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熙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201620)
人啊,认识你自己!
——关于“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的几点哲学思考
章 熙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201620)
市民社会个体;国家;和谐社会;法律
从一些哲学观点来思考“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以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契约的角度说明其重要性。在合理引导“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的思考中,结合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探讨“和谐社会”的构建,联系马克思对于费尔巴哈的合理的“利己主义”的批判思考解决市民个体觉醒中所具有的盲目性与滞后性,探究法律在合理引导中的运用,从而对理解合理引导“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有所帮助,因而希望在此哲学思考中获得些许生活启示。
如今,“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方面是出于对自身的关注而引出的“个体化”倾向,另一方面是一种倾向和气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侵蚀了社会几乎每一个角落,从而造成了一种新的“整体化”趋势。这样的自我觉醒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成员利己趋势扩大化和社会矛盾普遍化。对此,我们大多以旁观者的身份静观着这样一个看似是社会普遍层面上的变化,却没有意识到我们每一个人皆作为个体正参与其中……
何谓“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有三种含义:物质性的社会关系总和与“政治国家”相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与“封建社会”相对;市民自治的社会团体与权力集团和物质利益集团相对;三种意义中,第一种意义是根本性的,后二种则是第一种意义的衍生。
何谓“市民社会个体”?“市民社会个体”是构成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在量上可表现为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群体或一个集团。
何谓“自我觉醒”?“自我觉醒”指不受外界的干扰,由本体自身发起的一种反思和重新认识,它往往具有颠覆性和创造性。
“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并非低层面的、弱势的和简单的一种自我觉醒,它是高级的一种历史性的自我回归。对于其重要性,绝不能忽视!
一方面,要真正认识“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的重要性,必然要认识到市民社会的重要性。对此在哲学史上有过一些讨论,前人讨论的焦点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例如:约翰·洛克[英](John Locke,1632~1704)认为:“市民社会高于国家”。黑格尔[德](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每个人皆以自身的利益为中心,所追逐的是自身的特殊利益,社会的普遍利益在他们心目中是没有位置的。要保障社会的普遍利益,只有依靠政治国家的力量”。因此,黑格尔哲学中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是国家的一个环节”,其实质就是要扬弃市民社会只重个人的私利而不顾及社会普遍利益的性质。相对黑格尔的观点,本人则认为市民社会是高于国家的,这并非全面否定黑格尔的观点,而是要强调市民社会的位阶要高于国家。即便是政治国家的产生,也是从市民社会中所抽离出来。虽然政治国家在形式上是与市民社会分离的,但却直接受到市民社会这个母体的支配。某个特定的政治国家随时可能在市民社会的作用下土崩瓦解(起义、暴动等形式),从而回归到市民社会中去,随之产生另一个新的政治国家以替代。在此关系链中,市民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市民社会个体”的能量极其巨大,足以颠覆国家或者创造国家。对此,本人从社会契约的角度阐述。根据卢梭[法](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观点:“每一个社会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至整个集体,从而产生一个初始状态下的广义的市民社会。然后,初始的整体社会开始分裂成为狭义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部分。”从中不难发现,虽然在形式上市民社会是受政治国家直接管辖的,但是在本人看来,这并不意味着政治国家就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也可以说,政治国家的权限是由市民社会授予的。这种形式的确立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契约,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内部成员间的契约。倘若政治国家无法满足市民社会出让权力而换来的基本诉求,那么市民社会就有权根据社会契约,无须通过政治国家而解散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个体”的应有权利若无法实现,则其在自我觉醒后所掀起的力量更是无法设想。所以,“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其能量绝不可低估。
纵观两方面而言:市民社会是高于国家的,并且“市民社会个体”的能量十分巨大,由它形成的自我觉醒极具颠覆性和创造性的。对于其重要性,我们必须随时予以高度的重视。
由上文可知,“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极具颠覆性和创造性。那么对于它的控制和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合理的引导不仅能对政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有所帮助,也能对每一个个体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第一,合理引导“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能对政治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有极大的帮助。此类看似遥不可及的或纸上谈兵的概念,其实已在我们身边悄然进行,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中国其实早就意识到“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这个重要的能量源,随之进行了一系列的合理引导。2005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中国的持久稳定与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目标的提出就是以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为依据。马克思将整个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大领域,前者是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以商品经济发展为条件的,后者是由普通“人和人”组成的私人领域和文明社会。作为市民社会最基本构成要素,市民以自由、平等、效益和安全为根本价值取向,并为之执着追求、坚定不移。本人的理解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其实就是对每一个个体的自我觉醒后的根本价值取向进行合理引导,然后将其整体导入和谐的轨道中,避免出现差异化,而每一个个体都在和谐的轨道中执着追求,社会也就整体向前发展,从而对政治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有极大的帮助。
第二,我们还须认清“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所具有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因为市民无法及时地从整个社会普遍性的高度认识自我的发展,从而导致个体化趋势不断增强,市民社会个体间的隔阂不断增大。所以只有在市民中树立“和谐观”,建立“社会和谐保障体系”,才有尽量减少成员间相互侵害的可能性,使各个成员拥有追求自由的普遍可能性,这样可以更大程度地满足绝大多数市民的要求。马克思[德](Karl Heinrich Marx,1818~1883)对于19世纪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德](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提出的“合理的‘利己主义’”的批判可以给予我们一些启示。在费尔巴哈那里,“利己主义”的含义,是指满足人的生存欲望和个人利益,而不是意味着自私自利。这种“利己主义”并非以自我为中心的唯我主义,是总括了属人的本质的一切种和类,不仅有单数的或个别的“利己主义”,也有社会、家族、集团、区域和爱国的“利己主义”。人们正是出于各自的“利己主义”才相互限制,创造出美德。合理的“利己主义”要求相互的或几方面的共同幸福,反对单方面的“利己主义”的幸福。而依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尽管费尔巴哈作了种种区分与解释,但是,合理的“利己主义”的出发点既然是追求个人的幸福,而非追求人类整体的幸福,那么,它仍旧属于个人主义的道德,这种合理的个人主义与那种极端的个人主义的区别对于集体主义道德来说,并不构成根本的区别。由此,在市民个体间树立“整体和谐”观念,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追求人类整体的幸福”的。将“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引导入整体化的觉醒,不仅可解决个体自我觉醒的盲目性与滞后性,更能使个体在整体化的觉醒过程中变的有针对性和前瞻性,无形中对自身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第三,对于合理引导“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我们绝不可忽略一个重要手段——法律。“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有时会服从感性和个性的冲动,在不可控制的冲动和欲望诱惑下,有可能产生社会所不容的行为。作为提倡并发展“市民社会”的社会主义国家,“和谐社会”的提出是中国在发展道路上的重大进步,更是市民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以法律辅助矫正反秩序和不正义行径的有效性。毕竟法律既是增进自由的一种重要力量,也是限定绝对自由的有效工具。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Plato,427 B.C.~347 B.C.)看来:“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这才是符合秩序的正义和自由。各个等级之间必须各司其职,禁止相互之间侵害的可能性,从而得到维护相对和谐稳定的自由社会状态的可能性。因此,提倡立法的民主化,鼓励市民参与立法过程等法制建设的举措能够使市民个体充分参与整体社会的建设。以自身维护自身利益为诱饵,逐步引导至认识到社会的整体性,同时在这样合理引导下也规范了每一个个体。因此,法律在合理引导“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中不可缺少和始终贯穿。
总而言之,对于“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的合理引导过程是复杂和漫长的。但是,这般引导不仅能对政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有所帮助,也能解决个体自我觉醒中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同时也能在法律手段的配合下对每一个个体的发展起推动作用。这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任重而道远的目标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如今社会高速地向前发展,“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它会随着社会各种突发的实际变革而发生各种变化,对此势必予以高度的重视。对于合理引导“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我们不能孤立地、静态地与浅层面地看待,而要结合社会实际。要在“和谐社会”这个目标的指引下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地参与,以哲学的视角深刻地认识其发展趋势,以至为保证其不会偏离而贡献自己实质性的力量。最后,“市民社会个体的自我觉醒”终究是人的一种自我再认识和省悟,是人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行之径,也是推动社会与个人发展的本源力量,正如镌刻在雅典神庙上的那句箴言所警示:“人啊,认识你自己!”参考文献:
[1] 许俊达.神性·理性·人性:费尔巴哈三部曲[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7.
[2] 浦兴祖等.西方政治学说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7.
[3] 马里雅维里(意).君主论[M].北京:京华出版社,2000,10.
[4] 马克思(德).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5.
Know Yourself!——Philosophical Considerations Regarding“ego-awaken by Individuals in Citizen Society”
ZHANG Xi
(Fudam University,Shanghai201620,China)
individuals in citizen society;Nation;Harmonious society;Law
Consideroing with certain philosophical views on“ego-awaken by individuals in citizen society”,we illuminate its significance in views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 and citizen society and social contract.To reasonably guide a consideration on“ego-awaken by individuals in citizen society”,we discuss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harmonious society”with Karl Marx’s theory on citizen society,solve the blindness and hysteresis quality of the ego-awakeness by individuals in citizen society through KarlMarx’s critical thinking on Feuerbach’s rational“egoism”and explore the reasonable application of law,wich contribute to understanding on the guide of“egoawakeness by individuals in citizen society”and accordingly gain some inspiration from this philosophical considerations.
C912
A
1673-2804(2011)06-0024-03
201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