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平等:幻象与真实?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契约思想发凡

2011-08-15 00:52于建星
关键词:黑格尔意志契约

于建星

(河北工程大学社会科学部,河北邯郸056038)

契约平等:幻象与真实?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契约思想发凡

于建星

(河北工程大学社会科学部,河北邯郸056038)

黑格尔的契约思想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黑格尔认为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之上的协议,契约充分肯定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契约使人从等级特权的人身束缚之中解放出来,契约使个人的才能得以施展,使人的个性得以倡扬,从而使社会充满了活力,因而契约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不过,契约平等具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两个维度。由于契约能力等原因,契约形式平等背后可能隐藏着契约的不平等,这是我们必须要加以注重的与预防的。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满足于契约的形式平等,我们应关注契约的实质平等与社会的实质平等。

契约;平等;幻象;真实

“只要人还是人,生活还是一场厮杀拼搏,它(不平等,引者注)就几乎难以消除。”[1](p345)人的生存境域就是一个不断迎接挑战,接受挑战的过程。由于资源的有限以及人的本性对自我价值不断的追求,造成人与人的竞争。在现代性社会中,这种竞争不再像前现代社会那样用强权与暴力这样赤裸裸的方式来加以进行,而是通过契约、谈判这种文明的方式来加以展现。这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不过我们仍然要强调的是契约与谈判仍然是人类争取资源的一种方式,并且在这种文明式的占有与争取人类资源的方式中实现了人与人的占有资源的不同。因而现代性社会尽管强调人与人的平等,但现代性社会之中的人同样会产生分化,社会之中既存有精英阶层也存有平民阶层,社会之中既有强势群体也有着弱势群体。究其根源,这与人的契约能力的差异有着密切的关联。因而要认清现代性社会中的平等与自由的问题,要想解决现代性社会中存在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实有必要对于契约、契约能力等诸多关于契约方面的内容加以深入细致的再探讨与再思考。我们都知晓黑格尔是近代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以理性与自由为灵魂对于近代的时代精神做了精彩的概括与总结,因而黑格尔的思想中自然不乏对近代精神核心之一的契约精神精彩论述,本文拟就黑格尔的相关契约思想对这一论题加以论述,以求对契约平等这一问题的认识有所深入。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描述社会由传统到现代转型时有这样一个经典的表述——“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2](p97)梅因的这一命题——“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得到了人们普遍的认同与赞许。其实,梅因的这一关于现代性社会的表述是存有争议的,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契约社会中就没有身份了吗?对于这个问题,西伦在1931年为梅因《古代法》所写的“导言”中便给出了明确答复,他说:“关于梅因所应用的‘身分’这个字,是否适当,这里不拟作专门的详尽讨论,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就他所接受的含义来讲,是有讨论的余地的;但他的结论实足以表现一条为当今历史法学家没有任何争执的原则——即个人自决的原则,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束缚的罗网中分离开来;或者,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即从集体走向个人的运动。这是梅因的论文的主要观点。”[2](导言p17–18)西伦对于梅因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的解读是有启发意义的。人之所以要告别身份,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的自决,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对于这一名言主旨的揭示,美国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在《美国法律史》也持相同的见解,他说:“从身份到契约,是梅因的著名论断。这一论断几乎把契约自由在内战后的社会中的地位提高到了最高点。梅因用一条写在法律文献中的著名警句概括了法律发展的过程:‘可以说,迄今为止,这个发展着的社会的运动始终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换句话说,法律的发展是从一类制度走向另一类制度的过程。在前一类制度下,权利、义务、责任产生于这样一种条件:在那里,个人发现他与自己的意志是无关的。在后一类制度下,权利、义务、责任正是行使个人意志的结果。根据这种观点,梅因所阐明的这种运动正是一种从隶属走向自由的运动,而实现自由的工具正是契约权利。”[3](p127)

自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伴随着人类交往方式的巨大变革,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变,因此便出现了“新人”、“新的时代精神”。个人已经从过去历史时代使他成为一定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的自然联系中解脱出来了。时代的精神也随之一变,对于这一时代精神的剧变,黑格尔这一思想大师自然不会是视而不见乃至于无动于衷的,黑格尔敏锐地感知到了这一时代精神的剧变并且充满着热烈与欢欣的情感写下这样一段话——“时代的精神曾经采取了这个转变;它放弃了那灵明的世界,现在直接观看它的当前世界、它的此岸……个人发挥其积极性于工商业方面;他本人就是自己的证实者和创造者。于是人们就来到了这样一个阶段,自己知道自己是自由的,并争取他们的自由得到承认,并且具有充分的力量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目的而活动。”[4](p334)这时的契约已由纯粹的狭义上的合意(契约的典型表述为:“一项契约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之间就契约规定的作为所导致的同一效果达成意思合致的协议。”[5](p322))上升为现代性社会的根本标识与根本精神。契约能够实现与保障人的选择的自由、择业的自由与迁移的自由,契约能够鼓励和保护每一个人为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契约能够理顺社会交往关系与变迁机制,使得社会成为一个团结的、协作的、充满活力的有机体。因而人们将契约与自由视为一意。“‘契约!’使自由有了内容,得到了解释,对契约的权利不是被看作自由的一个方面,而是被看作自由的精髓,被看成永恒的和绝对的,除非在最严格的限度内,否则,对这样权利不能有任何损害。”[3](p124)因此,梅因对契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在他看来衡量社会的文明程度就体现在社会契约程度的高低之上。“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能一见而立即同意接受的一般命题是这样一个说法,即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2](p172)伯纳德·施瓦茨的《美国法律史》也有着“契约标志着社会在实现文明和繁荣方面获得的进展”。[3](p127)

总之,时代精神真的是以“契约”作为规范的人际关系模式便日益取代了以身份定尊卑的古典“等级秩序”,契约终于成为一种主导日常生活的普遍社会伦理。

黑格尔对契约是持赞赏与欢迎的态度的。黑格尔认为契约是人们的理性选择的结果,黑格尔说:“人们缔结契约关系,进行赠与、交换、交易等等,系出于理性的必然”。[6](p80)在黑格尔看来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为了能够生活下去并且为了能够更好地生活,人必须与他人进行交往;而在所有的交往方式与活动之中,契约是最具理性、最合理的方式了。因而,在黑格尔看来,契约是好的,是可取的,因为契约体现的是平等、自由与互惠。

首先,黑格尔明确到:“契约以当事人双方互认为人和所有人为前提。契约是一种客观精神的关系,所以早已含有并假定着承认这一环节。”[6](p80)这也就是说契约的双方是平等的、自由的人,双方都要视自身为人,也要视对方为人,而不能将契约关系中的任何一方视为主子或奴隶。也就是说,缔结契约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缔约双方地位平等,既不允许当事人把自己提升为他人的主人,也反对把自己贬低为他人的奴仆。因为主子与奴隶之间只会存在命令与服从,而绝不会存在契约的。总之,缔结契约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契约的双方必须是真实的人、平等的人、具有自由意志的人。

其次,黑格尔说:“在契约中,我通过共同意志而拥有所有权”[6](p80),“契约中有两个同意和两个物,即我既欲取得所有权又欲放弃所有权。实在的契约指当事人每一方都做全了,既放弃所有权又取得所有权,在放弃中依然成为所有人。”[6](p83)黑格尔这些论述表明,在契约关系中,我的所有权要为你同意,我的利益的现实化要获得你的认可;同理,你的所有权与利益也要获得我的同意与我的认可。这也就是说,我原有的东西要获得你的认可,你原有东西也要获得我的认可。我们都彼此认可双方原先对自身物的所有权,而且同时我们都有彼此需求对方的物的意愿,于是,我们通过契约而互换所有物,这样我们都放弃了原有的物,但同时我们又都得到了意愿之中的物,而且我们又彼此认同各自交换之后所取得了物的所有权。所以,契约是互惠的,是双赢的。

第三,黑格尔说:“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所以契约(甲)从任性出发;(乙)通过契约而达到定在的同一意志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而不是自在自为地普遍的意志;(丙)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6](p82)从黑格尔这一论述中可见:⑴契约是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契约订立是出于个人的自愿,但这种自愿也可能是合乎理智的考虑,也可能是充满了偶然性的心血来潮;⑵契约的内容并不必然是合乎客观精神的,契约只是双方的任意的约定,只是双方的认可,契约有可能违反他人或社会的利益;⑶通过契约而交换的物是有限定的,是有具体规定性,而不能是无限定之物。

黑格尔的契约思想是深刻的,黑格尔的契约思想对于我们认识契约的本质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第一,通过对黑格尔契约思想的剖析,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契约: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之上的协议,契约的目的就是双方各取所需,同时在契约之中又建立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契约确立了人的自由与平等,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的自由与平等。契约体现了人的自由,同时,契约还确立了人的平等,至少是形式上的对人的平等的确立。这也正如马克思所讲:“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7](p197)总之,契约充分肯定了人的自由和平等,为社会创建了良性规范与理性秩序提供了可能。第三,契约使个人的才能得以施展,使人的个性得以倡扬,从而使社会充满了活力。“正是通过契约,个人才能够获得最充分的机会去发扬他的才干和使用他的财产。”[3](p25)契约使人从等级特权的人身束缚之中解放出来,对于人的解放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因而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我们大家都知晓黑格尔是辩证法大师,作为讲辩证法的大师黑格尔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对立面:有好必有坏,有肯定则必有否定,有积极性必有消极性。同理,契约自身必然也存有对立,契约有着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着消极一面:一方面契约反映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但另一方面契约也可能反映着社会的(以及人们的)残酷与冷漠;一方面契约体现的是人的平等的自由,另一方面契约还反映着人的自由的不平等;一方面契约是互惠的,另一方面契约也可能不是互惠而是剥夺……对于这些,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当中也做了充分的论证。

第一,按照黑格尔对契约的理解,契约是契约双方的合议,即双方能达成共同意志,不过这种共同意志(即合意)的前提是双方都有为对方所认可与所需之物,如果对方能提供我所需要之物,那么对方就会成为我的契约对象;但如果对方不能提供为我所认可之物,则自然我就不会与其交换,这也就表明对方不能进入到与我的契约关系之中,他就被排除到契约之外。由此可见,契约本质上是交换价值的交换,没有交换价值就不可能进入契约关系中,就不可能进行契约活动。因而,契约在一定意义上是见物不见人的,也就是说契约在某种程度上是“目中无人”的,即无视人的差别。对于这一点,马克思说得非常清楚:“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相互表现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替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因为他们只是彼此作为等价的主体而存在,所以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同时是彼此漠不关心的人。他们的其他差别与他们无关。他们的个人的特性并不进入过程。”[8](p474)因而,事实上契约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物的世界的增值与人的世界的贬值。”[9](p90)

第二,契约是契约双方共同的意志,但这种共同意志并非是自在自为地普遍意志,而是“相对的普遍意志,被设定的普遍意志。”[6](p90)黑格尔继续讲道:“契约中的合意固然产生请求给付的权利,然而给付又依存于特殊意志,而特殊意志本身可能违反自在地存在的法而行动的。所以这里就出现了早已存在于意志本身中的否定,而这种否定就是不法。一般说来,过程就是清除意志的直接性,并从意志的共同性中唤起了作为对抗它的东西而出现的特殊意志。由于缔约者在契约中尚保持着他们的特殊意志,所以契约仍未脱离任性的阶段,而难免陷于不法。”[6](p90)这就表明契约中的所谓的共同的意志并非必然就是合理的与公正的。契约的一方尽管可能认同了共同意志(即合意),但却很有可能并不是合乎其本意,只不过是迫不得已而认同与承认。因为如果我不签订此条约,那么我将无法生活,为了生计,我不得不如此。其实,契约的签订往往是对市场前景、未来预期、自身的实力等多方面的一个综合的考量。契约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质上契约是以能力为基础的。契约是交换能力(契约能力)的体现,只有在双方交换能力(契约能力)对等的条件下,才可能达成真正平等的契约。而在现实的契约关系之中,契约的双方往往并不是对等的。“向来为人们所崇尚的契约自由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缺陷”,“它很少注意到缔约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10](p8)其实,“契约自由是以存在于普通私人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平等地位为前提的。‘自由的契约以存在于契约背后的平等当事人为前提,这样,它才能达到平等。’平等使通过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达成的协议以充分的效力的做法成为正当的。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不能够真正地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的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真的受到了强迫一样。”[3](p130)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契约的形式平等“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11](p648)强者与弱者之间真的会有平等的契约吗?也许会有,但现实之中存在的恐怕更多的是由强者加诸于弱者之上的条款。对于这种现象,美国法学家施瓦茨说道:“对那些为了换取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报酬而出卖血汗的人谈契约自由,完全是一种尖刻的讽刺。”[3](p197)

第三,即便所订的契约是公平与公正的,但是契约的结果也可能带来的是人的分化与人的不平等。契约只保证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但却不能保证实质上(结果上)的平等与自由。“市场机制中没有什么能保证收入公平;相反,市场倾向于产生不公平,因为它高效率的基本源泉是赏罚制度。市场对那些成功运转企业的人是慷慨的,他们的有效率的企业对消费者需求非常敏感,市场又无情地惩罚着那些不能或不愿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人。市场对失败者金钱上的惩罚尤其残酷。”[12](p377)这种残酷恰如奥肯·阿瑟所言——“驱使人们在竞争中出人头地,它所颁发的各种奖励,使成功者喂养猫狗的食物甚至胜过了失败者哺育他们后代的食物。”[13](p1)对于这一残酷的现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给予深刻批判的,同时即便是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此也不乏论述。比如与约翰·穆勒同时代的詹姆斯·斯蒂芬曾有这样一段论述:“事实上,这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远远不是普遍有利于平等的转变。我不打算思考这种转变本身的性质。如果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都可以简化为一方挣钱、一方出钱的简单关系,这将是我们所能想象的最美好、最荣耀的社会状态;但不管现实社会是否如此,可以十分确定的是,这种社会安排的结果将不会带来平等,而是以最严酷、最无情的方式出现不平等。……贫富之间、强者和弱者之间、好人和坏人之间,哪里有平等可言呢?”[14](p182-183)

第四,契约强调个人自决,强调权责自负,这是其优点,但它也易使人以个人为中心、只追求个人的价值的实现,而无视社会与他人。契约反映着、加强了人的自主意识与个体意识,因而契约易使人形成这样的认识:成功是我的成功,失败是我的失败,无论成败都是我的,我是要负责的,这与他人有什么关系呢?他人有什么义务与职责关心我、帮助我呢?反过来也一样,我有什么职责与义务关心他人呢?契约使人原子化、理性化与冷漠化,契约易使人对于他者持冷漠与漠不关心的态度。其实,如果仔细品味为人所熟悉的这一段话——“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我们是会有如此感触的。

因而,正是由于上述契约所具有的严重弊端,人们逐渐对契约进行了反思——“人们开始对‘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是代表社会进步的唯一途径的观念提出了异议。契约自由让位于社会福利和对一个更公平的工作和生活水准的保护。福利国家的出现使梅因格言的效力大减。”[3](p200)尽管黑格尔没有说出伯纳德·施瓦茨这番话来,但我们说这并不掩盖黑格尔的伟大。黑格尔所处的时代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欧洲,那是一个启蒙运动的时代,那时的时代任务仍是启蒙,仍然是高扬理性与自由。不过作为思想大家的黑格尔仍旧敏锐地感知到现代性社会潜在的风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对立(这一对立实质上也可以简化为契约的形式平等与真实平等的对立),同时黑格尔还就因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对立而表露出来的贫困问题给予了关注。在黑格尔看来,由于人的生理、智力、家庭、机会与社会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贫困的出现是必然的。对此,黑格尔说道:“同任性一样,偶然的、自然界的、和外部关系中的各种情况,都可以使个人陷于贫困。”[6](p243)对于消除贫困,黑格尔并没有给我们开出解决贫困问题的药方,黑格尔只是略显悲观地说道:“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6](p245)

尽管黑格尔的契约思想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能掩盖黑格尔思想上的贡献。黑格尔的契约思想给了我们很好的启迪:第一,理论要关注现实,理论要解决现实问题;第二,理论要想服务社会与现实,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第三,契约是好的,因为契约是平等的、自由的、互惠的,因而是我们必须大力倡扬契约精神,这尤其对于我们有着漫长人治传统的国度而言;第四,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契约平等有形式的平等与实质的平等之别。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契约形式平等背后可能隐藏着实质的不平等,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加以注重的与预防因形式平等而带来实质不平等的问题。社会真实的平等自由的实现不能仅仅局限于、满足于契约平等的形式平等,还需要我们加强社会福利与保障等手段以实现社会的真实的平等自由。

[1][美]威尔·杜兰特.哲学的故事(上册)[M].北京:三联书店,1997.

[2][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5]江平 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0][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2][美]威廉姆·J·鲍莫尔 阿兰·S·布莱德.经济学:原理与政策[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

[13][美]奥肯·阿瑟.平等与效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14][英]詹姆斯·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Contract equality:mirage or reality?——Review of the contract notion in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YU Jian-x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Hebe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Handan 056038,China)

We should learn more about Hegel’s contract notion because there are many valuable thoughts in it.The contract is,according to Hegel,the unanimous agreement made between equal subjects on an all- pleasing foundation.The contract is a full recognition of human freedom and equality.The contract frees people from the manacles of class privilege.The contract brings into full play individuals’talents.The contract promotes individuality and fills society with vigor,thus boosting historical progress.However,contract equality has two dimensions:formal equality and essential equality.We have to be cautious and prevent the likely inequality of contract concealed in formal equality,which might be caused by contract inability and the like.We should seek not only the formal equality of the contract but also its essential equality,and the essential equality of society.

contract;equality;mirage;reality

B084

A

1673-9477(2011)02-0011-04

2011-02-16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HB08BZX005)

于建星(1973-),男,河北易县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伦理与政治哲学。

[责任编辑:王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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