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旺荣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桂林541004)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及其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廖旺荣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桂林541004)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法律思想;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国家理论、权力配制方面有丰富的论述,对中国法律思想有许多深重的影响。研究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在中国的继承和发展,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制度创新,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是人类文明的思想宝库,在这一博大精深的思想宝库中包含着大量的法律思想和学说,它们在国家理论、权力配制方面有着丰富论述。
(一)阶级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员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阶级实质,而且也揭示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和特点。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就是统治阶级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指出:统治者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第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第三,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一定阶级的意志是由它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既不是凭空想出来的,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者,都不能离开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要求而任意立法。否则,所制定的法也是无法实施的一纸空文。
(二)人民主权论
早期的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君主主权思想进行过激烈的批驳,主张人民主权。他将君主与民主制进行对比,指出:“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存在的一种方式,即他们的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制度。”这意味着,在君主制下,人们是政治制度的附属物;而在民主制中,人民是国家制度的缔造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早年的马克思用人民主权理论同专制国王争权力。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人民至上,最终的权力在人民手中,如果需要的话,人民可以直接行使部分权力。马克思说:“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他们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它不根据交给它的委托来行动——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到那时,人民就亲自出台,并且根据自己的自主的权力来行动。比如说,如果某一个国民议会把自己出卖给某一个叛变的政府,人民必须把两者——既把政府,也把国民议会一起赶走。当国王实行反革命的时候,人民完全有权利用革命来回答它。”这里蕴含着国家是人民的工具,国家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人民自然有权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其有利于人民意志的表达与贯彻。
(三)法律规范权力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用法律规制权力的思想体现在:首先,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权力从来不是自治的,它始终是一个工具,国家不能牺牲个人的权利,这构成权力的一个边界。国家“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恩格斯在给社会主义者报刊所写的告别信中,最后强调了国家机关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们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否则,按照英国的法律观念,人民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其次,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并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恩格斯指出:“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这种情形不但在例如世袭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国内也可以看到”。再次,自由离不开对权力的规范控制。可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权力配置的思想是以法律为支撑的,他们看重法律规范对现实权力的意义。
(四)议行合一论
马克思的权力观中包含着“议行合一”的政体观。1870年,法兰西内战爆发,巴黎公社建立,马克思为了声援法国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发表了《法兰西战—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宜言》。在宣言中,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时指出,公社是一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也是立法机关。马克思非常认同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政权结构体系,这种政权结构体系在巴黎公社时表现为每个委员既是立法和决策的成员,又同时负责执行各项法律决策的实施,这成为一种便利而快捷的政权组织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不但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也成为了整个国家的指导思想。1954年宪法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公法中的体现。此后,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明确写明了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是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一)片面将“议行合一”理解为集权思想
随着1949年全国规模内战的结束,国民党一党独裁的专制制度被推翻,长期战争使国民经济陷入严重的危机,此时全民的总体任务应该是实现国家的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工业化。这两大任务都内在的包含了实现权力结构由战争体制向平时体制转变,实现权力结构合理化的要求。革命任务的完成为实现这一历史性转换提供了条件与可能。战争的惯性,恢复崩溃的国民经济的迫切任务和朝鲜战争均需要集权的、强大的政府。这一特殊的历史境遇导致权力合理化任务的搁置。其后,不停的运动治国刺激,加之法律的不健全与个人迷信的泛滥,十年“文革”期间达到顶峰。马克思主义的权力思想被狭隘地理解为权力的集中与集权思想。改革开放后,迷信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才受到清算。但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本身是在集权体制下进行,改革开放本身是权力推动的结果,从而导致“改革需要集权”的意识广泛流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集权思想仍被视为马克思主义的正统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人们才越来越关注另一个问题,权力集中导致的权力滥用。
(二)继承阶级论思想
中国当代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等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阶级论思想。毛泽东认为,在当今的世界上,没有所谓人类的爱与恨,只有阶级的爱与恨,而每一个人的爱恨是由其阶级性所决定。这种新的人性论既是中国当代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等人在中国古代传统孔孟人性社会论基础上形成的,也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人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解释。他认为,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人在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存在主要指人的社会生产关系,而这种人的社会生产关系实质上是阶级关系,且正是这种阶级关系决定了人性。在这个观念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建立了他的阶级斗争理论。新中国的宪法无论在政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意识形态还是公民权利上都体现出阶级论思想。
(三)巩固人民民主论思想
中国关于人民民主的论述最早出现在陈独秀、毛泽东等人的有关论著中。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者提倡建立以绝大多数人为基础,为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所领导的国家制度,认为这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民主共和国家。对主权和民主的看法不同于西方的“人民主权论”,他认为权力应该属于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国家应该是人民的国家,民主应该是真正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民主。1954年1月7日在杭州的中国宪法起草工作会议上,毛泽东首先提出了起草的指导思想:我们社会主义宪法,一要坚持人民民主原则,二要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新中国成立后的主流思想理论进一步发扬了毛泽东等人的人民民主思想。与西方的“人民主权论”不同,我国宪法中对主权的表述一般不直接采用“人民主权”的字样,而采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表述。
(四)发展法律规范权力思想
马克思法律规范权力的思想也可以看作是法治思想。因为中国历史上本来就缺乏法治传统,人们重视权威与人治,所以在中国法治建设必然要历经艰难。真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的。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原则,并在理论上作了全面和深刻的论述。他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邓小平的精辟分析,集中到一点就是:只有实行依法治国,中国才能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这些论述是邓小平同志全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也是我们的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针的理论依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把民主与法制对治国安邦的历史作用提到这样的高度,以及邓小平同志为在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所设计出来的宏伟蓝图,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党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过,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发展。在邓小平思想的影响下,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六大文件中,还出现了“制约权力”的提法。
纵观我国对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继承和发展,从整体上看尚处在探索和不平衡发展状态中。
(一)对马克思主义某些权力观思想的认识还存在一定误区
长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主义作阶级斗争的单一理解。一方面,建国后极左思想利用马克思为口号给法学带来重创,法学研究被意识形态化。阶级斗争的扩大化导致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改革开放后虽然逐步走上正轨,但时至今日仍然留有意识形态化的“后遗症”。曾经一段时间内,法学领域出现一种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模式,就是对经典著作亦步亦趋、格守教条,把马列著作中的每一个观点甚至每一句话都奉为万古不移的绝对真理,上纲上线,把学术研究问题政治化,企图利用政治方式解决学术问题。虽然这种“思想专制主义”在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后越来越趋于微弱,但这种做法的后遗症让法学研究者仍心有余悸。另一方面,在西方,以民主、自由、自然正义、正当程序为普遍的价值标准,如果我们仍将集权思想看成马克思主义的正统,将使我们面临一个无法走出的窠臼:社会的急剧发展使我们无力对现实问题作出理论回应,指导思想的严重滞后与国外理论的巨大成功必然会造成反差。事实上,革命,特别是战争年代需要权力的集中,以集中指挥人力物力实现革命目标。因此,在战争年代将马克思主义作单一的革命理解就是在权力配置方面偏好集权。但如果在和平时期仍然坚持集权观念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且这也有违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丰富内涵。
(二)某些思想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某些思想还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还包含着一些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的传统法律思想因素。如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仍带有一定的集权论思想,如果“民主”尚缺乏完善的或被真正落实的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法律措施作保障;如果“集中”依靠少数领导人手中的政治权力,则民主集中制往往容易演变成为集权制。“个人高度集权就会产生家长制作风”,就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又如,法治理论处于宪法条文或理论层面中,尚未完全作用于中国社会实践。企望它们完全取代和消除中国传统的思想来影响国家机关和人们的行为选择还不够现实。
(三)某些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发展及其指导实践作用不平衡
比如,在突出强调阶级论的同时,人民民主论和法治论则相对薄弱,突出表现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的关系、党与人大及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的理顺。在事实上的“强权政府”主导下,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还不够明显和充分。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既有历史的教训需要总结,又有新的问题需要研究;既关系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地位和发展,又关系中国法治建设的前景与过程。
(一)处理好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集权观念的关系
一个国家不可能完全摆脱传统的影响,现实是传统的发展和延续,切断和否定传统是一厢情愿的做法。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过程中,必须顾及中国的特殊国情,必须考虑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文化积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决不意味着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全盘否定和抛弃,相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实现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相融相生。
(二)处理好中国实际与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新发展的关系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就是根据中国实际,立足中国实践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制建设的互动。目前,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开展得比较充分,对法制建设现实问题的关注存在明显的不足,更没有从二者互联互动的角度进行研究。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核心问题要解决价值定位问题,即权力在政治和社会之间、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定位。只有对中国问题有真正清晰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才有针对性和现实性,才能使理论在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得到完善和发展。
[1]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员宣言[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681
[2]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378.
[3]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811
[4]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3031
[5] 马克思."科隆日报"第179号社论[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281
[6] 恩格斯.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911
[7] 恩格斯."法兰西内战"导言[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271
[8] 杨素昌,田玉忠.试论中国宪法思想及其发展[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3)1
[9]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A]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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