得我们加以警惕的。一些学者对西方法社会学理论发展的研究早已表明,西方的法社会学是基于其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之上的,进而以这一经验作为基础的话,我们便会发现要形成有自身理论品质的法社会学理论,也是需要我们对中国社会的性质进行沉潜反复的研究的,只有对处于传统和现代交汇处的当下中国有了深刻的理解,对社会需求有深刻的了解,这样才能为法社会学的理论构建建起深厚的基础。
法社会学理论的构建还需要我们构建起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西方法社会学理论发展的经验史作为参考系便会发现,涂尔干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埃利希的“活法”理论、庞德的社会利益等,其都是有着自身的核心概念的,这些概念既不同于社会学中的观点,也不同于价值法学和规范法学中的观点。但当下的法社会学研究基本上还没有形成自身的核心概念,有的仅仅是借助于西方的社会科学中的理论框架来对中国问题进行研究。实践的发展对法社会学研究已提出更高的要求。
Report about the Research of Legal Sociology in 2010
LI Yuqing,ZHANG Jian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ociology reflects tho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legal needs in the time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and researchers should have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ory.This paper talks about these topics: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ociology of China in 2010,the method of analyzing and classification of documents,the research about the basic theory.
legal sociology,theory construction,color of China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11年部级重大课题《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前期成果之一。
李瑜青(1954-),男,浙江宁波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哲学研究会会长;张建(1983-),男,江苏东台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D90-052
A
1008-7672(2011)05-0064-09
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