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精英贿选的时间维度及新特点

2011-08-15 00:54郑明怀
关键词:选票界定选民

郑明怀

(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广西柳州545006)

农村经济精英贿选的时间维度及新特点

郑明怀

(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广西柳州545006)

贿选;时间维度;新特点

农村经济精英的贿选不仅仅发生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在选举之前或选举结果公布之后。贿选在时间上有三种维度:选前贿选、选举过程中的贿选以及选后贿选。农村经济精英的贿选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结果的相对确定性;风险性;组织性;形式多样性;迷惑性;公开性。

随着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在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贿选就是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贿选严重破坏了村级换届选举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干扰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尽管党和政府对贿选的治理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贿选甚至出现蔓延趋势。但学界还是给予村民自治充分的肯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赵树凯研究员分析指出贿选恰恰说明选举真实,华中师范大学的徐勇教授在与唐鸣和刘义强对话中指出“村级民主的制度体系日益完善,村级民主的内容不断充实,村级民主的形式愈加丰富,村级民主的实践正在深化”。[1]

一 法律法规对贿选的界定

对贿选的认识目前主要有两大视角,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对贿选的界定,二是学术界以及基层干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贿选的学理分析,二者相互促进,学术界对贿选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在贿选的界定方面提供了理论分析,而政府相关部门对贿选的界定也进一步拓宽学者研究的视野。

法律法规对贿选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修改后的《选举法》把贿选界定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它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行为。“所谓贿选,即贿赂选举,通常解释为用金钱、物质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以取得选票或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认为“所谓贿赂,是指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同时也强调“贿选必须有实际的收买行为发生,而且确实对正常的选举活动产生影响,不能将贿选问题无限扩大。”[3]《村民委会组织法》中涉及了关于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规定,但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规定相当简单,对贿选概念的界定、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等都不明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贿选行为认定的难度,出现了即使有贿选行为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从信访、上访以及地方掌握的情况看,村委会选举的贿选比例大概在1%至3%之间。”[4]贿选行为的不断发生,不但违背了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挫伤了广大村民依法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为了减少贿选行为的发生,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民政部在2005年下发的《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初步对贿选做了界定,“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行为即为贿选。”对贿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到底什么是贿选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对于查处贿选并没有实质上的帮助。面对日益严峻的贿选,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首次对贿选的概念作出比较明确的界定,指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这一界定仍是原则性的,“收买”和“影响或左右”选民的意志仍然具体化。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这对贿选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由于2010年底有部分省份“两委”将进行换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贿选的查处,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民政部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中指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人情等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查处的具体程序和责任部门”。这样的规定考虑到了中国不同农村的特殊情况,为贿选的界定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但也有可能加大界定贿选的难度。

总的说来,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贿选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贿选发生的时间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第二,贿选的主体不仅包括候选人也包括他的亲友;第三,贿选的方式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第四,贿选的对象是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第五,贿选的后果是妨害了村民正常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选民的意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破坏了村委会的选举。

二 贿选的时间维度

从理论上讲,“贿选是指用金钱或其它形式的利益买通选举人来选举自己或自己同派系人的一种行为。”[5]换言之,就是以贿赂的方式获取选票。一般认为贿选只发生在选举过程中,选举过程一般是指从选举的准备工作到选举的宣传发动、成立选举领导机构、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到选举结果的宣布。而选举是有周期性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而在一个周期中又可以分为很多阶段,每个阶段都可能发生改变选民意愿、进而改变选举结果的现象。虽然贿选大都发生在选举过程中,但对于想竞选村官的农村经济精英而言,选举之前和选举结果公布之后也有可能发生贿选。要全面认识贿选,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就有三种可能:选前贿选,选举过程中贿选,选后贿选。

如果农村经济精英打算在接下来的换届选举中参与竞选,那他在选举之前就会有意无意地帮助村民,给村民各个方面的好处,凭借手中雄厚的财力来进行感情投资。农村经济精英给村民好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给你面子,俗话说“吃别人的嘴软,拿别人的手短”,为了回报农村经济精英的帮助,在选举中村民就会将选票投给他。如果接受他人好处而在选举过程中没有将票投给贿选者,那就意味着自己不会做人,自然得不到他人的认同,将来在本村就难以立足。尽管作为候选人的农村经济精英处在一种紧张的道德之中,一方面,农村经济精英非常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精英既然不能使其行为合法,但他会采取各种各样的办法使其贿选行为合乎道德,在贿选过程中将感情投资所要达到的真正目的与其实际声称的意图相分离,以减轻与村民之间的道德紧张感。事实上,农村经济精英的贿选行为在正式选举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当然,有意的感情投资应与正常的人情往来相区分,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将富豪所有的善举都看成是贿选的行为。

此外,贿选也有可能发生在选举结果出来之后。农村经济精英在选举之前或选举过程中向村民作出某些方面的暗示,虽没有说出他的真实意图,也不会有任何贿选的实际行动,但农村经济精英与村民双方是心知肚明的,村民对农村经济精英的这种“暗示”心领神会,在选举中投票给他,而农村经济精英在当选后也会给予这些村民各方面的好处。农村经济精英的“暗示”影响了村民的投票意愿,只是以这种心照不宣的“隐性共谋”方式在选举之后体现出来。

选举过程中的贿选行为是狭义的贿选,而广义的贿选还应包括选前贿选和选后贿选,而选前发生的贿选行为和选后发生的贿选的行为其实也就是不是在贿选过程中的贿选,换言之,贿选也有可能不是发生在选举过程中。

三 农村经济精英贿选的新特点

(一)结果的相对确定性即使没有采取贿选的方式,农村经济精英当选的机会也是比较大的,第一,农村经济精英作为本村村民,竞选村干部是他个人的权利,这是他们当选村官的重要前提;第二,农村经济精英是农村的先富群体,一般都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通过给予经济好处和情感交往的办法去团结一批自己可以进行日常支配的人,以形成一个以自己为核心的圈子,这个小圈子会在竞选中为自己冲锋陷阵;第三,富人拥有较好的社会交际能力和丰富的社会资本,脑子灵活、思维开阔。“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穷人当村长,说话也不响”,特别是近年来,严重的村级债务问题使村民看不到希望,对村里的发展缺乏信心,由于村集体不仅不能提供公共产品,而且高额负债,村民也迫切希望一个有钱的富豪出来竞选。第四,农村经济精英竞选村官也会得到县乡干部的支持,即使在竞选中有明显的贿选行为,县乡干部也会漠然视之,甚至纵容庇护。由于富豪个人雄厚的财力以及其在当地的影响力,只要通过贿选的方式,这无疑为其在竞选中上了一份双保险,当选的胜算也就大大增加。换言之,富豪的贿选结果具有相对确定性。

(二)风险性尽管农村经济精英在竞选中一般会获胜,但选举的结果并不是由贿选决定的,更何况贿选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6]。在村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农村经济精英虽然在选举中通过贿选能增加自己当选的机会,但即便如此,也没有绝对把握保证自己当选,有些候选人很有可能面临“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尴尬局面,自己的钱花了,而选票又没有得到,特别是当自己的竞争对手也是富豪时,结果就更充满了变数:第一,竞选失败。如2007年北京通州永乐店镇熬硝营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白金福作为候选人曾花费150余万元贿选,但最终落败,原因是其竞争对手贿选的投入比他还多,总贿选金额高达200多万元[7]。第二,当选后被依法查处而被认定为选举无效。2003年4月17日,山西省河津市老窑头村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候选人史明泽、王玉峰为了能够当选村主任,大肆用钱攀比收买选票,最后王玉峰承诺给每一个村民发送1800元,史明泽承诺发放20000元,最终王玉峰以190多万元的代价成功当选村主任;但王玉峰认为自己并没有拿钱买选票,自己发的钱是公开地给全体村民的,不能算是贿选。[8]不过,王玉峰最终还是受到了查处,选举结果被判无效,王玉峰为拉选票发给村民的百万现金也被全额没收。毫无疑问,农村经济精英在竞选过程中的投入不一定会有回报,毕竟,贿选是违法的行为,贿选的风险也是存在的。

(三)组织性随着竞选的日趋激烈,单枪匹马已很难当选,于是个别候选人开始组织起专门班子为自己争取选票。首先体现为农村经济精英在选举过程中凭借和运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种资源的有机结合性进行贿选;其次是组织一个以农村经济精英为核心的贿选班子进行贿选,班子成员出谋划策并制定活动方案,明确人员分工,本人只是在幕后暗中操纵,具体贿选事宜由班子成员具体负责。

(四)形式多样性一是发放实物,直接把香皂、洗衣粉、烟、酒、茶、衬衫等物品送到村民家中;二是发送购物卡(券)等有价证券给选民;三是直接发现金,而且出手大方,少则几十,多则上百甚至上千元;四是邀请村民到家中做客或请村民到一些饭店吃饭;五是在正式投票之前向村民做出各种各样的承诺;六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登门拜访等方式与村民套近乎;七是安排村民或村民的亲朋好友到自己的企业打工,或者给那些在自己企业务工的村民增加工资或奖金以及其他的各种福利。

(五)迷惑性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新的竞选手段不断出现,不少地方的富豪在竞选中都会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以获取更多的选票。贿选也更具有迷惑性,表面看来,富豪在选举中的各种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违反相应的规定,但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会发现,在冠冕堂皇的承诺背后隐含了贿选。所谓承诺,“简而言之就是事先答应对方将来达到了预期目的而给予某种好处”,[9]承诺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一般不应认为是贿选。陕西韩城企业家王文选竞选村主任时承诺:在上任前两年每年为每位村民分50000元,第三年10000元,5年后的龙门新村将户户住单元房,家家有小汽车,人均收入2万元。[10]当选次日王文选提前兑现竞选承诺垫资1300万发放每人两万元生活保障金。而且王文选当选后被认定为合法选举,但这种以捐助公益的参选方式,并兑现了自己的承诺,算不算变相贿选?“可信的承诺在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1]但是“承诺要具有可信性,它必须事前十分清晰并可观测,事后不可逆转”,[12]当富豪有捐助公益事业的行为时,作为对富豪的回报,村民在选举过程中就有可能投他的票,表面上,富豪并没有说要用捐助的方式换取村民的选票,但事实上,他还是得到了村民的选票,这种光明正大的行为看起来合情合理,而实际上则并不能与贿选完全划清界限,其中还是蕴含了有意或无意的贿选。

(六)公开性一些富豪在竞选中的贿选已由偷偷摸摸的隐蔽行为,发展为有预谋的半公开行为,甚至公开的买票,有的富豪为了拉票,动员亲友,利用宗族势力,四处活动;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发动自己企业的员工,利用自己的影响,争取选票。

四 结束语

高质量的选举所带来的结果是农村中的能人被选进了村委会,增强了村组织的凝聚力,带动了地方的经济发展。但选举中的贿选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健康。单纯从奉献的角度来看待农村经济精英竞选村干部的行为,把道德动机作为评价他们竞选的重要依据,从而对他们在竞选中采取的贿选行为予以理解,但农村经济精英竞选村官的真正意图何在?鼓励这个群体参与竞选是必要的,更何况阻碍他们参与竞选是不可能的,将来有更多经济精英参与竞选,而且先富者参选及当政的现象会越来越明显,如何防止选举异化为权钱政治,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形成有组织的公共舆论压力和社会道德强制力对于减少贿选有一定的作用,但根治贿选不能单纯地依靠道德强制力,在认识农村经济精英贿选的时间维度及新特点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治理贿选的效果会更好。

[1] 徐勇,唐鸣和,刘义强.究竟如何看待当前的村级民主[N].光明日报,20092421(3).

[2] 孙孝福.罪名辞典[M].北京:长征出版社,1999:393.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40.

[4] 陈丽平.村委会选举贿选有增多趋势,比例在1%至3%之间[N].法制日报,20082824(1).

[5] 王世涛.贿选的成因与治理[J].人大研究,2004(12):22.

[6] 郑明怀.成功与失败:贿选的两种结果—兼谈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33236.

[7] 邢学波.村主任竞选人自曝150万贿选[N].京华时报,20072 11226(3).

[8] 刘建华:230万巨款买村官[N].人民日报,200328221(5).

[9] 董清民.正确认识和处理村民选举中出现的几个问题[J].科学社会主义,2003(4):39.

[10] 台建林.陕“天价村官”存身贿选冰火间[N].法制日报,20092 126(7).

[11] [美]恩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355.

[12] [美]阿维纳什.迪克西特.经济制度的制定:一个交易成本政治学的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45.

Economical Elites of Rural Areas Bribery and New Features

ZHENG Ming2huai
(Social Science Department Guang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Liuzhou Guangxi 545006,China)

economical elites of rural areas;three dimensions bribery;new features

Economical Elites of Rural Areas bribery not only happens in the process of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process but also occurs in the election results which before or after the election.There are three dimensions of bribery.Economical Elites of Ru2 ral Areas bribery presents some new features:The relative certainty;risk;organization;forms of diversity;bewilderment;openness.

D422161

A

167322804(2011)052002320003

2010212210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型村官与完善村民自治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100007)的阶段性成果.2009年度广西教育厅一般项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村官类型研究”(项目编号:200911LX19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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